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型传销的表现形式监管难点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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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型传销的表现形式监管难点及对策

当前新型传销的表现形式、监管难点及对策

公平交易处王剑

在目前全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政府提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环境下,新一轮投资创业热潮正在兴起,虽然大规模和公开的传销活动在我市已经绝迹,但是各种改头换面的新型传销代之而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投资赚钱的心理,布下一个个更加隐蔽、更具诱惑、更强欺骗的传销陷阱,令人防不胜防,一些不明就里的群众已经上当受骗,全市打传形势十分严峻,打击传销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打传也要适应新常态,本文分析了新形势下传销的表现形式、监管难点,对如何完善监管、整治对策进行探讨研究,希望能为我市因应新态势的打传工作有所推助。

一、传销的概念、类型和危害

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予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打着“资本运作”、“人际网络”、“连锁销售”、“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的幌子,谎称“国家搞试点”、“国家扶持投资项目”、“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等,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从甲地到乙地)非法聚集参与传销活动的“拉人头”式传销(异地邀约,俗称“老鼠会”)。

第二种是打着“股权投资”、“消费返利”、“电子商务”、“网络直销”、“加盟店铺”、“网络电话”、“网赚”、“基金”、“网络教育”等旗号发展会员敛财的“骗取入门费”式传销。

第三种是假借“直销”名义,以合法的直销公司为掩护,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奖金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传销具有巨大危害。

首先是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

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

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偷盗、抢劫、强奸、卖淫、杀人等刑事案件。

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

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综上所述,传销是一个“经济邪教”,是一种“精神鸦片”,是一颗“社会毒瘤”。

为了社会稳定、家庭幸福、人际和谐,必须坚决铲除掉。

二、如何正确区分和辨别传销和直销行为

依法查处传销违法行为的前提是正确区分传销与直销,二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区别一:

有无入门费。

非法传销公司会收取硬性的入门费,数额在三五百到千元不等。

还有一些“聪明”的非法传销公司,会有其他的变通形式,比如:

以入门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几百到几千元不等的费用。

这些非法传销企业参加者通过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的资格,并以此获得回报。

而在正规的直销公司则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强制认购产品。

区别二:

有无依托优质产品。

这也是非法传销公司和直销企业的一个根本区别,非法传销公司往往依托的产品是无价值但价格高的产品,一套只值几十块钱的化妆品可以标价为几百甚至上千元。

而规范直销企业的产品标价则物有所值。

区别三:

产品是否流通。

非法传销公司不过是个“聚众融资”游戏,高额的入门费加上无法在市场中流通的低质高价产品,不会维持太长时间。

他们的销售方式是采取让入门的所有销售人员都要认购产品,但这些产品不在市场上流通,只作为拉进下一个销售人员的样本或者宣传品。

最后的局面是所有销售人员人手一份,产品根本没有在市场中流通或者销售。

并且这些非法传销公司的组织者的收益主要也来自参加者缴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的费用,因为产品不流通,组织者多半利用后参加者所缴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但直销企业则完全相反,一方面企业产品要求质量好,另一方面,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也比较好。

对于直销企业而言,产品优良与否是决定产品销量的根本原因,因为产品的流通渠道是由生产厂家通过直销员销售到顾客手中的,中间没有其他环节,并且少有广告。

区别四:

有无退货保障制度。

非法传销公司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

这一点与直销企业完全不同。

凡是正规的直销企业都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

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

区别五:

个人报酬是否按劳分配。

非法传销公司以实际上根本不可能实现的高回报(3倍、5倍甚至10倍回报等)为诱饵,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门费或所谓业绩中抽取报酬。

而直销企业直销员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不存在上、下级关系,而直销员的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最高也不会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区别六:

有无店铺经营。

非法传销公司一般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或者虽有店铺却不是真正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是以此店铺作为传销活动的据点。

而直销企业的服务网点都设有实体店铺,都有营业执照,且都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备案。

