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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四)《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

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9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已经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拟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开设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的单位或个人。

(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投资不到位;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三、申报材料

(一)许可申请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至少包括:

与自身情况相适应的各项核心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历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历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感染控制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6.医疗机构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中级以上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

申请登记放射相关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校验,在有效期满前30天提交以下资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校验期内各年度工作总结;

4.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5.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三)申请变更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有关主管单位对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文件;

(4)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新院址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5)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6)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需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2)医疗机构整体迁建时,需同时办理放射诊疗相关手续。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3)上级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

(4)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5)个人合伙制机构变更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原合伙的撤伙协议及经公证的新合伙协议;

(6)股份制机构变更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4.变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拟在该科室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花名册,及相应人员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4)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5)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非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机构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5.变更医疗机构床位数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的房屋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新增加床位所在位置等)

(5)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

(6)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6.增设医疗延伸点(分支机构)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注明延伸点的地址、床位数、诊疗科目等信息);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

(3)延伸点(分支机构)的房屋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延伸点(分支机构)的建筑平面图复印件;(标明建筑总面积、内部各楼层及房间的面积及比例、科室布局等);

(5)拟在该延伸点(分支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设备清单;

(6)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环评报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用于审批部门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上平台查询获取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后打印留存。

☆需到所在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在《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中“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一栏中加盖区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四)许可证遗失补办所需资料

1.遗失补办申请报告;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

四、办理流程:

许可申请、校验及变更申请:

受理-承办-专家现场评审-审核-批准-办结。

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

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五、承诺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的60日时限除外)。

六、联系电话:

七、监督投诉电话:

八、承办部门: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xx医疗咨询有限公司(章)

 

组建负责人xxx(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医疗机构简况

医疗机构名称xx医院

开业日期年月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所有制形式

(1)全民

(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它(5)

隶属关系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

(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

(8)村属(9)其他(9)

主管单位名称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对象

(1)社会

(2)内部(3)境外人员(4)社会+境外人员

(1)

医疗机构地址xx市xx区x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

传真XXXXXXXX

邮政编码

X

X

X

X

X

X

法定代表人

姓名性别□男□女

主要负责人

姓名性别□男□女

出生年月专业

出生年月专业

职务职称

职务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占地

面积5960m2

建筑

面积10000m2

建筑面积中

业务用房方面8500m2

资金总计7840万元

固定资金7040万元

流动资金800万元

服务方式☑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房□巡诊□其他

床位数150张

牙科诊椅数2台

备注

医疗机构医疗科目申请表请在□中划“√”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育健康与不育症专业

□02.

全科医疗科

□05.06

其他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科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科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科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6.05

妇女营养卫生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6.06

其他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7.

儿科

☑03.10

老年病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3.11

其他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4.

外科

□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7.12

其他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8.

小儿外科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8.01

小而普通外科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5.

妇产科

□08.06

其他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9.

儿科保健科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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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09.02

儿童营养专业

□15.

精神科

□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1

精神病专业

□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2

精神卫生专业

□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09.06

其他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0.

眼科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1.

耳鼻咽喉科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1.01

耳科专业

□15.08

其他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6.

传染科

□11.04

其他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到传染病专业

☑12.

口腔科

□16.03

肝炎专业

☑12.01

牙体牙髓病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2.02

牙周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12.03

口腔粘膜病专业

□16.06

蠕虫病专业

□12.04

儿童口腔专业

□16.07

其他

□12.05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

口腔修复专业

□17.

结核病科

□12.07

口腔正畸专业

□12.08

口腔种植专业

□18.

地方病科

□12.09

口腔麻醉专业

□12.10

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9.

肿瘤科

□12.11

口腔病理专业

□12.12

预防口腔专业

☑20.

急诊医学科

□12.13

其他

□21.

康复医学科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22.

运动医学科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14.

医疗美容科

□23.02

尘肺专业

□14.01

美容外科

□23.03

放射病专业

□14.02

美容牙科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14.03

美容皮肤科

□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14.04

美容中医科

□23.06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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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24.

临终关怀科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科学科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26.

麻醉科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27.

疼痛科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28.

重症医学科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30.

医学检验科

□50.10

骨伤科专业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30.06

其他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31.

病理科

□50.18

其他

☑32.

医学影像科

□51.

民族医学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51.01

维吾尔医学

□32.02

CT诊断专业

□51.02

藏医学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51.03

蒙医学

□32.04

核医学专业

□51.04

彝医学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51.05

傣医学

☑32.06

心电诊断专业

□51.06

其他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52.

中西医结合科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人员情况

(一)

职工

总数:

660

其中卫生

技术人员数:

550

其他技术

人员数:

98

行政后勤

人员数:

12

中医

医生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住院中医师

中医士

X

X

X

西医医生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西医士

X

X

X

X

中药人员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剂士

X

西药人员

主任西药师

副主任西药师

主管西药师

西药剂师

西药剂士

X

X

检验人员

主任检验师

副主任检验师

主管检验师

检验师

检验士

X

护理人员

主任护师

副主任护师

主管护师

护师

护士

护理员

X

X

X

放射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口腔技术人员

主任技师

副主任技师

主管技师

技师

技士

其他卫技人员

中西医结合医师

其他技师

其中:

营养师

助产士

其他技士

其中:

营养士

其他中医

其他初级卫技人员

其中:

中医学徒

一技之长

研究人员

研究员

副研究员

助理研究员

实习研究员

教学人员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人员情况

(二)

 

 

 

主任中医师

副主任中医师

主治中医师

中医师

中医士

主任西医师

副主任西医师

主治西医师

住院西医师

西医士

X

主任中药师

副主任中药师

主管中药师

中药剂师

中药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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