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会计双学位《经济法》考试案例部分复习题带详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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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会计双学位《经济法》考试案例部分复习题带详答案

河南理工大学会计双学位2013年《经济法》考试

案例部分复习题(带详答案)

案例如何判断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案情林xx的祖辈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石头村居住。

1999年8月,经石头村村委会同意,林xx、彭yy一家二口从遂溪县下山仔村迁入石头村,户籍登记为石头村的常住农业户口,下山仔村因此已将其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回。

此后,林xx、彭yy一直在石头村生产和生活,但石头村至今没有给他们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生活补贴,他们也没有享受其他社会福利待遇。

 2000年至2004年,石头村的一些土地相继被征用,有关单位已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石头村村委会。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石头村对村里的土地没有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发包,而是采用竞标的方式将土地发包或租赁给少数村民或他人生产经营,然后将有关征地补偿费、土地的租金和村里的其他经营收益积累起来,以每月发放生活补贴的形式分配给其认为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

石头村还有土地补偿款和其他收益款未发放完毕。

2005年12月18日,石头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关于从外地迁入石头村的居民工资福利问题的决议》规定:

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1982年12月31日前从外地迁入本村的居民,参加过集体生产劳动,经过开荒垦地、分地耕地阶段,可与世居村民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1983年1月1日后从外地迁入本村的居民,没有经过以上劳动开垦过程,不得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林xx、彭yy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石头村村委会给他们补发2004年8月至案终时止的土地补偿费,并继续支付给他们分配土地补偿费。

他们向法院提供了石头村村委会于2005年12月29日出具的一份《证明》,内容为:

兹证明我村从1989年至今,每月发给每位村民的工资人民币370元(即生活补贴)都是从我村历来已收到的征地补偿款中分配发放。

石头村村委会在该证明上加盖了公章。

裁判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林xx、彭yy具有石头村的户籍,并有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已长时间居住在石头村,系该村村民,享有与石头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其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林xx、彭yy请求2006年5月20日以后的土地补偿款纠纷因尚未发生,不予支持。

案例:

寿阳干部卖菜案

书记县长带头卖菜,“红头文件”鼓励干部卖菜;卖菜干部可以请假不上班,工资照发,收入归己;加大激励力度,卖菜成为考核干部重要依据。

根据经济法的本质思考,谈谈你是否赞同这一做法。

争议的焦点在于政府可否“越俎代庖”。

有人说,政府干预过多,刺激了农民的错误认识,种植面积盲目扩大,菜种多了,价格自然上不去,必然导致卖菜难的问题。

也有人说,“红顶菜商”掌握着、调动着、利用着更多的公共资源、行政资源和市场资源,这种优势最终挤压了“泥腿菜商”的空间,非常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对此,寿阳县委书记史景怡说:

搭建起市场,并非就能拥有市场,寿阳的这一决策是从教训中来的,切合寿阳的实际。

不过,各方意见十分宝贵,可资借鉴。

【案例】保底条款

[案情]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

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

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

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1.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

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的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的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的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自编案例】退伙情形发生时的选择

甲、乙、丙、丁四自然人共同出资举办一普通合伙企业,推举甲乙为企业执行人。

某日,甲乙外出采购原材料,不幸发生车祸。

甲当场死亡,乙重伤成为植物人,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查明,甲有儿子A,八岁;妻子B,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乙唯一的近亲属为女儿C,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问:

丙丁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合伙企业?

【案例】入伙退伙时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张某、王某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各出资5万元,甲、乙有限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分别出资10万元、15万元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经营鸡肉生产和加工,推举张某为执行人。

经营中,因意见分歧,张某要求退伙,经协商企业补偿张某3万元,当时企业负债4万元;后来,甲公司也退伙,企业补偿7万元,当时负债已达到10万元。

因资金需要,王、乙请丙公司入伙。

丙以有限合伙人入伙,承诺出资20万,分两期,首期10万,另10万下个月完成。

不料,当地爆发禽流感,企业债务急剧增加到50万,大家决定散伙。

经清算,企业净资产20万。

问:

债务应如何承担?

