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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事制度

第五部分药事制度

临床药师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医院药事管理规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医疗、护理人员共同组成医院药物治疗团队,为患者提供负责任的药物治疗措施或方案;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直接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审核用药医嘱或处方,与临床医师共同进行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护;

二、参与日常性医疗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协助临床医师做好药物鉴别遴选工作。

在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

对用药难度大的患者,应实施药学监护、查房和书写会诊查房记录。

三、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做好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对护理人员的工作如过敏药物的皮试、药物溶媒选择、配制浓度、输注速度、观察药品不良反应等进行指导,及时解决护理人员在工作中的用药问题;

五、掌握与临床用药有关的药物信息,为医务人员和患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用药信息及咨询服务;开展合理用药教育,宣传用药知识,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六、协助临床医师共同做好各类药物临床观察,进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反馈工作;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用药调查,开展合理用药、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的研究工作

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精神,根据我院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我院实际情况的医药护互相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的工作方式,规范临床药师工作模式,制定本办法。

一、临床药师工作职责:

(1)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与实施,协助临床医师选药和合理用药,使病人不受或减少与用药有关的损害,提高临床药物治疗水平,提升患者生活质量。

(2)开展药学信息与咨询服务,进行用药教育,宣传、指导病人安全用药。

(3)进行临床药学研究,为提升药物治疗水平提供科学的监测或实验数据。

(4)开展患者用药教育。

二、临床药师的工作内容:

(1)深入临床科室了解药物应用动态,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2)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3)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4)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题目:

临床药师工作制度;文件号:

制定日期:

2010年1月;修订日期:

2012年12月;修订次数:

1;制定部门:

药剂科;审批者:

刘国峰)

药品遴选制度

一、为确保新药遴选公开、公正、合理进行,新药遴选由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参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

三、药学部将初选合格的申请表整理汇总,编制“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药品目录”,标明每个品种的商品名称、化学名称、剂型、规格、医保类别、相关科室、主要用途、生产厂家、参考价格、批准文号、现有同类产品等属性。

四、参会人员每人1份目录,听取申请表有关内容介绍,经提出讨论意见后,在目录上无记名投票。

得票超过参会人数半数者为批准购入新药,但原则上应控制每届增加品种不超过20个。

抗肿瘤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一、处方医师资格:

应用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医师须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相应专业资质,并经过相应的专科培训且考核合格。

二、药品调配:

调配抗肿瘤药物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三、药品配置:

静脉用抗肿瘤药物的配置应依据卫生部《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10〕62号)制定完善的静脉用抗肿瘤药物配置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进行配置。

四、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抗肿瘤药物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特殊管理的抗肿瘤药物使用时必须由护师复核。

五、用药过程:

用药过程中,应注意抗肿瘤药物的保存条件、给药方式、输注速度、输注时间、渗漏处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六、渗漏处理:

医护人员应掌握抗肿瘤药物的相关不良反应及药液渗漏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

一旦出现给药部位药液漏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症处理,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局部损害。

有较大刺激性的药物应采取深静脉给药方式。

七、安全用药:

在选择和使用抗肿瘤药物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

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物制品(含血浆源医药产品,下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该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临床用药须知>(2010)》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生物制品的管理

(一)组织管理

1.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生物制品的临床应用管理。

将生物制品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生物制品管理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生物制品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二)生物制品采购与遴选

1.生物制品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辽宁省卫生厅备案。

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生物制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生物制品。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生物制品,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生物制品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生物制品,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三)使用管理

1.处方/医嘱开具

生物制品临床应用严格执行《沈北新区中心医院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使用,不得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超疗程使用。

对超疗程使用的药品,主管医师应有用药评估,并在病程记录中明确说明。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按特殊使用药品管理,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

2.药品调配

调配生物制品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并由药师复核药品,确认无误方可发放或配置。

3.用药复核

给患者使用生物制品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静脉用生物制品应根据药品说明书规定选择合适溶媒配制输液,不得与其他药物混合、配伍使用。

