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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SAMPLE

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行为,

提高工程质量,保

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

防范商业贿赂等舞弊行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监会等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及其配套指引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所进

行的建造、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厂建设项目及满足规定标准的新建场

坪、平台、厂房及设备等项目,该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本部项目的领导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本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规范工程项目立项、建设、验收、项目后评价的

全过程的工作要求,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做到可行性研

究与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审

计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控,

确保公司工

程项目的质量、进度、

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实现。

与工程项目相关的

采购活动按照《湖北华信矿业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并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

序和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应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征地与

移民安置、防洪、抗震、航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与工

业卫生、消防、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八条

 

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行“公司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

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责任领域对项目实施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管理,为公司经营层决策提供职能支持。

 

第九条

 

工程建设的现场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组建的项目部负责,项目经理由项目实施单位任命并全面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分工公司是项目建设的组织者,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设立的项目部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

公司应根据项目管理大纲确定项目实施单位的管理任务,明确项目管理绩效目标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确定组织结构、部门职能和岗位,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送公司批准或核备。

 

第十一条

 

在成立项目实施单位之前的工程项目相关前期工作由公司本部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工程建设规划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公司新建、扩建的规划、建设和验收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审核或批准由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公司的工程建设事项,对项目实施单位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成本、安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审核建设项目的物资采购计划,对在建项目的设备物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司统一的物资采购体系下参与设备物资采购工作;审核建设的设备物资采购计划,对在建项目的设备物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在公司统一的物资采购体系下参与设备物资采购工作;负责公司项目的预算、结算等造价审核或评审工作,并参与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负责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的概预

算、结算等造价审核或评审工作,并参与验收;负责更改项目的计划审查、预算、结算等造价审核和组织项目验收。

财务部门:

参与项目经济可行性研究、合同审核;负责根据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和资金计划筹措建设资金;参与工程结算,办理结算支付;负责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采购部门:

负责工程物资与劳务的招标采购;负责组织合同谈判与采购合同签署;指导工程项目物资的储运工作。

法律部门:

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参与项目合同谈判。

项目运行管理部门:

负责实施新建、扩建及纳入本制度管理的大修、更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现场造价控制等工作;负责组建现场项目部并对其进行管理;

负责组建大修、更改项目现场项目部并对其进行管理;参与项目的试运行及竣工验收。

审计监察部门:

负责对工程项目开发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及评价;对工程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参与工程招标监督工作,并进行总结评价,

对违纪违规

情况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工程结算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外审联系;

负责处理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招投标方面的来信、举报的调查,出

具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规划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建设

项目的前期工作,办理相关报批手续;负责勘察设计管理规划,

编制

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

组织工程项目后评价。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成功,提高项目的整体效益,公司充分重视项目的前期研究、规划、决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已批准的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结合矿山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年度投资计划等,拟定建设项目和项目目标,提出项目建议,牵头组织公司工程、技术、财务、法律等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对可行性研究单位有资质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能够满足公司内部审批和政府核准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概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市场预测,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外部配套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节能,节水,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经济,社会效益,项目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招投标法规定的相关内容等。

 

第十六条

 

公司项目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内、外部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评审,

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生产规模,投资效益,布局选址,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核实相关资料的来源和取得途径是否真实,

可靠和完整。

对于重大项目,

公司必须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从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专业机构或人员不得再从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

 

第十七条

 

经过评审的工程项目按照决策权限报董事长审批。

上述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详细记录参与决策人员的具体意见并存档,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工程项目经集体决策后,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八条

 

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公司内部各部门根据各自分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内部决策意见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4、节能方案分析;

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9、附录等。

对于选矿厂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公司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还应牵头完成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审批。

专项报告主要包括:

1、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项目规划设计;

6、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9、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10、矿产压覆报告;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1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13、文物保护报告书;

1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15、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四章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定组织析;

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7、经济影响分析;

8、社会影响分析;

9、附录等。

对于选矿厂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公司建设规划管

理部门还应牵头完成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报告,

并按有关程序进

行审批。

专项报告主要包括:

1、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2、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

4、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5、项目规划设计;

6、水资源论证报告;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9、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10、矿产压覆报告;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书;

13、文物保护报告书;

