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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5064-2019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P55

备案号:

J69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5064—2007

代替DL/T5064—1996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

规划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ofresettlementplanningand

designingforhydroelectricproject

2007-07-20发布200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目次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总那么3

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5

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8

6社会经济调查13

7实物指标调查16

8移民安置总体规划21

9农村移民安置规划25

10城市集镇处理32

11专业项目处理36

12库底清理41

13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44

14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47

15实施组织设计60

16水库水域开发利用62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编制要求63

附录B〔规范性附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69

条文说明77

第二章、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组织对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进行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064—1996《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于1996年颁布实施。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需要,组织对DL/T5064—1996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的。

与此同时,在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原那么、程序、内容和深度等的修订基础上,组织编制了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七项规范,进一步系统地规范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在编制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系列规范过程中,表达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法律法规,并考虑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需要,做到了与相关技术标准相衔接。

本标准与DL/T5064—1996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全面贯彻《移民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任务,提高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技术要求。

较原规范增加了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规划大纲〕、移民后期扶持措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设计、实施组织设计等内容,并将有关设计深度和组织程序的内容分解于各章进行具体规定。

——本标准共16章和2个附录。

比DL/T5064—1996的11章增加了5章,分别是社会经济调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市集镇处理、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实施组织设计。

取消了DL/T5064—1996中的防护工程规划设计和附那么章节,相应内容纳入有关章节中。

——按照《移民条例》关于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将规划设计中原招标设计、施工详图阶段调整为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对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移民安置实施等阶段的主要内容和规划设计深度进行了调整。

——按照《移民条例》和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水库淹没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界定的技术要求。

——补充了影响区、扩迁人口相应补偿实物指标和特殊项目的补偿实物指标调查技术规定,按照《移民条例》要求,对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提出了比较具体的成果确认和组织程序方面的要求。

——为执行《移民条例》有关移民安置规划程序的规定,增加了移民安置总体规划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制要求,规定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必须完成征地范围实物指标调查、公示和明确移民安置去向以及落实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等,做好与《移民条例》规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批程序相一致。

增加了两个规范性附录。

即附录A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要求和附录B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目录。

——为统一规范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和城镇集镇迁建规划等内容,更加详细地规定了农村移民安置规划中涉及的移民人口计算、环境容量分析、规划目标及安置标准拟定、移民安置方案确定、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搬迁安置规划设计和生活水平预测,以及城镇集镇迁建新址选择、总体规划、迁建规划设计等的技术要求。

——根据《移民条例》,移民安置规划作为移民安置实施的基本依据的规定,加深了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处理、专业项目处理的规划设计深度。

如:

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要求以安置点为单元落实生产安置资源,以户为单元落实搬迁方案;各移民安置工程项目要求达到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等同其他行业的初步设计〕的设计深度,并对有关设计内容和采用的技术标准给予了补充明确。

——规范增加了企业处理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

要求对需要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有生产能力或办事能力的原那么,拟定迁建补偿方案。

没有条件迁建的企业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允许迁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补偿评估,提出合理补偿方案。

——按照《移民条例》和近年来国家有关移民的补偿法规、政策和《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对项目划分和费用构成以及补偿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水电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一军、蔡频、李红远、郭万侦、王奎、王祝安、龚和平、李湘峰、钟广宇、刘焕永、朱兆才、辛乾龙、仇庆松、何学铭。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第三章、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原那么、程序、内容和深度。

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移民安置实施等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第四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188村镇规划标准

GB50201防洪标准

第五章、

3总那么

3.0.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是水电工程项目设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提出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依据。

水电工程项目申请和建设中,项目法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设计单位应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组织做好有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

3.0.2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本着《移民条例》规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的原那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促进工程顺利建设为目标,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提出规划设计成果。

3.0.3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是:

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调查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研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参与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提出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进行农村移民安置、城市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规划设计,提出水库水域开发利用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

3.0.4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照《移民条例》的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作为申报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依照《移民条例》规定程序,按本标准的规定重新编制后报批。

3.0.5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应执行本标准和相应配套的DL/T5376—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DL/T5377—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DL/T5378—2007《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9—2007《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DL/T5380—2007《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集镇城市迁建规划设计规范》、DL/T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DL/T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等七项标准。

本标准及配套标准没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第六章、

4各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1节、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4.1.1初步拟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4.1.2初步调查分析主要实物指标。

4.1.3研究提出对枢纽工程初选方案具有制约性的对象及其控制高程、范围和数量。

4.1.4初步研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

4.1.5初步分析移民数量和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移民安置的条件,研究提出移民安置的去向,初拟移民安置方案。

4.1.6提出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处理初步方案。

4.1.7初步分析预测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问题,初拟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对策和措施。

4.1.8估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

4.1.9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报告。

4.1.10由县级人民政府对推荐的移民安置初步方案提出认可文件。

第2节、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4.2.1分析预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及对地区社会经济的影响,从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角度对工程设计方案比选提出推荐意见。

4.2.2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4.2.3查明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实物指标,提出实物指标调查报告。

