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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服务合同

 

签署于2010年12月28日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

 

 

德蒙南京(化工)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

 

 

条款页码

污水处理服务合同

 

本污水处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双方于2010年12月28日签署。

德蒙化工(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公地为:

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路号,邮编:

210047(以下简称“甲方”);与

 

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注册办公地为:

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罐区南路101号,邮编:

210047(以下简称“乙方”)。

在本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统称为“双方”,甲方或乙方单称“一方”。

鉴于,甲方希望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将其工厂排放的污水输送给乙方处理,并且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双方在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1定义

1.1“关联方”指就一方而言,该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方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或与该方一样被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50%或以上股权的法律实体。

前述法律实体系指任何个人、公司、合伙或合作企业、企业、团体、合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法人。

1.2“操作规范”指双方在服务起始日前的三十(30)日共同订立的书面操作规范,该操作规范经双方书面同意后不时做出修订。

1.3“计费期”指每一个日历月;第一个计费期应自服务起始日起,至服务起始日发生的那个日历月的最后一天止,最后一个计费期应自合同有效期内最后一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起,至合同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止。

1.4“法律变更”指由于任何法定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在本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任一下列事件:

(1)现存法律的变更或废止;

(2)新法律的颁布或制定;或(3)非乙方的原因(乙方的任何行为、疏忽或其他违约)导致适用于有关污水处理设施的任何法定批准条件的撤销、未更新或变更。

1.5“保密信息”应按照本合同第13.2条所指含义理解。

1.6“合同年度”指每个日历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期间。

1.7“违约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商业长期贷款的年基准利率基础上加百分之三(3%)。

1.8“排水”指乙方排出的经过处理的水。

1.9“排放标准”指有权机关颁布的排水技术参数。

1.10“超排费用”指下列任何一种费用

(1)“超量费用”指附件D第一部分所指的含义;

(2)“超标费用”指指附件D第二部分所指的含义。

1.11“固定费用”指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支付的第5.1条中列明的固定费用,而不考虑每一计费期内实际流入乙方设施的污水量。

1.12“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2条所指含义理解。

1.13“良好的行业实践”指基于一定程度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力而做出的行为,且此种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力是人们对一个有技能和有经验的,依照一切适用法律行事的,且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和条件下从事相同事业的订约者或运行者所合理和通常预期的。

1.14“进水”指甲方在连接点排出的污水。

1.15“连接管道”指由乙方安装的,从连接点至乙方设施的管道,如附件A中所示。

1.16“连接点”指如附件A中所示,位于乙方界外一米处的污水管道上的点。

1.17“法律”指中国有权机关制定、公布、颁布或修改的适用于本合同双方,污水处理设施或甲方工厂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或将来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1.18“有权机关”指对甲方或乙方、乙方的设施或甲方的工厂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代表机构、授权组织、部门、监督机构、部委、法人、政府委托机构等。

1.19“计量表”指由甲方安装的用来计量污水流量的计量仪表。

1.20“不合格污水”指甲方排放不符合附件B技术参数中列出的一项或多项指标的污水。

为本合同之目的,任何对乙方设施的正常运行具有负面影响的,含有达到一定数量的任何额外化学成分的污水也将被视为不合格污水。

1.21“正常流量”具有附件B中“正常流量”标题下的污水量的含义。

1.22“甲方工厂”指甲方位于南京化学工业园小营河路169号的生产厂,如附件A所示。

1.23“乙方设施”指

(1)现有的可生物降解污水的集中式收集、接受和处理设施,该设施能够接受COD高达1000mg/L的可生物降解污水,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南京化学工业园罐区南路101号。

1.24“采样点”应具有第2.4.5.2款中所规定的定义。

1.25“服务起始日”指2011年1月1日。

1.26“技术参数”是指在附件B中列出的污水技术参数。

1.27“合同有效期”指依据本合同第11.1条规定所解释的期限。

1.28“甲方终止费用或乙方终止费用”指附件E中列明适用于甲方或乙方的补偿金额。

1.29“可变费用”指第5.2条所述,并由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给乙方的由于处理污水而发生的运行费用。

1.30“污水”指由甲方排放给乙方处理的,符合附件B中的技术参数的,产生于工业流程、生产、清洁、罐区和生产工地以及人类消耗、使用或其它活动的工业污水、雨水和/或生活污水。

