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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核准稿)

 

 

2015年9月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服务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九章附则

序言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4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与雅安教育学院合并组建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川省雅安卫生学校前身为1951年创办的西康省卫生技术学校;雅安教育学院前身为1964年创办的雅安地区教师进修学校,2000年雅安财贸学校、雅安地区农业机械化学校及雅安地区工业技工学校并入雅安教育学院。

2015年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被确定为“四川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遵循“立德树人、唯实尚新、和谐发展、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秉承“艰苦奋斗、奉献包容”的精神,坚持“瞄准社会需求,突出专业特色,贴近经济发展,培养实用人才”的办学宗旨,努力建设“产教融合、创新引领、特色鲜明、全国著名”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YaanPolytechnicCollege。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育才路130号。

学校设有育才路校区、青年路校区和经开区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或调整校区和校址。

第四条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学校系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与社会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等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形式教育。

积极申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本科专业。

第八条学校依据区域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深化“学生成才、学院育才、社会用才”多主体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着力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强化职业素质养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职业道德好、实践技能精、适岗能力强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学校以医药卫生类专业为优势,机械电子、财经旅游、师范教育类专业各具特色、协调发展。

第十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利用多种形式公布学校有关信息,主动接受教职工和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一条学校由雅安市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举办者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依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命学校领导,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专业,组织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计划;

(四)制定招生方案,规范招生;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

(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聘用和管理教职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按规定实行绩效考核和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干部;

(九)学校实行开放式办学,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基地。

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国内外教育教学和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十)根据社会需要,开展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为社会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十一)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经费;

(十二)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四)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事务的非法干涉;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建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条件和保障;

(三)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党务、校务公开;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部门、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制定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的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中国共产党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行政监察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节决策机制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建立和完善党政班子定期沟通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沟通协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会(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坚持和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干部。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

校长办公会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上级规定和自身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

学校组织机构由职能部门、教学科研部门、附属单位三类组成,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其职能。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二级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在二级院(系部)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构(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

实行校、二级院(系部)两级管理制度,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是二级院(系部)的决策机构。

院(系部)重要事项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院(系部)工作由院(系部)党政领导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十七条二级院(系部)支部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院(系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院(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本院(系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二级院(系部)的基本职能:

(一)全面负责本院(系部)行政管理、教学、科研、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安全稳定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院(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要求,负责制定本院(系部)建设发展规划,提出本院(系部)的专业设置及教学改革计划,制定和实施本院(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基地建设等;

(四)组织、检查、考核、评价本院(系部)教学工作,完成学校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五)负责本院(系部)学生管理,对本院(系部)学生的奖助学金、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六)负责本院(系部)教职工的工作量核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奖分配;

(七)负责本院(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自主支配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

(九)根据权限,管理和使用由学校提供的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和设施,管理本院(系部)的资产;

(十)在学校有关规定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它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  二级院(系部)可下设教研室等机构,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学院附属医院的主要职责是承担面向社会的医疗服务和预防医学保健,承担学院各相关专业学生的实习、见习及技能培养,承担临床课程的课堂教学,承担科研合作及开展学术交流等,实行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二级学术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根据学校学科组评议推荐情况及评审权限,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议或推荐评审。

第五节民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在系设立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二级院(系部)学生分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临床医务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与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思想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全面发展;

(五)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学校对不同类型的部门和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和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职工的各种学术行为,倡导和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与职业道德风尚,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对在学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不履行义务、违纪的教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按程序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四川省和雅安市有关规定对离退休教职工进行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平等享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提高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参加学术文化交流、各级各类竞赛活动、学历提升的机会;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各类文娱体育等活动,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和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资格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一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导、职业规划、人生导航、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服务。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和完成学业、获得就业与发展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组织。

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创新创业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八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教育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五十九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等,科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学校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六十二条学校的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要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保障。

第七章对外交流与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按照党和国家教育外事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内外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六条学校遵循“立足雅安,辐射周边,面向基层,服务民生”的原则,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办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六十七条学校深化“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境外合作”多方联动的合作办学体制,构建“服务区域的中高职协调发展体系、多主体共育的培养体系、多边协作的协同创新体系及校地行企合作的培训和服务体系”等体系,不断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第六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校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参加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学校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充分发挥以学校为龙头的雅安职业教育资源共享联盟(简称雅安职教联盟)和雅安医学教育资源共享联盟(简称雅安医教联盟)的积极作用。

坚持“共建共享、共赢共长”的基本原则,为雅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联盟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举办企业,促进教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实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八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学校的校训是厚德、重能、求是、创新。

第七十四条校徽

(一)图案

 

(二)释义

校徽外形为圆形图案。

中心图案由“雅职院”拼音首字母组成,组成的图形寓意腾飞的雅安职业技术学院,外环文字为学校中英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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