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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新房贷款合同

(XF1001)V.201401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车借款及担保合同

(适用于房屋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贷款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借款人:

刘天      

抵押人:

 刘天         

保证人:

 刘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种类与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车辆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94750.00元(大写:

叁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二条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

(一),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购买坐落于烟台市烟台区天天公寓10幢41单元4505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86.50平方米;

(二)向/(经销商)购买品牌型号为/的车辆/台

第三条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4年11月15日至2034年11月14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利率

资款利率为以下第

(一)种基础上■上浮□下浮10%执行。

并按下列公式换算: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实际利率以借据为准。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向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

(二)贷款人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

1./年期的LPR(基础利率);

/月期的SHIBOR(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3.其他:

/

(三)单笔贷款发放前,基准利率发生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本条第

(二)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重新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满周期浮动,利率浮动周期为/(月/季/半年/年/其他周期)。

贷款利率自贷款发放期每满一个周期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为利率调整日。

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2.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础利率(如基础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础利率为准)及本条第

(一)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3.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

贷款利率按照约定的定价方式确定并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

4.其他:

/

(四)基准利率调整的,不再通知借款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基准利率,贷款人有权根据同期利率政策,并参照行业惯例、利率状况等因素,重新确定本合同利率。

借款人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贷款人协商。

协商不成,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借款人应当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

(五)本合同签订时确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比例执行的,贷款人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借款人的利率优惠。

根据国家政策、借款人资信状况及借款担保变化等情况,贷款人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利率忧惠,并及时通知借款人。

如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初率优蕙,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人)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1.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逾期6期;

2.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

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

第五条贷款发放方式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经贷款人批准同意的交易对象。

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方式和期限提交相关交易资料,并按要求配合贷款人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贷款人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情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借贷凭证、购房/购车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贷款用途相符、是否与借款人个人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受托支付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贷款发放条件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前提是下列条件同时满足:

(一)本合同项下担保已经生效并持续有效,各项必要的登记手续已经办妥;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未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或虽然发生此类变化,但借款人已另行提供了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三)借款人和担保人在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

(四)借款人按贷款人的合理要求提交了发放贷款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材料;

(五)借款人己按本合同规定开立了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六)未出现贷款人认为影响借款人资信能力及贷款资金安全的不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在任何金融机构债务逾期或涉及重大诉讼案件等情况;

(七)贷款人未发生由于国家调整房屋/汽车产业与信贷政策导致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情形。

(八)贷款人有权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最新信贷政策及信贷投放量的总体安排确定放款时间。

第七条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如下账户.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户名:

刘天天

账号:

6221883058888951654

开户行:

山东烟台支行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上述账户划付至如下账户:

户名:

天天置业有限公司

账号:

3403053782555555

开户行:

山东烟台支行

贷款资金划付过程中按贷款人相关规定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贷款归还

(一)经协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2种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

2.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

3.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

到期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x贷款实际占用天数x日利率

4.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当月实际占用天数x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5.阶段性等额本金还款法

前/个月为只还利息期间,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x当月实际占用天数x日利率;

只还利息期间之后,按月等额本金还款,

6.其他:

/

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还期日为到期日。

分期还款的贷款,煤气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15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二)本合同由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提供贴息,贴息金额为/元。

该贴息资金由经销商一次性划转给贷款人,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本日前将当期应还利息存入借款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但贷款人视情况,有权选择不经过借款人还款账户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三)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户名:

刘天赤

账号:

622188666666951654

开户行:

山东烟台支行

(四)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借款人应向还款账户中按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相应资金(包括经销商提供的贴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划收;如经销商提供的贴息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的,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16:

00点之前根据最新还款计划表补足利息。

经销商是否及时、足额贴息,不构成借款人应归还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减免或延迟支付的理由。

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己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贷款人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贷款人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

贷款人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借款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借款人配合的,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予以配合。

(五)借款人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

顺延期间贷款人对于借款人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

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借款人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人将对借款人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向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六)若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当期还款日之前在贷款人处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少于十二个月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若连续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达到十二个月(含)以上的,应按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1%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2.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最低还款申请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且应为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3.在提前还款时,在本合同项下不存在到期应付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其他费用。

