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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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

【篇一:

第五章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法

名词解释:

1、合同:

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格式条款:

是指当事人(特别是一些垄断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5、要约:

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既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6、承诺:

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

7、附期限的合同:

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条件的合同。

8、附条件的合同:

是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的合同。

9、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经权利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10、无效合同:

是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1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后,应存在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

12、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未依约定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13、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14、顺序(先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未依约定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15、合同的保全:

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以确保无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允许合同债权人行使某些权利的法律制度。

16、代位权:

债务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17、撤销权:

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18、担保:

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债务履行,债权实现而采

取的法律措施。

19、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保证人按约定履

行债务或正承担责任的希望。

20、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债券的担保。

21、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

留置的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2、动产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即将该动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

23、权利质押:

是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

可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作为出质的质押形式。

24、定金:

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给付对方一

定金额或其他替代物。

25、合同的变更: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

同内容所作的修改。

26、合同债权转让:

是指合同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

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27、债务的转让:

是指合同中的债务人将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的行为。

28、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当事人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

第三人的行为。

29、合同的终止:

是指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

30、合同的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

示,使基于合同所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

31、抵消:

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来充当债务的清

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32、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

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33、免除:

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简称,使债权人抛弃债权或部分抛弃债权,

从而终止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面法律行为。

34、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终止。

35、违约责任:

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

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6、责任竟合:

又称权力竟合,是指从权利人的角度来看,因不法行为人的

行为的多样性,使其具有因多种性质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多重请求权。

37、违约行为:

是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又叫不履行合同债务。

38、合同解释:

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根据一定原则和方法确

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而做出的分析和说明。

39、买卖合同:

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收买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

合同。

简答题:

1、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合同自愿原则、公

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2、合同的形式:

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其他形式(推定、鉴定、公证)

3、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要约内容具体确定;

(2)要

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承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

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5、格式条款的特征有哪些?

(1)合同要约的广泛性、细节性、持久性;

(2)

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4)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5)合同一方在经济方面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先设定的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磋商的可能性。

6、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

(2)订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3)合同必须合法;

(4)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合同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因该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因此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8、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哪几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

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10、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1)全面履行的原则(适当履行);

(2)

诚实信用的原则。

11、对合同中欠缺的或不明确的条款如何处理?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与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又履行义务方承担。

12、担保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合同担保具有法律性。

(2)合同担保具

有补充性。

(3)合同担保具有保障债权的实现性。

13、合同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对

14、代位权的发生和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

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经危及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履行。

15、合同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互相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6、合同解除的种类?

法定解除,协议解除。

17、合同的法定解除有哪些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8、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采取恢复原状或其他补救措施。

因合同解除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具有免责条件的,受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9、抵消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当

事人给付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双方债务均均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合同的性质不能抵销或者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抵销。

20、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提存的条件?

(1)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

(2)存在提

存的法定原因,存在提存的标的物;(3)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

22、免除的构成要件?

(1)免除的意思只能向债务人作出,如果向第三人

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并不消灭。

(2)免除作为法律行为,使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定。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24、违约行为的类型?

(1)履行不能;

(2)延迟履行;(3)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5)受领迟延。

2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3)约

定违约金,(4)定金。

26、免责事由:

(1)法定免责事由------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

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约定免责事由。

27、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适用合同法总则规定;

(2)可以参照

适用合同法分则最相似的规定;(3)可以参照适用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规定。

28、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1)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2)当事人选

择适用法律的原则;(3)使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29、合同解释的方法有哪些?

(1)文义解释;

(2)整体解释;(3)习惯解

释;(4)诚信解释;(5)目的解释。

30、合同争议解决的方法?

(1)和解;

(2)调解;(3)仲裁;(4)起诉。

31、买受方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2)检验;(3)接受标的物。

32、出卖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2)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

人主张权利;(3)交付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

33、标的风险转移?

我国合同法采用了“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

即标的物

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用收取的,那么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为这是买受人违约未交付所至。

(2)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风险。

出卖人出卖并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4、特种买卖有哪些?