1.31“故意不当行为”是指就本合同任何一方而言,任何故意,或有目的并有意识的,或不计后果的无视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行为。

1.32“化工园污水总管”是指由南京化学工业园管委会建设及运营的污水总管。

2.服务范围

2.1服务范围包括:

2.1.1自服务起始日起至服务期限届满时,乙方应依据

(1)附件B规定的流量和技术参数要求;及

(2)本协议条款,接收并在乙方设施处理甲方排放的污水;相应的,甲方应依据

(1)附件C所列公式;及

(2)本协议条款,就上述乙方服务支付服务费用。

2.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乙方因为有权机关颁布新的排放标准而被要求在第2.1款所述服务之外为甲方提供任何额外的处理服务的,若

(1)该额外处理服务是在技术上或法律上需要的;并且

(2)双方就额外费用的金额及其支付条件达成一致的,甲方同意支付有关的费用。

双方应在乙方要求就该等事宜进行协商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的三十(30)日内本着善意协商最佳及最经济的技术解决方案及其费用。

在此协商期间,如果乙方的排水将可能违反有权机关颁布的新的排放标准的,乙方有权不接收甲方的污水。

2.3技术参数

2.3.1受限于本条第2.3.2款约定,自服务起始日起,甲方排放的污水应符合附件B所列的全部技术参数要求(“合格污水”)。

乙方有义务接收并处理甲方排放的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污水。

为避免疑义,除本协议,特别是第2.3.2款另有约定外,如果污水是不合格污水,乙方有权拒绝接收污水,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2.3.2不合格污水

2.3.2.1如果甲方排放不合格污水的,适用本条第2.3.2款约定。

2.3.2.2如果根据乙方自我评估和判断,不合格污水或者处理该不合格污水将会造成重大事故的危险的,包括造成超标排放或者造成乙方设施故障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不合格污水。

2.3.2.3如果甲方知道甲方工厂产生不合格污水的,甲方应不过分迟延地通知乙方。

双方应友好协商双方均同意的方法,若乙方接受不合格污水,甲方应执行本协议附件D的约定支付相关超排费用给乙方。

2.3.2.4如果甲方在不知晓地情况下向乙方设施排放了不合格污水的,在被乙方发现后,甲方应立即停止排放不合格污水。

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开始根据本条第2.3.2.2款和第2.3.2.3款约定的程序执行。

2.4流量计量和采样

2.4.1甲方排放给乙方处理的污水的流量应由甲方和乙方通过安装于附件A中所示范围内的计量表共同进行计量。

计量表由甲方安装并归甲方所有。

甲方应允许乙方自由到计量点读取计量表数据。

计量表应由双方每年至少联合校对一次,或者根据供应提供的计量表参数进行联合校对。

计量表的校准依据根据国家或行业标准,择高执行。

计量表应精确至被计量范围的2%以内(“允许误差范围”)。

甲方应根据操作规范以及供应商的建议维护计量表。

该计量表应能够提供瞬时流量和累积流量计量,能够将计量数据安装/传输至电脑进行储存,并且能够依据本协议约定维护。

计量表经校准后应在双方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加封,并且在下一次校准之前或得到每一方同意之前任何一方或者任何第三方不得接触该计量表。

若乙方希望进行远程监控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连接点。

2.4.2不适用

2.4.3每月的计量表读数应在服务起始日后的日历月中每个日历月的前三(3)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书面同意的时间间隔由乙方进行记录。

2.4.4任何一方经事先合理通知有权检查甲方维护的计量表。

2.4.5采样

2.4.5.1与通过计量表读取流量相比较,如果甲方应付的可变费用基于人工采样检测结果进行计算,如COD,或其他参数,那么就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采集甲方污水的样本进行检测。

