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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求知读后感

论求知读后感

论求知读后感

论求知读后感《论求知》是培根的一篇散文,读起来朗朗上口,其中的哲理和修辞手法很是令我折服。

这篇文章很短,中学时学习过,当时也是一知半解,如今偶然的机会再次阅读,明白了一些道理。

在培根的笔下,把求知写的富含哲理,但也提到了如何去求如。

比如怎么样读书。

想想我自己,以前我是不怎么爱读书的,但在管理处倡导的“好读书读好书”活动中,开展了适合自己的阅读。

渐渐地体会到了读书所带了乐趣和自己不知道的事情,我想这便是一种求知吧。

特别是在读一些富有哲理书中,有些道理以前不懂,但随着年龄和阅历的增长,明白了书中的道理其实源于生活。

很喜欢这篇文章,引导我走向了读书的历程。

作为一名收费班的班长,我要以身作则,鼓励大家多读书,读好书,在我的带领下,班内的同志包括新入职的同事渐渐与书结缘。

培根说“读书使人的头脑充实”这话很有道理,书里有很多我不知道的故事,也有很多我不知道的哲理。

带着求知欲,开展读书,是一件很不错的事情。

求知是一种心态,更是一种良好的态度。

带着求知欲,我需要掌握知识,需要更新自己的头脑。

在实际工作中,同样需要求知欲,努力掌握为司乘服务的本领。

在工作中,快速发卡的掌握,各种设备的操作都需要牢记于心,轻车熟路。

这便是求知带给我的效果。

求知中还需要创新。

在《论求知》中说“知识本身并没有告诉人怎样运用它,运用的方法乃在书本之外。

”在实际中,我要努力把知道的知识运用的实际中,并通过运用和钻研努力实现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只停留在书本中更是所谓的书呆子。

因此,我要加强工作中的创新精神,真正做到**厚德文化学习理念所说的“学以养德学以明智学以致用学以立业”。

《论求知》告诉了我读书的方法,多记笔记,但学无止境,只有在学习中求知,在实践中求知,才能真正掌握本领,才能更好的做好工作,做好服务。

 

附送:

论法治视野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缺陷

论法治视野中《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缺陷

试题

摘要: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范了税收征收行为,并规定了大量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对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从法治的角度,该法在立法定位及立法理念、维护与保障纳税人权利、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尚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法治;纳税人权利2001年修订通过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方面的行政程序基本法,其把规范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重要的地位,对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自该法修订以来,社会各界对其好评颇多。

但是,“一种制度如果不受到批判,就无法得到改进”,因此,从法治的角度来考量《征管法》,以期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寻求完善的途径对实现税收法治显得极为必要。

而众所周知,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法制的完善,即必须同时符合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双重要求的良法的存在。

具体而言,即在实质上,法律必须符合现代立法理念与潮流,定位于保障私利、限制公权;在形式上,法律必须内容完整、统

一、不存在硬伤、便于操作,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

以此观照,《征管法》中尚存在着一些亟待完善的缺陷。

一、立法定位及立法理念方面尚存偏差

1、长期以来,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健全的状态,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基本法、纳税人权益保护法、税收代理法等长期缺位,《征管法》作为税收征收方面的程序基本法,承载了远远超出税收行政程序法的实体部分、体制部分等例如第7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9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不足在现代社会,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及各国宪法的保障。

税收从本质上来讲是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因此,在现代社会对公民征税必须接受合法性追问。

事实上,税收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公民之所以纳税,其前提为社会契约的存在,即公民以纳税换取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

因此,纳税人权利保护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内容,“无代议士,不纳税”、“税收法定”等在现代社会已成为基本常识。

当前,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纳税人权利法》,纳税人税收立法权、用税监督权等重要的基本性权利尚处于缺位的状态,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尚处于通过《征管法》所规定的较低层次的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方面,而且即使在程序性权利方面,亦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首先,某些重要的纳税人程序性权利没有规定。

例如,缺乏诚实推定权,实践中征税机关往往将纳税人视为潜在的逃税者,“有罪推定”的思维挥之不去,容易导致侵犯纳税人人格尊严及其他合法权利情况的发生;又如,由于缺乏纳税人拒绝不合理的检查权,实践中纳税人若“得罪”了征税机关,容易遭到征税机关出于报复纳税人的目的,而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稽查。

其次,某些纳税人权利规定得不够细化。

例如,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条款中没有明确是否要加收滞纳金,实践中一些地方擅自加收滞纳金,使纳税人多付出一笔成本;又如,规定纳税人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核准或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均缺乏相应的规定,致使实践中难以操作。

