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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zc

一,什么是信息

信息就是信息,既不是物质,也不是能量,信息是我们在适应外部世界并使这种适应为外部世界所感到的过程中,同外部世界进行交换的内容的全称。

控制论创始人N·维纳(N·Veinner)在《控制论和社会》一书

信息是能够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东西。

信息论创始人C·E·申农(又译为香农)

信息——作为存贮、传递和转换的对象的知识。

原国际文献联合会副主席,前苏联信息学家A.И.米哈依洛夫

信息就是有用的数据或被认为有用的数据。

美国佐治亚学院信息和计算机科学系教授斯拉麦卡

信息是使人原有的知识结构发生变化的那一小部分知识。

英国信息学家B.C.Brookes

情报是激活了、活化了的知识,是激活了、激化了的精神财富。

情报就是为了解决一个特定的问题所需要的知识,这里头包含两个概念,一个就是,它是知识,不是假的、乱猜的;再一个呢?

它是为特定的要求也就是为了特定的问题。

我国著名科学技术钱学森

二,什么是政策

政:

政治、政权、政事;策:

谋略、策略

起源:

美国,大约在60年代到70年代,主要局限于”scientificandtechnicalinformationpolicy”

发展:

80年代后有关国家信息政策的文献明显增多

应用:

日本:

80年代中期广泛使用;中国:

90年代以后才开始使用

三,什么是国家信息政策

国家信息政策是国家根据需要规定的有关发展与管理信息事业的方针、措施和行动指南。

国家信息政策是调控社会信息活动的规范和准则。

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

四,为什么需要国家信息政策

信息、物质、能源是社会生产支柱,是一种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资源;

信息的作用:

认识作用、决策作用、组织作用、管理作用

对信息缺乏管理和控制带来的危害

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

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地位日益重要

需信息政策的扶持和规范才能得到发展

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息获取;知识产权保护;信息犯罪

五,国家信息政策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信息技术:

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对一个国家信息政策的制定的影响

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

911恐怖袭击对美国联邦政府信息政策的影响;反恐对整个世界信息政策的影响

政治目的:

维护利益集团利益;利用公众恐惧达到扩充权力的目的

六,如何评价信息政策

透明度;一致性;歧义性;矛盾;重复;实现;执行;缺口;混合性;评价;影响;

七,信息政策与信息获取

信息获取:

信息进入“存在一个充满活力的系统,信息是通过提供给市民和他人、与储存设施——从身体图书馆电子数据库的机制,发现同负一轭的特定的信息,都储存在这样的设施

通过信息政策来决定:

什么样的信息不能被存取;个人可以获得什么信息;信息社会群体可以访问;组织可以提供什么信息;政府必须提供什么样的信息的获得;什么样的信息的政府并没有提供;政府可以访问哪些信息关于公民。

促进或限制:

以美国为例,虽然曾有一些历史时期信息政策是用来影响信息行为的,尤其是在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冷战时期,但美国历史的总的趋势是通过信息政策不断地促进信息获取的。

八,发展历程

1,建国初期至20世纪七十年代:

保护与限制相交错;

一个受欢迎的政府,没有流行资讯,或获取财富的手段,也不过是一个开场白成了一场闹剧或者一个悲剧,或者,也许两者都有。

知识将永远统治的无知:

和一个人的意思是他们自己的州长时,必须把自己武装起来的力量和知识所赐的。

美国宪法:

1789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的自由。

”美国最高法院不止一次地宣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由及公开地讨论政府事务。

1861年的GPO(GovernmentPrintingOffice)

1935年的《FederalRegisterAct》,成立联邦登记办公室,出版《联邦登记》

1946年《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ProceduresAct)

规定公众可以得到政府文件,但是同时规定了非常广泛的限制

1966年《信息自由法令》(FOIA)

2,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至20世纪九十年代初:

限制信息获取

信息政策:

限制FOIA改革:

扩充该法令的例外;对业务信息保密;

严格的保密制度(里根时期12356号行政令):

制定了新的保密目录;规定“只要有合理的怀疑,信息应保密并保证安全”;解密信息可重新加密

GRS20:

只要重要的电子文件被打印为纸质件即可删除这些电子文件

3,20世纪九十年代初至2001年911恐怖袭击:

大力推进信息获取

信息政策:

司法部长Reno关于执行FOIA的备忘录(1993):

只要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可预见的损害就应公开该政府信息;鼓励联邦机构只要有可能就应公开那些豁免的信息

《加强政府印刷局电子信息获取法》(1993):

规定文件主管者要提供促进公众获取政府电子信息及联邦政府电子信息存储的机制,为GPOAccess铺设了道路。

12958号行政令(1995):

确立了联邦政府较为完善的保密制度

《文书工作削减法修正案》(1995):

应用信息技术加强信息管理,特别是政府电子文件管理

《政府文书工作削减法》(1996):