2.4.5.2污水采样点(“采样点”)设于附件A所示的位置。

2.4.5.3样本应当

(1)在有双方代表参加或见证的情况下;或者

(2)若经乙方适当通知后甲方因任何原因不参加或拒绝参加或缺席采样的,在没有甲方代表未参加或见证的情况下,由乙方在采样点进行采集。

2.4.5.4样本至少每天采集一次。

样本采集频率及采集见证程序应本着善意进行商议并在操作规范中进行规定。

2.4.5.5每次采集的样本应分成三份摇匀的等量样本,其中两份样本供各方各自进行检测,另一份作为备份(“备份样本”)。

如果甲方未能参加或见证样本采集的,乙方将代甲方保留甲方的样本(“保留样本”)三(3)天。

为避免疑义,甲方应在该三天期间内向乙方取回该保留样本,否则该保留样本视为已被甲方抛弃,同时乙方有权任意处置该保留样本,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4.5.6乙方应在样本采集后的二

(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检测结果报告。

如果

(1)甲方同意或接受该检测结果的;

(2)甲方在通知后的一

(1)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或者(3)保留样本已根据第2.4.5.5款约定的方式被视为抛弃的,乙方的检测结果则被认定为被接受的污水检测结果(“被接受的结果”)。

2.4.5.7如果乙方的检测结果不被甲方接受的,甲方可以在乙方有关其检测结果的通知后的二

(2)个工作日内对甲方的那份样本进行检测,除非发生第2.4.5.6-(3)项约定的情形。

2.4.5.8在第2.4.5.7款约定的情形下,比较双方的检测结果,如果检测结果的差异在操作规范规定的某个具体的参数的分析精确度的范围内的,最终的检测结果应根据双方的检测结果的平均值确定,并且应被认定为被接受的结果。

2.4.5.9在第2.4.5.7款约定的情形下,比较双方的检测结果,如果检测结果的差异在操作规范规定的某个具体的参数的分析精确度的范围外的,那么乙方应在向甲方发出对备份样本进行检测的通知后的二

(2)个工作日内在甲方在场的情况下对备份样本进行检测,对备份样本进行的该检测结果将被认定为被接受的结果。

乙方应通知甲方拟进行的备份样本的检测并且甲方应在进行该检测时到场。

2.4.5.10为避免疑义,双方同意被接受的结果应基于在采样前二十四(24)小时内累积的污水。

2.5污水来自甲方工厂,并且通过化工园的污水总管道和乙方的连接管道从甲方工厂输送至乙方设施,甲方负责获取化工园污水总管的使用权,并且负责支付管输费用。

甲方在任何时候都应当确保污水符合附件B所列的技术参数要求。

如果甲方工厂的运行状态出现可能影响污水技术参数的任何未预料的重大变化,甲方应不过分迟延地通过电话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乙方,并在向乙方排放该污水之前取得乙方同意接受该污水的确认,同时,执照第2.3.2.1款至第2.3.2.3款所述程序执行。

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甲方应根据第9条约定承担损害赔偿。

2.6甲方应在向乙方排放污水之前

(1)至少在排放之前六(6)小时通知乙方;并且

(2)甲方应自费对污水样本进行检测以确保污水的成分符合技术参数的要求。

2.7甲方应本着善意向乙方披露所有相关的实质信息(限于与污水处理有关的),包括与甲方工厂有关的变更(对此甲方知道会被合理地预料到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能力产生影响。

若甲方故意隐瞒与达成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者采取其他违反善意原则的行动的,并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污水的权利及风险

3.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污水的权利和风险在污水到达连接点之前应当由甲方承担,污水在通过连接点之后,所有的权利和风险转移到乙方。

 

4.连接管道的所有权和日常管理

4.1所有的连接管道都由乙方安装、拥有及维护,乙方应负责对连接管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5.费用、付款和支付方式

5.1固定费用

5.1.1甲方将支付乙方每个计费期的固定费用。

每个计费期的固定费用将根据本合同期内的正常流量并依据附件C计算和确定,同时:

(a)如果第一个计费期不是一个完整的月份,则该笔固定费用应当按照该计费期内的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b)如果最后一个计费期间不是一个完整的月份,则该笔固定费用应当按照该计费期内的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5.1.2有关固定费用的年度调整将按照(a)合同附件C的调整公式和(b)第5.1.1条予以确定。

5.1.3除第12.3条的规定之外,每一个计费期间内的固定费用由甲方按约定支付给乙方,而不考虑实际流入乙方设施的污水量。

5.2可变费用

5.2.1每一个计费期间内,甲方应当根据计量表统计的污水总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支付该计费期的可变费用。

