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银平台理财门户合作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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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银平台理财门户合作协议书

 

兴业银行银行

 

银银平台理财门户合作协议书

 

二零一年月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乙方:

银行

 

为了丰富乙方理财产品线,提升乙方财富管理服务能力,提高乙方在银行同业中的市场竞争力,同时,拓展甲方财富管理类产品的销售渠道,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同意接入甲方组织开发的银银平台理财门户(以下简称“理财门户”)系统,甲方为乙方客户提供资金汇划平台,开通理财门户服务,乙方负责向其客户推介理财门户。

为保证理财门户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双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合作原则和合作事项

一、甲乙双方愿意在共同遵循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理财门户业务合作。

二、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理财门户业务合作。

三、若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对理财门户有关产品的监管政策、业务规则有所变更,则本协议将随之调整,甲方无须再取得乙方的同意。

四、本协议为理财门户合作的一揽子协议,通过甲方提供的资金汇划平台,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择为乙方客户开通以下理财门户产品:

1、理财门户理财产品销售业务

2、理财门户银证转账业务

3、理财门户代理贵金属业务

4、理财门户基金销售业务

5、理财门户快捷支付业务

本协议下,双方按照以上第种(可填写多项)方式办理。

五、甲方统一为乙方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渠道。

在符合监管政策下,乙方根据业务需要决定是否向其客户提供柜面交易,如果提供柜面交易服务,乙方业务系统需相应开发理财门户对应产品的柜面交易。

在符合监管政策下,甲方支持乙方网上银行链接登录到理财门户系统交易功能区。

六、乙方负责提供网点渠道,向其客户推介理财门户。

七、乙方在甲方开立清算备付金账户,甲方为乙方客户在甲方开立银银平台理财账户(以下简称“理财账户”),客户通过理财账户从事投资交易(除理财门户快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通过乙方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实时、逐笔、全额”办理。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对有疑问的交易、对账不符的交易或其它异常交易有进行查询并要求乙方进行协助的权利。

2、当乙方在甲方的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增加相应金额的备付金,在乙方清算备付金账户资金补足前,甲方有权暂停乙方客户办理资金转入交易(即客户资金从客户在乙方的结算账户划入在甲方的理财账户),由此造成的业务中断责任由乙方承担。

3、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甲方有督促、监督乙方合规操作的权利。

4、根据监管政策、业务规则的变化和相关系统功能的改进,甲方有调整修订业务规则的权利。

二、乙方的权利

1、乙方对有疑问的交易或其它异常交易有进行查询并要求甲方及时配合的权利。

2、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乙方有权利与甲方协商利率,按季结计利息。

3、乙方新增开发理财门户相关产品时,有要求甲方从技术和业务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的权利。

4、乙方根据自身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理财门户相关业务规则有向甲方提出商请的权利。

第三章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理财门户相关产品的接口技术规范。

2、甲方对乙方定期发来的客户开户信息纸质材料认真核查,发现不符,及时联系乙方查明。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规定或要求以及甲方已取得乙方客户同意的情况外,甲方对乙方客户提供的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有保密的义务。

3、甲方须向乙方进行理财门户合作产品相应的业务培训,并提供培训材料供乙方有关人员学习。

4、甲方应保持系统运行稳定并定期通过银银平台向乙方提供交易明细及汇总对账数据。

5、甲方对乙方发来的交易及账务查询需求,须积极配合,及时查复。

6、甲方负责乙方客户从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端提交到甲方网上银行系统端的安全访问申请的信息验证,保障乙方客户在甲方理财门户系统端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账户资金安全、客户信息安全及其他信息安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规范开发系统,经甲方测试验证合格后才能上线理财门户相关产品。

2、乙方仅能在本合同目的范围内使用并妥善保管所获得的甲方的有关的系统接口规范、理财门户的相关产品资料、数据以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其他甲方资料和信息。

除了法律要求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将上述信息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乙方与本合同无关的人员,若乙方认为确有必要让有关方面了解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3、乙方应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的要求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确保客户提交的开户信息资料完整、真实,并保证乙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理财账户与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两个账户为同一户主,且为一一对应的转账关系。

在与乙方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针对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

由于乙方未充分识别客户身份而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上述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客户通过乙方柜台办理理财门户签约的,乙方应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代为收集客户开户资料,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居民身份证的,乙方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打印件、《兴业银行银银平台理财账户开户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等开户材料定期传递至甲方。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乙方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更新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应定期将更新后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传递至甲方。