4.药品贮存

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贮存生物制品,属于高危药品的生物制品专门位置存放并有警示标志。

人血白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实行专人专管。

5.人员资质管理

加强生物制品临床应用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药师、护士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处方、审核调配和配制使用生物制品。

二、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加强生物制品不良反应监测,防范生物制品不良事件的发生。

医护人员应掌握生物制品的不良反应及相应的处置办法,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发生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三、监督检查

开展生物制品临床应用监测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生物制品合理应用。

医务部、护理部、药剂科定期对生物制品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生物制品使用适宜性,对生物制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高危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高危险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

为促进该药品的合理使用,减少不良反应,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高危险药品包括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及细胞毒化药品等。

二、高危险药品应设置专门的存放药架,不得与其他药品混合存放。

三、高危险药品存放药架应标识醒目,设置黑色警示牌提醒药学人员注意。

四、高危险药品使用前要进行充分安全性论证,有确切适应症时才能使用。

五、高危险药品调配发放要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发放准确无误。

六、加强高危险药品的效期管理,保持先进先出,保证安全有效。

七、定期和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加强高危险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并定期总结汇总,及时反馈给临床医护人员。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一、药剂科在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药品采购储存和供应工作,其它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药库设专人管理,并有专门的采购人员负责药品的采购、验收及保管工作。

库房保管员和采购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采购药品必须向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采购,选择药品质量可靠、服务周到、价格合理的供货单位。

四、采购药品要根据临床所需,结合临床基本用药目录、用药量制定采购计划。

采购计划交药剂科主任初审、由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新品种必须由使用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交给药剂科,经药事委员会开会讨论后方可采购。

五、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向供货单位索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并加盖供货单位的印章,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六、采购药品必须执行质量验收制度,如发现采购药品有质量问题要拒绝入库。

七、库房购进和出库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出入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进出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八、强化药品采购中的制约机制,严格执行采购、质量验收、药品付款三分离制度。

采购办必须每年向院领导、药事委员会汇报本年度采购药品的品种、渠道、金额等情况。

院领导、药事委员会定期对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药品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九、在药品采购活动中,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及各种“回扣”,自觉接收院内外群众的监督。

如发现药品采购或其它人员存在违规现象要严肃处理。

药品验收制度

一、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质量验收应由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验收员应根据合法票据,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四、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划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

 —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

   五、贵重药品应由双人进行验收。

   六、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1、 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2、 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3、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

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4、验收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每件包装上,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5、 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

     6、 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七、 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八、 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九、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负责人审核处理。

   十、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十一、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应在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负责人。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对药品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地储存,保证药品储存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仓库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消防、防盗设备。

应有与药品陈列、储存相适应的橱、柜、架、垫等专用设备。

三、应按照需要,配置必要的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设施;设置温湿度条件适宜的常温库(0-30℃)、阴凉库(0-20℃)、冷藏库(2-8℃),库房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之间。

根据药品储存条件要求,保证药品的储存质量。

四、按照药品性能,对药品应实行分区、分类储存管理。

具体要求: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性能相互影响、易串味药等应分区存放等。

五、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放并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同厂家、不同品种、不同规格、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药库和药房面积应达到规定要求。

药品与地面距离不小于10厘米,与墙、屋顶、梁柱距离不小于30厘米。

六、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库房温、湿度管理工作,每日上午(8-9时)、下午(2-3时)各记录一次库房温湿度,并根据库房条件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七、药品存放应实行色标管理。

待验区、退货药品区——黄色;合格区——绿色;不合格区——红色。

八、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不合格药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九、实行药品的效期储存管理,对效期不足3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用。

十、储存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其集中控制并停用,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十一、做好库存药品的账货管理工作,每月盘存一次,确保账、票、相符。

十二、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十三、试剂、危险品应存放于专门设置的仓库。

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有效期药品的外包装及瓶签应有明显的效期标志,对没有效期标志的,检验人员应拒绝检验,收货人员应拒绝收货。

