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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毕业生就业指导手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二、毕业生报到

三、毕业生户口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五、人事代理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七、劳动合同

八、试用期

九、五金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十一、关于2009届毕业生档案、户口的说明

 

第二章 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基本程序

一、办理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流程图

二、办理疆内院校毕业生调整手续流程图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流程图

四、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流程图

第三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二、“三支一扶”政策

三、兵团2009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连队任职工作实施方案

四、《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

第一章 就业政策常识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

1、什么是《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2、《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1)《就业协议书》适用范围是:

毕业生在企业就业,能够办理国家规定的普通院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2)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先签署用人单位意见,再签署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签署院系意见和学校意见。

凡填写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齐后,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再予以审核和鉴定登记,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送自治区人事厅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审核。

(3)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一式三份,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各一份。

3、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1)毕业生持用人单位接收函回执和本人身份证到学校就业中心领取《就业协议书》并经就业指导中心确认登记后,由学生本人交用人单位签约。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分别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返还给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协议即生效,学校、学生、用人单位各执一份。

4、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就业协议前,应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

5、毕业生签约后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对无法履行的就业协议,要收集相关证据,确认用人单位不再履约,并征求院系负责老师、家人意见,然后向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维权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未果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同时向学校讲明情况,取得学校的支持。

通过交涉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就业协议适用于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

而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还需学校和人事部门介入。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详细,而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情况、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条款。

(4)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适用于各类人员,而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

(5)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

就业协议是在离校前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二、毕业生报到

毕业生生源地的确定:

依据有关规定,生源地指毕业生高考所在地,具体到县、市。

凡未签署有效协议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全部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

1、什么是《报到证》?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签发,是毕业生参加工作的重要凭证,是毕业生身份的一个证明,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2、它的主要作用有:

(1)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

(2)单位所在地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

(3)学校相关部门凭《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人事档案转递、组织关系转移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4)《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全称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通知书”,该页装入本人档案。

(5)《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的初始记载和凭证。

(6)《报到证》是各级人事部门、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毕业生档案的证明。

(7)《报到证》是确定毕业生身份的证明。

(8)毕业生持《报到证》报到后,转正定级、工龄计算、职称评定才能起算。

3、报到程序

全国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统一部署。

(1)就业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新疆高校的毕业生,在毕业前办理报到证手续的,由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每年五月底至七月初)统一办理。

②区外高校的毕业生,自愿回生源所在地州市(即参加高考时的户口所在地)择业所需材料:

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③区外高校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办理留在学校所在省区或其它省区就业所需材料:

毕业生本人的出疆就业申请;

(2)调整就业单位,报到证手续的办理:

①跨地州调整就业单位所需材料:

a.用人单位接收函;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②跨省区调整就业所需材料:

a.用人单位的接收函;b.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c.京、津、沪、粤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准入通知单;d.地市级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③调整到国有企业就业所需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企业人事劳资部门签订的协议书或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调整到事业单位就业所需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协议书;

⑤调整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所需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⑥考取公务员所需的材料:

a.毕业证原件、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b.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函。

(3)改派

毕业生就业方案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办理调整的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协议书(合同)已签:

需提供原就业单位解除就业证明、新就业单位接收函(协议书)、报到证、毕业证。

2、协议书(合同)未签:

需提供就业单位的接收函、报到证、毕业证。

4、毕业生报到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

毕业前已落实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毕业后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到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

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档案免费保留在学校2年,也可转到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生源地人事部门所属的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3年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也可直接回到生源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办理求职登记、人事代理等手续。

5、报到期限规定: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均可持报到证、毕业证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

6、《报到证》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办手续?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遗失报到证,应持接收单位证明及时登报挂失,并持报纸、毕业证和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就业部门申请,经毕业生主管部门批准,可补办《报到证》,但须在《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原证丢失,系补办”字样。

毕业生在毕业后若干年发现档案中无《报到证》的,可补办《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办理手续时出具证明,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填写《关于遗失高校报到证的证明》并盖章,然后到毕业生就业管理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三、毕业生户口

1、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的户口迁出手续由学校到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学校根据就业方案迁移户口。

应在有效期内到指定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1)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户口随报到证迁出,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2)回原籍的毕业生户口迁移到生源所在地,离校时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户口迁移证。

(3)到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将户口落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上。

2.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办理乌鲁木齐市集体户落户手续需携带:

(1)报到证原件和改派后的报到证复印件(A4纸复印);

(2)户口迁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原件;

(3)用人单位给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在证明上张贴二寸彩色标准照片并盖章;

(4)用人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

(5)劳动合同书(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字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一年,须劳动部门监制合同);

(6)公安机关出具的乌鲁木齐市暂住证或居住地证明;

(7)历届大中专毕业生:

需提供接收单位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户口迁移证迁往地非乌鲁木齐市的,由迁往地公安机关出具未落户证明或到原签发机关变更迁往地;

(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9)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复印,审原件留复印件);

(10)毕业生的档案材料。

注:

落户材料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的落户政策为准,如有变动以新政策为准。

3、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程序:

已毕业的国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报到,开具《普通院校大中专非师范类毕业生落户通知单》后,毕业生持落户介绍手续和家庭或单位户口本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机构办理落户手续。

