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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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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事故报告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员工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伤事故(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本规定所指的生产单位是指各生产和维修车间,辅助生产单位是指各部室。

第四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超过24小时未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工伤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六条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统计等过程中,事故类别按照《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的标准进行填写。

第二章工伤事故的分类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方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同特点。

根据我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常见的事故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受伤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事故伤害。

2.重伤: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指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也可按照劳动部(60)中劳护人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执行。

3.死亡:

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

(二)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三)按事故类别分类: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20类。

见下表: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01

物体打击

08

火灾

15

瓦斯爆炸

02

车辆伤害

09

高处坠落

16

锅炉爆炸

03

机械伤害

10

坍塌

17

容器爆炸

04

起重伤害

11

冒顶片帮

18

其它爆炸

05

触电

12

透水

19

中毒和窒息

06

淹溺

13

放炮

20

其它伤害

07

灼烫

14

火药爆炸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口头报告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和车间主任等有关领导以及消防、医护人员,并按以下程序逐级上报。

(一)发生轻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口头上报安全环保部门。

(二)发生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门24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发生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分别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和中宁县公安局报告。

(四)安全环保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工伤事故情况通知自治区企业社会保险部。

(五)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画出示意图,现场拍照或摄像,并做好记录。

无特殊原因,事故现场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工伤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

(一)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单位在24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二)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装备能源部门、技术研发部门等单位在24小时内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三)死亡事故由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门等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宁县公安局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且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的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时,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阻碍或干扰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明确事故责任,要提出防范措施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写出:

轻伤事故三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八日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十日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上级有关单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

事故调查材料中应附有:

事故现场照片、记录、示意图、事故分析会资料、证人材料、技术鉴定及责任者的书面检查等材料,报告书上应有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四条事故分析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确定事故的主要原因,进行事故责任分析。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劳动安全规定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所造成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和其它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造成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六条在处理事故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

(一)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为领导责任者。

(二)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第十七条在分析处理事故时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一)因设计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和批准者负责。

(二)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单位的有关人员负责。

(三)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操作的确定者及批准者负责。

(四)因错误决定、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决定、指挥者负责。

(五)因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负责。

(六)因缺少或没有安全技术操作标准、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事故,由单位领导负责;因违反操作标准或操作错误而发生事故,由操作者负责;未经培训学习,不懂安全操作标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和分管责任人负责。

(七)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分管领导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八)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二级单位能够解决但末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二级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单位无力解决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九)安排年度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时,末按有关规定及时安排立项并拨付安措经费而造成事故的,由下达计划部门负责。

(十)新建、改造、扩建工程,违背主体工程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由计划、实施部门负责。

(十一)在工伤事故抢救中,因抢救不及时或领导组织不当、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领导负责;医务抢救中,因延误抢救时间、违反抢救规程、采取抢救措施不当而死亡的,由医疗卫生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一)由于没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标准或者不完善,安全机构不健全或对员工违章操作蛮干放任不管的;

(二)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未经考试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的;

(三)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违章指挥、强令员工或亲自冒险作业的;

(四)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分配不当,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五)劳动组织管理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员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发生事故后,抢救不积极或事后防范措施不认真,致使事故扩大,伤害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安措经费或挪用安措项目经费,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操作标准的;

(三)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的;

(四)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无令开动设备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领导或人员应从重处理: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作伪证,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逃离现场造成更大伤亡或事故扩大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死亡事故的处理:

(一)单位出现一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奖金的50%,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各3个月奖金,若事故因生产、设备管理不善或技术操作标准不完善而引起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单位领导给予撤职处分;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给予解聘劳动合同或扣罚3~6个月奖金。

(二)单位当年累计发生二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的全部奖金,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6个月奖金,给予责任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职撤职处分,给予责任单位正职降职处分;事故责任者如果一次致死二人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给予解聘劳动合同或扣罚6~12个月奖金。

(三)单位当年累计发生3人次以上(含3人次)死亡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3个月奖金,扣罚事故责任单位所有领导12个月奖金;对正职和主管安全生产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其他行政副职若负主要责任也给予撤职处分;事故责任者如一次致死3人次以上,按本条第二款加重处罚。

(四)事故责任班组长,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参照本条前三款加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重伤事故的处理:

(一)生产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奖金的20%;辅助生产单位发生一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奖金的40%。

扣罚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一个月奖金,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扣罚2~3个月奖金。

