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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篇一: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选修课考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运用实例,阐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解答如下:

所谓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立的在消费领域内能够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做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平等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九大权利。

我们可以举出部分案例来说明一些基本权利。

  案例1购假售假终被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工商局在商丘市威海路华亚物流部进行检查,当场将涉嫌假冒的274箱1096件“飘柔”、“潘婷”洗发露予以扣留。

经查,该批洗发露系河南永城市三鑫商贸有限公司从广州某公司购进的,共5个品种17248瓶,总标值达万元。

工商执法人员对所扣留的洗发露进行了抽样取证,后经“飘柔”、“潘婷”商标所有人鉴别,该批产品属假冒产品。

商丘市工商局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没收假冒洗发露并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

在这起案例中,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购进假货并销售牟利。

依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有权向经营者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有权知悉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第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综上几条可以看出,该公司的这种购假售假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和平等交易权。

  案例2旧车当新车卖法院判决双倍赔偿——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得到保护2009年3月,王某从某汽车经销商购买提取长安悦翔豪华型新车一辆,支付价

  款58900元。

当年5月,王某发现该车前方右侧大面积有重新做漆的痕迹,后查询到该经销商曾对该车进行过维修,更换了前灯总成和前翼子板,维修过前杠右端、右前叶子板、右前门喷漆等。

在协调解决不得的情况下,王某决定起诉起诉经销商双倍返还自己购车款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经销商隐瞒车辆存在的瑕疵,构成对王某的欺诈。

法院判决撤销双方购车协议,王某退还车辆,由经销商双倍赔偿购车款及其他损失13万余元。

在这起案例中,不难发现,该汽车经销商掩盖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且在事发之后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依照《消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收到的损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而,汽车经销商的做法,违背了《消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平等交易权、求偿权。

当然,以上只是《消法》对消费者基本权利保护的一小部分。

  依照《消法》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规定,可概括如下:

  

(1)安全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2)知情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知悉有关商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自主选择的权利。

  (4)平等交易权:

就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应本着公平精神,充分体现各自的真实意愿,是双方的交易目的都能得以有效实现。

  (5)

  求偿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因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依法取得向经营者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

就是指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组织消费者团体的权利。

  (7)获得教育权:

就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获得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或使用技能的权利。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

就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姓名、名誉、荣誉、肖像的不受经营者的非法侵犯;同时也指少数民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使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获得尊重。

  (9)监督权:

就是指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且对其进行合法监督。

  2.运用实例,阐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解答如下:

所谓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是指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或者是由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在消费领域经营者对消费者必须做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依照我国《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其中法定义务包括:

听取消费者意见并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警示说明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三包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以及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这九大义务。

我们举如下案例来说明其中的部分义务。

  案例1违反三包规定——经营者未能履行相应的三包义务

  2009年年底,大连孙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飞利浦”电磁炉,回家使用后发现有无法使用,去找商家退换,售货员指着店内“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表示拒绝退换。

随后孙先生请市消协出面进行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经营者没有能履行自己的三包义务,而是以违反法律的店堂告示其余推卸责任。

《消法》

  第23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因此,包退包换是经营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商家规定“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是为了减轻、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2恶意欺诈终被处罚——经营者未能履行提供商品真实信息的义务、三包义务。

2010年8月,小王在北京平乐园电脑商城购买了一台标价75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商家承诺700G硬盘,4G内存,2G独显),但是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小王发现,电脑的基本配置与商家承诺、产品标识不符合,便请求专业人士给与检验认定。

经过检验,电脑配置为500G硬盘,2G内存,1G独显,与商品标识和商家承诺相差甚远。

11月,小王因再次来到商场要求调换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只能找到北京市消协出面解决纠纷。

在本案中,经营者一方平乐园电脑商城显然对顾客进行了欺诈,没有能向顾客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而是以次充好,谋取暴利。

《消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于消费者作出的相关询问,应当给与真实明确的答复。

而本案中,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专业知识不足而故意欺诈,明显的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

  依照《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经营者有听取消费者意见、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经营者应该尽量开同多种途径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交流,及时获取各种建议意见。

  

(2)经营者有警示说明的义务。

  (3)经营者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提供有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使用方法等疑问做出正确的回答;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4)经营者有标明真实信息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经营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和价格等有效信息。

租赁塔恩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姓名和表记。

  (5)经营者有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经营者有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

  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7)经营者的三包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经营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9)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以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篇三:

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其合同条款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合同法》第39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垄断行业,其交易内容存在重复性,交易双方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精力,就会选择使用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因此被大量运用到商业领域中。

  一、格式合同的弊端在我国格式合同应用十分广泛,包括公用事业、出版业、银行业、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等等。

使用格式合同可以节约交易的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等,但同时也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格式合同排除了合同相对方选择、协商的权利。

虽然合同订立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合同拟定方对相对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剥夺了其选择协议内容的权利。

这明显违背了契约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

其次,拟定合同的一方很有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社会地位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甚至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虽然格式合同存在着一些弊端,但其毕竟是社会经济发展下的产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将其完全取缔是不合理,也是不可能的。

所以,要想避免格式合同的上述不合理现象,维护合同的公平公正,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就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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