乙方应于当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上述客户材料及乙方客户通过乙方柜台办理具体产品签约或交易时涉及到的有关材料传递至甲方。

5、乙方对甲方就理财门户相关产品组织的培训,应积极配合,组织相关的技术和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并掌握。

在与客户进行产品签约时,乙方的业务人员除提供相应的产品协议外,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教育,并向其提供风险提示书(如有)。

6、视合作产品政策要求,乙方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或报备理财门户相应业务并获得监管机构认可。

7、乙方应认真核对甲方定期发来的对账数据,若有疑问应及时联系甲方查找原因。

8、乙方对其客户提出的投诉、查询需求,须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乙方无法解决,可寻求甲方协助。

9、乙方负责保障客户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端所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的账户资金安全、客户信息安全及其他信息安全,保障根据甲方银银网上理财门户系统端验证通过后返回的安全链接提供客户访问。

10、对于兴业银行理财门户专用账户凭证及其它加盖了甲方银银平台业务专用章的协议、凭证,乙方须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四章系统资费及手续费分配

一、系统资费:

1、如为乙方客户开通理财门户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甲方向乙方每年固定收取万元的系统使用费。

自产品系统上线日起一年内,甲方免收系统使用费。

2、如为乙方客户开通理财门户银证转账业务,甲方向乙方每年固定收取

万元的系统使用费。

自产品系统上线日起一年内,甲方免收系统使用费。

3、如为乙方客户开通理财门户代理贵金属业务,甲方向乙方每年固定收取

万元的系统使用费。

自产品系统上线日起一年内,甲方免收系统使用费。

4、如为乙方客户开通理财门户基金销售业务,甲方向乙方每年固定收取

万元的系统使用费。

自产品系统上线日起一年内,甲方免收系统使用费。

本协议下,双方按照以上第种(可填写多项)方式办理。

二、手续费分配:

1、甲方对理财门户销售的每款理财产品按照乙方客户实际购买所对应销售管理费%的分成比例向乙方划付。

甲方按季度将上季度到期的理财产品手续费分配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当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归属乙方的手续费收入划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账户。

2、甲方对理财门户代理贵金属业务按照乙方客户实际交易所对应归属银行方手续费%的分成比例向乙方划付,手续费计算基数不包括归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等第三方的费用。

甲方按季度将上季度交易手续费分配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当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归属乙方的手续费收入划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账户。

3、甲方对理财门户销售的每只基金产品按照乙方客户实际购买所对应归属银行方手续费%的分成比例向乙方划付,手续费计算基数不包括归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的费用。

甲方按季度将上季度交易手续费分配情况告知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后,甲方于当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归属乙方的手续费收入划付至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清算账户。

本协议下,双方按照以上第种(可填写多项)方式办理。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一、由于甲方的系统故障原因,造成乙方客户交易资金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甲方应当依法赔偿乙方客户因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由于乙方系统或者业务人员操作失误原因,造成客户资金归集、收益分配延误及其它影响客户权益的情况,乙方负有向客户做出解释的责任,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仅负责资金存管、清算和产品交割,除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外,不承担客户从事相关投资活动产生的亏损。

如甲乙双方开展理财门户快捷支付业务,甲方负责银银平台快捷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和对账,不承担乙方或乙方客户快捷支付业务项下发生的资金损失等任何责任。

四、由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系统中断、毁坏,导致业务办理中断的,责任方免除责任追究。

五、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差错、事故和案件,甲乙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制度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负责赔偿。

第六章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1、在甲方协助下,无法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规范进行开发;

2、无法提供安全稳定的系统;

3、违反甲方制定的业务规则,业务管理混乱,不能够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并经甲方提示拒绝改正。

二、甲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作协议:

1、无法提供安全稳定的系统,影响乙方客户正常的投资需要,造成乙方业务无法正常有序办理;

2、无法提供准确的交易明细,账务不清,不能做到有效对账。

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壹、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章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因改制发生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变更时,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协议,在未重新签订协议之前,本协议的有关乙方责任由改制后的机构承担。

二、本协议附《银银平台理财门户业务规则》,本协议所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以保证理财门户业务正常开展的有效手段,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推出理财门户的各项具体产品服务时,根据具体产品服务实际业务需要,须在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的基础上,与乙方客户另行签署相关产品的具体协议。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如双方在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内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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