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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社评份

人民日报时评:

全运开幕式何以让人舒心

  全运会开幕式的返璞归真,是对力戒奢靡、节俭办会的实践,是重归全民体育的自信表达,更体现了充分且单纯地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我们已经习惯了各种大型活动开幕式的华美、壮观与绚丽的表达,因此,当第十二届全运会开幕式朴素而简洁地呈现时,大家稍感意外。

那份清新质朴,恍若重回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人们舒心一笑,“返璞归真,本该如此”的议论随之而起。

  这是自1987年以来首次白天举办的全运会开幕式,没有明星大腕,没有霓虹焰火,舞台的主角是全民健身爱好者,是最普通的老百姓。

节俭办全运,质朴开幕式和眼下力戒奢靡之风的气氛颇相契合,更是一种呼唤体育运动回归公众、回归全民健身的郑重亮相。

  不是说要简单否定从前的华美、壮观与绚丽。

对中国来说,经历过81年前刘长春“一个人的奥林匹克”的凄怆,经历过国弱民穷和坎坷动荡,国人对奥林匹克体现的文明、和平与友谊充满憧憬,对竞技体育象征的“更高更快更强”极其渴望,体育兴则国运昌也被反复提及。

这一切无可厚非。

  但是,久而久之,这种憧憬和渴望慢慢变了味道,体育成了地方形象工程的一部分,不但金牌至上、冠军为王成为各省市攀比、追逐且物质鼓励的目标,开幕式也惯性地沿着奢华歌舞、明星云集、绚烂烟花、大型团体操的路数大操大办。

结果,体育运动的背景渐渐淡去,竞技体育掠去全民健身的光芒,而美轮美奂的开幕文艺演出究竟和体育有多大的关系没人说得清楚,至于为此消耗的国家和地方性财政支出是否经过严格程序审批,是否物有所值,也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体育,本是一种有规则的游戏。

这些年,经过中国健儿在各种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日益精彩的表现,在金牌榜及奖牌榜上频频称雄,曾经有过的洗雪国耻的民族悲情渐次淡化。

我们或许到了用愉悦的游戏心态迎来全民体育、轻松体育、快乐体育的时代。

  事实上,竞技体育的空前辉煌,容易让我们忽视另一方面问题。

在竞技体育上,中国越来越牛,但是在国民体育上,我们实在还任重道远。

根据2006年的统计,中国人均体育场地是1.03平方米,已经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00倍,进步不小,据悉,到2015年,我国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将达到1.5平方米。

但是,这个数字和体育强国差距仍然很大。

无论是大众参加中高强度的体育项目的比例、常年参加体育训练的比例、青少年的健身习惯等等,我们都与体育发达国家差距不小。

  因此,沈阳全运会开幕式的返璞归真,是对力戒奢靡、节俭办会的实践,是重归全民体育的自信表达,更体现了充分且单纯地享受体育带来的快乐。

正如奥运之父顾拜旦所说,“镇静和自信成为古代文明宝贵的支撑,它们也将成为即将在暴风雨中诞生的未来新生文明必不可少的支柱”。

  曾经在竞技体育方面让世界惊叹的中国,如果借着沈阳全运会的简朴清新之风,在全民健身方面也成为一匹脱颖而出的“黑马”,那绝对比金牌第一更令人额手称庆,那对民族振兴、文明新生的意义,也远大于竞技体育的一枝独秀。

人民日报时评:

紧握制度反腐的戒尺

  制度反腐,不仅要体现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反映在制度建设的方向上

  随着薄熙来案件的公开审理,刘志军、李春城违法违纪行为的相继查处,近期,一批涉嫌贪腐的高官被严厉查处,百姓称快。

和几个月前网络反腐揪出“表哥”杨达才、重庆雷政富等贪腐分子不同的是,这些官员的落马,从发现线索、启动调查到公布消息,纪检监察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李春城在党的十八大闭幕后22天被“双规”并向社会公开,到近期中石油高管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十八大之后,中央正在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向人民群众展示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制度反腐进入新的阶段。

  今日中国,贪腐可谓“全民公敌”,既侵蚀几十年改革发展来之不易的成果,也损耗着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

从世界历史的经验看,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动期,往往也是腐败的高发期。

而惩治腐败,归根结底是权力监督问题。

正如有人总结,当权力失去20%的监督时,它就蠢蠢欲动;当权力失去40%的监督时,它就破门而出;当权力失去60%的监督时,它就铤而走险。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让全党全体人民来监督。