鼓励或要求联邦机构开始电子地接收来自公众的信息

FOIA(1996):

明确赋予了公民享有获取政府电子信息的权利;要求联邦机构运用网络公开政府信息

电子文件管理动议(2001):

是美国电子政府24个动议之一,目的是有效地管理及促进信息获取;项目:

联邦机构范围的电子文件管理;电子信息管理标准;向NARA移交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文件管理服务

成果:

电子文件数量剧增;1,594,012个政府网页:

----马萨诸塞大学智能信息检索中心(TheCenterforIntelligentInformationRetrieval,CIIR)建立的GovBotDatabase搜索引擎;GPOACCESS;GILS;ERA

4,2001年布什上任至2009年奥马巴上任:

再次限制公众获取政府信息

A,信息政策:

《爱国者法》(2001)及《国土安全法》(2002):

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监控和屏蔽任何“危及国家安全”的互联网内容

司法部长JohnAshcroft关于执行FOIA的备忘录(2001):

指示联邦机构应尽可能少地公开信息;告知他们司法部将保护所有联邦机构不公布信息的努力,只要他们有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即可

白宫备忘录(2002):

要求对不属于保密信息但是“敏感”的信息不予公开

13292号行政令(2003):

扩大了保密的范围,将信息定密权赋予更多的行政机构的领导,并鼓励解密信息重新保密

B,限制措施:

加强信息保密;

删除联邦政府网站的大部分内容,将大量的非政治性信息删除并未归档也未保存;

忽视FOIA申请,甚至否认收到FOIA申请;

将FOIA申请处理外包给承包商;

指示联邦图书馆销毁某些电子文件;

对获取政府信息的机构提起诉讼:

EnergyExecutiveV.GAO

对科学和教育信息的限制:

禁止出版研究成果;禁止一些国家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进入美国

C,数据和评论

D,美国联邦政府在2004年创造了1560万的秘密档案,相比2000年增长了81%(季刊,2005)

E,解密的文件数由联邦政府已经暴跌超过80%,自1997年以来(季刊,2005)。

F,“从第一个任期早期在2001年,总统布什秘密的基调,允许司法部门和其他官员ramped-up秘密实施后那一年晚些时候9/11恐怖袭击”(季刊,2005,p)。

G,“为了避免政府控制的发布和交流他们的研究结果,许多科学家和技术人员和他们的雇主havedeclined大学担任保安分类研究”(Relyea和Halchin,2003)

5,2009年奥巴马上任至今: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获取

A,信息政策:

2009年1月21日两个行政命令:

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在考虑公民获取政府文件的申请及将总统文件向公众开放时应本着公开的原则

2009年3月19日美国司法部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发布了执行FOIA的备忘录:

只有联邦机构能合理地预见公开将有损法令例外所保护的利益或如果根据法律不得公开的情况下,美国司法部才将维护联邦机构对信息公开的申请的否决。

2009年12月29日奥巴马颁布了13526号行政令:

需保密的信息除要属于法定的几种情形外还必须是可以合理地预见对这一信息XX的公开可能导致对国家安全造成可确定或可描述的损害;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任何信息都不可以在解密并向公众开放后再加密

B,体现:

Data.gov网站(2009):

Data.gov通过在一个网站上提供经济、医疗、环境及其他政府信息来公开政府的工作情况,同时允许公众获取并以创新的方式转换这些原始的数据,Data.gov将成为自由获取所有联邦机构所生成的数据的一站式商店。

因为我们开发Data.gov就是要允许美国人民查找、利用、重新包装政府所拥有的及所生成的数据,我们也希望由此能使公民进行回馈及产生新的思想。

--OMB署长PeterOrszag

FDsys:

联邦数字系统(FDsys)是一个更为先进的数字系统,美国国会及联邦机构可通过该系统将其文件以电子形式传递给GPO,公众通过该系统能获取到真实的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且该系统能确保即使科技发生变化公众也能获取到政府信息。

 

九,主要的信息政策梳理

法令:

FOIA

行政令:

保密制度

FOIA立法历程:

1966,FOIA获得通过

1974,第一次修正(促进信息获取)

1986,第二次修正(限制信息获取)

1991,民主党佛蒙特州议员PatrickLeahy提出了1991年《电子信息自由改进法令》

1993,PatrickLeahy提出了1991年《改进法令》的修改版

1996,Leahy,HankBrown,JohnKerry提出1995年《电子信息自由改进法令》,后美共和党人LandyTate重新提起并获通过即EFOIA

2007,最新一次修改

FOIA主要内容:

1,《信息自由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美国联邦政府机构保存的所有信息,:

《信息自由法》对“政府机构”的定义是:

包括所有行政部门、军事部门、政府组织、政府控制的组织、政府其他行政分支的内设部门(包括总统的行政办公室),以及所有独立的管理机构。

这样几乎将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都囊括在内;该法进一步规定,该法使用的“Records”以及其他与信息相关的概念,涵盖政府机构以任何格式,包括电子格式保存的信息。

由此,政府机构掌握的所有类型的信息都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

2,信息公开的方式:

a,刊登在《联邦登记》(FederalRegister)上予以公开:

对于政府机构的基本情况,政府机构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公众获取信息的一般程序等最基本、最重要的信息,以及对这些信息的修改或撤销,政府机构都应当在《联邦纪事》上予以说明,并及时公布。

例如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职能、公众获取信息申请表格的地点等等都属于必须以此种方式公开的信息。

b,政府机构主动公开:

政府机构的最终裁决意见;未在《联邦纪事》上发表的政策及相关解释的声明;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人员手册;经申请而公开的信息,政府机构认为随后将有类似的关于此类信息的申请。

这四种信息也是人们理解和监督政府所必不可少的,因此,政府机构必须主动提供。

c,依申请公开:

20天内答复,最多延迟10天时间,或者与申请人协商限定一个时间期限。

“快速处理程序”。

3,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

为国防和外交利益,被分级保密的事项。

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涉及军事设施、武器系统、情报活动、外交政策等被政府列入保密系统的信息。

仅与政府机构内部人事制度和惯例相关的事项。

其他法律豁免公开的信息。

法律明令禁止公开某些信息及根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标准或特殊种类而免予公开的的事项。

从任何个体处获得的商业秘密和特免公开或机密的财务信息。

(政府机构之间和政府机构内部的备忘录和信函,这些文件除了依法向与政府机构有诉讼关系的一方提供外,其他方不得接触。

人事、医疗档案以及类似档案,公开以后将构成对隐私明显的不法侵犯。

出于执法目的而汇编的档案或信息。

监管金融机构的政府部门制定的、或代表其利益、或供其使用的监察、营业或形势报告中所含有或涉及的信息

(有关油气井的地质、地理信息和数据,包括地图。

油气井相关信息对国家的意义重大,同时也涉及巨额经济利益。

4,费用收取标准:

该法规定政府机构应制定统一收费表,所收取的只能是检索、复制、审查三类费用,而且根据申请主体和目的的不同,收费标准也有所区别。

如果信息将被用于商业目的,则请求者必须缴付检索、复制和审查三项费用。

而如果信息被用于非商业目的,而且申请来自教育科研机构或新闻媒体,则只需缴付复制费用,并可免费检索两小时和复制100页。

其他所有请求者则需缴付检索和复制费用,但可免费检索两小时和复制100页。

《信息自由法》还对减免费用做出规定,“如果信息公开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其公开将大大促进公众对政府运作或活动的理解,而非主要为了申请人的商业利益时”,申请人可要求减少甚至免除全部的费用。

5,救济制度:

信息申请人如果对政府机构的各项决定,如费用、时限、申请等存在不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申诉,由行政机关重新审查。

申请人也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事实和法律适用有重新审查的权利。

起诉之前,需已用尽行政救济。

保密制度:

12958、13292、13526号行政令

行政执行令早期模型出现在1789年6月,当时乔治华盛顿总统指示一个联合政府官员为其准备一份报告时

保密制度:

12958、13292、13526号行政令的主要内容:

1,授权定密制度:

只有总统、履行行政职责的副总统、行政机构的首长及总统在《联邦登记》上指定的官员享有原始定密权

“绝密”的原始定密权只能由上述四类官员行使

“机密”及“秘密”的原始定密权除可由上述四类官员行使外,还可由行政机构首长授权享有绝密信息原始定密权的部门高级官员行使

原始定密权的授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除行政令另有规定外,定密权不得再次被授予或委托

2,定密异议制度:

授权持有信息的人善意地认为某一信息的定密是不合适的,可以根据行政令所规定的行政程序向定密机构提出定密异议

机构应让一名公正的官员或小组对此异议进行审查

如果对定密机构的决定不服,还可向跨机构安全保密上诉小组(InteragencySecurityClassificationAppealsPanel)提出上诉:

跨机构安全保密上诉小组是一个独立的机构,由来自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中央情报局、国家档案馆及总统安全事务助理的高级代表组成,它的主席由总统指定

3,解密制度:

自动解密:

行政令规定所有保密期限超过25年的保密文件及经鉴定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文件都将自动解密。

系统解密审查:

审查免予自动解密的具有永久历史价值的文件,机构还应根据研究者的兴趣及解密的可能性区别文件系统解密审查的优先顺序。

强制解密审查:

除了一些例外情形外,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包含足够细节使得被申请机关通过合理努力可找到相关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属于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5C、105D或者701所规定的免予搜查和审查的范围;或该信息在过去的2年中并未被解密审查过,那么这些定密信息就应由最初产生定密信息的机关进行强制解密审查。