第三,个别条款的规定容易导致实践中征税机关侵犯纳税人权利情况的发生。

例如,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60条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践中,一些税务部门强制纳税人以高价购买指定的报税机器及软件,纳税人怨言虽大,但由于不敢得罪税务部门,权利受侵犯也只能忍气吞声。

的争议。

事实上,以上列举并未穷尽所有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规定的范围尚不如《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第88条的规定,对原告的资格限制过严格,原告资格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直接行政相对人,间接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起诉的资格。

三、对征税机关自由裁量权限制有待加强所谓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权限,它能使行政执法者审时度势、灵活机动、大胆地处理问题。

一般而言,法律条款中会或多或少出现一些不确定法律概念,而这些不确定法律概念则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空间。

学者认为,考虑到法在执行之时的具体情况,为实现公平税负,使用不确定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有时甚至是很必要的。

立法者必须采用不确定法律概念来制定法律,似已成为目前无法避免之难题,亦是实证法上之不足。

《征管法》中对税收征收机关在对纳税人违法事件的情节轻重认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征税机关是否有必要行使处罚权等方面有大量条款涉及自由裁量的情况,有个别条款容易导致实践中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侵犯纳税人权利,主要表现在:

1、税收征收机关决定罚款数额自由裁量的幅度过大。

例如,《征管法》第63条规定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64条中规定的“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等等。

2、《征管法》中有大量例如“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账目混乱”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些概念内涵模糊,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由于缺少类型化列举方式,实践中极易造成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

四、立法技术方面缺陷颇多体现税法、税收征收特质方面的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

1、对偷税行为的界定不明。

《征管法》第63条规定了偷税的概念同时对构成偷税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罚则。

但是,由于企业对日常经济业务与事项做帐的依据是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是有差异的,两者不同之处在于4种情形,即“会计准则确认为收入,税法不然;会计准则确认为费用,税法不然;税法确认为当期收入,会计准则不然;税法确认为费用,会计准则不然”。

但是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是否偷税,必须根据税法而非会计准则来判断其是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然而企业平时没有完全按照税法做帐,这样容易导致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从而具备偷税的构成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主观故意的少交税款的行为在实践中也被视为偷税来处理,造成偷税打击面过宽。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主观故意”作为偷税构成要件。

2、作为税收征收程序基本法的《征管法》未对当前两套税收征收体制并存的情况进行很好的协调,容易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与低效率。

目前,在国税与地税机构分设情况下,实践中两家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检查时往往各自为政,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互不进行通报,对不属于自己所管辖范围的税收违法行为不管不问、听之任之,这不仅仅浪费了宝贵的税务稽查资源,同时还造成了我国税收稽征成本长期以来居高不下。

一般的立法技术问题

1、一些条款中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内容,致使法律所设定的权利、权力、义务的规定在实践中落空。

虽然规定了大量的纳税人权利,但对一些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行为并未设计相应的罚则,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的虚置。

例如,在总则部分的第8条中规定了纳税人知情权、保密权等权利,但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里对于征税机关对侵犯纳税人知情权、保密

一、公办高校涉税的主要问题营业税类问题个人所得税类问题财产行为税类问题

二、形成上述涉税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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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办高校涉税的主要问题营业税类问题个人所得税类问题财产行为税类问题

二、形成上述涉税问题的原因财务人员掌握税收政策不够全面在调研中发现,公办高校财务机构比较完善、财务核算相对规范,财务人员配备齐全,且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意识较强,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由于财务人员税法知识更新不及时或者在一些问题中存在模糊认识。

如国家对“四技”收入免税的具体规定。

存在侥幸心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招致部分人员的不理解与嘲讽,财务人员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要顶着很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部分财务人员屈从压力,存侥幸心理,随意曲解税收政策,不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

税务机关监管不够全面这些年,税务机关重点加大了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项目的监管,而对于偶发事项,如集资建房和集资利息等,还存在凭经验和凭感觉监管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上述诸多的涉税问题。

税务机关服务不够高校财务人员对“四技”收入免税的具体规定都不够清晰,足以说明税务机关的服务还不够到位,这也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加强公办高校税收征管的建议切实加强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力度高校作为纳税综合体,涉及地税多个税种,因此税务机关对公办高校应加强税法宣传的力度和频度,从而增强高校及其教职工对税法的自觉遵从度,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消除侥幸心理,使税收知识深入人心。

