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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与实务资料剖析

(一)基本概念

1、物流:

是指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

它可以通过实际需要将运输、存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进行有机结合。

2、物流企业:

是指专门从事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各种经营活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盈利性经营单位。

3、货物买卖合同:

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4、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将承运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5、保管合同:

是指保管人有效或无效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

6、仓储合同:

是指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仓单:

是指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有价证券。

8、配送合同:

是配送人根据用户需要为用户配送商品,并由用户支付配送费的合同。

9、加工承揽合同:

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0、货物运输保险:

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基本问题

1、基本行为?

物流基本法律关系?

物流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物流基本行为:

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采购等。

物流基本关系及因此引起的社会关系

(1)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关系:

合同(契约)

(2)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关系

我国物流法制并不完善,许多方面或欠缺,或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亟待清理、充实。

前述不能用一部《物流法》调整全部物流行为、关系,但是也不能无所作为,应当构建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组成而相互协调的物流法律体系。

基本框架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物流基本法。

明确物流业的地位,主要规定政府促进物流产业发展的职责与基本措施,同时规定企业与社会各方面为促进物流业发展的相关责任。

2、物流主体法。

明确物流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类别和主体资格以及物流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

注意管制与放松适度,要给物流企业创造宽松的竞争环境。

3、物流行为法。

明确物流行为主体在物流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

包括有关物流合同规则与商事规则以及对于特定物流主体、特定物流行为的特定规则。

另注意无明文规定,则应当遵循一般合同规则、商事规则。

4、物流相关法。

包括政府对物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利用等方面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以及制定与物流业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2、物流企业的组织形式?

物流企业类型?

物流企业等级评估及原则

企业组织形式涉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种。

同样适用于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类型:

运输型物流企业,仓储型物流企业,综合服务型企业

等级及等级标准:

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三类物流企业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五A级为最高级,依次降低。

评估原则;自愿原则。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物流企业(含外商独资、合资),均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的具体要求,向联合会申请评估。

3、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危险货物运输、非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行政许可管理要求(条件、程序、许可机关等)

行政许可

(1)许可申请

根据《道运条例》第25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第22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管理机关:

县级运管机构

提交资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8条

(2)许可机关受理、审查、决定、颁证

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原为《道路运输证》)

运管机构准予许可的,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

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运管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运管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3)工商登记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这表明,从事货运的经营者需要先许可,再办理工商登记。

4、货运站场物流经营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许可时限不同,程序与许可机关相同)

根据《条例》第40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第37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9条,提交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经营的管理

货代经营

工商登记加备案,不办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6条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6、水路运输业务的法定条件?

从业条件——《条例》第6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本条例第13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涉及《条例》第7、13条两条规定。

7、从事港口经营的法定条件?

从业条件

第23条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7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a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b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c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d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法定条件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9、中国铁路总公司的三个专业运输公司

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3个专业运输公司早在2003年成立,属于物流企业。

中铁集装箱主要经营国内、国际集装箱铁路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铁路联运以及仓储、装卸、包装、配送等物流服务。

中铁特货主营特种货物的铁路运输及货物的装卸、仓储等服务,并兼营普通货物的运输及代理。

中铁行包快递主要提供国内城际的行李、包裹、邮件等铁路运输服务和储存、包装、装卸、配送、流通加工信息咨询一体化等物流服务。

1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许可管理要求(条件、许可机关等)?

组织形式?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适应保证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有必需的依法取得执照的航空人员;(3)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

条件?

许可机关?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国际货代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应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1)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代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具体表现为:

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取得有资格证书。

注: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人员要接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4)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商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经营国际货代业务,必须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12、快递业务的许可条件、许可机关?

申请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3)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具体见下);

(4)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前者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

后者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邮政法》第53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快递业务的许可管理机关是省级以上邮政管理机构。

具体为:

省内经营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跨省经营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3、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卖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交付标的物(货物);

(2)交付所卖标的物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4)瑕疵担保义务;

(5)合同的附随义务。

第二,买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支付价款;

(2)检验义务;

(3)保管义务;

(4)受领货物的义务。

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双方义务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两个阶段:

(1)要约(offer)。

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有当其要约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要约。

(2)承诺(acceptance)。

受要约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即为承诺。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一,卖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交付货物;

(2)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4)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第二,买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支付货款;

(2)收取货物。

15、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一,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

