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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制汇编

 

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岗位责任制

 

编制:

审核:

批准:

 

2008年元月1日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必须掌握气体工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气体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车间(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气体生产工作。

第3条组织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5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6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7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职工按照生产任务进行作业,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8条在批准进行矿井防灭火注氮与气瓶充装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第9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组织好对现场安全设施与设备安全附件的维修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1条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车间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2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3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监督本公司生产计划、各项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5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6条组织好本公司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7条负责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8条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运行。

第19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20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21条组织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2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2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5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的。

第2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7条在本公司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时,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8条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对气体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31条没有按照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应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2条在批准进行矿井防灭火、注氮、气瓶充装或特种设备检修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4条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对特种设备管理疏忽、存在漏洞,不能保证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行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组织好本公司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7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公司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8条气体制造分公司未按要求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发现或得知工作地点噪声、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或受益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4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是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必须掌握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配合经理组织本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

第3条抓好安全质量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

第4条经常组织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5条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经理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监督经理、副经理、技术员和个班组长的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制度,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7条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8条监督本公司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9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1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4条未及时安排对职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6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师徒合同执行不合格,气体制造分公司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7条在气体制造分公司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气体制造分公司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是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公司技术管理工作。

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公司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经理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公司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编制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3条负责气体制造分公司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操作。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对施工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进行及时技术指导。

第5条经常检查安全设施及设备安全附件,及时进行各类实验或报有资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第6条定期组织对气体制造分公司生产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7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8条组织好本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9条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10条负责搜集本公司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1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检查指令的;

第13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4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气体制造分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对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员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编制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正规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安全设施不灵敏可靠,气体制造分公司技术员负主要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

盛源荣达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是本公司的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必须掌握气体工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经理在生产中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协调好各车间(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配合经理组织好安全工作会议,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第4条监督检查操作人员工具、安全用品配置使用情况,保证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第5条监督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设备隐患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并安全运行。

第6条合理组织职工按照生产任务进行作业,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7条在批准进行矿井防灭火、注氮与气瓶充装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生产。

第8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9条组织好对现场安全设施与设备安全附件的维修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靠。

第10条配合经理和支部书记组织职工安全学习,开展车间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1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12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

第13条监督本公司生产计划、各项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14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15条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6条配合经理做好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运行。

第17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0条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的。

第21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2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对气体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气体制造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应负主要责任。

第24条没有按照生产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应直接责任。

第25条在批准进行矿井防灭火、注氮、气瓶充装或特种设备检修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本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特种设备管理疏忽、存在漏洞,不能保证特种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行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9条本公司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30条气体制造分公司未按要求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31条发现或得知工作地点噪声、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气体制造分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32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压力容器操作工

压力容器操作工是本公司生产岗位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岗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操作工作,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熟练掌握压力容器安全操作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压力容器在运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压力容器操作工要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并掌握压力容器知识,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中有关安全使用的内容。

第3条压力容器操作工要熟记本岗位的工艺流程,有关压力容器的结构、类别、技术参数和主要技术性能。

第4条压力容器操作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好本岗位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及对一般故障的排除技能,并做到认真填写操作运行记录或工艺生产记录。

第5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应了解生产流程中各种介质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了解他们相互之间可能引起的物理化学反应,以便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做到判断准确,处理正确及时。

第6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掌握各种安全附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及用途,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活、准确可靠。

第7条压力容器操作工要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和工作期间的巡回检查,在操作过程中发现压力容器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机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8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和手套不得有油污。

第9条压力容器操作工与其他相关岗位操作工必须密切配合,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工作。

第10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认真巡视压力容器各级压力表、温度表、油压力表及电器仪表,使其读数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11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做好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与防火防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2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熟悉现场环境,掌握紧急情况下得自救和互救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第13条压力容器操作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14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保持工作区域内卫生清洁。

第15条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压力容器操作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本人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因本人违章作业造成压力容器事故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本岗位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在压力容器操作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保证本岗位压力容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压力容器运行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出现错记、漏记、伪造虚假数据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培训,不能及时掌握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压力容器操作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充装工

气瓶充装工是本公司气瓶安全充装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公司的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工必须熟练掌握压力容器、气瓶检验与充装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气瓶充装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气瓶充装工要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并掌握压力容器知识、气瓶检验与充装知识,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中有关安全操作的内容。

第3条气瓶充装工要熟记本岗位的工艺流程,了解气瓶充装设备和气瓶的结构、技术参数等。

第4条气瓶充装工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气瓶颜色标志,熟练掌握气瓶检验规程、充装设备的操作方法及对一般故障的排除技能,并做到认真填写气瓶检验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

第5条气瓶充装工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第6条充装前气瓶充装工必须对气瓶逐只检验,不得充装过期瓶、未洗净的油污瓶、有碍安全的可疑瓶、不合格瓶和非同种气体瓶。

第7条气瓶充装工必须掌握各种安全附件的型号、规格、性能及用途,保持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活、准确可靠。

第8条气瓶充装工要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工作期间的巡回检查,在操作过程中发现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机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9条气瓶充装工必须配戴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和手套不得有油污。

第10条气瓶充装工与其他相关岗位操作工必须密切配合,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工作。

第11条气瓶充装工在气瓶充装后,应对气瓶逐只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露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第12条气瓶充装工必须做好生产现场的隐患排查与防火防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13条气瓶充装工必须熟悉现场环境,掌握紧急情况下得自救和互救措施,熟悉避灾路线。

第14条气瓶充装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并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第15条气瓶充装工必须保持工作区域内卫生清洁。

第16条气瓶充装工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气瓶充装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本人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因本人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因本人违章作业造成气瓶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本岗位范围内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汇报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2条在气瓶充装前后未对气瓶逐只检验或充装不允许充装的气瓶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气瓶检验记录和气瓶充装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出现错记、漏记、伪造虚假数据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能及时参加各种安全技术培训,不能及时掌握国家最新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工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与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空气压缩机操作工是本公司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的直接责任者,负责本公司空气压缩机的安全操作工作,空气压缩机操作工必须熟练掌握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专业知识,涉及到压力容器的必须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空气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空气压缩机操作工要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并掌握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知识,熟悉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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