4.经销商提供的贴息款非借款人资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无任何理由要求贷款人将贴息款划付给借款人。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在下一期还款日之前30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

借款人的提前还款申请经贷款人审核通过后,由贷款人自行安排提前还款的扣款日期。

对于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贷款人按照贷款剩余本金从上一期还款日至扣款日期期间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贷款利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贷款人首先从还款申请金额中扣除扣款日期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再将剩余的还款申请金额用于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三)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借款人应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剩余期限和当前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贷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申请变更贷款期限前,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期限调整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

贷款期限变更时,应当按照变更当日人民银行(或贷款人)公布的相应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一)贷款缩期

借款人有能力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缩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借款人的申请缩短贷款期限,不另行签订缩期合同。

自缩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照第三条约定期限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借款人应按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和贷款执行利率确定的每期还款额归还贷款本息。

如贷款人不同意缩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照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可在贷款到期前至少提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贷款展期的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署展期合同,约定延长贷款期限,并办理相关手续。

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实际期限(从实际放款日至展期后到期日)所对应的基准利率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同时按剩余本金和剩余期限调整还款计划。

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罚息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购车和购买商业用房的,则为50%)确定。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罚息利率按在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如购车和购买商业用房的,则为100%)确定。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四)贷款利率按第四条第

(二)款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一)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2.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4.借款人、抵押人拒绝或妨碍我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以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车辆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或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6.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保险,或者擅自中断或撤销保险的;

7.借款人所购房产、车辆或抵押物发生质量、权属等纠纷,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

8.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9.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0.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

11.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贷款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担保的;

12.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二)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3.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捍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4.要求借款人就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6.处分质押物,实现抵押权;

7.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解除本合同。

(三)借款人违约,除前款的约定外,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贷款人的违约事件:

1、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2、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3、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五)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的违约事件时,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对全部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有权向任一借款人追索到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扣收

(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止付并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

(二)贷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费用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二)种:

(一)保证担保

(二)抵押担保

(三)抵押加保证组合担保

(四)抵押加质押组合担保

(五)其他组合方式:

/。

抵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十七条抵押物

(一)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已发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抵押物存在共有人的,共有人同意抵押人的担保行为,并承诺与抵押人共同承担担保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抵押人保证抵押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二)《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三)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因附和、混合、加工、改造等原因在抵押物上新增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四)除非抵押人或贷款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抵押财产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状态发生明显改变自已影响抵押物属性的,形态发生改变后的物仍作为债权的抵押担保。

需办理抵押登记及其他手续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予以办理。

(五)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

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

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

(七)抵押物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其他权利人向该抵押物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十)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

(十一)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担保本合同形成的债务;

3.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4.向贷款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十二)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第十八条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

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抵押登记

(一)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贷款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已发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贷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车辆的,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或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抵押人获得房屋/车辆所有权证书后,应在贷款人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抵押人的房屋/车辆所有权证书原件应交由贷款人保管。

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配合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三)在贷款全部结清之前抵押车辆的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保险单、公证书原件等均应交由贷款人保管。

(四)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抵押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任何使抵押物价值产生或可能产生减损的方式使用抵押物。

贷款人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物同意随时接受贷款人以及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并应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抵押物需要维修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充分适当的维修、维护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四)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租、重复担保、拆除、分割、改为公益用途以及与其他物添附等。

(五)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得的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

贷款人有权选择本合同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抵押人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保险

(一)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物保险。

以车辆抵押的,若贷款人同意在抵押物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发放贷款的,抵押人应在放款后一个月内或抵押权人要求的时限内办妥抵押物保险手续,抵押人需要办理的险种应至少包括以下第/种:

(1)交强险;

(2)车辆损失险;(3)全车盗抢险;(4)第三者责任险;(5)自燃险;(6)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不计免赔险;(7)其他

(二)保险起见应不短于贷款期限(车辆保险期限另加三个月),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保险凭证原件及保险发票复印件均交抵押权人保管。

如为按年度投保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其保险到期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到期前预交一定金额的保险保证金,并且抵押人应在保险到期前/日内到当地保险机构续保。

否则,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所以借款。

贷款人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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