(二)生产单位当年累计发生二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奖金的50%;辅助生产单位当年累计发生二人次重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奖金的70%。

扣罚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3个月奖金,若因生产、设备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及相应主管行政副职在本款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

事故责任者如果一次致伤二人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扣罚3~6个月奖金。

(三)二级单位当年累计重伤3人次以上的,按死亡一人次事故处理,以此类推。

(四)事故责任班组长,根据所负责任大小,参照本条前三款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轻伤事故处理:

(一)单位发生一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车间(部)当月奖金的10%,扣罚事故车间(部)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1个月奖金,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扣罚1~3个月奖金。

(二)单位车间当年累计发生二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车间(部)当月奖金的30%,扣罚事故车间(部)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3个月奖金,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依据所负责任大小扣罚车间(部)其他领导1~2个月奖金。

事故责任者如果一次致伤二人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扣罚3~6个月奖金。

(三)单位车间当年累计发生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轻伤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车间(部)当月奖金的50%,扣罚事故车间(部)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6个月奖金,若因生产、设备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及相应主管行政副职在本款处罚基础上加倍处罚。

事故责任者如果一次致伤三人次,对事故责任者根据所负责任大小,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扣罚6~12个月奖金。

(四)事故责任班组长,参照本条前三款处理。

(五)单位若当年事故累计超标,除对车间按上述条款进行处理外,对责任单位行政正职、主管行政副职扣罚4000元,其他行政副职扣罚2000元;如超标后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除按重伤、死亡的有关条款处理外,同时执行本款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事故责任者除按本章有关条款处理外,还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其它

(一)单位当年若连续发生重复事故三人次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发生四人次的,单位行政正职给予撤职处分。

(二)对因领导干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而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三)员工因不听劝阻或严重违章而发生工伤事故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理外,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四)触犯刑律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工伤事故后,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对事故单位领导(含车间、班组)各处1000~3000元罚款。

(一)对发生的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逐级上报的。

(二)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作伪证,甚至嫁祸于人的。

(三)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逃离现场致使事故扩大的。

(四)违反本规定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当事人处1000~2000元罚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破坏事故现场,干扰事故调查工作。

(二)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七章事故结案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按以下程序结案。

(一)轻伤、重伤事故经报请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同意后,由安全环保部门审批结案。

(二)死亡事故经检察院认定,不需立案侦察时,由安全环保部门报请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结案。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涉及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时,分别由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和司法机关按各自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事故处理结案批复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并按程序装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将下列资料整理齐全,交安全环保部门,经整理齐全后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做永久保存。

(一)工伤事故登记表

(二)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两份)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示、照片

(四)物证、人证材料

(五)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六)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务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会议资料

上述各材料均需原始件,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第三十三条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报公司上级单位。

第三十四条安全环保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填好,分别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级主管单位。

第八章未遂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将未遂伤亡事故参照轻伤事故的程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门备案,并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隐瞒未遂伤亡事故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含车间、班组)以及当事人各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未遂伤亡事故责任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章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工伤认定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工伤员工或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及时提供劳动合同,安全环保部门按规定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第三十九条工伤认定前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员工所在单位或个人垫付。

第四十条工伤医疗和费用报销按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所指未遂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但由于其偶然因素,实际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公司原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1.工伤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2.工伤事故勘验检查笔录

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4.工伤事故登记表

工伤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事故名称:

()年第()号

调查时间调查地点

被询问人职务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询问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共页第页

工伤事故勘验检查笔录

事故名称:

()年第()号

调查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调查场所天气情况

勘验人职务工作单位

勘验人职务工作单位

当事人或者委托代表职务工作单位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单位及职务

勘验情况及结果

勘验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被邀请人(签名):

当事人委托代表(签名):

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或需绘制勘验图的,可另附纸。

工伤事故调查

报告书

(GKO-NXJNJK—HSE-2012)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GKO-NXJNJK-2012)

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类别:

事故程度:

事故责任者及职务:

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工龄

伤害部位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附注

事故损失

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

 

 

事故预防措施及完成期限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事故调查的单位及人员

主管部室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批示

 

签字:

年月日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工伤事故登记表

(GKO-NXJNJK-2012)

发生事故

单位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

时分

事故

类别

事故

程度

事故

登记号

伤害

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本工种工龄

伤害部位及程度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附注

事故

损失

事故经过:

事故原因:

预防措施: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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