4.2.4拟定移民安置目标、标准,确定移民安置任务,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提出主要影响对象的处理方式,进行移民生活水平评价预测,编制移民安置总体规划报告,并在此基础上,按附录A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

4.2.5确定农村移民安置方案,选择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开展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设计,明确移民后期扶持措施,提出相应项目的设计文件。

4.2.6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建设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或处理规划,提出城市集镇迁建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4.2.7确定各专业项目处理方案,进行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4.2.8确定库底清理的范围、对象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设计文件。

4.2.9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4.2.10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提出实施组织设计文件。

4.2.11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

4.2.12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

4.2.13按附录B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4.2.14履行实物指标公示和确认程序。

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提出确认文件。

第3节、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4.3.1提出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设计任务要求和进度计划,进行界桩布置设计。

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

4.3.2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

4.3.3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

4.3.4进行城市、集镇的基础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4.3.5进行专业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4.3.6进行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

4.3.7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进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处理移民安置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处理设计变更事宜〔包括农村移民安置方案调整、城市集镇规划设计方案调整、专业项目等移民工程设计方案改变〕,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

第七章、

5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

第1节、5.1一般规定

5.1.1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是指水电工程建设涉及的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

移民安置迁建、复建项目用地的范围执行国家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5.1.2水电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节约用地的原那么,结合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和施工组织设计,严格界定用地性质,合理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1.3应根据水库特征水位、水库回水、库岸稳定影响、风浪和船行波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移民安置方案等设计成果,确定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绘制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图。

第2节、5.2水库淹没影响区

5.2.1水库淹没影响区,应包括水库淹没区和因水库蓄水而引起的水库影响区。

5.2.2水库淹没区包括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区域和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受水库洪水回水、风浪和船行波、冰塞壅水等临时受淹没的区域。

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按照正常蓄水位高程,以坝轴线为起始断面,水平延伸至与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应考虑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计算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分析回水终止末端,综合确定。

冰塞壅水区域,应按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壅水水面线分析确定。

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应在坝前回水不显著地段,考虑正常蓄水位以上库岸受风浪和船行波爬高影响分析确定。

水库淹没区按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下的淹没区域、水库洪水回水区域、冰塞壅水区域以及风浪和船行波影响区域〔含安全超高区域〕的外包范围确定。

5.2.3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淹没对象的重要性和耐淹程度,结合河道洪水特性和水库调节运用方式,在安全、经济和考虑其原有防洪标准的原那么下分析选择。

耕地、园地、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一般工矿区淹没对象应按表5.2.3所列设计洪水重现期的上限标准选取,选取其他标准时,应进行分析论证。

铁路、公路、电力、电信、水利设施、文物古迹等淹没对象,其设计洪水标准按照GB50201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确定。

假设GB50201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无规定的,应根据其服务对象的重要性研究确定设计洪水标准。

表5.2.3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表

淹没对象

洪水标准〔频率〕

重现期

耕地、园地

50~20

2~5

林地、牧草地、未利用土地

正常蓄水位

农村居民点、一般城镇和一般工矿区

10~5

10~20

中等城市、中等工矿区

5~2

20~50

重要城市、重要工矿区

2~1

50~100

5.2.4水库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根据河流输沙量的大小、本流域水利水电工程综合开发情况、本水库运行方式,按照设计坝前起调水位和入库流量,自坝前断面起,向上游逐断面计算回水水位,据此形成沿程水面线。

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应以坝址以上同一频率的分期洪水回水位组成外包线的沿程回水高程确定。

对于较大的或有重要淹没对象的水库支流,也应进行洪水回水计算。

泥沙淤积影响年限在10年~30年之间取值。

对分期蓄水的工程,应根据需要计算分期蓄水的洪水回水水面线。

5.2.5水库洪水回水末端的设计终点位置,以设计洪水回水水面线与同频率天然水面线差值等于0.3m的计算断面为水库回水末端断面,按该断面水库洪水回水位水平延伸至天然河道多年平均流量水面线相交处。

5.2.6冰塞壅水水面线,应按冰花大量出现时的水库平均水位和平均入库流量及通过的冰花量,分别考虑河段封河期、开河期的水情,计算壅水曲线。

5.2.7风浪、船行波影响,按有关专业规范计算确定。

5.2.8对回水影响不显著的坝前段,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在正常蓄水位的基础上,分析库周耕地和居民点淹没影响程度,根据风浪、船行波影响计算取值,分别按不低于0.5m、1.0m合理确定安全超高值。

5.2.9水库淹没影响区通过垫高措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应作为临时用地处理。

5.2.10水库影响区按其危害性及影响对象的重要性划分为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

列为影响处理区的,应对影响对象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列为影响待观区的,应在水库运行期进行观测、巡视,并根据其影响情况进行处理。

5.2.11水库影响区应通过地质勘察,结合地面实物影响程度,分人口、土地和其他影响对象等类别,分类划定影响处理区和影响待观区。

5.2.12库岸滑坡、坍岸、浸没等影响区域,应按正常蓄水位和库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考虑水库蓄水过程和运行的水位变化,分析预测正常蓄水位以上滑坡、坍岸、浸没的影响界线,进行确定。