同时不断采取纳税辅导和税务约谈的方式,加大对高校的服务力度,使得高校遇到涉税事宜能够找得到人,从而消除高校纳税的盲点。

切实加强平时监管力度税务机关要改变“高校人员素质高、涉税事宜简单,无须监管”的认识,改变目前对高校粗放式的管理模式,对各高校和其他重点税源一样加强征管、实施重点监管,尤其加强对高校偶发事项的监管力度,做到监管全方位、无死角。

组织力量对校办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情况进行清理建议对公办高校校办企业无租使用房产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进一步摸清底数,确定好应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并将其纳入常态管理。

切实加强查管互动,制约税款流失整合信息资源,加强税务机关内部之间的配合,有效实现查管互动。

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双向反馈、统筹协调、良性联动的运行机制,形成一张严密的工作网络,以便及时发现纳税异常问题。

稽查部门开展调研式稽查,就是要全面、深层次地剖析税收征管上的盲点和难点,对检查中发现的具有代表性的、共性的问题,提出加强征管的意见和建议,实现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良性互动,有效发挥“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依法治税”的稽查工作职能。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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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高校周边成为了各种人群众聚集的地方,由于高校周边的特殊性和社会治理相对滞后性,高校周边安全隐患突出。

这既有高校自身教育的因素,也有社会治理不到位的因素。

为此,需要整合各方面力量,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

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创新治理路径高校周边环境是指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受到高校辐射带动,并与高校相互影响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的总和。

高校周边环境是因高校而存在,反过来对高校的改革发展又产生影响。

高校周边良好的环境,能有效地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反之,则直接影响高校的安全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发展。

就当前高校周边安全隐患和治理路径创新做一粗浅探析。

一、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主要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发展,我国逐步进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办学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剧增是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校最直接的一个表征。

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高校学生消费水平的提高,使得高校成为了一个“商机无限”的地方,因此,高校成为了一个巨大的“吸铁石”,吸引了各式各样人群的到来。

大量人口的聚集和相对滞后的社会治理,使得高校周边的安全隐患比较突出。

高校师生人身安全存在隐患。

高校的聚集功能十分明显,一方面,高校把各类优秀人才和学生招进校园,另一方面各类捕捉“商机”的人员也聚集到校园周围。

聚集在高校周围的人员十分复杂,有当地居民,也有外来人员;有经商的、打工的,也有社会闲散人员,还有一些流窜人员、复杂人群的聚集,使得校园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这些人员中,由于目的不同,或是为了经济利益的争夺,或是为了土地权属的争议,或是为了个人权益的争纷,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矛盾激化引发的冲突,对高校和高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带来了隐患。

在校园周边,林立的各种网吧、酒吧、歌舞厅、小旅馆、出租房等存在着无证经营的情况,经营者与高校学生之间由些细小矛盾引起的打架斗殴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一些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按要求安装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特别是消防设施,这给在这些场所消费的学生人身和财产上的安全带来了隐患。

更有甚者,如社会闲散人员、流窜人员,在高校周边游荡,时刻都威胁到高校师生的安全,尤其是位于城乡接合部的高校,师生遭到勒索、敲诈、抢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食品安全存在隐患。

饮食消费是高校学生最主要消费,高校学生消费的特点是希望得到“物美价廉”的食品。

由于高校学生人数众多,需要各异,对食品的要求是花样多、变化快,这对于首先要保证不同收入家庭的学生均能有饭吃、不能随意涨价的学校食堂来说,是巨大的挑战,无论是人工成本、原料成本等都无法满足所有学生时刻变化的需求,这为校园周边的餐饮业带来了“无限商机”。

校园周边的小餐馆、大排档,甚至流动摊点以其花样多、口味好、价格低吸引了学生的到来,但是这样的就餐环境条件卫生差,有的摊点就是几块木板搭起来的,许多摊点是无证经营、无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有些商贩为谋取私利,购买变质大米、过期鱼肉、地沟油等原料,存在着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隐患,且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也无从追究,即便追查到相关责任人,他们也无力赔偿。

交通安全存在隐患。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许多高校纷纷建立了新校区,新校区大多位于公共交通不便的城郊接合部。

这些地方,交通运输条件简陋,道路设施不完善,有的校园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没有人行道、没有路灯、没有隔离栏,有些交通标示也不清晰,加之过往车辆车速快,使得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此外,由于学校提供给学生往返学校与市区的交通工具有限,这就为“黑车”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一些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均投入了运送学生的行列,由于这些车辆不具备客运资质,一些司机又属无证驾驶,且这些车辆安全性差,极易出现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也无赔偿能力,学生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精神文化产品存在隐患。

