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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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2doc

附件1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

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关于试点施行微型餐饮备案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餐〔2018〕62 号)要求,针对试点区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发〔2018〕39号)的要求,对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范围内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备案管理.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备案后即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经营场所固定且使用面积小于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从业人员较少,经营品种风险较低,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三条(备案条件)备案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

 

(二)符合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三)经营品种在目录范围内(不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必要时,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人应当征求村居委、周围居民和物业的意见。

第四条(备案材料)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微型餐饮服务者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平面示意图、设施设备清单,以及相应场所和设施的照片或者影像资料;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前款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第五条(备案实施)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告知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备案材料后,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其备案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并发放《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备案有效期)备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经营场所租赁期不满1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第七条(重新备案情形)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主体、经营地点、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以及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八条(备管联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备案信息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告知、共享。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应在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对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信息将及时向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反馈。

检查结果符合条件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向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制发《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公示卡》;检查结果不符合条件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注销备案。

第九条(撤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撤销其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已发放《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公示卡》的应予收回:

(一)检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注销备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应当注销其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已发放《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公示卡》的应予收回: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的;

(二)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被撤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收费管理)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生产条件;

2.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申请表及承诺书;

 3。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4.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补正备案材料通知书;

5。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予备案通知书;

  6.撤销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7。

注销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8.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公示卡.

 

附件1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25 米以上,不得兼用于日常生活;场所内部布局应当合理,并保持环境清洁。

二、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三、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四、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

墙壁应有1。

5 米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五、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六、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 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消毒浸泡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七、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八、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和工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九、配备与供应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

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十、配备2台以上冰箱或者1台分别有2 个以上冷冻室、冷藏室的冰箱,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一、经营场所应配备垃圾和餐厨废弃物桶,垃圾桶和餐厨废弃物桶应配有盖子、内壁光滑、坚固、不透水.

十二、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

经营场所其他区域设置厕所的,厕所内应设洗手水池.

十三、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以及公园、绿地内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附件2(正面)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申请表

编号:

营业执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地址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面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章)

 

日期:

备案部门意见

 

日期:

 

附件2(反面)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承诺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营业场所选址符合有关规定。

已知晓并确保符合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食品安全基本条件等要求.

二、保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做好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认真执行每日检查制度,并按照规定组织参加每年40小时食品安全培训。

三、保证按照备案的经营品种加工供应食品,不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四、保证采购食品原料和食品包装材料进行索证索票,做好验收记录,建立食品购销台账,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标准。

五、保证具备食品安全的卫生设施和环境条件,杜绝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六、保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保证使用的餐饮具经清洗消毒或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

七、保证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保证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管理符合《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九、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十、服从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不以本店经备案为由要求在市政公共改建和动拆迁中获得额外补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你(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2.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将在你(单位)收到此通知书30个工作日内,对你(单位)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如下处理:

(1)检查结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发放备案公示卡,并将在你(单位)经营场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备案公示卡、承诺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2)检查结果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3)经整改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责令你(单位)停止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4)拒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3.相关部门检查结果你(单位)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撤销或注销备案并收回备案公示卡(如已发放)。

4.你(单位)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不符合备案条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将计入单位和个人诚信档案。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补正备案材料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提交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材料已收悉.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需对相关备案材料进行补正。

现将备案材料全部退还,请按以下要求进行补正:

 

 (需补正备案材料和补正要求)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日               

 

签收人:

  

年  月日

 

附件5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予备案通知书         

   编号:

   :

根据《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提交的以下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决定不予备案。

(不予备案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日

 

附件6

撤销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编号:

     ),因  (撤销备案的理由)原因,依照《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月 日

 

附件7

注销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通知书        

编号:

 :

你(单位)于年  月   日取得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编号:

   ),因  (注销备案的理由)     原因,依照《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注销你(单位)的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

 

 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年 月日

 

附件8

微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公示卡

备案编号:

营业执照名称: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经营项目:

备  注:

 

备案部门(盖章)

有效期至 年 月日     备案时间: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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