5.2.13其他影响区域,包括因水库蓄水致使岩溶发育地区库周岩溶洼地出现库水倒灌、滞洪而造成影响的区域;因减水造成的影响区域;水库蓄水后,失去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必须采取处理措施的库周及孤岛等区域,应按不同的影响成因,预测影响损失,分析研究确定。

第3节、5.3枢纽工程建设区

5.3.1枢纽工程建设区包括枢纽工程建筑物及工程永久管理区、料场、渣场、作业场、施工企业、场内施工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区等占地区域。

临时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可以恢复原用途的,列为枢纽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区域。

工程建设永久征收的土地,以及虽属临时使用但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土地划列为枢纽工程建设永久用地区域。

5.3.2枢纽工程建设区范围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选定的施工总布置方案确定。

5.3.3水库淹没影响区与枢纽工程建设区的重叠部分应计入后者。

第4节、5.4建设征地移民界线

5.4.1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包括居民迁移线、土地征收线、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处理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回水、浸没、滑坡、坍岸、风浪、船行波、枢纽工程用地、枢纽工程施工等影响程度,以安全、经济,方便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为原那么分析划定。

5.4.2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应根据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的划分,统一分析确定。

在居民迁移线末端上游区域出现土地征收线高程高于居民迁移线时,高出部分纳入居民迁移范围。

第5节、5.5设计深度要求

5.5.1预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初步计算水库洪水回水,初步拟定水库淹没影响区和枢纽工程建设区,提出初步的建设征地处理范围。

5.5.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按本阶段确认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和回水计算成果、水库影响区预测成果、施工总布置图和移民安置方案,确定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

5.5.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进行建设征地移民界线永久界桩布置设计,必要时根据水库洪水复核成果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的变化情况,复核、调整建设征地移民界线和处理范围。

第八章、

6社会经济调查

第1节、6.1一般规定

6.1.1社会经济调查的内容包括资源、社会、经济和发展等,主要有国土、水、气候和生物资源,人口、民族、文化、教育、卫生、宗教等,地方财政收入、国民收入与人民生活收入水平,农副产品和地方建材价格,产业结构、资源利用,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政策、法规等。

6.1.2社会经济资料按取得的方式分为现有资料和典型调查资料。

现有资料包括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式出版的统计年鉴,规划、区划、调查等报告,统计年报、农业调查等资料。

典型调查资料包括为满足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需要而进行的针对性调查得到的相应资料。

6.1.3社会经济调查范围为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涉及地区。

第2节、6.2调查内容和方法

6.2.1资料内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包括县〔区、旗〕的统计年鉴,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生产统计年报和农村经济统计年报。

2资源性资料包括县〔区、旗〕、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土地、林业、牧业、渔业、矿业、水利电力等现状资料,包括人口普查、土地详查、林业资源调查、农业普查、后备资源调查等。

3发展规划、计划资料包括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和远景目标规划资料,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电力、交通、邮电、通讯、文教、卫生等发展计划、区划、规划等。

4政策性资料包括有关土地征用征收、移民搬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政策法规、规定等。

5物价资料包括农副产品、林产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工资等。

6基础设施状况资料包括供电、给排水、交通、文化、教育、卫生等。

7民族风情与生产生活习惯等资料。

8农业户家庭现状调查包括家庭户的家庭成员〔性别、出生年月、职业、受教育程度〕,承包土地面积、播种情况、产量、成本,劳务输出和收入,家畜、家禽的拥有量、出栏、收入、成本等情况,农副产品加工、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情况,家庭收入、支出,社会关系等,家庭财产、物资等。

9耕地和园地产量等。

10其他相关资料。

6.2.2调查方法

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收集6.2.1中1~7的近期资料。

对于6.2.1中8、9的资料,采用典型调查方法得到。

第3节、6.3组织程序

6.3.1收集的资料主要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

6.3.2典型调查以设计单位为主,在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项目法人的参与下共同进行。

第4节、6.4调查要求

6.4.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以县、乡和村民委员会为单位收集设计所需的近期相关资料。

6.4.2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全面收集6.2.1中1~7所列的近期资料;对农户的家庭现状要选择代表性的居民进行典型调查。

必要时在适合的季节对农作物〔水稻、小麦、玉米、土豆等〕产量和林果产品的产量进行实地典型调查。

6.4.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必要时,按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要求,收集相关资料。

第九章、

7实物指标调查

第1节、7.1一般规定

7.1.1实物指标是指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内的人口、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矿产资源、文物古迹、具有社会人文性和民族习俗性的建筑场所等的数量、质量、权属和其他属性等指标。

7.1.2实物指标分为农村、城市集镇、专业项目三部分归类调查。

1农村部分包括从事大农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为主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经营的农、林、牧、渔场,城市集镇驻地所辖的郊区农村,以及分散在城市集镇外的个体工商户和分散在农村的乡级〔含乡级〕以下行政事业单位。

2城市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驻地的城镇。

其范围以建成区范围为界。

建成区是指该城市集镇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集镇是指县级以下的建制镇,乡级人民政府驻地、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专业项目是指铁路、公路、水运、电力、电信、广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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