5.2.2可变费用的调整将按照合同附件C的调整公式进行调整。

5.3账单与付款

5.3.1在每一计费期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交一份付款单,说明在在该计费期间甲方应当支付的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的详细情况。

如甲方对付款单的内容有任何疑问,甲方必须在收到付款单的三(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否则甲方将被视为同意付款单内的所有详细数目。

之后,乙方将向甲方提交一份增值税发票,而甲方必须在该计费期增值税发票开出后的十五(15)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数目以现金支付、银行转帐支票或电汇方式全部支付至乙方的指定帐号。

5.3.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5.3.1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付款单应当附有经甲方合理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

5.4增值税

5.4.1增值税或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为课税标准征收的、导致纯粹中性效果的类似增值税税收(可以从产品销售中扣除),没有包括在固定费用或可变费用内。

每月或每个计费期的付款单和增值税发票将包含增值税或类似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5.5法律变更

5.5.1除非本合同第2.2条进行了其它或更详细的规定,如果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乙方依据合同处理污水的费用增加,或者要求乙方投资更新污水处理设施,用以帮助乙方继续按照合同约定接受和处理污水,乙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法律变更事由,并将其决定进行额外的污水处理服务以及更新乙方设施的意图书面通知甲方。

双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日内就该等事宜本着善意进行协商并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以反映此种变更对乙方成本的影响。

但任何一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或拖延签署相关协议。

若在该等期限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将该纠纷按本合同第16.3条约定提交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5.5.2合同双方应当就上述支出(包括固定费用与可变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协商并尽早达成协议。

甲方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该等支出中甲方分摊部分并另加每月运营费用,或通过调整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在一段期间内支付。

为避免疑义,当甲方选择在一段期间内支付该等支出的,甲方还应当支付乙方由此所产生的融资费用。

5.5.3一旦发生法律变更的情况,在与对方协商后,合同各方应当采纳并实施最适合的方法或提议。

5.5.4为避免疑义,合同双方同意第5.5条规定的法律变更事项不得使本合同终止、解除或阻止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6其他款项支付

5.6.1除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之外的应向任何一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一方应当在收到收款一方提交的明细发票后三十(30)日内向收款一方付款。

发票应当就该笔付款作出合理说明。

5.7怠于付款

5.7.1如果一方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除应当继续支付其到期未付之款项外,还应以违约利率支付自该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起至该款项完全支付之日期间该延迟付款的违约利息。

所有此类利息按日累积并按一年365天进行计算。

5.7.2如果甲方无合理理由延迟向乙方付款达到三十(30)天,则乙方有权拒绝接收和/或处理甲方的污水,前提是上述期满后乙方应提前十(10)天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不得中断接收污水。

5.8争议数额

5.8.1如果合同一方出于善意、合理的理由向另一方就应付帐单数额提出争议,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第16.2条的规定积极地解决纠纷。

如果合同双方在付款到期之日对全部或者部分费用还存在着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数额”),该争议数额的债务人可以先不付款。

如果争议数额只是应付款项的一部分,则减去争议数额后的金额必须在应付之日全额支付。

5.8.2争议解决后,除合同双方同意或仲裁裁决合同一方向合同另一方支付的全部或者部分争议数额外,则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支付利息:

(1)如果争议按照第16.2条的规定,在三十(30)天内得以解决,则可以不支付争议数额的利息;

(2)如果争议没有在上述三十(30)天的期间内得以解决,那么自该争议数额到期之日起收取相当于违约利率的利息。

5.8.3除非在本合同第5.8.1条中有明确规定,双方有关帐单金额争议均不减轻任何一方遵守本合同其他约定的义务。

6.声明和保证

6.1乙方的声明、保证和约定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和约定如下:

(a)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从事其业务、拥有其财产、签署并交付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的所有必需的权力和授权。

(b)乙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已经所有必需的行为正式授权,没有、也不会:

(i)要求乙方董事会或股东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已经获得的除外,

(ii)违反乙方章程或其它设立文件、乙方为其一方或乙方或其财产可能受其约束的任何契约、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目前有效并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判决、禁止令、法令、决定或裁决。