三、当前新型传销的表现形式

(一)网络传销

  主要特点是:

与网上创业、消费者的日常消费紧密结合,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和更快的传播速度,通过比较、创建新名词、对传统传销大加痛斥等方式,与传统传销划清界限,另外还有多次返利、循环退款的诱惑以及商家的利润来自于点击量、加盟费、广告费等欺骗性宣传,以此来蒙蔽广大消费者,摧毁消费者的心理防线从而加入传销队伍。

主要表现为:

“电子商务”式。

纵观近些年发生的网络传销案,不少都是这种名为电子商务网站,实为网络传销的形式。

不法分子首先注册一个电子商务企业,再以此名义建立一个电子商务网站,打出电子商务的旗号,以“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形式从事网络传销活动。

“网上创业”式。

“一边上网娱乐,一边上网赚钱”、“吃着火锅刷着微博,月收入10万元”的网络传销宣传十分诱人。

一些网络传销分子抓住年轻人急于创业、渴望成功的心理,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为诱饵,欺骗、引诱年轻人上当,从而达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的目的。

“消费获利”式。

近几年,网络上出现不少“免费获利”、“增值消费”式传销行为,宣称“消费不用花钱,免费购买商品”,“消费增值”、“循环消费”、“消费=存钱=免费”、“消费满500返500”等,欺骗性强,诱惑力很大,引起了不少人的兴趣,最终上当受骗。

“网络游戏”式。

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通过网页和网络游戏平台进行宣传,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购买游戏充值卡充值后,除了可以玩网络游戏外,还可以推荐其他玩家成为自己的下线会员来赚钱。

“慈善互助”式。

通常打着“慈善基金”、“馈赠互助”、“网络互助”、“关爱健康”、“保健养生”等旗号,利用人们纯真的爱心和追求健康的心理,设立网站吸引会员注册,捐赠一定的慈善金、“互助金”等,吸引人们加入慈善、健身、保健联盟,并继续推荐、邀约其他人加入,达到传销骗钱的目的。

  

(二)金融传销

主要特点是:

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由传统的以产品传销模式为主向以纯“资本运作”诈骗方式为主。

金融传销参加者普遍具有高收入、高起点、高投入的特点,而且更具欺骗性和危害性,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主要表现为:

通常打着“资本运作”、“私募股权”、“股权投资”、“投资理财”、“金钱游戏”、“虚拟经济”、“网络基金”、“电子黄金”等旗号,抛出“政府支持的民间资本运作项目”、“政府金融试点”、“支持民族互联网”、“投资就是爱国”、“认购原始股、坐家等赚钱”、“新型PE(私募股权投资)”等欺骗性、诱惑性说法,虚构国内外大型投资公司、互联网公司或金融机构,以高额返利、高倍回报为诱饵吸引人们成为会员,并以汇款、网银转账方式认购投资的股权或基金份额,同时发展、拉拢他人成为下线会员参加认购。

  (三)假借“直销”名义的变相传销

主要特点是:

假借“直销”名义,或以合法的直销公司为掩护,或冒充与合法直销公司合作,或以直销公司的直销产品为幌子,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优惠顾客等形式发展下线,使不明白的人们误以为是在从事直销而陷入其中。

主要表现为:

传销公司“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直销旗号进行传销;传销团队与直销团队利益分成;违规直销团队变相要求加入者购买大量的产品囤货等。

截止到目前全国获批的合法直销企业有55家,详情可登陆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网站查看。

(四)微信传销

主要特点是:

与传统传销相比,微信传销的特点是迷惑性更强,有商品但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价格弹性大;传播速度更快,信息可以在微信群、朋友圈内迅速转发传播;作案成本更低,不需要培训下线,不需要活动场地,一部手机一台电脑就可作案;单个用户受骗金额小,入门费有的只有几十或几百元,降低用户的警觉性;受骗人数总体数量巨大,每次骗取的金额虽然小了,但基于微信庞大的用户群,实际案值仍然很巨大。

