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最后总结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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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最后总结版
法综合:
1)我国通常意义上的行政授权概念有其独特的内涵,系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2)法系,法系是西方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于法律的一种分类。
也就是说具有某种历史传统或者具有某种共性的国家的法律就属于一个法系。
影响较大的有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等)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判例法系)。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以制定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判例不是法律的正式渊源;后者除制定法外,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所谓“法官造法”就是指它而言。
法律体系 ,是指由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法的渊源,也称“法律渊源”,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又称“法的形式”。
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小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3)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宪法:
1)宪法规范区别于普通法律规范的特点:
根本性。
2)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3)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4)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
5)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6)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自由
C出版自由
D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E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A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C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D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
(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A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休息权
C财产所有权
D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E物质帮助权
(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A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B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公民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
A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C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D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E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7)《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
行政法:
行政法的特点:
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与刑法、民法不同,各国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③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⑤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综合:
1)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
2)只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才能叫条例,政府和部门规章不能用。
3)没有刑事附带行政诉讼,只有行使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4)规定性文件是一个统称,它包括章程、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具体文种。
规定性文件是国家和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规范,是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大法的有益补充。
需按法定程式形成,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其有效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必须认真遵守。
政府相关权限: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只要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行政许可相关:
1)行政许可设立的主体只能是:
法律(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包括国务院部门,以及省会市,较大市都不能设立。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以规章的方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设立的主体就比较宽:
包括了以上主体,还包括国务院部门,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大的市。
2)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中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由承办业务机构报本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于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行政许可中对材料的当场审查没有工作人员人数的要求,只有在依法需要核查时候才应当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相关: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
第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普通行政机关可以当场收缴罚款50元。
4)《行政处罚法》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成能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而行政处罚无效的情形是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
5)《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措施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9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10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9条第1项、第4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2项、第3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相关:
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1条规定,本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2)非诉讼强制执行的审查(30日)由法院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而非执行庭;而其他强制执行中对当事人异议的审查(15日)是由执行庭。
行政听证相关:
1)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2)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三种情形: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C较大数额的罚款。
但如果当事人对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
此外假如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除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以外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该组织听证。
3)行政许可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行政征收相关: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
(1)税收征收;
(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行政规费征收;(6)其他法定征收。
信息公开相关:
1)根据我国法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2)申请公开信息涉及税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方面关于个人的信息,必须提供书名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
行政受理相关:
1)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是一种积极的行政行为,并非是行政机关不作为。
2)《出入境管理法》第15条规定: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3)行政前置的情况:
A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行政前置的适用条件:
行政主体为行政机关;行为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行为内容为确认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行为后果是侵犯了当事人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
B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
纳税争议(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才适用行政复议前置规定,对纳税机关作出的与纳税有关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适用复议前置。
C海关的征税行为不服
D《国家安全法》的拘留行为不服(其他行政拘留行为可以直接起诉,不用行政复议前置)
E社保缴纳中的单位个人对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
行政复议相关:
1)《行政复议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来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2)根据行政机关“谁决策、谁负责”的行政执法理念确定被申请人认定原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根据该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下级机关作出某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须经上级机关批准,则当事人不服该经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批准的上级机关。
相应的,该行政复议申请应向作出批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
即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被告应该是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3)行政违法事实的确认可以向行政机关上一级行政复议,在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相关:
1)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在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中,不可以对行政机关采取查封。
3)行政诉讼中只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规章只是参照。
4)《行诉解释》中行政诉讼中代表人为1-5人,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55条规定,诉讼代表人为2-5人,每个代表可以委托1-2人为诉讼代理人。
5)确认违法或无效的情形为:
A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C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其中前4种情形应该判决确认违法,而第5中情形应该判决无效。
6)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A已告知诉讼权的:
知道具体行政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B未告知诉讼权的:
知道诉讼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2年内;
C不知行为内容的:
(应)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20年内,其他5年内;
D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无期限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后,属紧急情况的立即可诉;
E人身自由受限的:
人身受限时间不计;
F经过复议的: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作为第三人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8)只有在复议机关作出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时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才有权管辖,否则即使是复议机关不作为,管辖仍由原法院管辖。
9)《行政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0)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1)《行诉解释》第45条“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
民事诉讼中,原告无论是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都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旦超过举证期限,则法院不再允许原告变更或者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12)行政机关在诉讼中更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两种方式:
(1)被诉行政机关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结果
A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B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C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2)被诉行政机关并未直接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其行为或者采取的措施可以视为已改变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A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B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
13)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以下情形除外:
A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
B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1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6种判决方式:
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诉讼请求、确认。
15)《行政解释》第71条: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
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当事人人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16)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谓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主要是指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事实没有全部查清,证据不够充分或者遗漏了犯罪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未经调查核实等。
在上述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既可以自己查清事实,直接依法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上诉人和人民检察院对其判决、裁定仍可提出上诉或者抗诉。
17)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赔偿相关:
1)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2)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3)将第30条改为第35条,修改为:
“有本法第3条或者第17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6)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7)《国家赔偿法》第32条第1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这里的2年内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非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也就是说,2年内请求权人都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如果逾期(2个月内)不予处理、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额有异议,请求权人可以在递交赔偿请求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民法:
综合:
1)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确认之诉:
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
变更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四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物事物权的客体;行为时债权的客体;自理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利益时人身权的客体。
其中债权客体中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包括了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四类。
第四,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事实。
它包括两大类:
其一是人的行为,根据行为人的意志是否需要明确对外表示,可以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所谓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所谓非表意行为是指行为人主管上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其二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要件的客观事实,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