【案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2008年9月19日,(浙江)瑞安市东宝锁业有限公司与(湖北)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瑞安公司为供货方,松滋公司为需方,货款总额为20万元。

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松滋公司先预付30﹪,出货前付30﹪,余款出货后15天付清。

在实际履行中,松滋公司付款60%后瑞安公司按约定于同年11月27日出货,履行了合同交付义务,但松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08年12月12日前支付余款。

之后,瑞安公司多次派人到浙江永康、湖北松滋等地催讨未果。

经查,松滋公司实际在松滋连一个固定的经营场所都没有,但公司尚未注销登记。

原告与被告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下欠货款79501元、赔偿利息损失并承担原告因催讨货款所支付的费用,于法有据。

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两股东吕振勇、陈建波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联系本案,原告与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9日签订的订货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有效的合同,理应依法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既无固定的经营场所,也无任何实缴资本、注册资金的公司,名义上是松滋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经营,实际上是股东陈建波等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混同,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的效力

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41万元,由49个自然人投资设立。

2009年7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以超过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其中争议的公司章程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和所有义务,继承人可以以出席股东会议,但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按照股东会决议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三)股东会议作出有关公司增加资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公司工会主席担任。

童某等13人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上述四条内容违法,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无效。

律师回答:

  涉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决定新增资本的方式不符合《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无效。

(章程不能与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案例】股东出资河南某地同飞有限公司与某地大地有限公司准备与河南南阳市的谢某、王某共同成立一家注册资本4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共同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

同飞公司以其获得的某服装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120万元,大地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160万元,谢某以其自己的保险金额为40万元,王某以其已经设立了抵押担保的四辆汽车评估作价80万元作为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

工商部门不予登记。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意见是:

一、章程没有约定货币出资,不合法。

因为公司法第27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本案中,股东没有约定货币出资额,因此,不合法。

   二、同飞公司以特许经营权作为出资,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第14条以及《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不得以特许经营权等形式作价作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  

    三、大地公司以其商誉作价出资,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第14条以及《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不得以商誉作价出资。

四、王某以设定抵押担保的汽车作为出资,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第14条与《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不得以设定了抵押担保财产作为出资。

五、谢某以自己的保险金额作为出资,不合法。

因为根据《公司登记条例》与《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的非货币必须符合:

一是可估价性;二是可转让性。

即,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具有财产价值,能够用货币进行评估或者确定;并且依法可以在不同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的转移。

而谢某的人身保险金额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因此,不符合公司法要求的财产可转让性的规定。

【案例】股东权利广州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是香港塔祈巴那电器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2005年11月21日,宏德亚洲有限公司和香港电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从香港电器公司受让了塔祈巴那公司1%的股权,塔祈巴那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书对其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于2006年1月24日获得广州市番禺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

宏德公司自成为公司的股东起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惯例经营,也从未获得公司分配的利润。

宏德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委托罗律师向塔祈巴那寄出了《查阅会计账簿申请书》,但塔祈巴那公司以宏德公司存在不正当的目的为由拒绝了宏德公司的请求。

 一审审判:

  在一审开庭前,塔祈巴那公司以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一审法院当庭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宏德公司拥有塔祈巴那公司1%的股份,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应享有知情权。

宏德公司请求行使知情权要求塔祈巴那公司想宏德公司提供2005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的公司采取报表以及全部公司财务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以供查阅,复制主张合理合法,应该予以支持。

塔祈巴那公司主张双方存在重大经济纠纷,存在不正当目的,但没有提供证据,故该抗辩不予采信。

二审审判:

  塔祈巴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只有具备了股东身份才可以享有该项权利。

【案例】股东会议决议效力刘某是河南某市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刘某的股权费额占公司股份额的6%,在7人的董事会仅占一票。

2009年10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两项决定:

一是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所有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是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有无法乱纪的行为,其调查费用由监事自行承担。

刘某因认为此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投票前,自己阐述了反对理由,没有被其他股东所接受,但因自己的股份比例太少,股东会还是通过了以上两项决定,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杨振夏师的意见是:

一、刘某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定无效。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法》第34条和第57条分别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刘某在公司拒绝查阅公司账簿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救济手段。

三、股东诉讼是公司法赋予股东对股东自身与公司利益的一种保护手段。

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1、股东直接诉讼:

包括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议记录等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权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等等。

2、股东派生诉讼:

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以及公司股东对外部人员侵害公司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

由此知道,股东直接诉讼是基于对股东权的侵害而由股东提起诉讼,只要是股东就可以行使,其诉讼的利益结果归股东;而股东派生诉讼是在有关行为侵害了股东简接利益,股东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后果由公司承担。

因此,刘某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张某、王某和李某拟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章程含有以下内容:

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出资分别是张某现金1万元、王某价值4万元的发明、李某以劳务出资作价值3万元;公司名称为中国三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董事会,王某任执行董事;设经理一名,张某为经理兼任执行监事,作为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公司法分析上述内容违法之处。

【案例】董事会职责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下列事项:

(1)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决定给每位董事降工资20%;