在高校新校区校园周边,由于远离城区,大学生需求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网络文化等精神文化产品明显不够,不少商贩也窥见为大学生提供精神文化产品所带来的利益,于是,网吧、卡拉OK厅、棋牌室、桌球室、书店等在高校校园周边建成落地,这些场所一定程度上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更多利益,一些商贩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对精神文化产品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反而用一些黄、赌、毒的文化产品来吸引正处于成长期学生,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危害。

由于这些场所和产品主要流通于城郊接合部的高校校园周边,相关的部门监管力量不足,难以做到实时监控,更多的是收到举报后进行一两次清理,但这些场所和产品的成本低,即便进行了清理,又很快“死灰复燃”,这些对学生的精神文化需要也存在隐患。

二、高校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高校周边环境对高校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有十分着重要的影响,虽然有关各方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也给予了重视,但高校周边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综合分析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下几个方面:

高校周边环境十分复杂。

高校周边的复杂环境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环境复杂,高校校园与周边自然环境相互交叉渗透,空气、水源、地质环境一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高校与周边共用的水电网、通信网、公共交通及公共卫生环境等,使高校不可能脱离周边环境而成为独立的象牙塔。

二是社会环境复杂,高校周边有居民区、商业区,有的高校周边还有工业区、政府机关、科研院所等,不同的区域,功能不同,也就形成了复杂的社会环境;由于市区用地紧张,还有些高校或新校区不得不建在远离市区的小城镇或城郊接合部,这些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力量和措施相对不足,校园周边环境比较复杂。

三是人员情况复杂,校园周边人员各式各样,有当地居民,有固定场所的经商者,也有流动的小商小贩;有有证经营者,也有无证经营者;还有流动人口、社会闲杂人员,甚至流窜人员,复杂的人员情况给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高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不顺。

这一方面来自政府思想上的认识,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自身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主要精力放在抓经济建设上,而对高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甚至一些地方党委政府认为学校周边环境是学校自己的事情,与地方政府没有多大的关系,所以在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真正把学校周边环境的事情当大事来抓;另一方面是措施不力,有些地方政府认为,高校周边环境整治,主要是治安问题,由公安机关一家处理就行了,但涉及交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时,公安机关又无能为力。

而对学校提出的要求,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往往“口头上很重视,实际上不重视”、“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不重要”,这使得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很难落到实处,长期以来,高校保卫部门安全防范的管理权限仅限于校园内部,在整治周边环境时,由于没有执法地位和执法权限而显得有心无力。

三、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进一步明确了方向,有关各方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主动探索创新高校周边环境治理路径。

创新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整合各方资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大格局。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首先建立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的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研究、推进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其次,把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纳入目标管理体制中,进行目标考核与评估,把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和个人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表现优秀、成效显著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批评通报,督促其整改,对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部门或个人的责任。

再次,加强对高校周边环境治理的检查督查,突出问题导向,通过现场办公会、现场推进会的形式,发现问题当场研究、当场解决,提高解决问题的时效性。

创新内容与方法,强化大学生安全防范意识。

要从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创新教育内容与方法,增强教育的效果。

高校要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心理特征和思想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在教育内容上,多用身边的案例来教育学生,多教学生实用性强、操作性强的安全防范知识,力求在教育内容上吸引学生;在教育方法上,采取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如案例分析、讨论,情景表演,多媒体技术展示和实践演练等,力求在教育方法上吸引学生;在教育的时间节点上,要注意一些特定的时间,如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每学期开学和放假前,以及节假日前后,要重点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意识。

创新硬件与软件,提高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实效性。

要加强高校校园周边的硬件、软件建设,进一步加大人防、物防、技防力度,维护高校周边的安全稳定。

在队伍建设方面,一是要抓好校园保卫人员的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别是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益;要加强管理,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增强主人翁意识。

二是要建立一支由当地执法部门、社区干部、高校保卫人员等组成联合工作队伍,定期或不定期沟通信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校园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要在公共安全、交通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下大力气,从硬件方面提高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各司其职,加大技防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实现校内外信息一体化建设,把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到一个新台阶,强化信息技术在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中的功能。

高校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各方面的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高校校园周边环境治理,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童金元.高校周边环境存在的问题与治理对策.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X林生.高校周边环境现状问题与治理对策.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X

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或者法治文化历史演变轨迹中去追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起源,不管是从时间界限还是从内容变化上来看,其逻辑主线均呈现出比较清晰的一面。

中国历史上出现了两次法治思想的突破,

关键词:

亳州市,文化建设,法治

关键词:

语境,后现代,人才培养

关键词:

基于,ISO9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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