主要表现为:

以微信为平台,以微商营销、会员优惠折扣、分享到朋友圈返现等为幌子,在微信群、朋友圈里夸大宣传、炫耀致富,如鼓吹一年内可以买宝马,诱骗“朋友圈”里的亲朋好友花钱加入,并发展下线从事传销。

四、新型传销的监管难点

(一)发现案源难。

新型传销通过互联网和微信传播,具有较强虚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

传销活动组织者常常虚假一个现实中不存在的公司或组织,传销的产品虚假化、概念化,有时还披着合法的外衣掩人耳目,市民很容易上当受骗。

同时,新型传销主要通过网络进行,具有所谓的“官方网站”以及严密的会员管理系统,会员之间主要通过网络工具或微信联系,相互之间不认识一般也不见面,即使有聚会培训也是小型聚集型,不会大肆张扬。

与传销的传销相比,新型传销活动更加隐蔽,如没有群众举报咨询,执法部门很难发现和掌握相关线索。

(二)调查取证难。

新型传销活动区域广,大多跨市、跨省,甚至跨国境,组织者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辆车一台笔记本电脑就可以四处流窜作案。

组织者还经常将网站服务器架设在境外或租用境外服务器,对各级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网络远程管理。

传销网站利用搜索引擎不能直接搜索到,只有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才能进入,传销活动资料大多存储在境内外远程服务器,传销活动资金主要通过网银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流动,给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很大难度。

传销组织者一旦发现有执法部门调查,就迅速关闭网站、改变网站地址或转移资料,逃避执法检查和监控,很难查处和将其彻底摧毁。

在现有的执法手段下,工商部门不能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网络侦测活动,特别是无法对境外网站进行执法监控,难以有效获得传销活动证据,查清传销活动事实,追缴传销违法资金。

(三)案件管辖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两条规定确定了行政违法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或称“属地管辖”)的基本管辖原则,管辖有争议的可以指定管辖,但前提是有管辖权。

新型传销大多数都跨区域活动,按照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对发生全国范围内的网络传销案件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才能集中管辖,地方工商部门只能对发生在本辖区的网络传销活动进行查处,而不能对全国范围内的相关传销活动集中管辖或一并进行查处,否则就有悖属地管辖原则。

这一管辖制度的限制,影响了新型传销案件的查案效果和打击力度,增加了工商部门打击新型传销行为的难度,客观上限制了基层工商部门执法手脚和工作积极性。

对组织者或服务器在境外的网络传销案件,还涉及国际管辖权和国际执法协作问题,确定管辖和进行打击更难。

(四)责任追究难。

新型传销的组织者一般都在幕后指挥,或者身处境外,在组织策划传销过程中使用假的身份证、银行卡,传销活动违法资金一般转移到分设的多个隐秘账户,或者转移到境外,执法部门难以查获和确定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控制违法资金,即使确定了违法主体有时也因找不到相对人或相对人身处境外,难以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即使作出行政处罚,由于违法资金转移而难以对行政处罚进行执行,只能对相关网站采取取缔、关闭或屏蔽的办法,因而使很多新型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因违法成本低、逃避打击容易而得不到有力的法律责任追究。

五、新型传销的监管对策

打击新型传销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一方面需执法部门积极作为,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网络和微信管理,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市民积极参与,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举报新型传销活动,打一场清除新型传销的人民战争。

(一)加大网络微信监控力度。

一是注重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信息的归集研判。

对群众反映的涉及传销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进行分类处理,并进行分析汇总,登陆相关传销网站了解和掌握情况,在日常监管中予以特别关注和跟踪监控,获取充足的基本信息后,有针对性的组织查处。

二是主动开展信息检索。

定期利用好搜、XX、谷歌等搜索引擎网站,输入关键字搜索网络传销活动信息和线索,对相关可疑网站开展网上巡查,加强跟踪监控。

三是运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建立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对网上传销活动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加强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锁定、查处新型传销案件。