14、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15、其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工程项目立项后,正式施工前,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施工等方面的许可。

 

 

第四章

 

项目勘察设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采购管理方面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源配备和业绩等提出明确要求。

勘察设计服务采购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规模、功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设计进度、成果质量与安全、成果提交、限额设计、知识产权以及相关配合工作等内容。

如果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可委托开展设计监理或设计咨询,并参考施工监理管理方式进行设计监理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进行勘察设计管理规划,编制勘察设计管理计划,确定项目设计进度、质量和费用控制目标。

在此基础上可分阶段编制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勘察设计进度管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限额设计管理;勘察设计与项目采购、现场施工、验收等配合管理;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勘察设计工作考核与奖惩等。

 

第二十二条

 

在不同工作阶段,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并组织专家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也可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方案进行研究和咨询,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更好地履行合同的规定,保证工程勘察的深度应与设计深度相适应。

项目勘察设计大纲和工作大纲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项目质量目标;对勘察设计质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勘察设计范围及勘察设计分工;设计指导思想和设计原则;公司对勘察设计工作的特殊要求;项目勘察设计组织,包括专业负责人与主要专业的设计、校核、审核人员及职责;勘察设计工作程序、勘察设计进度计划、勘察设计主要里程碑进度计划;勘察设计各阶段设计评审、验证和确认的安排;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

规范;必要的附件,包括:

勘察设计合同、批准或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项目表、项目基础资料、项目勘察设计数据表等。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公司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设计要求和基础资料,进行有效的技术,经济交流。

公司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对设计深度进行检查,对设计成果进行符合性审查。

重点审查编制依据,项目内容,工程量的计算,定额套用等是否真实,完整和准确。

施工图设计及图纸交付进度应当符合项目要求,防止因设计不足,设计缺陷,造成施工组织,工期,工程质量,投资失控以及

生产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各设计阶段,特别是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限额设计管理。

设计完成后,公司应组织审查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组织审查施工图预算,如有必要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独立审查。

除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概(估)算外,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报公司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选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或进行现场设计,进行设计文件交底,参加设计联络会,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单元工程等验收,开展地质编录、地质条件分析、预测和预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专项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应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管理设计变更事项。

因过失造成设计变更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交专题报告。

其中对可行性研究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应按照可行性研究的审批程序进行内部决策和项目核准。

 

第五章

 

项目建设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确定工程项目总目标、编制项目管理大纲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管理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综合计划以实现项目综合管理,通过项目综合管理,协调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目标的关系,实现各项工作的整体协调、有序运行。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大纲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明确工程项目的目标,科学地划分项目阶段与项目阶段任务目标,同时还应该明确建立项目实施单位的任务及工作内容并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综合计划以项目管理大纲的总体构想为指导,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分阶段进行,具体规定各项管理业务的目标要求、责任分工和管理方法,作为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行动指南。

项目综合计划应经项目管理大纲编制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都必须完成项目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项目实施单位应进行项目范围规划,依据公司制定的项目管理大纲、需求文件、项目约束条件、项目阶段性成果、历史资料、一定条件的假设等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形成项目范围说明书,项目范围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应满足项目核准和内部审批文件对项目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范围说明书分阶段进行项目工作分解,形成项目工作分解结构。

一般工程变更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由公司相关造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重要工程变更经公司相关造价管理部门会同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重大工程变更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工程变更导致整个项目全费用总额超过项目总概算的还须按内部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须履行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九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审核一般工程变更和报批重要工程变更时,需填报工程变更报告单,说明变更原由、内容及预算金额,并附如下资料:

 

(一) 经设计和监理等单位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单及附件资料;

 

(二) 工程变更预算单及工程量计算表;

 

(三)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适用变更的条款,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四) 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十六条

 

重大工程变更由公司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后,向概算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内容及概算拟调整金额,并附送如下资料:

 

(一) 工程变更概预算书;

 

(二) 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变更前、后施工图纸;

 

(三) 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意见;

 

(四) 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十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后,由监理单位(如有)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根据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第九十八条

 

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费用增减的,由项目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洽商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但施工单位因组织施工需要等原因而提出的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十九条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量计算应当在工程被隐蔽前完成复核,并附详图和工程量计算式,并提供有明显尺度的影像资料,经办人和复核人应在附件上签字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一百条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和隐蔽工程签证必须手续完备,不允许事后补办。

