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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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样本
运输合同样本
以下是整理的运输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运输合同范文一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由拉萨到,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货物名称:
实际吨位:
2、结算方式:
3、乙方装货后必须按期保质保量保证把货物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地点卸货,如在承运途中造成缺件、少数和损坏、污烂、雨淋等现象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给甲方。
4、如在承运途中发生意外,(如翻车、撞车、车辆抛锚、滑坡、公路中断)等现象,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延长交货时间,如不按期交货,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甲方接到货后,如果没有发生协议的3、4两条条约。
甲方应及时卸货,不得推延卸货时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乙方。
造成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压车费每天按元计算。
6、甲方卸货后如果没有发生该协议的3、4、5三条条约时,甲方必须按协议规定付清乙方全部运费,不得延误,如延误一天,按压车一天论罚。
7、乙方承运危险,贵重货物时,行车手续必须齐全,并在保险公司办理货物保险手续方可运行,如乙方隐瞒事实,造成后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8、甲方如果隐瞒乙方承运禁用品(如海洛因、大烟等)物品,及走私物品,(如香烟、药材等)无合法手续,造成的扣车压车及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赔偿。
9、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有效,双方发生纠纷不能协商处理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10、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
乙方代表:
年月日
第一条托运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每次托运的托运地点、装货地点、联系人、装货/托运时间、货物数据包括货品名称、包装、数量、重量、价值、费用等详细数据见依每次的有效托运单为准,本合同不再另立明,但托运运单上的信息一经双方签字确定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托运方对托运单上相关信息之准确性负责,但其托运单需经双方正式签核确定方可生效。
3.本合同原则上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双方需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事项,可另外口头说明,双方口头作出认可,亦可另文立字说明。
4.承运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5.托运方需在装车前将出口文件、托运货品相关信息交由承运方确定。
6.托运方若因提供的托运信息如所报货品名、数量、重量等不符,而导致当地政府扣留或处罚时,该责任均由托运方负责,同时承运方车辆依上述原因被阻,暂时不能营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托运方依实际时间赔偿给承运方。
7.托运方应依照约定时间装卸货物,承运方车辆到达托运方两小时内需装卸完毕,若超时或多地点装卸按照承运方订定的价目另计附加费,所以随道费、过渡、过桥费用均由托运方支付。
8.运输途中,一些自然灾难如风水火险、机件故障等意外均由托运方负责;但因车辆故障或司机驾驶所造成的意外需由承运方负责。
9.若因报关文件不齐备、逾期、装卸超时,托运方必须按实际时间支付承运方运货及过夜费,关场停车费。
10.若因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名危险货物,错报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若因托运方携带违禁品,违反当地法规,而引致车辆及司机被扣留或处罚时,托运人必须赔偿一切损失,直至该事件完满解决为止。
凤岗→盐田海关)和时间(全程约1~1.5小时)安全抵达,特殊情况需绕道而行及延长运输时间的,需得到托运方跟车员的同意方可,否则承运方需承担因此带来的全部风险。
第二條承运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1.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无非法品的混入、无掉包、无货物被盗窃等,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承运方要确保货运到时包装完好,除海关查车之外,不可拆开所承运的物品,如有违背本协议后果由承运方负全部责任。
货物数量由双方当面点清,交承运方后由承运方负责。
承运方必须按托运方之要求,按时将货物交给托运方所指定的收货人,并办好交接手续及签回具有收货人签章的收货单据并交回给托运方。
若承运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应赔偿付托运方40%的违约金。
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收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收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运输过程中货物遗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被掉包、被盗窃、混入非法品或误时等,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在全程运输中,除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四项原因造成货物破损、误时、受潮、短缺、折痕等不良之经济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外,其它因素均由承运方负责赔偿,并以此车作为抵押。
10.承运期间除自然灾难之外,其它的因车辆故障、司机驾驶等因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与托运方无关。