4,信息分离制度:

某一信息由保密信息及非保密信息组成,应保证非保密信息部分的获取

5,保密信息可获取制度:

根据行政令,如果符合如下条件公民仍可获取政府保密信息:

某一行政机构领导或该领导指定的官员同意;

签订保密协议;

确有知晓该信息的需要;

符合这些获取保密信息条件的人还要接受临时有关正确保守保密信息及如果泄密所要受到的刑事、民事或行政上的处罚的培训。

因此,即使是保密信息也并不意味着公民就不能获取。

6,定密司法审查制度:

法院对政府机构的定密享有独立的司法审查权,如果公民对联邦机构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某政府信息的决定不服,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该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最终确定政府机构的信息是否应保密

7,保密监督制度:

设立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nformationSecurityoversightoffice,简称ISOO):

该办公室隶属美国国家档案馆,该办公室的领导由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署长提名经美国总统批准任命,并接受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署署长的指导;ISOO的领导负责制定定密标准及保密、解密指南,对机构制定的有关保密、解密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他认为对某信息的保密有违该行政令,他可要求最初定密机构对该信息解密。

而且他还有权对国家的安全保密项目进行监督,并将这些项目的情况向美国总统汇报。

十,我国信息获取政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保密法》

《档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产生背景:

矛盾:

案例一:

郑州“咪表案”,

具体见

案例二:

上海“董铭案”,

具体见

国际压力:

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政务公开

地方包围中央:

2003年1月1日《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

上海、北京、成都等地纷纷制定本地的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制定背景:

经过了近5年的酝酿期

2001年我国成立国务院信息办

2002年中央明确提出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受国务院信息办委托提交了一个专家建议稿,2002年底送到了国务院法制办

2004年该专家建议稿再次向国务院法制办报上

2005年中办和国办发了一个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意见里面也特别提出来要求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6年中纪委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中纪委对《条例》的制定非常重视;国务院法制办把《条例》列入到了一类立法计划,计划到2007年1月份通过。

2007年1月《条例》获得通过,4月份签署,2008年5月1日实施。

从出台至实施一年多的时间为政府的实施准备期。

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38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保障等方面均做出了规定。

《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进行了界定,指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范围:

《条例》采取了列举加排除的方式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详细列举了行政机关应公开的信息范围,而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了除外的范围:

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

《条例》规定了两种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是主动公开。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是依申请公开。

规定公民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的运行机制:

首先,申请的程序:

规定公民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子文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其次,费用的收取及减免: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只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同时规定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公民,经本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实际执行情况:

中国审计署1日(2009年9月1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54个部门单位2008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其中也包括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中共中央直属机构。

这也是中国首次公开披露部分中共中央直属机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为一睹财政部门首次向全社会公开的广州市114个职能部门“账本”,至昨天(2009年10月25日)中午,在不到半天时间里,有高达4万人次争先访问广州市财政局网站,这一访问量创下该网站有史以来最高访问量纪录。

此前该网站一个月时间里累积的访问量才3万人次。

昨天(2009年10月25日)午后,剧增的访问量导致该网站“瘫痪”,至昨晚仍未恢复。

而对全国所有纳税人来说,能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开看到像这样的一本“账本”,实属头一遭!

《保守国家秘密法》:

修改背景:

实施20多年面临多个问题

问题1定密标准不明确:

何谓国家秘密界定不清 

问题2定密过多过乱:

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保密成本。

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问题3密级“一定终身”

问题4罚款难以制止泄密:

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

“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

修改情况:

见周汉华《〈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述评》

主要内容:

总则

分则

附则

案例

在2008年发生的湖北王柏明案中,公安机关就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禁止当事人聘请律师。

当事人的亲属对此持有异议,便向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请求对该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认定,未获正式答复。

2009年4月8日,申请人以国家保密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法院认为,根据《保密法实施办法》,公民个人无权提起国家秘密认定的申请,故而该案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

档案开放:

档案开放的概念;档案封闭期;档案开放的范围《档案法实施办法》

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的概念;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对未到法定开放期限档案利用的规定

档案公布:

公布档案的概念、形式;公布档案的权限

十一,信息政策与公民隐私

美国:

曾有一名因谋杀入狱的美国男子根据美国《信息自由法令》获得了他前女友的地址,声称他是她孩子的父亲,需要这个地址是因为他想要提出亲子鉴定的诉讼。

而她前女友得知他获得她的地址时感到非常恐惧,因为她前男友如果某天被释放出来就会来找她,并有可能会对她进行报复。

美国有关信息隐私的信息政策:

美国《宪法》:

《宪法》是隐私权保护的一个渊源。

虽然美国宪法中没有对隐私权进行明确规定,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在《人权法案》中暗含了隐私权保护的规定,如《宪法》第四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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