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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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长宁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宜府办[2005]61号)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我县兴建了小
(一)型水库12座,小
(二)型水库29座,石河堰77道,山坪塘1168口,电力提灌站95处(97台),引水堰101条,乡镇供水站26处,水力发电站27处,机井、水窖、蓄水池7222处。
形成了上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形成了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
主要是: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的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文件。
2.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文件。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36号)文件。
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61号)文件。
三.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原则
1.改革目标:
通过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在3~5年内建立起“权责明晰化,管理规则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县县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
2.改革原则
正确处理国家管理、集体管理与民营水利工程的关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责、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中、小、微型水利工程之间的关系。
四.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划分和确定
根据我县水利工程的现状,对水利工程管理划分为国家管理、集体管理和民营水利工程管理三种管理方式。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指已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小
(一)型、小
(二)型水库,三里半水轮泵站、犁渊滩、洗碗口石河堰工程及烟子沱电厂、甄子湾电厂。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指未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小
(二)型以下水利工程,即山平塘、提灌站、石河堰、引水堰和部分小水电工程。
民营管理的水利工程是指由业主出资修建的小水电站、山平塘、石河堰等水利工程及由国家补助,个人修建的囤水田、蓄水池、水窖、机井等微型水利工程。
五.国营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体制的设置
1.水利工程的管理
国家水利工程的管理按照国办发[2002]45号、川办发[2003]36号、宜府办发[2005]61号文件精神,进行分级管理。
小
(一)型和重点小
(二)型水利工程(高潮水库、什字水库、扇子田水库、小槽沟水库、新堡水库、太平水库)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其它小
(二)型水库由片区水利站设立专人进行管理。
烟子沱和甄子湾电厂由长宁县电力公司进行管理,三里半水轮泵站委托长宁县电力公司进行管理,犁渊滩石河堰委托龙头片区水利站进行管理,洗碗口石河堰委托双河水利站管理。
2.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
我县的12座小
(一)型水库和29座小
(二)型水库主要承担防洪、除涝、农田灌溉等水库大坝的运行维护任务,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烟子沱电厂和甄子湾电厂主要承担发电、防洪调度等水利工程管理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三里半水轮泵站、犁渊滩、洗碗口石河堰是兼有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3.水管单位的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水利方针、政策、法规、法令和上级指示。
(2)做好工程的检查观测、养护维修和调度运行等生产管理工作,维护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3)做好供水服务,推行计划供水,合理用水,用水计量。
征收水费。
(4)充分利用管护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大力发展多种经营生产,增加经济收入。
(5)建立健全防汛工作岗位责任制,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工程安全动态,防汛劳力,物质器材计划。
巡坝查险,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险情。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库区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护水源,防止污染。
(7)做好职工科学文化教育工作,进行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和技术革新,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管理水平。
(8)做好统计报表,观测纪录整编等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档案。
(9)做好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
(10)关心职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11)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灌区大会,对灌区内生产用水做全面安排布置。
4.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员定编的设置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岗位设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45号文件精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水办[2004]307号)和四川省水利厅、财政厅川水发[2004]53号文件及宜宾市水利局、财政局宜水发[2004]154号文件精神,设置以下岗位:
单位负责岗位,工程技术管理岗位,财务与资产管理岗位,工程运行与维护岗位。
(2)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员编制的设置
根据我县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划分了蓄水量大于300万m3的水库定员4人,其中单位负责人1人,工程技术管理1人,财务与资产管理1人,工程运行与维护1人。
蓄水量小于300万m3的水库定员3人,其中单位负责1人,工程技术管理、运行与维护1人,财务与资产管理1人。
重点的小
(二)型水库定员2人,其中单位负责1人,工程运行与维护1人。
其它的小
(二)型水库定员1人。
5.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人员职责和任职条件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人员职责和任职条件: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联合下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文件中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标准。
(水管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附后)
6.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水管单位所需的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录用,同等条件下聘用本单位应聘人员。
7.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
水管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结合起来,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对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实行奖励制度。
8.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费来源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在内的在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原管理单位离退休人员和解聘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县财政承担。
工程更新改造和正常的维修养护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9.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经费来源
三里半水轮泵站、犁渊滩和洗碗口石河堰三处水利工程的水库大坝枢纽部分,委托三个水电厂进行大修和日常的维修养护管理。
工程需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10.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后,凡是被录用的人员,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宜府办发[2003]101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规定,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
六.水库渠系管理
水库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水库大坝枢纽工程。
水库渠系工程实施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民主管理。
水库渠系跨乡镇境,渠系工程设灌区委员会;跨村境渠系工程设用水者协会,每一条干渠灌区设灌区委员会或用水者协会。
1.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渠系(含支渠、斗渠)全面管理,实行分段专人管理。
(2)负责的辖区内渠系的维修养护工作,组织受益户的清淤。
(3)负责辖区内水费的征收工作。
(4)制定灌区内用水计划。
(5)每年对所收取的水费,开支向受水户进行公示。
(6)每年定期召开灌区大会。
2.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的产生和设置
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的代表,由灌区受益户大会产生。
受益户产生的代表组成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
在代表中产生灌区委员会或者用水者协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会计1名,出纳1名。
3.渠系工程维修整治的经费来源
灌区内渠系工程维修整治,专人管理。
灌区大会的召开等费用,在收取农业水费中开支。
每年收取的农业水费专户存储,除缴纳20%~30%给水库管理单位作水库枢纽的维修养护和防汛器材的准备外,其余的农业水费作灌区内正常维修养护,剩余的发展灌区渠系建设。
七.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
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农[2003]603号)文件和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长宁县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县府办[2004]119号)文件精神,由乡、村、社干部及广大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组织参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推行民主管理或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委托承包等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我县水利事业的发展。
1.水利工程用水合作组织的设立
用水户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对于联户或自然村社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成立用水合作小组。
对于跨村或跨乡镇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组建用水者协会,由用水户推选出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成用水合作小组或用水者协会,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的全面管理,灌区会议的召开,用水户的投工清淤,维修养护出资,用水计划的安排,农业水费的征收等工作。
2.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所有权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所有权,包括石河堰、山平塘、提灌站、引水堰工程,由国家补助,或者原已减免农税所形成的资产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由集体出资贷款。
