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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XX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责分工,为加强全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进一步明确建设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县级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分层次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电子政务重复建设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确保电子政务建设的支出节约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是指:

电子政务基础网络(线路)、业务信息系统(包括监控、视频会议、天网等视讯系统)、基础数据库、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单位。

负责提出信息化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信息化项目的设计、建设、项目验收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XX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

负责牵头组织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对县财政性资金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立项审查、监督管理、验收和评价等。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XX县信息化项目发展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三)项目使用涉密网络和涉及涉密文件的,项目实施方和设备供应商应具备相应涉密资质;   

(四)具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

提供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需求分析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报告)。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需提供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县委、县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

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方案评审。

资金规模1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由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资金规模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

项目建设可行性评审通过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优化调整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并形成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或县政府领导批示同意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造价评审。

由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造价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审核同意的方案和统一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使用涉密网络和涉及涉密文件的,还需提供项目实施方和设备供应商相应涉密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安全运行等负总责。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第十四条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但根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原则,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支持,但使用单位非经同意不得将项目成果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不超过总投资的10%,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调整;超过总投资的10%的按信息化项目建设流程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一)根据国家、省、市、县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1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严格按程序组织实施,县财政根据县政府审定方案,统筹上级和本级资金据实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二十一条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工程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70%;办理竣工结算后拨付工程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95%;合同总价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维护保证金。

质量保证和工程维护必须在1年以上。

质量保证和工程维护期满后拨付质保金。

具体拨付比例视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县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信息化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建议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依法对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按监督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毁损、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应严格按照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前应备好项目建设总结、财务相关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计监督。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结算办理情况实施监督。

开展常态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和信息化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报请县委、县政府予以处置。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信息化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全县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等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省、市、县对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采购、资金等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9月2日XX县人民政府印发的《XX县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X府发〔2014〕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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