二、有效期药品的存放,必须按失效期先后次序分层存放,并依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药。

三、效期药品失效期前12个月,有效期一年的药品失效期前6个月,各调剂室应填报近效期药品清单给库房,由库房汇总报送采购统一处理。

四、有效期药品购进后三个月开始抽检质量,以后每季一循环抽查,失效期前一年的,每月循环抽检质量。

五、退货回来的近效期药品,库房人员除按规定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查看剩余效期时间,并报送采购统一处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

(一)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一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负责人和医疗机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凭《印鉴卡》购进麻、精一药品,保持合理库存。

(二)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从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其中,进口药品必须保留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三)购买麻、精一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四)麻、精一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五)麻、精一药品入库验收应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六)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一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七)所购买的麻、精一药品只限于在本医疗机构内临床使用。

(八)《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局重新提出申请。

(九)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七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变更手续。

(十)购买麻、精一药品注射剂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报市卫生局审批,经核准后,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批发企业购买。

二、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

(一)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器。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精一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精一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

(三)麻、精一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四)对进出专库(柜)的麻、精一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五)保管人员应掌握各种麻、精一药品的理化性质以及剂型、包装与稳定性的关系,熟悉外界因素对药品生产的各种影响,保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的适宜温度和湿度,注意库房通风换气,做好库房温度和湿度检查记录。

(六)麻、精一药品入库后应按生产批号存放,按照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发放。

(七)保管人员要定期对库存麻、精一药品质量进行检查。

(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内严禁烟火,库房内外应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制度

(一)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精一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精一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三)调剂麻、精一药品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在完成调剂后,调配人、核对人应在处方上签名并加盖专用签章。

(四)对不符合规定的麻、精一药品处方,药师应拒绝发药。

(五)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四、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使用制度

(一)医疗机构购买的麻、精一药品只限于在本机构内临床使用。

(二)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精一药品处方资格,并在医疗管理部门和药学部门备案。

(三)开具麻、精一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开具应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时,应在病历中记录。

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

(五)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一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精一药品处方要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六)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精一药品处方一般仅限于单张处方。

如患者需要长期使用麻、精一药品,应按照癌症疼痛患者和慢性中、重度疼痛者使用麻、精一药品的有关规定办理专用门诊病历。

(七)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精一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

剩余的麻、精一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八)收回的麻、精一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帖应由专人负责计数,按规定监督销毁,并认真作好记录。

(九)麻、精一药品管理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内容包括麻、精一药品名称、规格、批号、处方数量、空安瓿数量、现有数量、交班人,接班人。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案件报告制度

(一)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精一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二)对过期、损坏麻、精一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三)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精一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精一药品。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制度

(一)麻、精一药品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麻、精一药品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麻、精一药品各环节管理工作均要指定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人负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三)对在麻、精一药品管理中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研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防范管理工作。

(二)麻、精一药品安全防范设施(三铁一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部门分管负责,保卫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三)麻、精一药品管理严格实行专人、专方、专账、专册、专柜“五专”管理和双人双锁管理。

(四)出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库必须随手关门,离开时必须检查好水电开关,锁好门窗,注意防火、防盗。

(五)定期检查保险柜、防盗门、铁栅栏窗、报警器等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六)储存麻、精一药品的专库和工作室,非本库室工作人员不得无故入内。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制度

(一)麻、精一药品空白处方由专人管理,建立空白处方领取登记簿,计数管理。

(二)临床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领取、使用麻精一药品空白处方,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挪作他用;如不再使用,应将空白处方退回保管部门。

(三)药师应当对麻、精一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四)药学部门应对麻、精一药品处方实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

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码、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五)麻精一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九、癌症疼痛患者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精一药品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癌症疼痛患者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以下简称《专用门诊病历》)和《癌症疼痛患者和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以下简称《就诊卡》),《专用门诊病历》和《就诊卡》仅限于办理医疗机构内使用。

(二)医院应指定部门负责《专用门诊病历》和《就诊卡》的审核、办理、和登记工作;指定诊室负责患者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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