这段时间,制度反腐正呈现新的特点。

一方面,明显加大了对群众举报、网络反腐的受理,使之成为制度反腐的有力组成部分。

雷政富网上被曝光后63小时即被免职并立案调查,中纪委监察部、中组部、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主动在国内重点网站推出网络“举报监督专区”,民间力量通过网络加强举报监督,纪检司法迅速跟进,二者有效有力地结合起来,无论是速度、力度和透明度,都超越以往,形成了强有力的“反腐联盟”。

  另一方面,明显加大了制度反腐的行动,加大了“打老虎”的力度。

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是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要求,也是关系我们党的肌体健康、回应群众强烈呼声的重要内容。

纪检部门近期一连串的亮剑行动,使反腐告别偶然、避免误伤、走向规范,从“网络热”走向制度化,让老百姓从“苍蝇老虎都要打”的行动中,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的坚定决心,更树立了必胜信心。

  当然,制度反腐,不仅要体现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更应反映在制度建设的方向上。

建立起对权力的制约机制,应成为反腐工作的重中之重。

  从近年来被查处的腐败案件看,“一把手”所占比例在40%左右。

如何建立一套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如何既设“高压线”,又安“警报器”?

分析这些案件,也提醒我们:

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立体化的制度防护网,如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联网、不断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对“裸官”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三公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加快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等等。

做到疏密有致、惩防并举,既关得住老虎,又飞不走苍蝇。

另一方面,必须从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做起,以民主决策取代“一把手说了算”,以公开透明取代私相授受,实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打铁还需自身硬。

预防和惩治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

但是,只有加强制度建设,紧握制度反腐的戒尺,让各级领导干部心存敬畏,才可能真正实现干部清廉、政府清正、政治清明。

人民日报时评:

“北京行动”能否唤回蓝天

  治理PM2.5,考验着一个地方的治理者回应群众关切的执政意识,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执政能力。

希望北京的“行动计划”能率先探索出一条环境治理新路

  战斗的号角已经吹响,蓝天或许不再是奢望。

2日,北京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详细规定了治理PM2.5的五大类82条具体措施。

大到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建筑,小到取缔露天烧烤、加强道路清扫,显示了北京治理PM2.5的勇气和决心,也令人增添了“还我蓝天”的信心。

  分析这些具体措施,可以看出北京治理PM2.5的大体思路:

行政主导、权责明确;多元应对、全民参与。

  治理PM2.5的核心和关键在政府的行政管理。

北京的这些举措,无疑打在了这一七寸。

治理PM2.5的四大领域——燃煤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扬尘污染与工业污染的第一责任者,都指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

而从法规与标准的制定到日常的监管,也表明政府应尽的职责。

  职权交叉、责任冲突是以往环境保护行政的顽疾所在。

这一次,北京的“宣战”之所以让不少人感到有新意、有力度,在于每项具体措施之后列上了牵头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单位,共涉及42个委办局。

其中,环保部门牵头或参与牵头的不足项目总数的1/3,大大改变了以往环保部门孤军奋战的局面。

更为关键的是,“行动计划”提出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实行“一票否决”,这无疑极大提高了“行动计划”的执行保障能力。

  受制于人财物,政府的行政管理毕竟不是万能的,治理PM2.5当然需要发挥市场作用。

令人欣慰的是,在北京的“行动计划”中,这一点有所体现,明确提出要“创新经济政策,引导企业自觉减少污染排放”,并列举了差别化水电价格政策、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排污费征收政策、污染企业淘汰退出污染治理工程的资金补助政策、排污许可证和排污交易制度、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等六大优先领域。

可以说,在行政力量的基础上,加大市场杠杆,使企业在减排方面有了利益导向。

  从PM2.5的产生源上看,已经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单纯受害者了,每个人都是不同程度的“污染者”。

治理PM2.5,不仅仅是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如何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公众参与,如何激发市民“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的热情,践行绿色生活,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对治理PM2.5而言,至关重要。

  生态环境问题就是民生问题。

从PM2.5概念“飞入寻常百姓家”,到以社会之力“宣战”PM2.5,这一过程本身就耐人寻味。

治理PM2.5,某种程度上,考验着一个地方回应群众关切的执政意识以及解决复杂问题的执政能力。

作为雾霾污染最为严重的城市之一,首都北京理应走在前列。

而人们更希望的是,这座城市的治理者不仅有“行动计划”,更有“行动能力”,不断在治理环境中完善计划,推进行动。

只有这样,才可能告别雾霾、迎来蓝天,也才能为其他地方探索一条新的环境治理之路。

人民日报时评:

以深化改革助民资破“门”

面对民间资本当下遭遇的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除了明确政策导向、加大市场开放,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打破原有体制和惯性的滞阻

激活民间资本的政策信号十分清晰。

刚刚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为民间投资参与市场竞争进一步“松绑开路”,提出尽快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等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全面清理和修订有关民间投资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一系列措施。

  向民间资本开放市场,是既定政策方向。

自200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非公36条”、“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措施,并放开了一部分垄断领域。

但是,由于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仍然没有消除,民间资本的市场行为还是遭遇了各种“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的阻碍。

  事实证明,打开这些看得见或看不见的“门”,除了明确政策导向外,还需要配制有针对性的钥匙。

抑制民间资本活力与合理流动的因素是什么,就配什么样的钥匙。

目前的问题主要在于“四缺”:

一是缺乏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细节,民间资本不知如何“叩门”;二是缺乏适用性强的制度保障,民间资本不敢“叩门”;三是缺乏审批和监管的清晰划界,民间资本不愿“叩门”;四是缺乏既得利益的退出机制,民间资本“叩”不动门。

  激活民间资本的新措施,既是有针对性的补缺,也有很强的操作性。

在垄断性较强的领域向民间资本推出项目,是“量化开放”,这对于固守地盘的惯性无疑具有警示之效。

全面清理和修订相关法规条文,是“量化修法”,对于开放民间投资形成阻碍的规章制度,不存在保留死角之说。

制订操作性强的市场准入规则,既能消除开放民资的模糊地带,也是对姿态性开放、文件式开放的有力纠偏。

  这些新举措,有利于打消民间资本的忧虑彷徨。

也要看到,仅仅削平市场准入的门槛,还不足以完全激活民间资本的活力。

踏进门槛后的民间资本,能否适应新的开放态势实现转型升级,能否在公平透明的竞争秩序中获得平等竞争地位、能否在可预见的投资损益和风险管控等方面获得相应保证,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健康发展轨道同样至关重要。

这也就意味着,在市场开放的同时,还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打破原有体制和惯性的滞阻。

  事实上,激活民间资本的举措,本身就是以开放促进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之所以牢固,是因为在其构成中既有行政的材料,也有市场的材料。

行政职能与市场职能的混淆,使其成为民间资本合理使用的障碍。

让民间资本能够在市场中充分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能够普遍成长为市场良性竞争主体,开放和改革,须臾不可分离。

市场开放,倒逼着从市场准入到市场审批和监管的改革,而这些改革的叠加,就是政府与市场权力的清晰划分。

  从这个角度看,激活民间资本的新措施,具有改革的“涓滴效应”之用。

事实上,国务院首次请全国工商联开展第三方调查,评估民间投资政策落实情况,这本身就是一项有力的改革举措。

将这样的改革推进下去,以“涓滴效应”汇流成河,市场才能形成共赢生态,经济增长才能获得永不衰竭的内生驱动力。

人民日报时评:

让司法跟得上时代脚步

  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着眼于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既依法亮剑、又不因噎废食,适应网络发展的现实需求,符合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是一个与时俱进的法律文本。

  应该说,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有着鲜明的时代和现实背景。

今天,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正进入一个前所未有的新媒体时代。

这种变化与进步,一方面带来了便捷、催生了繁荣,另一方面也难免产生一些乱象:

有人在网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借题发挥,炮制谣言,误导民众,危及公共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有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财物,聚敛钱财……凡此种种,不仅给个人权利带来严重侵害,也直接危害着社会公共秩序。

依法对网络信息进行规范,成为人民群众的普遍共识、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从各方反映来看,人们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普遍给予了理解与支持。

但也有人认为,该司法解释有悖法治精神。

这种观点,如果不是源于对现实的无知,就是对法治的片面理解。

当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变得密不可分,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日益融为一体,正视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网络行为,成为法律必须承担起的时代责任。

否则,一些人“宽松”倒是“宽松”了,“自由”倒是“自由”了,但其他更多公民的合法权利怎样保护?

社会的公序良俗如何维护?