具体包括:

(1)损害赔偿;

(2)预期违约;

(3)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第二,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具体包括:

(1)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5)卖方对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

(6)撤销合同;

(7)要求减价;

(8)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9)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能采取的补救方法;

(10)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具体包括: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卖方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16、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的合同;

(2)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货物运输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4)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诺成合同;

(5)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留置权,可以采用留置的方式担保托运人支付运费;

货物运输合同大多是格式合同。

1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

(1)提供船舶并保证适航的义务;

(2)装卸、运送和交付货物的义务;

(3)合理速遣义务。

18、《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汉堡规则》的修改与补充

(1)承运人的义务;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4)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5)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

(6)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

(7)运输合同无效条款;

(8)公约的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1)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更;

(2)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延长;

(3)责任限额的提高;

(4)索赔通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5)对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

(6)适用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9、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仓单的法律性质

第一,保管人的义务。

具体包括:

(1)妥善保管的义务;

(2)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通知(告知)义务;

(4)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二,寄存人的义务。

具体包括: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

(3)申报保管物品有关情况的义务;

(4)按期提取保管物的义务;

(5)风险负担的义务;

(6)损害赔偿的义务。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一,保管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

(2)及时接收货物并验收入库义务和通知义务;

(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4)同意客户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检查货物和提取样品的义务;

(5)危险通知义务;

(6)催告和紧急处置的义务;

(7)按期如数出库义务。

第二,存货方的义务。

具体包括:

(1)提交储存货物;

(2)负责包装货物;

(3)说明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4)配合保管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

(5)支付报酬和必要费用;

(6)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的义务;

(7)容忍保管人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8)按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

 

仓单的法律性质。

(1)仓单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

(2)仓单还具有交付指示证券的性质;

(3)仓单还是一种物权凭证;

(4)仓单是一种文义证券;

(5)仓单是要因证券;

(6)仓单是要式证券;

(7)仓单是换取证券。

20、配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配送人与用户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

配送人的主要义务有:

(1)提供配送服务的义务;

(2)按约定理货的义务;

(3)妥善保管的义务;

(4)按约定对货物进行加工和包装的义务;

(5)履行通知的义务。

用户在配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

(1)支付配送费的义务;

(2)提供配送货物的义务;

(3)接收配送服务的义务;

(4)及时检验配送服务质量的义务;

(5)履行协助的义务。

第二,配送人和用户在销售配送合同中的义务。

配送人在销售配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有:

(1)及时提供符合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2)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3)移交与货物相关单据的义务;

(4)对货物负有品质和权利的担保义务;

(5)告知义务。

用户在销售配送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有:

(1)按照约定支付配送费的义务;

(2)接受配送服务和接收货物的义务;

(3)及时检验货物和配送服务质量;

(4)履行协助。

21、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第一,普通货物运输包装的总体要求。

货物运输包装还应符合科学、牢固、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二,普通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具体包括:

(1)对运输包装材料及强度的要求;

(2)运输包装件尺寸的规定;

(3)运输包装的标志;

(4)运输包装的种类;

(5)运输包装技术要求;

(6)运输包装性能试验。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基本要求。

(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强度及采用的材质;

(2)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防护要求和包装容器的类型;

(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标记和标志;

(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性能试验及检验。

22、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的义务

(1)加工承揽合同是以一定工作的完成为目的;

(2)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加工承揽合同是具有一定人身性质的合同;

(5)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承担风险责任;

(6)加工承揽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承揽人应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2)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或接受、检验、保管、使用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

(3)交付工作成果,保证定做方顺利实现对定做物的利益;

(4)保密义务;

(5)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共同承揽人的义务。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按合同的约定提供原材料;

(2)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任务;

(3)定作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受领定做物;

(4)按期支付报酬、材料费和其他费用。

23、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承保的风险和承保的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基本险

(1)一般货物险。

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2)特别货物险。

包括散装桐油险和冷藏货物险。

(3)除外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1)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海损

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

(2)单独海损。

24、我国物流产业发展主要存在哪些制度上的障碍?

(1)交通部门收取费用不合理

(2)税务部门征收税费繁重

(3)跨地区运输业务中存在大量不合理收费

(4)其他:

车辆年检、铁路请车难、多头管理、不合理审批制度、政企不分、各地政府缺乏物流发展整体规划

(三)基本观念与规则(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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