国家补助修建的小水电站所形成的资产归集体所有。
由股份修建的小水电站归股份合作所有。
3.用水合作组织运行程序
用水合作组织建立后,对工程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搞好宣传发动的基础上,按照划分的范围,界定所有权、资产评估、确定方案、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报批备案、建档立卡等步骤工作。
4.用水合作组织运行机制
用水合作组织在调查、摸底、确定方案后,可采取以下运行机制:
(1)聘用人才
用水合作组织可以自己经营管理工程,也可以聘用有一定技术知识,生产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的“能人”经营管理工程,受聘者直接对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并受监督。
(2)承包
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权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使用年限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照合同进行经营管理。
(3)租赁
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承租人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
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必须经所有者同意,由所有者与新的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4)股份合作
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若干股,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
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可以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
(5)拍卖
将工程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竞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最终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
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可以只出售使用权,也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5.签订合同
无论是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管理方式,还是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合作方式,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规范工程的性质、用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工程承包、租赁等合同年限,可结合各类工程实际,分别予以确定,不搞一刀切。
最高的年限不能超过10年。
6.工程回收资金
工程改制回收资金,归工程所有者,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展当地的农村水利事业。
回收资金使用,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和片区水利站审批同意后才能使用,使用后报县财政和水利部门备案。
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
特别是蓄水引水工程,必须确保工程的防洪安全,在保障工程公益性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
八.民营管理的水利工程
由业主出资修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由农户出资出力,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机井、水窖、水池、囤水田坎、山平塘),归农户个人所有,实行“自建、自用、自管”。
农户产权所有者,工程未用完的水,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按照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出售。
九.水利工程扩建、改建
凡是县内的水利工程需要扩建、改建(含大坝通车),必须提出申请,需报请水利部门,由水利部门审查提出书面意见后,
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验收。
十.安全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水利部门和片区水利站负责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
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水利工程的业主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
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水利部门,水管单位,用水合作组织,水利工程业主的责任。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任命。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片区水利站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任命,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民营经济修建的水利工程(山平塘、石河堰、小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站)管理单位负责人,经片区水利站考核合格后,按规定任命,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水费的收取及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的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实行分类定价。
1.农业用水水费
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
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
根据宜宾市水利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水函[2004]062号,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水价。
核定为自流灌溉,实灌面积每年每亩20元,一级提灌按实灌面积每年每亩12元,二级提灌按实灌面积每年每亩6元计收。
今后逐步推行计量供水。
2.非农业用水水费
非农业用水指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站,水力发电,流水养鱼和其它用水。
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
非农业用水价格核定为水力发电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千瓦时)的2%核定。
水利工程直接供应工业,自来水站,流水养鱼和其它用水按总产值的1.5%核定。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批准机关
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宜宾市水利局、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水函[2004]062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型水利工程灌区水价由市物价局,水利局审批;小型水利工程灌区水价由所辖区县物价局,水利局审批,报市物价局,水利局备案。
4.水利工程供水收费部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供水价格采取统一的政策,分级管理的方式,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水管单位委托灌区委员会或用水者协会收取。
水利工程非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由水管单位自行收取。
集体管理的水利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用水合作组织收取。
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经营者自行收取。
5.农业水费的使用和管理
农业水费的收取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正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的正常支出。
除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灌区委员会或用水者协会收取后,交20~30%给水库管理单位外,其余的水利工程所收取的农业水费收入,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账目,设立财会、出纳专人专帐管理,接受审计、监察、财政、水利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每年将收取的农业水费,收入、支出向灌区受水户进行公示。
十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与步骤
我县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办法。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县级负责完成,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片区水利站负责完成。
(一)国营水利工程
1.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涉及到计划、水利、财政、人事、编办、农机、社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凡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各抽调1名懂业务的人员,参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部门具体分工
(1)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编办、财政、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全县实施。
(2)定编定员定岗,由编办、人事、财政、水利部门负责。
(3)经费测算及支付,由水利、财政、计划部门负责。
(4)水价改革,由物价、水利部门负责。
(5)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由水利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负责。
3.各水管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请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4.水库渠系工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水利站及水管站管理单位负责。
(二)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
(1)组织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任务。
(2)各乡镇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水管体制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报请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3)理顺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设立合作组织,明确所有权,建立管理制度,按照批准后《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十四.搞好宣传与改革试点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水管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一定要认真做好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切实保护水管单位和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的推行我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为了使我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首先在方四滩和秦家咀水库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试点工作。
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乡镇自行选择试点工作。
十五.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
2005年11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的改革工作,同时完成其它水管单位的摸底,经费测算的分类定性工作。
第二阶段:
2005年12月全面启动其它水管单位的改革工作。
第三阶段:
2006年5月底前全面完成水管单位体制改革任务,6月底进行总结上报,迎接市级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