  有底线才有自由,有边界才有秩序。

现实社会如此,网络空间亦然。

如果将打击诽谤行为,看作是限制表达;将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侵害自由,恐怕任何国家都不会有这样的“自由条款”。

只有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公民才能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只有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及时对可能危及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规制,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

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也应成为推动网络健康发展的常识。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有永恒不变的法律。

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及时补充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

在这个意义上,“两高”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既回应了新媒体时代的发展要求,也使执法、司法有了更为统一的标准,必将有助于打击犯罪、规范权力、保护权利,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

人民日报时评:

用法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在中国的历史并不长,但其影响却早已“虚拟照进现实”。

大力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使其成为社会进步正能量,这是举国上下的普遍共识。

这些年来,网络问政的兴起,网络反腐的接力,以及通过微博直播庭审,都说明了这一点。

  与此同时,人们也有这样的感觉:

飞速发展的网络泥沙俱下,信息多元了,却越来越难以在谣言和真相间做出区别;微博热闹了,有人却不堪辱骂关闭微博“求清净”;在互联网上,越没底线越容易出名、甚至越是伤害别人越容易获得好处。

这一切,已经成为某种令人烦恼的“死结”。

  我们常说,不要将孩子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

反过来,我们也不能让一个孩子老泡在洗澡水里。

如果是这样,怎样使孩子保持身体清洁?

又如何能够健康成长?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意义就在于此。

它清除的是网络上的污泥浊水,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目的是为人们提供一个规范、有序、健康的网络环境,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

  从司法解释的10条内容来看,无论指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还是明确网络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的适用条件,都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也对一些法律模糊地带做出了明确界定、对一些似是而非的观点进行了有力驳斥。

比如,鼓吹“以谣言倒逼真相”,最终真相被丢在一边,造谣对无辜者的伤害、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真切可见;信奉“网络可以自净一切”,殊不知在“自净”功能启动之前,许多犯罪已经发生。

在这个意义上,通过法律修剪杂枝、除虫施肥,网络这棵大树才可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

  还应该看到,规范和管理网络内容,不仅是网络自身发展的专业问题,也是涉及公民权利的重大命题。

正因如此,从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到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都传递出这样的理念:

对于互联网的兴利除弊,靠的不应是个人意志、行政命令,而是交由法律来判断、交由司法来裁决。

这种理念,体现的正是一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同时也表明,“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事实上,对于网络发展与法律跟进的关系,世界各国都经历了一个认识深化的过程。

在网络最先兴起的西方国家,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无政府,互联网不需要法律。

互联网创始人之一的戴维·克拉克就曾表示:

“我们拒绝国王、总统和投票表决,我们只相信多数人的意见和运作法则。

”然而,这种观点并没有经受住实践检验、满足发展需求,因此也未能被各国接受。

时至今日,网络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已经相当完备。

比如,美国在多起司法判例中对“网络诽谤”进行了严惩,日本也早已将《刑法》的内容延伸到网络领域。

实践证明,由法律主导网络秩序,不仅不会扼杀网络活力,反而可以兴利除弊,激发更多网络正能量。

用法治思维推动网络健康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也是中国的理性选择。

人民日报时评:

推心置腹,解决“诚”的问题

  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认识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民主生活会是关键环节。

  毋庸讳言,现在一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效果有限,导致这一党内民主的重要形式功能退化:

有的铺天盖地谈工作,遇到思想作风问题就悄悄转弯,议题跑偏;有的谈成绩头头是道,摆问题轻轻带过,文过饰非;有的该回应的事项不回应,该剖析的问题不剖析,隔靴搔痒;有的以抽象代替具体,以共性代替个性,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笼而统之。

这些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诚”上出了问题。

  民主生活会是解决党内问题、加强党性锻炼的重要方式。

对党忠诚,为人坦诚,对同事诚恳,对组织诚信。

诚,是党员应有的态度和品格,是民主生活会开出高质量的基础。

推心置腹、开诚布公,有缺点谈缺点,有意见说意见,勇于自我剖析,帮助同志进步,才能真正达到改进作风、共同提高的目的。

反之,会上“你好我好,互不干扰”,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听起来知无不言、实际上言不由衷,表面上和和气气、内心里疙疙瘩瘩,以这样的态度对待组织和他人,民主生活会即使看上去“成果”再多、交流再“热闹”,也不可能触及灵魂,推动全心全意的反思和整改。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党章对我们的基本要求。

对党组织忠诚不渝,体现在查摆自身问题上,就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藏藏掖掖、遮遮掩掩,闻过则喜、闻过则改;体现在开展批评上,则是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不存杂念,不塞私货,不凭主观臆断,不凭道听途说。

延安整风,毛泽东与战友定下“君子协议”:

各自检讨,把话讲透,不准记仇,不影响工作。

如此推心置腹的真诚态度,为我们今天开展民主生活会树立了典范。

  高质量的党内民主生活会,是党自身建设的防腐剂,能有效检验党员对组织的诚信和对同志的信义。

党的领导干部,都应该恪守一个“诚”字。

认真对照党章要求,以诚心诚意信任组织,以襟怀坦荡对待同志,以剖肝沥胆要求自己,就一定能开成一个触及思想灵魂的民主生活会,找到作风整改的突破口,把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推向深入。

人民日报时评:

把民主生活会开好开实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解决党内矛盾的有力武器”,要“大胆使用、经常使用这个武器,使之越用越灵、越用越有效”。

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河北省委常委班子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时的重要讲话,从党性原则的高度,对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提出明确要求,指明了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关键所在。

  端正态度、打消顾虑,剖析深刻、触及灵魂,交心谈心、坦诚相待,聚焦四风、切中要害,河北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之所以氛围很好、质量较高,就在于充分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

既从分管工作上查摆剖析问题,又积极分担班子问题的责任;既联系现在的身份和岗位职责,又联系成长进步经历;既从工作中找差距,又从思想上、党性上找差距;既有红红脸、出出汗的紧张和严肃,又有加加油、鼓鼓劲的宽松与和谐。

河北的做法和经验,对各地各部门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都有借鉴和示范意义。

  有人说,现在的一些民主生活会往往是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最后是你好、我好、大家都好。

开展自我批评难,开展相互批评更难。

之所以如此,原因固然很多,但党性原则不强,为私心所扰、为人情所困、为关系所累、为利益所惑是主要原因。

实践证明,这种不讲立场和原则的好人主义,最终对人对己都没有好处。

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少了,说闲话、背后嘀咕的现象就会多起来;没人敢当面锣对面鼓地提意见了,各种是是非非的种子就会埋下。

一些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几乎都谈到班子内部监督不够,小问题没人提醒,大问题无人批评,以至酿成大错,正所谓“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清除党内各种政治灰尘和政治微生物的有力武器。

我们党能够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靠的就是批评和自我批评。

现在,利益关系和人际关系比较复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需要勇气和党性。

我们不能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就把我们防身治病的武器丢掉了,把党的优良作风丢掉了。

“观于明镜,则瑕疵不滞于躯;听于直言,则过行不累乎身。

”说的就是良药苦口、忠言逆耳的道理。

当然,批评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切忌从个人恩怨、得失、利害、亲疏出发看事待人。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只要出于公心,态度诚恳,讲究方法,无论批评还是自我批评都是一剂良药,是对同志、对自己的真正爱护。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贵在一个“实”字。

我们是共产党人,有话要放在桌面来讲,不搞“谁人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那一套。

我们所追求的团结,是建立在党性原则基础上,同志们掏心见胆、并肩奋斗的真团结;而不是那种表面一团和气、实际上相互较劲设防的假团结。

有识大体、顾大局的担当,有敢于揭短亮丑的勇气,有诚恳帮助同志、维护班子团结的觉悟,我们就能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把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好开实,确保教育实践活动不虚、不空、不偏。

9月6日人民日报时评:

“亲情逼迁”拆毁的是信任

  唯有循着法治轨道破解拆迁难题,才会让美好生活的梦想递进一层

  公职人员被政府发文要求参与征迁,表现不力即被批评“思想落后”,轻则面临停薪、重则可能停职……据报道,广东增城挂绿湖水利工程动用“体制内”人员游说亲属,拆迁工作得以进展迅速,此举引发社会热议。

  近年来,由于公共舆论对“强拆”的敏感度一升再升,尤其随着征地拆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凭借暴力胁迫、断水断电等方式的强制拆迁已难以再行其道。

在此背景下,依托公务员、教师等“体制内”群体,借由熟人社会的亲情联系,搞责任制、打亲情牌,“做工作”变相劝迁,成为一些地方推动拆迁的新手法。

类似案例,不止增城一地。

  根据媒体报道,旨在打造“代表广州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生态地标”的挂绿湖水利工程,与一般商业开发项目不同,具有多重生态功能,其综合效益可期,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增城市民、村民。

而且,与搞不定就走强拆程序、诉诸暴力的惯性思维相较,动员相关力量去劝说、谈心,这样的方式也比较温和、柔性,甚至不失为一种进步。

  然而,这种做法经不起深究。

发动“游说”无错,但如果“游说”有违自愿原则、采取强制形式,甚至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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