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工法简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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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劳工法简要

香港劳工法简要

 

 

————————————————————————————————作者:

————————————————————————————————日期: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 

《雇佣条例》是规管本港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

该条例自1968制定以来,经大幅修订,目前为雇员提供全面的雇佣保障和福利,其中包括:

 

∙工资保障 

∙休息日 

∙有薪假日 

∙有薪年假 

∙疾病津贴 

∙生育保障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雇佣保障 

∙终止雇佣合约 

∙保障雇员不会因参与职工会活动而遭歧视 

《职业介绍所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职业介绍所规例》对职业介绍所的运作加以规管。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所有职业介绍所在经营任何职业介绍的业务之前,必须向劳工处申请牌照;

∙有关牌照的申请,最迟须于开始营业前一个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劳工处处长提出;

∙由发牌日起计,牌照的有效期是12个月。

续期的申请最迟须于牌照届满前两个月提出;

∙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收取的佣金额,不得超过该求职者获安排就业后所赚取的第一个月工资的10%;

∙任何职业介绍所如违反法例规定,可被检控和撤销牌照。

 

 

《雇用儿童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儿童规例》规管在所有行业雇用儿童的事宜。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禁止雇用未满15岁的儿童在所有工业经营内工作。

∙13岁及14岁的儿童可受雇于非工业机构内工作,但如他们未完成中学三年级课程,则须接受全日制学校教育及符合其他旨在保障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的条件。

∙禁止未满13岁的儿童受雇。

然而,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可特别批准儿童受雇为艺员,并订定某些严格的条件。

 

《雇用儿童规例》不适用于与根据《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注册为学徒的儿童有关的情况。

 

《雇用青年(工业)规例》

附属于《雇佣条例》的《雇用青年(工业)规例》对受雇于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间及一般雇佣条件加以管制。

青年是指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士。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工业界青年的工作时限

工作时数和工作日数的上限

每天工作时数

8小时 

(只可在上午7时至晚上7时之间)

每星期工作时数

48小时

每星期工作日数

6天

连续工作时数的上限

5小时,其后须有不少于半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

∙ 

∙规定雇主需于工作场所当眼处张贴经劳工处审阅的青年工工作时间表,列明青年工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禁止更改许可工作时间及休息日,除非在更改实施前的48小时,已将更改通知书送达劳工处处长。

∙禁止青年超时工作、在夜间工作,以及在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工作。

∙禁止青年在鑛场或石矿场从事地底工作,或在工业经营内担任涉及开掘隧道的工作,以及搬动对他们的年龄和体格来说,属过重的物品。

∙禁止青年受雇于危险行业。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为保障工业工人的安全和健康订定条文。

 

涵盖范围  

这条条例适用于工业经营,即工厂、建筑地盘、食肆、货物及货柜搬运经营、维修工场和其他工业工场。

 

一般责任  

这条条例对东主及受雇于工业经营内的人士委以一般责任,以确保工业经营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a.每名东主该采取以下措施,照顾他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所有人的工作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b.工业经营的每名受雇人士,也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安全及健康:

∙照顾工作地点中他本人及其他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使用由东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东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工场的呈报

∙任何管理及控制工厂或其他工业机构(建筑地盘除外)的人,该在任何操作进行前,以指定表格(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倘工场的资料,例如名称、地点或工业工序日后有任何改变,该以指定表格(可到职业安全行动科各区办事处索取)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根据《建筑地盘(安全)规例》,承建商该在建筑工程展开后7天内,以书面向处长呈报有关资料。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雇员补偿条例》就雇员因工受伤制定一个不论过失及毋须供款的雇员补偿制度。

该条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适用范围

∙雇员因工及在雇用期间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患上《雇员补偿条例》所指定的职业病,雇主有责任支付补偿;

∙《雇员补偿条例》一般适用于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合约受雇的雇员。

由香港雇主在本港雇用,而在外地工作时因工受伤的雇员,也受保障。

评估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两级制评估委员会─普通评估委员会及特别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雇员因工伤所须缺勤的期间和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主要的补偿项目

致命个案的补偿金额

已故雇员的年龄

补偿金额

40岁以下

84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2)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40岁至56岁以下

60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2)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56岁或以上

36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2)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致命个案的殡殓费和医护费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雇员的殡殓费和医护费,有权向死亡雇员的雇主申索发还有关的费用,但可获付还费用的数额以70,000元 (3)为限。

按此可查阅「怎样申请雇员因工死亡补偿 (文字版本)」(PDF)有关资料

雇员因工受伤引致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

若雇员因工受伤引致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须按雇员受伤时的年龄及每月收入来计算:

雇员在受伤时的年龄

补偿金额

40岁以下 

96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4)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40岁至56岁以下 

72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4)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56岁或以上

48个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补偿金额 (4) ,两者以较高的金额为准

若雇员因工受伤引致永久地部份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须视乎雇员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程度,并参照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按比例计算:

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

X

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注:

(1)

用以计算死亡补偿及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设有一个最高限额:

∙于2012年7月2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23,580

∙于2010年8月1日当日至2012年7月20日当日期间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21,500

(2)

死亡的最低补偿金额:

∙于2012年7月2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340,040

∙于于2010年8月1日当日至2012年7月20日当日期间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310,000

(3)

于2012年7月21日以前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而死亡的人士,雇主发还已故雇员的殡殓费和医护费的费用上限为$35,000

(4)

雇员就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获的最低补偿金额:

∙于2012年7月21日当日或以后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386,110

∙于2010年8月1日当日至2012年7月20日当日期间遭遇工伤意外或患上指明职业病的人士:

$352,000

按期付款

∙雇员可由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放取工伤病假)的日期起,收取按期付款达24个月。

按期付款的计算方法如下:

 

(发生意外时的每月收入-在意外后的每月收入)x4/5

∙若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期间超过24个月,可向法院申请延长收取按期付款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可超过12个月。

 

医疗费

∙雇主须支付的医疗费的最高金额如下:

i.对雇员每天身为医院住院病人进行医治的费用:

港币200元

ii.对雇员每天身为非医院住院病人进行医治的费用:

港币200元

iii.对雇员在同一天身为医院住院病人及非医院住院病人进行医治的费用:

港币280元

解决工伤个案的途径

∙视乎个案情况,工伤个案可循下列途径解决:

 

 

∙直接支付补偿 

∙按法例藉协议决定补偿

∙以签发证明书方式解决 

∙由法院裁决 

强制保险

雇主必须按规定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其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就雇员因工受伤所要负的法律责任。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为雇员在工业及非工业工作地点,提供安全及健康的保障。

基本上,这是一条赋权的条例,订下一般的规定。

 

涵盖范围 

这条条例差不多包括所有工作地点─雇员工作的地方。

除了工厂、建筑地盘及食肆之外,其他地点,如办公室、实验室、购物商场及教育机构也纳入法例范围之内。

然而,也有一些工作地点是例外的,即:

 

∙位于公众地方的飞机或船只;

∙位于公众地方的陆上载具的司机占用位置(但在载具内工作的雇员则包括在法例之内); 

∙在其内的雇员均属家庭佣工的住宅处所;以及 

∙只有自雇人士工作的地方。

责任承担者的角色 

根据这条条例的规定,所有人在促使工作地点安全及健康这方面都须承担责任。

 

a.雇主该采取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不会危害安全或健康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 

∙作出有关的安排,以确保在使用、处理、贮存或运载作业装置或物质方面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 

∙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雇员的安全及健康; 

∙提供及维持安全进出工作地点的途径;以及 

∙提供及维持安全及健康的工作环境。

 

b.处所占用人有责任确保:

 

∙该处所; 

∙进出该处所的途径;以及 

∙存放于该处所的任何作业装置或物质, 

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在该等处所工作的人的健康,即使他们没有直接雇用该名人士在该等处所工作。

 

 

c.雇员该透过以下措施促进工作地点的安全及健康:

∙照顾工作地点中的人的安全及健康;以及

∙使用由雇主提供的任何设备,或遵照雇主订定的制度或工作方式工作。

条例的执行 

劳工处处长获授权签发敦促改善通知书及暂时停工通知书,以防止工作地点的活动对雇员构成即时的危险。

雇主如未能遵从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可分别处以罚款港币200,000元和500,000元,以及监禁长至12个月。

《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制定的《职业安全及健康规例》,就意外的预防、防火措施、工作地点的环境控制、工作地点的卫生、急救事宜以及雇主及雇员该如何进行体力处理操作等订定一些基本的规定。

规例的主要条文包括:

 

预防意外 

∙作业装置须在设计和制造上合乎安全,并须有妥善保养,而危险部分须设有有效防护; 

∙工作地点的危险地方须以栅栏安全围封。

 

防火措施 

∙在工作地点内,要展示逃生路线,而所有出口须有照明的「出口」标志; 

∙走火通道须畅通无阻; 

∙确保所有出路门均能从工作地点内轻易开启或没有锁上; 

∙工作地点必须具备适当及足够的消防设施。

 

工作环境 

∙工作地点须保持清洁、充足的照明及空气流通; 

∙楼面要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卫生设备 

∙工作地点须设有足够的厕所及清洗设施;饮用水要充足。

 

急救设施 

∙工作地点须设有适当及足够的急救设施,并指派雇员负责急救设施。

 

人力搬运 

∙考虑雇员从事人力搬运时的潜在危险,并作出评估及加以检讨; 

∙对从事人力搬运的雇员,提供适当的训练及其它需要的防护措施。

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 

《最低工资条例》确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目的是在防止工资过低、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等重要考虑中,取得适当平衡。

法定最低工资是设定工资下限,保障基层雇员。

法定最低工资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由2013年5月1日起,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每小时28元调整至每小时30元。

就雇主备存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的金额上限,亦由2013年5月1日起,由每月11,500元修订为每月12,300元。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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