11.承运方必须符合C-TPAT最低保安要求。
12.承运方须对所聘请的雇员做出背景调查与核实,确保所聘请的雇员具有高诚信度,与罪犯、恐怖分子、或其它不良分子无任何联系。
13.承运方司机在入厂前,必须配合工厂对其身份、车辆、相关文件的检查,若有任何疑问,托运方有权盘问、拒绝入内,或通报公安机关部门处理。
14.承运方必须给予司机相关保安安全方面的知识培训,在运输途间不得无故停顿、逗留或向外界人员接触;务必确保货物自出发点到抵达点期间无任何短缺、损坏、非法品的混入、掉包、被盗窃等情况的发生,否则依运输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15.承运方司机在运输前及运输途中,不得有任何不良行为,如喝酒、斗殴等情况。
16.字楼一楼业务办公室,休息时间大约:
1-3小时,就餐地点:
工厂职员餐厅。
17.承运方在承运期间,若发现有任何可疑情况,要及时通报承运方与托运方公司负责人。
18.承运方依托运方柜纸负责取柜和取船务封条,并负责核实与保管船务封条直至香港码头结关封条交柜。
第三條装车数量若有误或不祥的,实数以清单为准。
第四條本合同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各执一份。
3.4.5.6.7.8.9.承运方代表(签章):
托运方代表(签章):
负责人/职务:
负责人/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二、每次交易中的货物、包装、装车起运地、目的地、到货期限、收货人、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价格、送货费用和保价运输等,在每次交易中商定且体现在托运单据及资料中。
三、运输价格以乙方对外统一公布的价目表及其变动表为基础,由甲乙双方发生交易时商定,并以甲乙双方代表签名或盖备案章的托运单或货运单等资料为准。
第二条托运事项一、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点装运货物。
乙方在甲方工厂装运时,服从甲方厂区内的统一管理(但不接受甲方按自已的制度进行的处罚)。
甲方有权对乙方代表或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合理地要求更换代表及工作人员。
二、甲方应将托运货物的品名、性质、重量、包装、瑕疵(含夹带禁运品、危险品的)等真实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根据运输需要,提供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装运单据等。
否则,乙方知道后将拒绝承运;因未拆包装等原因而未发现的,可以在发现时任意处置并及时通知甲方,且要求甲方承担该票(次)货值10%—50%的违约金,乙方因此受损超过违约金的部分也由甲方承担。
三、货物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否则乙方可拒绝运输并由甲方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乙方不得擅自改动甲方包装,甲方对自己的包装承担责任。
甲方委托乙方包装的,应支付包装物料及人工费,包装责任由乙方承担;但如甲方要求乙方降低包装标准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对运输业利润的低利率与高风险等特点,及相关法律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有足够的了解。
为化解风险,应向乙方申请办理保价运输。
航空、汽运的保价费均为货值的0.3%。
五、实行保价运输后,当乙方得知发生了保价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乙方应在3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的期限向乙方提交相关的证据资料,协助乙方办理赔偿事宜。
六、甲方在办理托运手续时,如不如约申办保价运输并交纳保价费给乙方的,一旦发生包括已报案的盗、抢、骗而致货物毁损、灭失在内的非不可抗力事故的,如乙方应承担责任时,空运按货物损失部分20元/公斤,汽运按货物损失部分运费的2至4倍赔偿给甲方。
第三条运输事项一、乙方具有法律规定的承运资质,否则,由此导致甲方货损和延时交货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有权了解货物的在途、到达及提货情况。
可能延时或货损时,乙方应主动通知。
三、乙方应在每次具体交易中约定的到货期限到达目的地并将货物交给甲方在托运凭证上指定的合格收货人。
无故延期的,甲方可以按每延期一日,少付10%的运费给乙方,但最多少付本票(次)运费。
若运输途中,遇到恶劣天气,交警、运政等相关部门多次长时间检查车辆,修路,全国性节假日,突发性机械大故障,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延期的,乙方首先应及时通知甲方,然后尽快缩短延误的时间。
但以上情况不是乙方人为过错,因而不承担延期责任。
收货人延时收货或不收货的,乙方不承担延时责任。
四、乙方应将托运货物安全运至目的地并交给合格收货人,否则,造成甲方货损的,按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赔偿。
但若收货人得到乙方通知后五日内不提货的,乙方不承担未及时、安全交货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五、乙方接受甲方变更运输目的地和收货人的合理的且乙方能够接受的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申请),除非乙方因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等方面不能满足甲方的变更要求。
但因变更增加的运杂费,甲方应在变更申请书中承诺支付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不接受变更申请。
六、因乙方原因误达目的地或误交不合格收货人的,由乙方自行纠正并承担增加的运杂费。
造成延时交货或货物损失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予以赔偿。
七、发生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的事件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或双方商定的方案对甲方进行赔偿,但甲方不得以此延期或拒绝支付已到付款期的运杂费给乙方。
第四条目的地收货人签收货物等事项一、收货人得到通知后超过五日不领取货物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收取相应保管费。
收货人、托运人超过十五日不领取货物的,乙方有权处置货物(包括丢弃、变卖。
变卖后,扣除变卖费用及本次或累计所欠运杂费后的多余部分,返还给甲方)。
甲方在十五日内弃货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弃货通知。
无论甲方主动弃货还是乙方处置货物,甲方均应如约支付运杂费。
