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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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运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及证件的管理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持有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道路运输管理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四)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照证件颁发程序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五)持证人调离道路运输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六)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三、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要求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做出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相分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执法装备、执法文书、执法证件、执法程序、执法尺度,统一告知权利的方式。
(三)统一执法尺度。
1.省级或者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危害后果以及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额度内,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2.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适用同一种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如不能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处罚的,可适用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相同的行政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进行处罚。
3.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设有相应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应当按统一的尺度执行。
(四)统一行政强制措施尺度。
在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按照统一的行政强制措施尺度执行。
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本行为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
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
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
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
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
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
7.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行为
1.不准超越职权执法;
2.不准拘私舞弊、玩忽职守;
3.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4.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罚款;
5,不准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和咀嚼食物;
6.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7.不准采取扒车等危险方式执法;
8.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防止造成交通堵塞。
二、着装要求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路上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三、执法动作规范
(一)敬礼动作规范
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按帽檐右角约2厘米处,手心向下,微向外长(约20度),手腕不得弯曲,右大臂略平,与两肩成一线,同时注视受礼者。
(二)指挥车辆动作规范
1.指挥车辆直行:
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使用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2.指挥车辆左转弯:
随立正姿势,右臂向前平伸,掌心向前。
如果需要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时,左臂伸直与身体成30度角,向右前方摆动(掌心向右前方)二至三次。
3.指挥车辆停止:
随立正姿势,左臂向上直伸与地面垂直,手掌向前。
如需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右臂与身体成30度角,向左前方摆动二至三次。
如需变换指挥方向,疏通进入路口的车辆时,可保持停止信号转动,身体面向示意停车的方向。
四、执法语言规范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应当使用规范语言。
(一)应当按照下述语句表明身份:
“您好,我们是××单位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现在依法对您进行调查(检查),请您配合。
”
(二)当事人对依法进行的调查或检查不予配合,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等法律的规定,您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
”
(三)检查证照时,应当说:
“您好!
请出示××证。
”
(四)核实登记被调查人身份时,应当说:
“请出示您的身份证明。
”
(五)开始调查时,应当说:
“请您陈述一下关于××(涉嫌违法的行为)的情况。
”
(六)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根据我们询问和您陈述的内容,我们正在制作一份询问笔录,请您稍等一下。
”
(七)确认询问笔录时,应当说:
“这份笔录是根据您刚才的陈述和我们询问的内容制作的,请您仔细阅读笔录内容并确认。
”
(八)请被调查人签名时,应当说:
“核对无误的话,请您在笔录的结束部分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上您的姓名和日期。
”
(九)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说:
“您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请您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
(十)送达通知书时,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
“您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条例》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定,拟依法对您处以××元的罚款,请您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七日内到通知书上载明的地址接受处理。
”
(十一)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十二)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应当说:
“拒绝签字,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请您在工作时间到××单位领取有关文书并接受处理,具体地址是××。
”
(十三)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告知听证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听证,如果您要求组织听证,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单位提出申请,具体地址是××。
”
(十四)应当按照以下语句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条例》第××条××款的规定,现依据《××条例》第××条××款的规定,对您处以××元的罚款,请您在××(指出具体位置)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载明的××银行缴纳罚款,具体地址是××。
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十五)对当事人做出相应处理或者经调查未发现当事人有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说:
“请注意遵守道路运输法规。
谢谢合作。
”
(十六)当事人提出当场交纳罚款时,如不符合当场收缴规定的,应当说:
“对不起,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
(十七)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说: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将努力改进。
”或者“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
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
一、监督检查准备工作
(一)制定执法工作方案,重大执法活动前应召开准备工作会议,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进行工作部署,明确人员及职责分工。
(三)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
(四)备齐、检查执法用摄像机、录音笔、执法车辆、示警牌、通讯器材等设备。
(五)备齐执法文书、法律法规原文。
(六)保持联系畅通,行动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二、公路路口车辆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在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客货集散地等加强源头管理,同时可以在公路路口检查运输车辆,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公路路口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避免引起交通堵案,
(三)在距离检查现场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
(四)采用徒手指挥和使用停车示意牌(灯)两种方式指挥停车,夜间一律使用停车示意灯进行指挥。
(五)执法人员指挥停车,应站在道路中线的左端,面向来车,在与来车相距150米时,连续发出停车检查信号,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六)被检车辆停稳后,执法人员应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七)不得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双向拦车检查。
(八)在公路路口检查车辆,应当全面收集证据。
经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交还有关证件,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按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处理。
三、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
(三)在监督检查前,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项目,并做好记录。
四、道路运输检查站
(一)设立道路运输检查站,应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检查站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
(二)道路运输检查站应悬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站的公告。
(三)道路运输检查站应配置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和视听器材。
(四)道路运输检查站的调整、撤并、变更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设置
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场所要求严肃庄重、整洁明亮,所有的标志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制作。
场所内应放置饮水机、凳椅、纸笔、垃圾桶等便民设施。
(一)违法行为处理区
