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766055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浙江省普通高中会考(以下简称高中会考)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中会考的公正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确保高中会考安全、有序地进行,依照国家考试和浙江省高中会考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高中会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高中会考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高中会考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为:

把握全局,重在预防;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认真把握高中会考的实施环节,充分考虑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当各种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进行有效地处理。

上下级会考主管部门之间、会考主管部门与考点之间及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应协调联动,尽快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全省成立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省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教育纪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和省会考办主任担任。

各市、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省高中会考办公室在省高中会考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处理突发事件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高中会考办选派到各地的巡视员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应当协助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七条 各级应急工作机构设立责任报告人,实行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制度。

各市、县(区)选派的巡视员和考点主考为责任报告人。

考试期间,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必须畅通,省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办公室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高中会考正常进行或对高中会考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高中会考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

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影响,经过妥善处理,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个别事件。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在命(审)题、印刷、运输、考前保管等环节发生外传、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二)考试期间,发生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三)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四)发生恐怖性事件;

(五)多名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六)因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七)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八)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十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私自携带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试场,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信息技术考试中出现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等情况;

(六)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丢失;或发现考生故意带走答卷或答题卡;

(七)考试期间至成绩发布之前,经举报发现因监考不力造成多人作弊现象;

(八)阅卷过程中发现答题雷同试卷;

(九)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

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予以处理,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并逐级上报;一旦发生重大突发事故,要在第一时间直接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省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尽力保障考试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并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如果在命(审)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应当即取消泄密试题的命(审)题人员资格,对命题组成员进行调整后重新命题。

如果在试卷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

在印制中发生丢失、泄密的,应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正常考试或延期考试。

如果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印制、申请缓考、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省应急领导小组可以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程度作出决策。

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影响致使少部分试卷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请巡视员、纪检人员现场监督进行复制印刷,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至省应急领导小组。

若在考试前试卷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补发试卷;若时间不允许,可以启用备用卷,部分考生可以延考或缓考。

若试卷在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经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损害的该科目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

责任报告人应立即向省应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若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考点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点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它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第九条第六款事件,由于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出现失误等问题,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当地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送至考点或启用备用卷,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候考,由考点及考点巡视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将情况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发生第九条第七款事件,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点及巡考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

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及时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点及巡考人员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

如考生不服从劝解且情节严重,应果断终止该场考试,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第九条第八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应急领导小组,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并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

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会同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查明事实,对有关责任人按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九款事件,应立即报告当地和省应急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轻重,作出相应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当地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十条第一款事件,考点主任在征得巡视员同意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试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并将具体情况用书面材料上报至省会考办。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十条第二款事件,考点主任应迅速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考点主任接到更正通知后,应及时作出更正并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

省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省会考办对造成差错的相关人员作出事故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十条第三款事件,考点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在考试前或考试期间发生停电、断电情况,考点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所属区域大面积停电,考点应立即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

同时责任报告人应将情况立即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作出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等处理措施,并对考生做好安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十条第四款事件,监考员应当场及时制止。

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予以暂扣,并查明事实,严格执行《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发生第十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点应立即组织力量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短期内无法排除故障应立即上报省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指示妥善处理。

上述情况考点均应做好情况记录,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十条第六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视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并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答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答卷或答题卡送回,并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十条第七款事件,考点主考或巡视员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如实记入《高中会考违规考生情况记录表》,最后由考点主任和巡视员签名,及时上报。

经举报查实的多人作弊现象,对监考人员的处理可依据第三十三条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发生第十条第八款事件,评卷时聘请学科专家对相关试卷进行分析研究,确系考生答卷中存在舞弊行为的,应记录情况,及时上报,并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第十条第九款事件,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必要时会同当地教育、公安、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及时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按《高中会考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时,考点均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努力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三十二条因各类突发性事件发生而耽误考试时间在20分钟以内的,当地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是否当场延长考试时间;超过20分钟以上的,应请示省应急领导小组作出决定,并按指示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突发性事件的,省应急领导小组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学校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有关责任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通报、警告、取消各项先进评比资格、取消职称晋升资格等行政处分。

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会考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沟通,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应由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出面进行解释和解决,其他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预案解释权归浙江省教育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