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800132 上传时间:2023-02-23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1.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docx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内地就业劳动争议法律规定

吴志明律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第八十条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8条第1款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5.《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第4条规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

业证。

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

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6.《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4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8.《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在办理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就业证》。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要求其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外国人之日起15日内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续用外国人或者与外国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续用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应当提供外籍职工的护照、签证、就业证、居住证、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说明外国人来华事由、就业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单独制作外籍职工名册,并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将外国人的就业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属于企业、技工学校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等单位的,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属于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聘请外籍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无特殊需要聘请外国人或者聘请外国人的岗位国内已有适当人选的;

聘请签证有效期短于拟聘用期限的外国人的;

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或者《邀请确认函》的;

聘请未获得就业证、无居住证件、居住证件失效或者与来华事由不符的外国人就业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外籍职工的护照和签证,对准予在华停留期限即将到期的外国人,督促其按期离境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办签证延期手续;对逾期居留的外国人,督促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视情况履行经济担保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遣返工作。

对拒不按期离境的外籍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终止聘用关系,并督促其离境。

第三十七条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申请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依法向有关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演员的护照、签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聘用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体育机构,以及邀请外国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体育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在外国人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入我国境内10日内,将护照、签证、来华事由等信息报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特别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8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产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19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1条第6项的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获准,擅自就业发生纠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港澳台人员在国内就业许可

填报时间:

XX-03-13责任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泸州(转载于:

写论文网:

香港人在大陆就业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项目编码:

劳动保障017

二、行政审批项目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行政审批办理类型:

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七、行政审批条件:

办理对象:

1、与泸州范围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内地就业,须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申请条件台、港、澳居民在泸州就业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至60周岁;2、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3、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明。

八、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拟聘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申办就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一份;2、用人单位被批准成立的有效证照;3、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4、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5、台、港、澳人员的劳动合同或派遣任职证明;6、台、港、澳人员所要从事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7、台、港、澳人员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旅行证件、健康状况证明、小二寸彩色半身免冠照2张。

九、申请表格: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十、行政审批程序、受理

承办: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

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审核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时限:

半个工作日、复审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进行复审,提出具体的复审意见。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拟写“许可决定书”文稿连同申请材料交局领导审定。

时限:

半个工作日、审定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决定书”文稿。

时限:

1个工作日制证及文书

承办:

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该项工作业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就业证”。

时限:

1工作日

、发证并告知:

承办:

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

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文书及就业证。

、立卷归档:

审批工作结束后,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十一、法定时限:

用人单位申办的为10个工作日,台港澳人员个人申办的为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有效期为用人单位的聘雇期限或派遣任职期限,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香港、澳门人员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在泸州就业。

十四、收费: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取工本费10元/证,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文件,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川价字非[1994]241号文件。

十五、年检、年审:

十六、监管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用人单位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而非法就业的;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用人单位或台港澳人员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的。

泸州市劳动保障局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申报表

项目编码:

劳动保障017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号:

制表日期:

申请单位/个人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项目名称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受理人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承诺领取时间流程承办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时限审批材料交接时间审批意见审批签名

受理分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按审批事项的要求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承办科室审核人。

对不予受理的,经市劳动保障局就业与失业保险科负责人以及局领导审定后,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1个工作日

审查市劳动局就业与失业科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由审核经办人员提出是否许可的审核意见。

个工作日

复审市就业与失业科负责人按负责人对申报的资料及科内工作人员意见进行审定个工作日审定及

制文劳劳动局领导、就业与失业科按照审批标准和条件要求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提出具体的审定意见,签发“许可决定书”文稿,就业与失业科按照规定和要求及市劳动保障局领导的审定签字,制作该项“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就业证”1个工作日发证并

告知市政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通通知申请人、送达该项行政许可文书及许可证照1个工作日

立案归档市就业与失业科审批工作结束后,就业与失业科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等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存收到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泸州就业申请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地区:

照片

出生日期:

年月日出生地点:

婚姻状况:

是否懂汉语:

文化程度:

专业/职业:

入境证件种类:

号码:

入境证件发证机关:

签发日期:

年月日有效期至:

年月日来泸就业原因:

来泸前原从事的职业和地点:

在泸住址:

联系电话:

个人简历:

用人单位全称:

类型: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拟就业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拟聘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工作:

台港澳人员意见:

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

年月日市劳动部门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年月日市劳动部门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适用劳动合同法吗?

时间:

XX-11-2217:

51作者:

陈庆广律师来源:

上海劳动法咨询网

B先生,美国籍,XX年10月被F公司美国总公司派到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职务为项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XX年10月止,为期3年。

XX年12月31日公司以全球经济危机,业务调整岗位消失为由,提前一个月向B先生送达了解雇通知书,并支付了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B先生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消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岗位消失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就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协商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履行协商的义务,自己能够胜任公司多项工作任务。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B先生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日前此案已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予以撤消并继续履行。

笔者在本案中代理B先生。

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约定是否有效,显然双方的约定是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标准的。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以外的其他事项,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第二十六条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的规定有两种解释的可能性,一种是适用全部劳动法规定,另一种解释是仅仅适用其中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从全文来看,后一种解释更合理。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劳动部的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是冲突的,因为劳动法适用范围包括了外国人,在没有授权劳动部对外国人就业做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劳动部的规定与劳动法冲突的部分是无效的。

但由于法治水平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大家对对此没有太多质疑。

上海市劳动局(沪劳外发[1998]25号)《关于贯彻的若干意见》十六、用人单位与获准聘雇的外国人之间有关聘雇期限、岗位、报酬、保险、工作时间、解除聘雇关系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劳动合同约定。

该意见非常明确的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作出了规定。

从效力等级来说,上海市劳动局意见低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法并没有对此予以规范。

从内容上来看,有些是对规定的补充,有些是与规定向冲突的,比如工作时间、保险。

同样道理,实践中大家对此没有太多予以质疑。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关发[XX]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26、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这一规定再次明确了外国人劳动权利义务应当自行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B先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应当由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即双方从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来看,似乎除了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关于“因工作岗位消失等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就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协商一致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有效的,或者说实践中大家对这样的约定的效力没有太多质疑。

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

B先生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前述劳动部和上海市三个规章规定仅仅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而且往往劳动合同也很少会对违约解除的后果作出约定。

实践中流行的观点是外国人不适用恢复劳动关系。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恢复劳动关系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外国劳动者,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本案F公司是中国法人,当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F公司与B先生签定有劳动合同,双方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B先生按照中国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提供劳动获得报酬,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因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不同而受歧视。

虽然B先生是美国人,应当同样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

XX年7月16日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仲裁期间的全部工资和补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