(1)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即买回。

(2)分期付款的

买卖。

(3)样品买卖。

(4)试验买卖。

(5)拍卖。

【篇二:

合同法简答】

36.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标的物、履行条件、价金、性质、所附条件或期限、担保、其他

三、须依当事人协议、法律直接规定、裁判机关的裁判(意思表示不真实、情事变更)或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37.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实际违约是现实的违反合同。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券,实际违约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

(3)后果不同,预期违约有可能造成实际损失,但往往尚未造成实际损失;而实际违约造成

对方期待利益的损失。

38.简述买卖合同的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4、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5、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9.简述不定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情形。

1、当事人即使约定了明确租赁期限,单位采取书面形式,且该期限为6个月以上,视为不

定期租赁

2、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名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视为不定期租赁

3、当事人在合同中尚未约定租赁期限

论述题(本题10分)

40.试述鼓励交易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具体体现。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合同订立制度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

如承诺制度中,对要约非实质性的修改的承诺视

为合同成立

(3)在可撤销合同制度中,倡导变更而不是撤销

(4)严格限制了合同违约解除条件:

根本违约才可以解除

36、简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7.简述抵销的构成要件。

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合同标的种类、品质相同;

3、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38.简述合同保全制度的主要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2)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3)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39.简述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负担的原则。

风险负担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时,损失由谁负担。

负担原则:

(1)当事人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3)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论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及其例外。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某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互对应性。

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代位权、撤销权等涉及第三人的行为是相对性的例外。

36.简述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举一实践合同实例。

诺成合同,一方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交付标的才能成立。

二者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是一般合同形式,实践合同须由法律特别规定。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客运、一般保管、民间借贷合同等。

37.比较胁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1)胁迫是一方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订立合同,胁迫方具有故意,受胁迫方出于无奈;

(2)乘人之危是一方利用对方危难处境、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件,一方在主观上也有故意;

(3)显失公平是一方轻率、无经验而订立了对自己严重不利的合同,但对方并无故意,往往是轻率方自己过错。

39.与一般承揽合同相比较,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建筑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区别:

(1)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2)合同的主体应具备相应的条件。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0分)

40.试述信赖利益的损失。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之间产生信赖关系,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而做出努力,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即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要件之一。

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一方行为足以使另一方相信合同能够成立、生效。

不能产生信赖的,也无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但限于直接损失,即因为信赖合同产生生效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36.试述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合同订立阶段的表现。

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当当事人间已具有缔约上的联系,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相互负有先合同义务,包括忠实、相互照顾和协助、不欺诈、遵守允诺等。

37.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合同及其生效的条件。

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当事人约定、强制性规定不可移转的除外)

(3)承担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4)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

(5)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式——无要求,但须明示

38.比较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

(1)不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法。

(2)合同成立体现当事人意志,合同条款欠缺也可解释补漏;合同效力体现国家意志,内容违法无效不可通过解释有效。

(3)即使不成立,也可通过实际履行达成合意;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4)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审查是否成立;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是否无效。

(5)合同不成立可能会产生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有行政、刑事责任。

39.简述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买卖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的合同,而承揽合同也往往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两类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

区别:

(1)承揽合同属于以特定的工具盒技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则是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应该交付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说种类物。

40.试述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

合同权利,又称为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完全债权具有以下效力: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4.合同债权具

有平等性;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立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

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称为不完全债权。

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

37.简述效力待定合同的具体种类。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38.简述损害赔偿限制中的减轻规则。

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其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

特点:

1.一方的违约导致损害的发生;2.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的扩大;3.导致损失扩大。

后果:

因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的扩大的损失由非违约方负责。

39.试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指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的合同。

此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约定使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义务,第三人取得直接请求债务履行的权利。

特征:

1.第三人不是当事人、合同签字人,但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履行和请求履行的权利。

2.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3.合同订立事先无需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篇三:

合同法】

合同法

引言

合同及合同法与我们生活的关系——是现代人生活的中心,须臾不可分离,否则边无法生存。

一、什么是合同

(一)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合同的理解

1、书面合同

2、由某种行为引起的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

学界和法律对合同的界定

学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即人们就感兴趣的(民事)事务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我国法律——采狭义,仅指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为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三)合同与契约含义辨析

从词源上讲,含义有差异,但现在两者互换使用,没有分别,因两者本质相同。

二、合同的本质

是人们进行财产性利益交换的法律手段,是财产流转的法律形式。

三、合同的种类

(一)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出版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合伙合同等

标准——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

意义——认识不同类型合同特点及彼此的差异,把握他们间的联系

(二)双方合同与多方合同

标准——合同当事人的方数

双方合同——合同当事人为两方的合同,大多数合同是。

多方合同——合同当事人为三方以上的合同,如合伙合同、设立公司的合同等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标准——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方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合同的成立。

两类合同履行规则不同,合同解除的后果不同等。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标准——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是否付出相应代价有偿合同——当事人因取得权利须偿负一定的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少数合同是,如增与合同、无偿性使用合同、无偿保管合

同、无偿委托合同等

意义——对合同当事人的要求不同,义务履行的注意程度要求不同等

(五)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其要件

诺成合同——不依赖标的物的物交付,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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