变更报告不得随意涂改,并注明日期。

不得用直接在施工图上修改签字的形式来代替工程变更报告单。

 

第一百零一条

 

当施工现场突然发生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否则,将给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时,监理单位应在征得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十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监理(监理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之内的除外)、设计、施工单位未经工程变更审批,

擅自决定工程变更的变更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公司可诉诸法律。

 

第一百零三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公司工程管理

部门及相关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举行联合会议检查,检查范围包括:

 

(一) 所有变更项目,包括监理工程师批复的变更项目和公司批复的变更项目;

 

 

 

(二) 检查通过的变更项目的费用是该项目的最终费用,如果监理单位批复结果和检查结果不一致,监理单位应按公司检查结果执行;

 

(三)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督会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下列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形成工程设计变更、或以单价承包临时工程构成的施工方案变更的当事人,公司给予奖励:

 

(一) 公司员工、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能给项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工程变更;

 

(二) 设计单位提出建议的施工方案变更和经进一步论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设计变更,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条件下,给项目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批复准确、及时,监理工作认真负责,对变更的工程量和单价审核认真负责,直接形成投资显著节约或工程功能显著提高的;

 

(四) 公司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工作中坚持认真负责,直接形成投资显著节约或工程功能显著提高的。

 

第一百零五条

 

由公司员工、监理、设计对总价承包的临时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形成施工方案变更且投资节约显著的,公司可与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协商,由公司从变更所节约的投资中提取部分资金,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当事人给予奖励。

 

第一百零六条

  

质量监督部门:

负责编制、收集、整理、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质量监督文件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合同完工时应由承建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审查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公司提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资料,最后由公司向上级相关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移交项目档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程项目文件应分类保存、及时归档。

需要销毁的文件,应经鉴别和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文件、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做好项目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公司工程项目形成资产的未来运营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规模较小且比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性项目竣工验收。

规模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

采取分阶段验收的,当工程建设达到关键目标时,应组织或申请阶段验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与协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单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组织或申请单项工程验收。

应组织成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必要时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承建单位正式办理移交手续。

 

第一百一十七条

 

项目因划分标段而由不同的合同主体负责承建则应进行合同完工验收,当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建单位可以向监理单位或公司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一) 已按工程承建合同要求完建;

 

(二)各项独立运行(运用)的工程已具备正常运行(运用)的

条件,通过工程中间验收;

 

(三) 施工过程和工程中间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处理;

 

(四) 合同内有关经济问题已处理,提出完工工程量清单;

 

(五) 施工现场按合同要求已清理;

 

(六) 施工报告、检测试验报告等全部验收资料经监理单位预审通过。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公司验收组织部门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 

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分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签证、分部(分项)工程完工验收意见、施工报告等需提交的验收资料,申请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二) 

要求监理单位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监理报告;

 

(三)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交勘察设计报告及设计工程量总清单;

 

(四) 组织审查施工报告、监理报告、勘察设计报告,提出工程建设报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程总体验收当整个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完成主体或枢纽工程、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档案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等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专项验收完成后,公司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领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工程承建合同、监理单位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

设备技术说明书等在项目验收前编制项目验收工作大纲,并组织审查。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验收依据、适用范围;

 

(二) 相关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

 

(三) 验收项目、范围以及具备的条件;

 

(四) 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五) 验收主持单位及验收委员会组织构成;

 

(六) 验收工作程序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验收组织部门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统一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承建单位、

监理单位等主要参与各方按规定时限完成验收资料的准备并向公司移交,档案移交须有交接签认手续,符合移交规定。

  

第十四章

 

项目后评价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规定在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开展项目综合后评价,及时反馈项目后评价信息与成果,总结经验教训,指导新投资项目的策划。

第一百二十三条

 

项目后评价应由公司项目规划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非利益相关者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编制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的实施程序主要应包括:

 

(一)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投产后的规定时限内完成自我总结评价;

 

(二) 公司对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进行全面评价。

 

第一百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 项目全过程回顾;

 

(二) 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

 

(三) 项目目标实现程度;

 

(四) 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

 

(五) 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等。

 

第一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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