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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检修部(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牢固树立“任何风险都可以控制,任何违章都可以预防,任何事故都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规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实现稳定长周期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司应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六条公司应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七条公司应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因素的管理和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公司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工作特点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照职责分工,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公司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

(二)公司安全监察部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及指示,建立和完善公司三级安全网络和安全监督体系,制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与责任追究。

(三)安全监察部监督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四)公司生产管理部作为生产管理、项目管理、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监督、科技管理、节能与环保管理、工器具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有相应管理责任。

(五)公司各级党组织应坚持“一岗双责”,要把安全工作列入党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所在单位发生的安全事件与同级行政承担同等的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具有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本单位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向公司负责。

(二)全面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

(三)按照公司要求,配齐配足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各专业、班组具有在本专业、班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在本专业、班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目标与程序

第十二条安全目标

(一)公司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责任性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

3.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4.不发生重大检修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5.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

(二)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检修部(项目部)不发生人身轻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不发生较大检修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2.专业不发生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

3.班组不发生严重违章、异常及火情;

4.员工个人不发生违章和差错;

5.公司各单位及其所属专业、班组应根据各自实际确定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公司建立健全并及时修订从安全第一责任人到每个部门、岗位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清晰,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责任制要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以及部门、岗位间的相互关系,涵盖生产经营和管理全过程,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覆盖。

各级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本单位、所属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协助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各级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按照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

(一)公司系统实行逐级监督与越级监督相结合的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即公司对各单位,各单位对其所属专业、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必要时公司可越级对各单位所属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二)公司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业务上受**公司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公司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业务、资格上受安全监察部的领导和审查。

(三)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按照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监察人员。

(四)公司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专职安全员、作业组兼职安全员组成日常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项目开展期间,各项目部配备专职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负责安全工作,并按照项目部配专职安全员、专业队配专职安全员、作业组配兼职安全员原则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维护项目严格执行**公司和公司关于实行项目安全监督人员派驻制的有关规定。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人员及装备配置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六)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七)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八)安全监察人员的职权:

1.有权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考核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公司领导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十五条规程制度

(一)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标准。

(二)公司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制度、导则、措施、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各检修部、项目部根据公司制度和业主方有关施工管理的规定,编制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四)公司应及时修订并定期公布现行唯一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费用

公司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一)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二)公司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技术管理的领导组织,以生产管理部为主编写,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组织,安全监察部为主编写,人力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三)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相关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职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四)安全评价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五)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六)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七)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

(一)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全额、及时缴纳保险费。

(二)公司必须为员工开展定期体格检查,员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现工作岗位的,应安排调换工作。

特殊工种应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

(三)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安全工器具完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四)各单位必须为员工创造符合标准的生产作业环境和条件,必须在生产现场和作业环境设置醒目而规范的安全警语、安全警示标志

(五)各单位必须根据生产作业性质需要,为员工配备足够的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检查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各单位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作业活动,并为员工的作业过程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指导。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

(一)安全监察部必须严格执行特种作业管理要求,建立特种作业管理档案,定期接受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监督。

(二)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安全教育培训

(一)公司要制定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规范培训方式和时间,开展培训效果评价,促进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业务水平提高。

(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考试,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

1.公司正、副职领导、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每两年一次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公司每年对所属各单位中层及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3.各单位对一般管理人员及检修、维护、试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4.公司应根据情况对基层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并进行通报和考核。

5.各单位每年至少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的人员名单进行发布。

(三)公司总经理应按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公司总经理的安全培训由**公司组织。

(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五)新进生产人员,必须经公司、检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部应会同业主方对所有人员进行项目部、专业队、作业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允许进入生产现场开展工作。

(六)新上岗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七)在岗生产人员要定期开展在岗安全培训,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由所在单位负责进行。

1.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2.离岗3个月和转岗的生产人员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八)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规程造成事故、一类障碍、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以及因违章下岗人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章制度,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公司应将内、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运用电视录像、计算机网络、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行工作

(一)安全例会

1.公司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

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思路,确定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的解决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

2.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持,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参加。

3.公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安全网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监督工作,提出措施,制定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会议由安全监察部主任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二)班前会和班后会

1.班前会:

开工前,班长要结合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详细交代作业程序、危险点、安全注意事项等。

2.班后会:

班长应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日活动

1.班(组)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由班长主持,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2.公司有关领导定期参加项目安全活动。

公司安全监察部管理人员至少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各单位领导至少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四)安全简报

公司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

项目部每周编制一期安全简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二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

公司应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项目部应积极配合,消除事故隐患,并固化程序,实现规范化和闭环管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体系认证

公司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体系认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月”活动

公司应积极组织参加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结合活动主题和检修公司实际,突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安全检查 

公司安监部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和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进行认真策划,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维护项目安全检查按照省内每月不少于一次、省外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执行。

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监督落实。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一)公司建立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分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公司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分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

(三)公司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四)项目部应履行的安全职责:

(1)项目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复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2)开工前,项目部应确认承包商已经为其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否则,不允许开工。

(3)开工前,对承包商员工进行业主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其进行合同项目规定的工作。

(4)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部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其实施。

(五)公司在工程项目对外分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

3.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需要。

4.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配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5.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应预交一定比例(5%)的安全保证金。

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由承包方全额或部分扣除安全保证金;发生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事件时,根据合同规定扣除安全保证金。

6.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项目部应对相关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训诫、培训或停止承包方的工作,扣除安全保证金,直至终止承包资格的措施。

7.因承包方责任造成项目部设备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统计上报,由公司对项目部进行内部考核。

项目部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8.承包商必须从公司建立的合格承包商队伍中进行选择。

各项目部、专业队、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

(一)公司制定临时用工管理制度,规范临时用工程序,降低用工风险。

(二)所有临时用工必须经由公司认定并签订正式用工合同的劳务公司派遣,并提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杜绝私自用工。

(三)临时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四)临时工分散到专业、班组参加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专业、班组负责人领导。

(五)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时,必须在工作现场设立围栏和明显警告标志。

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六)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员工同等对待。

临时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员工相同。

第二十八条安全事件管理

(一)严格执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二)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

(三)认真做好安全事件的经验反馈,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员工积极报告不安全事件,通过经验反馈和吸取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避免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

(一)建立健全公司应急管理组织体系、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机制,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二)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条安全文化建设

(一)公司制定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规划,努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执行文化和安全生产环境。

(二)公司和各单位要加强安全文化教育,强化员工对公司安全理念内涵的响应与情感认同,使员工自觉养成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制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做好安全生产奖惩工作。

第三十二条安全工作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三十三条安全责任考核按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实行安全生产奖惩与公司三项责任制考核、工资总额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坚持从严要求,从严考核。

 第三十四条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后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公司在每年年初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上年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组织调查认定的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数(或本类、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或本类、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所指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总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它负责人、其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员工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用于规范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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