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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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项目竣工验收自验、竣工验收初验和项目竣工验收终验三个阶段进行。

自验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初验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终验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进行。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四条

项目法人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要求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计划任务并达到合格标准的,方可向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五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方案、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实施管理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依据性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批准文件;

2.项目规划设计(含设计变更)、预算书(含预算调整)和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预算和核准文件;

4.有关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依据及相关材料;

(二)项目实施管理资料

1.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2.工程施工资料;

3.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4.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5.土地权属调整预案;

6.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资料。

(三)项目成果资料

1.相关图件资料;

2.相关照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3.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4.土地权属情况报告;

5.项目后期管理材料。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自验,自验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初验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初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初验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自验报告;

(三)附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方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终验申请。

第十条

申请终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终验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验收初验报告;

(三)附申请初验应提交的资料。

第三章验收依据与内容

第十一条验收工作依据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

主要有: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与预算、经核准的实施方案与执行预算,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包括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与核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项目管理实行“五制”落实情况。

(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匹配资金是否及时、足额配齐;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了专户、专帐管理,是否保证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三)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后耕地情况。

包括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及质量情况。

(四)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权属是否明晰、界限是否清楚;项目实施前现状及权属情况报告;在项目可研阶段是否编制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涉及到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整或集体土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是否公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是否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

指在正常的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情况。

(六)项目后期管理情况。

项目竣工后,路、渠、泵站、林木等公共设施管护主体的落实和管护制度的制定情况;土地经营管理途径;项目新增耕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调整途径与措施;项目区标牌设立的情况。

(七)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分类归档是否合理,是否建立了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别成立项目竣工验收组,由耕保、计财、地籍、规划和整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并聘请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参加项目竣工验收组工作。

第十四条

编制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组织验收人员,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到达项目所在地,宣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成员及各专业人员名单;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

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分别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汇报,并接受对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的质询;

(三)项目竣工验收组分内业、外业、资金等内容进行检查;分别出具内业、外业、资金验收意见,并汇总形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六条

各项任务验收方法。

1、项目工程任务完成情况验收。

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依据,具体核对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全面核对主要工程规模、工程量等指标,查验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并抽查3-5%的工程质量。

土地平整工程抽取1-2个标准田块对照检查。

2、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验收。

依据有关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规定,结合项目财务决算与资金审计报告等资料,对国家、省投入资金拨付到位、市(县)或乡(镇)资金匹配、专户与专帐设立、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查。

3、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后耕地情况验收。

依据《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项目竣工图,实地踏查抽验新增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面积;依据《整理复垦耕地质量验收标准》抽验新增耕地的质量情况。

4、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验收。

根据《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报告》,采取现场踏查、走访与室内核算、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价效益分析的合理性。

5、土地权属调整情况验收。

根据《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及实施过程中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在室内查验《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调整前、后界线图》等有关材料的同时,采取实地核查、走访与座谈等方法,对土地权属情况进行审查。

6、项目后期管理情况验收。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等有关材料,审查项目后期管理制度和明确公共设施管护主体、确定土地经营管理方式、固定产(设备)交接手续、新增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及项目区标牌设立的情况。

7、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验收。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中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档案的基本内容,审查项目立项、初步设计、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各环节技术资料的归档情况、分类实行建档情况,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第五章验收成果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成果是《土地开发整理竣工验收报告》。

自报告通过之日起28日内,由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发送有关单位。

报告原件的份数,应满足验收组织单位、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法人等单位各1份的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遗留问题,由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责成有关单位妥善处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厅提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向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备案材料。

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复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省国土资源厅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法人负责整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

整改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单位。

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取消申报项目资格。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接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通知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并办理固定资产转交手续,项目终结。

第六章附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较大问题的,应终止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在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农垦、森工系统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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