当约定收货人支付运杂费(即运杂费到付),但收货人却不予支付或不提货时,运杂费应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二、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提货代表不持委托书、身份证或持不合格的委托书、身份证要求提货的,乙方有权拒绝且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有义务要求收货人提供合格的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资料。
三、由于货物的性质和长途运输的振动、装卸,甲方允许乙方交货时的货损、货差率为%。
四、甲方以要求乙方返回甲方的销售送货单、收货人签收的提单或其它收货凭证作为支付运杂费条件的,乙方只要能提交以上足以证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已经收货的任意一种资料的,甲方就应当支付全部运杂费给乙方。
五、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甲方业务人员行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但此举不影响支付已经发生的全部运杂费。
甲方也不得把乙方给予的优惠运价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条运杂费的支付事项一、上一自然月的运杂费,在本月5日前,由甲乙双方对帐确认(如果双方通过传真及其它简易方式不能确认对帐数目,或虽已确认但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则甲方代表应在对帐单或帐款确认函上签名或盖财务专用章等工商备案章)。
双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运输业统一发票(甲方不要求开票的除外。
但开票之前,甲方已收上次发票而未付款的,则应支付上次发票款后再要求乙方开票)。
甲方代表应在发票签收单上签名或盖备案章,并于收到发票后日内(最迟不得超过本月号)支付现金、交付支票(出票日期不得超过此日期)或通过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因甲方也有载明运杂费的凭证联,通过统计后再与乙方核实,应明知付款数额,应主动对帐并按期付款。
二、当一个自然月内运费每当达到万元时,甲方不按上款时间和方式付款,而应在每当达到此数额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此数额的运杂费。
该月余下不足万元(与上行空格内的数额相同)的部分,按上一款对帐后下月支付。
本款对帐、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三、当一个自然月的全部运杂费不足万元时,则于该月的下一个月3号前付清该月全部款项。
从下一月起,改按每7天口头或书面对帐,并于7天满期之日起两日内付清。
开票程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四、甲方不按时确认乙方的对帐数额,则乙方可按托运书、货运单、提单以及收货人各种签收凭证等能够证明运杂费数额的资料,向甲方收取运杂费。
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如果乙方主张并未实际收到甲方的付款,则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具的收款收据或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来证明已实际支付了发票上的金额给乙方。
六、如果乙方收款代表上门收取甲方运杂费时,每次均须持三日内有效的收款委托书原件(或公函原件),否则,甲方应拒绝支付。
超过壹仟元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款代表支付现金。
甲方违反本款约定,乙方无须举证证明自已未实际收到付款,则可主张甲方没有对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七、甲方延期付款,应支付每日延期额的0.5%的违约金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及解除情形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发生的运输交易均有效。
二、发生下列情况时,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的交易应受本合同调整):
1、根本性违约。
如乙方未及时、安全地履行运输义务,未将货物如约交给合格的收货人或拒绝履行双方约定的赔偿义务和商定的赔付数额;甲方未如期如量支付约定的运杂费。
2、在实际合作中,由于运输价格、运力、到货期限、运输线路、保价运输、待运货物的性质是否适应运输等无法达成一致的。
三、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但下列情况例外:
1、双方届时同意立即解除的。
2、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且在10天内达不成协议的。
3、甲方拖延、拒绝对帐或拖延、拒绝支付运杂费达到10天的。
四、解除合同时,未到付款期的运杂费视为已到期。
乙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甲方提出解约的,解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第七条附则一、签定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应提交已盖公章的业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给对方。
二、受托人作为业务代表,任何一人均有权在托运书、货运单、出仓单、对帐单、帐款确认函、发票签收单、各种来往文件、函件上签名(但乙方的收款代表,在实际收款时由乙方临时书面委托;甲方代表需分工的,应在委托书中表明)。
变更代表应向对方及时提交书面变更通知,或重新递交委托书。
姓名须打印在委托书上。
如果手写,则须在姓名上盖章,否则不对姓名真实性提出异议。
三、本合同的所有空格,在提交各方审批前均需打印填好。
任何手写改动的文字(不论文字上是否盖章)均无效。
确需改动的,应另签补充协议或重签合同。
四、本合同之争议,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五、本合同正文一式两份,每份共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其它约定(此条非必备。
增加内容必须打印,不增加的删掉此条,不留空白,否则,此条不产生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名人:
授权签名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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