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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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农经〔2012〕164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农村小水电项目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制定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1
广西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农村水电事业的发展,完善和规范项目管理,加快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确保国家下达广西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任务早日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安排应当遵循开发当地中小水电优势资源,培育当地优势产业,带动关联产业发展,既解决当地用电问题,又形成自身造血机能,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原则。
第四条 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资金)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部门已经批准的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规划项目。
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江河综合开发、治理的统一规划,符合生态、环保要求。
第五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勘测设计等前期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第七条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后,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批复申请并附上相关支持性文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的技改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由设区的市水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要努力提高电气化县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推广、应用信息技术、高效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以及其它新技术、新材料、新成果,提高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九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各市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
3.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或专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年度施工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第十一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专项资金)进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建项目法人,以保证国有资产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各电气化县应成立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配套资金以及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电气化县建设的全面完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气化县及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
(三)自筹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所需投资以地方投入为主,国家适当补助。
中央投资原则上按:
新建项目按20%,技改项目按25%进行补助,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
同一个项目安排中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六条 各地要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争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用于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检查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季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要积极探索电气化建设国家投资形成的收益反哺“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多种形式并开展试点,培育电气化建设在促进农民入股办电、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典型。
第五章 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电气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广西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我区山区农村居民生活燃料问题,巩固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成果,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决定安排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专项用于补助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项目(以下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
为规范项目管理,保证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799号)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指在退耕还林(还草)区、天然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等,通过国家补助投资建设小水电站,为项目区农村居民提供廉价电能,替代薪柴、煤炭、秸秆等生活燃料,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
第三条 各地应以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为切入点,积极协调,统筹规划,整合资金,带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项目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应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切实降低代燃料电站建设和运营成本,降低代燃料电价,确保项目区农民用得起、长期受益。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
第六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建设应符合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和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要求,并与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 项目区建设范围包括小水电代燃料供电区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区。
项目区范围应以村、屯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整村推进的原则合理确定。
项目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代燃料供电区供配电系统改造、农户用电系统改造等。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所在县已纳入同期国家编制下发的《2009-2015年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范围;也可以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下文批准的替补县。
2.项目保护区有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重点治理等生态保护任务;
3.代燃料电站开发条件较好,技术经济指标优良;
4.项目区具有较完善的供电网络,基本满足代燃料供用电要求;
5.群众迫切需要,当地政府具有组织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建设能力。
6.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第九条 代燃料电站勘察设计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达到规定的前期工作深度。
第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意见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后,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批复申请并附上相关支持性文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批。
小水电代燃料电站初步设计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设区的市水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以项目为单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
批复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小水电代燃料项目验收的依据。
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代燃料电站和项目区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分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代燃料电量、电价,项目区范围、代燃料户数和人口,森林植被保护区域和面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签订的相关责任书及供用电协议等。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批。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2.电站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
4.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5.项目基本情况表。
续建项目提供上述“3”、“4”项文件和材料,还应上报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包括工程进度、各项投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及工程效益等。
第十四条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按45%左右安排。
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不低于批复总投资的10%。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对因项目建设投资不到位而严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将调减或暂缓下达该项目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与金融机构联系沟通,争取银行贷款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对因各种原因而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整项目建设,并依法追回国家下达的建设资金。
第六章 项目法人及建立出资人制度
第二十条 各代燃料项目县要切实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项目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国家投资出资人制度,明确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中央投资和地方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项目法人一般应为国有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负责代燃料电站、项目区的建设和运行,保证代燃料电站按协议长期、安全、可靠供电。
第七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项目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代燃料项目的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执行,推进技术进步,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实施标准化管理,努力建设成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示范工程。
第二十五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要组建以代燃料用户代表为主体、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的小水电代燃料用户协会,对代燃料项目建设、运营和代燃料电量、电价以及森林植被保护等进行监督,维护代燃料户的正当权益。
项目法人要向代燃料户发放用户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项目建设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同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整体情况。
第八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范围内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执行。
项目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九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实施方案进行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代燃料供电方式。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代燃料就近供电。
采取直供方式供电的项目,要合理确定代燃料电价;采取借网过路方式供电的项目,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过网服务,以成本价收取过网费。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与供电部门签订并网协议,保证代燃料电站长期有效供电,保障项目区代燃料用电;与代燃料户签订长期有效的供用电协议,明确代燃料电量和电价以及保护退耕还林及其他森林植被的责任;科学测算,并积极沟通协调物价部门,核定批准代燃料电价。
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小水电代燃料到户电价,并保持相对稳定。
在执行过程中,如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代燃料电价的,需重新测算电价并报物价部门批准。
各地要制定小水电代燃料发供用电管理办法,加强对小水电代燃料项目的发供用电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代燃料电站和供电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实现发供用电科学调度,提高代燃料发供电保证能力。
要向代燃料户宣传安全用电知识,确保安全用电。
第三十四条 代燃料项目的运行管理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代燃料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代燃料电量、电价、电费等应通过公开栏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