四是加强对利用微信进行传销的监控。

积极探索对微信传销的监管模式,注意关注朋友圈、微信群、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传销的信息,确有传销嫌疑时,可到信息中提供的授课地点、销售场所及找相关人员调查取证。

(二)加强直销行业监管。

正确研判直销企业发展形势,提升直销行业监管水平。

严格规范直销企业的招募行为,规范服务网点建设,规范计酬环节和退换货制度,规范会议培训备案。

加强对直销违法违规行为新动向的分析研究,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违规培训、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

引导直销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直销员、经销商及其他有关的商业合作者从事传销违法行为,防止传销组织打着“重组”、“战略合作”等旗号,以直销企业的名义变相从事传销。

(三)强化部门执法协作。

由于网络传销涉及面广、跨地域活动,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调查取证和防控措施,仅靠工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因此在查处新型传销时,要积极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作,经常交换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加强联动,协同作战。

遇到具体案件线索,及时商请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对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和可疑人员的网络活动进行重点排查,从中寻找违法线索,再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口查询系统、通信管理部门网站等级备案信息,对相关网站和人员进行监控,并适时屏蔽、关闭涉嫌网络传销的网站,切断其传播途径。

依靠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加强对涉嫌网络传销的违法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控,及时通过反洗钱系统发现可疑资金交易并向公安、工商相关部门通报,及时控制违法资金。

(四)提升电子证据收集能力。

由于新型传销自身的特点,电子证据对新型传销案件定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转化和运用十分关键。

新型传销的电子证据的收集要按照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实体内容要揭露违法犯罪事实的要求,规范证据形式,全面调查收集,形成证据链条。

一是配备执法记录仪、电子取证仪等电子取证硬件设备,做好电子取证相关知识的培训,确保合法有效收集电子证据。

二是加强与公安网监部门的协作,依托其监管技术和手段,对网络传销实施远程勘查取证。

三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实施专门数据鉴定,理清数据关系,查明相关事实,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扩大宣传教育影响力。

网络传销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广泛性特点,群众容易上当受骗,执法部门难以发现,需要全面发动群众、教育群众,扩大宣传教育影响力。

一是利用各类载体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通过反传销电影大篷车进社区、进企业、进村屯,在电视台播放揭露传销系列纪实剧,在报纸上刊发宣传专版,在网站上发布警示提示,群发警惕传销陷阱短信,印制《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打传宣传单,在中心路段和传销易发场所张贴悬挂打传户外宣传板、条幅等广泛开展宣传,公布新型传销的各种伎俩和传销黑名单,让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认清新型传销的危害和骗人本质,及时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引导群众树立正确、成熟的投资理财创业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二是广泛征集新型传销案件线索。

面向全社会发布《关于传销案件线索征集的公告》,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12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公安机关“110”网络作用,发动群众进行监督和举报,广泛搜集新型传销活动线索和信息,扩大新型传销案件线索来源。

三是开辟打击传销宣传反攻阵地。

针对新型传销的欺骗特点和传播方式,开设“反洗脑课堂”、“反传销论坛”,创建专门的反传销宣传网站、专题栏目、博客、微博、QQ群等载体,开通打击传销微信公众号,扩宽群众了解新型传销知识的渠道,加强群众与执法部门的交流互动和信息沟通,见招拆招,遇传反传,开启打击传销宣传的反攻战。

(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行为发生地管辖的原则,但也同时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针对网络传销活动跨区域的特点,可以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网络传销活动在遵循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对相关联的传销违法行为进行指定管辖,扩大指定管辖适用范围,而不是在“管辖有争议”时才指定管辖。

同时,扩大解释传销的新类型和新形式,明确工商部门独立实施网络数据勘察、查询冻结涉及传销违法资金的合法性,强化执法手段,提高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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