(2)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A股份公司合并;(3)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计人员3名,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根据《公司法》分析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董事会会议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

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分析违法之处。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孙某委托王某(H)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本例中的孙某电话委托无效。

董事肖某委托董事会秘书杨某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并表决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董事会会议的,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以外的人。

(2)董事讨论并一致决定聘任顾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

因为该项事务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并由经理提名的程序也合法。

董事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共7人。

董事张某反对,何某未出席,孙某、肖某的委托不合法,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的半数。

(4)该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公司法》规定董事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案例】股权转让

(一)1998年2月北京市某公司成立后,于2000年12月招聘张某为公司副总,分管公司业务。

2001年4月,张某工作业绩突出,要求成为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董事长修某考虑后同意,并将自己股份的10%转让给张某,张某将5万元股权款直接交给了公司,公司也给张某出具股金收据。

自此,张某每年都能领到一笔金额不菲的分红。

然而,2005年7月公司因重大问题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因张某消极工作为由,竟然没有通知张某参加股东会,且在修改的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也没有张某。

张某多次找公司评理,公司明确告知张某,你不是公司的股东。

张某一气之下,将公司起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股东身份。

公司股东于2005年7月修订的公司章程,完全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进行的修改,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完全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任何撤销的理由,张某更无权要求撤销。

1、张某不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我国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8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所以,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要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经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过半数通过之后,才符合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上的要求。

     2.公司是无权收取张某所谓的股权歀的,但本案被告公司确实收取了张某的股权款,我认为公司与张某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股权转让关系。

3、张某要求确认股东身份,仅凭向公司交纳的股权款的这本身根本不足以证明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首先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再应结合实际出资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案例】股权转让

(二)2000年6月29日,齐德丰公司与被告薛晓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

被告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可尔公司5%的股权转让给齐德丰公司,价格为人民币200百万元。

该协议得到了安可尔公司全体股东的认可。

2000年6月30日,齐德丰公司依协议将股权转让款汇到安可尔公司帐户。

截止到2000年10月23日,在齐德丰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安可尔公司仍未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薛晓光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责令薛晓光和安可尔公司返还我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齐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及其它诉讼请求。

  二、被告北京安可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到有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原告深圳市齐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晓光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事宜。

  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十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安可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八千五百二十元,由原告深圳市齐德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万零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例】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退股决议的效力某配件制造厂从1988年7月开始,该厂对内发行股票,王某等121名该厂职工,通过购买、受让方式持有了部分股票。

后该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5年8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2002年12月25日,配件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体改委〔1993〕114号《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作出清退内部职工股份的决议。

根据该决议,2003年1、2月份,王某等121名职工除4人外,均按不同购买年份分别从公司领取了不同金额的退股现金,并在公司内部职工股清退签收表上签名。

2004年3月,配件公司2003年度年检报告书中股东(发起人)名录仍写明配件厂出资额1093.4万元,占80.46%,内部职工(共166名,每人1.6万元),出资额265.6万元,占9.54%。

王某等121名职工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在配件公司的股份权,责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等121名原告在配件公司设立时,均对公司出资,并在职工个人股中持有相应的股份,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清退内部职工股份

的决定和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清退内部职工股份行为无效,王某

等名职工仍然是公司的合法股东。

因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等名职工的诉讼请求

【案例】回收利用“地条钢”是否属于产品销售行为上海市齐贤废品收购站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核准收购单位资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2年1月18日,齐贤废品收购站与陈某订立了承包协议,由陈某以齐贤废品收购站的名义与斜滩轧钢厂签约,约定将福建斜滩轧钢厂原有废钢坯800多吨折价出让给齐贤废品收购站回炉,以废钢计价每吨1088元。

之后,齐贤废品收购站与张家港市丰盛钢铁有限公司签约,该批废钢坯由丰盛钢铁公司负责回收利用,每吨1170元。

9月26日,该批废钢坯运经霞浦县时被查获。

11月25日,福建省霞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霞浦工商局)作出扣留财物决定。

扣留期间,霞浦工商局将该钢坯送往福建省中心检验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认定该批钢坯属于“地条钢”。

2003年11月6日,霞浦工商局据此认定齐贤废品收购站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霞工商处字(2003)135号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已查扣的853吨地条钢,并处罚款80万元。

从本案原告齐贤废品收购站与斜滩轧钢厂和丰盛钢铁公司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看,原告一直将该批废钢坯当作废品进行回收利用,并非正常流通领域的产品销售。

依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该批废钢坯以废品价格收购,而不是“地条钢”的黑市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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