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上海市虹口区西街幼儿园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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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上海市虹口区西街幼儿园章程

上海市虹口区西街幼儿园章程

(2013年1月7日经第九届第三次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国家3-6岁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园全称为上海市虹口区西街幼儿园,隶属虹口区教育局,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

具有百年园史的老园,前身是一所教会学校——善道女子中学附属儿童班,创办于1893年,1952年虹口区人民政府接管,1958年更名为虹口区西街幼儿园,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园机构,实施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人代表。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西街21号(近海宁路)。

邮编:

200080。

第三条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

幼儿园以“人文、合作、开放、表现”的理念,努力探索幼儿教育规律,形成“美育育人,共同发展”的思想,学会欣赏每个人,体现主人翁办园的态度。

教育定位:

为每一名幼儿的一生发展奠定基础。

办园目标:

坚持以“三高”为原则,培育具有审美情趣、个性鲜明的健康幼儿。

把西街幼儿园办成一所以审美教育为特色的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

“三高”即:

师德素养境界高、教育教学质量高、保教服务水平高。

第四条培养目标

健康开朗有自信,善言明理有个性,文明乐群敢探究,热情高雅好想象。

第五条办园特色

全面渗透审美教育关注幼儿个性发展

(一)在办园理念上,注重幼儿身心健康,注重教师成熟发展,美育育人,共同发展。

(二)在师资结构上,培育一支具有审美素养师德高尚,勇于创新的优秀的教师队伍。

(三)在课程结构上,形成审美教育特色课程和基础课程相互渗透的完整的园本化课程。

第二章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幼儿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幼儿园章程》、《幼儿园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上海市幼儿园课程实施指南》、《国家3-6岁学习与发展指南》依法治园,自主管理。

(二)科学的合理组织安排实施幼儿在园一日活动的作息时间内容。

(三)依据幼儿园规程的规定招收幼儿名额。

(四)依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园的设施设备和经费支出。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维护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幼儿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完善与深化课程改革,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幼儿园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维护幼儿、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心教师和幼儿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家长了解幼儿在园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用并公开公示每学期的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幼儿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园长由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任命。

第九条西街幼儿园按照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西街幼儿园党支部,并接受中国共产党虹口区幼儿园第二总支部领导,幼儿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的考察、培养,加强教工队伍的建设和师德教育,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园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全面管理与监督幼儿园课程实施的现状,阶段性反思与调整课程内容与评价。

(三)负责建立并执行幼儿园各种规章制度;并建立西街幼儿园各部门岗位管理手册。

(四)负责聘任、调配教职工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她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教职工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幼儿园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建立《家长社团》组织机构,组织和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实现社区、家庭、幼儿园开放性办园理念,树立优良的公众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幼儿园设副园长一名,以由教育局任命。

园长助理一名,由园长聘任是园长的助手,副园长及园长助理受园长委托分别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课程实施、课程培训和行政等工作。

西街幼儿园在园长领导下建立园务委员会,下设教研部、科研部、后勤部、早教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三条幼儿园建立教育工会。

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幼儿园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共青团小组;建立女工工作小组;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幼儿园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四章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定和执行教育教学工作计划,进行一日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园本培训、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实践研究活动、观摩活动反思活动等,在教研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对本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五)教工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使用幼儿园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在职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本园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开展安全健康常识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幼儿家长保持联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共同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幼儿园工作,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评估教职工的工作,并给予鼓励、帮助和奖惩。

第十七条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幼儿的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愉快地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六章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条在园长主持下,科研部与教研部对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后勤部与早教部对幼儿园的后勤工作及早教课程与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课程要依据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以幼儿发展为本的课程理念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特色性课程。

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幼儿园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要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满足每个幼儿对安全与健康、关爱与尊重的基本需要,并为幼儿提供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与幼儿阶段的学习特点与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发幼儿积极、主动地学习;尊重幼儿学习与发展的个体差异,体现个别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在园长主持下,科研部与教研部对幼儿园的课程实施与评价,制定相应的幼儿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在特色课程实施下,适当的让幼儿体验用普通话表达自己的想法。

规范知道并书写简单的汉字。

第七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按照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幼儿园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本园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园,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二十六条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西街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

主持由园长、党支部委员、工会主席参加的联席会议。

幼儿园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园长决策。

第二十八条本园实施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工作在民主程序内进行。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设想。

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提交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园要科学地形成园长室、科研部、教研部、后勤部、早教部、工会等机构组成的管理网络,做到指挥畅通、分工合作、条块结合、各行其职。

第三十条本园建立行政会议制度:

园长主持由副园长、保教主任、教研部、科研部、早教部及工会主席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幼儿园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通过园本培训管理考核教师工作,教师应该积极完成园本培训的一切学分。

科研部与教研部为教师专业的成长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教师接受科研部组与教研部的双重领导,完成保教实践工作、班主任工作的一切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园贯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用人制度。

(一)本园根据区教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本园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优先在本园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三)本园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向园长提出建议。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幼儿园与家庭

第三十三条本园开展家长社团活动,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本园的家长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园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幼儿园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本园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本园要求教师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九章幼儿园与社区

第三十七条西街幼儿园作为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以“人才优园”的理念,提出了“人文、合作、开放、表现”的工作思路,在实践中,以树师德,讲和谐为支撑,构建和谐审美的校园审美文化。

以西街优良的园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众社会形象,积极在教育小区、开展区域性园际交流项目,促使西街在虹口区乃至上海市内发挥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要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本园热情为社区服务,组织老师和幼儿为社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三十九条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本园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幼儿园投资与园产

第四十条本园是虹口区教育局全额拨款单位,幼儿园注册资金50万。

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虹口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本园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

本园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园、并园或停办时,园方应该及时制订保护园内财产安全的方案并提供本园的财产清单,接受虹口区教育局的审计。

第十一章办园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园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市虹口区第

(二)幼教党总支对办园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园教职工大会对办园实行民主监督,对本园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五条本园接受虹口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幼儿园办园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园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七条本园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园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园园址:

上海市虹口区西街21号(近海宁路)。

邮政编码:

200080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

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经虹口区教育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园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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