其中,已就业的毕业生,户口关系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也可落入父母家庭户;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关系落入父母家庭户,就业后可将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4、改派毕业生的户籍办理:

未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毕业生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原户口迁移证到原就读学校主管部门办理户口改迁;已在原接收单位所在地落户的,需持改派后的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四、毕业生人事档案

1、毕业生档案转递:

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且单位要求办理学生的档案转移手续时,在报到后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虽然落实了就业单位,但单位不管学生的档案,或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时,其档案一是通过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二是没有办理档案托管或代理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原籍,即家庭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档案管理:

(1)毕业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由县处级以上单位的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毕业生,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到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接收手续,委托管理的档案,可办理工龄计算、身份确认、转正定级等人事代理。

(3)毕业后在区外单位工作,而当地暂时不能接收档案,可委托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档案,待工作地接收档案条件符合后,通过两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调档手续。

(4)已委托人事部门管理档案的毕业生,当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研究生时,由档案所在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政审材料,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办理档案管理手续需携带:

(1)毕业证原件;

(2)报到证原件;

(3)档案管理费:

每个月20元;

(4)密封的学生档案;

(5)档案存放在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办理各种政审等人事代理业务需携带档案缴费凭证。

4、档案的转递:

档案转递由所在学院教科办直接通过邮局机要转递,毕业生个人不能携带人事档案。

档案转递原则:

升学的毕业生档案,直接转至录取学校招办,未落实单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至生源地人事局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区、州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直接转至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到各类企业灵活就业的转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到其他省区就业的,按协议书注明的地址转递;办理择业代理的学生档案由学校保管一至两年。

5、毕业生如何查询档案?

(1)在新疆人事人才信息网上查询。

(2)向原就业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查询。

(3)向原单位所属地政府人事部门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查询。

(4)如果上述几处仍无法找到,查询原毕业学校。

毕业生档案查询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逾期学校将无法协助查询。

五、人事代理

1、什么是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

人事代理制度实行人、档分离的管理方法,用人单位只负责对人才的使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即社会化管理)。

2、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对象:

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自主创业、待业、留学等无主管部门的大中专毕业生。

3、人事代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以为在各类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

(2)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接转、转正定级及落户等相关手续;

(3)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出国政审,出具档案内相关人事证明,各类事务所年检证明、报考研究生、结婚等证明;

(4)为存档人员办理工龄认定手续;

(5)接受人事代理单位委托,为其提供人才信息查询服务等;

(6)办理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或者用人单位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六、非乌鲁木齐生源进乌鲁木齐市

1、什么是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和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

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考入大学之前户籍是乌鲁木齐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非乌鲁木齐生源毕业生是指乌鲁木齐市以外其它省市常住户口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2、申请进乌鲁木齐就业的非乌鲁木齐市生源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被本市各级和中央驻乌鲁木齐党政机关录用为国家公务员以及参加国家与市政府鼓励的就业项目(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本市农村学校任教”和自主创业等)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4)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签订就业协议。

                                                 

3、符合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进乌市就业条件的毕业生,只要在乌市落实就业单位(该单位必须在乌市工商局注册过),都可以办理进乌市审批手续。

4、经批准进乌市就业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落户地址可有以下几种选择:

(1)单位有集体户口的,一般将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中;

(2)单位没有集体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落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中;

(3)在乌市有直系亲属的(直系亲属是指毕业生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且为户主),可落在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需经亲属和所在地派出所同意);

(4)在乌市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的(房产证上必须有其姓名),户口可落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5)如毕业生配偶的户口在乌市,可落在配偶户口所在地。

5、凡取得进乌市就业通知的非乌市生源毕业生,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人事代理手续落户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口。

中心集体户口地址:

南湖东路19号,落户派出所:

六道湾派出所。

七、劳动合同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鉴别: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

3、劳动合同应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试用期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所约定的试用期必须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相符。

具体为: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立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见习期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参加工作的开始阶段所必须经历的接收考察和熟悉业务的现实实习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一年。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坚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过一个月者,见习期应顺延相应时间,见习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为毕业生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批准,见习期可延长半年到一年,延长期限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一级来定。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很多企业单位已不实行见习制度,而是根据《劳动法》的要求,实行试用期制度。

                                                                                                     九、五金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

“五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发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

凡“五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享受的基本权利。

 

十、创业促就业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创业?

   答:

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形式。

    

(二)自治区创业促就业政策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l、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

2、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

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拓宽创业经营场所,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街道、乡镇、社区要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三)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一项规定,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有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收费优惠政策?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二项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从事个体经营免交收费项目具体有哪些?

答: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对自治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财非税[2008]23号)第二条规定,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可以免交以下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7、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8、贸易行办收取的酒类经营许可证(零售备案登记证)工本费;

9、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10、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哪些?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三项规定,放宽微利项目贷款额度。

对创业人员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

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

(七)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及反担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放宽贷款抵(质)押品及反担保范围。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按规定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等创业人员也可通过土地或山林承包权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对需提供反担保的创业人员,可用应收账款、商标、专利、股权、产权等动产或无形资金进行反担保。

(八)哪些创业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五项规定,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对创业人员吸纳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还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

(九)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有哪些?

答:

《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9]25号)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规定,鼓励低保人员和失业人员创业。

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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