违法行为处理区是接待具体违法行为查询及处理的业务窗口,应当设有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查询、法规咨询等窗口。
各窗口应按其所办理的业务种类设置明确的标识,公示该窗口工作人员照片及工号牌。
(二)公示区
公示区是对外进行道路运输政策法规宣传、公示有关人员职务及道路运输执法动态的区域。
公示内容应包括:
本单位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证号、执法依据原文合订本、常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最新法律规范、罚款缴纳银行的详细地址等。
(三)咨询区
咨询区是向道路运输经营者宣传政策、解答疑问的场所,应设咨询台、宣传资料架。
宣传架上的宣传资料应摆放整齐。
(四)休息区
休息区是供道路运输经营者等待、休息的区域,应当配置凳椅、饮水机及纸杯,并保持整齐、清洁、安静。
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
一、证据种类与基本要求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各类证据按如下要求制作提供:
(一)书证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物证
1.提供原物。
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三)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陈述
1.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当事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或加盖指印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六)鉴定结论
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证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和结果,由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签名。
勘验现场时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内容。
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二、证据证明效力
(一)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的证明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具有完全证明效力的证据
这是指对某一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有证明效力(并且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原始证据或与原始证据核对无误的传来证据、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2.鉴定结论等。
3.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三)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百。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口。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不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7.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五)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其中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行政执法证据收集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适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3.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4.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妥善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5.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6.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1.询问时严肃有力、语言文明、用语规范、抓住重点、简洁高效,不得询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不要重复询问被询问人已经陈述过的问题。
2.询问笔录字迹要工整、清晰,尽量避免出现文字错漏、不规范。
3.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被询问人有阅读障碍的,应当宣读询问笔录内容。
4.询问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
5.如遇外籍人士,可以由其自行写出事实经过。
6.被询问人提出和本案无关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7.在联合执法时,执法单位必须写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名称,不得写“联合执法”。
(三)摄像取证的要求
执法过程的重要环节应当使用摄像取证,如当事人的违章状态、截停时车辆情况、车牌号码、制作询问笔录情形、被询问人签字或拒签情形、当事人申辩等。
摄像取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画面质量,及时调整镜头,确保摄录清晰有效。
2.校对确认摄像机时间和摄录开始、结束的时间点。
3.摄录拦车过程。
4.摄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过程。
5.摄录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6.摄录制作询问笔录的主要过程。
7.摄录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并签名过程。
8.询问笔录中的询问人、记录人要与摄像中的保持一致。
9.摄录被暂扣车辆的车况。
10.必须摄录告知权利义务过程。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取证方式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包括物证和书证、视听资料等,可以提取原物,也可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现场检查。
(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
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的分类
(一)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二)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实施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和调查取证程序
(一)立案程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2.询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询问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报执法现场负责人审核。
5.执法现场负责人对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和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条款审核后,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6.执法人员制作立案文书。
(二)调查取证程序
1.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询问,一人同时记录。
在法律文书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案件卷宗中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录。
2.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应由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或者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用录像录音等形式进行取证。
3.证据提取与保存
(1)提取证据应当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
(2)应当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物品性状。
(3)应当注明证据保存期限和保存地点。
(4)需要登记保存的证据,应有保存依据、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5)有被调查取证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取证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
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审核后,做出审批意见。
三、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程序
(一)执法现场负责人认为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理由和依据。
(三)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在3日内要求组织听证并告知申请听证的地址。
听证告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五)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送达当事人,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受送达人”栏签收,注明签收日期,并告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六)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现场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并告知当事人领取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地址。
(七)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没有现场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进行送达。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
(一)道路运输行政强制措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暂扣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等。
对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1.执法人员应当告知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2.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
3.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道路运输证》主证的,应当出具《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
《道路运输证件暂扣凭证》有效期最长为15日。
4.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案件卷宗的整理和移交程序
(一)在立案和调查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进行整理。
对暂扣或者登记保存的车辆、证照、物品等要按规定妥善保管。
(二)现场执法人员应当将整理好的案件卷宗完整移交给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
(三)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接收、处理卷宗时,应当核实执法文书、证据等材料。
(四)对于制作不规范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尚未送达的,负责卷宗管理的执法人员应当要求现场执法人员进行更正后送达;已经送达的,在当事人前来接受处理时予以更正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已经送达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重新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原通知书收回作废,调查处理时间重新计算。
六、听证程序
(一)听证的适用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上述所指的较大数额标准,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听证申请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