(c)本合同是乙方的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d)就乙方所知,在任何法院、政府部门或仲裁机构,不存在影响乙方的未决或威胁进行的诉讼或程序,如果其做出不利决定,可合理预计将对乙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或对乙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签署日有效的)本合同下的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声称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乙方有义务获得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法律批准或授权,乙方也将在合适的时间获得因设施融资而需要的所有法律批准或授权。

6.2甲方的声明、保证和约定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和约定如下:

(a)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从事其业务、拥有其财产、签署并交付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的所有必需的权力和授权。

(b)甲方签署、交付及履行本合同已经所有必需的行为正式授权,没有、也不会:

(i)要求甲方董事会或股东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已经获得的除外。

(ii)违反甲方章程或其它设立文件、甲方为其一方或甲方或其财产可能受其约束的任何契约、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或目前有效并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判决、禁止令、法令、决定或裁决。

(c)本合同是甲方的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

(d)就甲方所知,在任何法院、政府部门或仲裁机构,不存在影响甲方的未决或威胁进行的诉讼或程序,如果其做出不利决定,可合理预计将对甲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或对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签署日有效的)本合同下的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声称影响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e)甲方有义务获得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法律批准或授权,甲方也将在合适的时间获得因设施融资而需要的所有法律批准或授权。

 

7.独立缔约方

7.1双方均是独立缔约方。

本协议不得解释为在双方之间建立合营、合资或合伙关系,或向任何一方施加任何合伙义务或责任。

任何一方均无权利、权力或授权为、代表另一方、或作为另一方的代理或代表签署任何协议或承诺,或以其它方式约束另一方。

本合同条款也不得用做解释为指派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或其分包商、雇员作为另一方的分包商、雇员、代表、合资伙伴或合伙人。

 

8.赔偿责任

8.1对于甲方及甲方的工厂,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对由于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所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乙方应免于受到任何此类责任的损害,不论此种损失或损害是如何引起的,即使是由于乙方的疏忽大意或未履行义务,但若是乙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或导致的除外。

为避免疑义,若由于乙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责任,甲方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

8.2对于乙方设施,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对由于对本合同的履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所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应免于受到任何此类责任的损害,不论此种损失或损害是如何引起的,即使是由于甲方的疏忽大意或未履行义务,但若是甲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或导致的除外。

为避免疑义,若由于甲方的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责任,乙方要求可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

8.3甲方的任何员工(或员工家属)或甲方的任何关联方,代理方及承包商就与本协议有关的

或由于对本协议的履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所至的人身伤害,工伤,死亡或对其所持有的个人财产的损害,而对乙方所提起的任何主张,要求,诉讼或法院行为,甲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任何实体或个人是否是疏忽大意。

8.4乙方的任何员工(或员工家属)或乙方的任何关联方,代理方及承包商就与本协议有关的或由于对本协议的履行,不履行或错误履行所至的人身伤害,工伤,死亡或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的损害,而对甲方所提起的任何主张,要求,诉讼或法院行为,乙方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不论任何实体或个人是否是疏忽大意。

 

9.损害赔偿

9.1根据2.3.2.3的规定,由甲方支付的超排费用应按照附件D的规定计算。

9.2如果乙方拒绝接收甲方的不合格污水,甲方应自行处理污水或把污水输送到其他有能力处理的设施/地方进行处理,并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之相关的全部费用及因此遭受或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

9.3如果甲方有意或无意向乙方设施排放不合格污水时,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行为若对乙方向其他客户或适用的有权机关履行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甲方除应支付乙方2.3.2条及9.1条规定的费用之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其它直接费用或其它支出,甲方支付最大赔偿费用额度为人民币500,000元。

9.4当发生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接收甲方输送过来的污水事故时,同时该事故不属于合同第2.3.2条款和附件B中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的不合格污水、或因不可抗力引起、或由甲方自己或其工厂引起的,则采用如下约定:

(1)乙方应尽合理努力将污水从甲方的工厂运出,直到乙方恢复接收污水的能力,而甲方应当同意让乙方的运输车辆进入甲方工厂并帮助将污水泵入运输车辆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果乙方不能运输污水,当污水没有全部从甲方的工程运出时,乙方还应当根据附件D的规定向甲方支付相应期间的违约金,但是在任一合同年度中,乙方依据本条所产生的全部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每年与正常水量对应的固定费用的百分之十(10%)。

在事故期间,甲方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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