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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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专项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落实监督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中省安排部署,市环保局、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为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严格检查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特别是要加大对重点产废行业的检查,深入排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安全和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企业,必须进行停产整顿或直接关停,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必须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通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涉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的环保守法自觉意识,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管理和执法水平,确保全市涉危险废物相关工作规范管理。

三、重点检查范围

(一)所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运行情况。

(二)下列行业产废单位自2014年1月1日以来的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情况。

1.原油开采、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企业。

2.煤化工企业。

3.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企业。

4.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5.医药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单位)。

6.废弃铅蓄电池产生企业(单位)。

7.机动车保养维修重点企业(单位)。

四、检查要点

(一)产废单位

1.重点核查企业环评及台账记录中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贮存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贮存台账记录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危险废物流失。

3.危险废物是否进行了申报,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的数量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受的数量是否一致。

4.是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5.对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的合法性,是否开展环评并验收。

6.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表1。

(二)经营单位

1.重点核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接收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其核准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

2.接收的危险废物是否与上游产废单位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相符。

3.实际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接收的一致,是否存在向外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情况。

4.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5.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表2。

(三)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

涉及危险废物跨省、跨市转移的,相关市区环保部门之间应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移出地环保部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通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接受地环保部门向移出地环保部门反馈危险废物接受情况,重点核查移出和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行为。

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的执法检查工作。

(四)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对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惩。

一是应查明其接受的危险废物来源;二是应查明收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方法;三是应查明非法经营的时间跨度;四是应查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等。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8月20日)

各县区环保局、公安局应联合召开动员会,部署执法检查任务,立即启动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阶段(8月21日—9月5日)

各县区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迅速反应,重拳出击,认真开展本辖区内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快速处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一批违法企业。

同时,各县区要把握时间节点,快速、有效,保质保量完成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总结,按时分别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市环保局、公安局将抽调专人联合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重点违法问题将进行全市通报,如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未进行及时处理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个人和单位责任。

(三)抽查总结阶段(9月6日—9月10日)

各县区务必于9月10日前全面完成本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对有关违法企业进行处理。

省联合督查组将于9月组织人员分赴各地,对各地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对部分涉危险废物企业(单位)进行抽查。

六、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以县级全面检查,市级重点核查和省级抽查的方式开展进行。

其中省级对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率不低于10%,对经营单位全部检查。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环保局和公安局要加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环保部门应组织环监、固管、环评、污防、监测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固管、监察部门牵头制定专项检查方案、现场询问、勘查、记录、起草检查报告及制定整改方案等事宜;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技术支持工作,包括提供核定检查企业名单、配合现场检查台账、转移联单等;环评、监测等部门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监测等手段为查找违法犯罪证据提供技术支撑。

公安部门应组织治安、环安、网安等部门共同开展专项行动。

治安、环安等部门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网安部门要加强网上巡查,发现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类犯罪案件提供线索,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立案侦查,并全力配合做好侦查工作。

(二)密切衔接配合。

环保部门要为公安部门侦办案件提供充分的环保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并将发现的涉嫌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给环保部门。

要进一步发挥环保和公安两部门在打击环境犯罪领域联动执法的优势,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查实、查深、查透,确保对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快查、快罚、快判,确保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依法、合规、到位,形成联合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区域无缝对接。

危险废物移出地环保部门要主动向接受地环保部门核实危险废物实际收到数量等情况,接受地市县环保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回复;对收到危废数量、运输车辆等与转移联单严重不符的涉嫌犯罪案件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立即查办。

(四)处罚整改到位。

环保部门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立即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要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高限处罚,对环境风险突出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公安部门要对涉嫌犯罪案件深挖彻查,依法追究危险废物产生、倒卖、运输、倾倒、非法利用处置等各链条的实际操作者、牟利者的刑事责任。

(五)落实网站责任。

公安网安部门要督促指导属地网站落实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

对群众举报、监管部门通报的危险废物贩卖信息迅速核查、依法处置。

对不落实审查责任、整改要求、屡查屡犯的网站要公开通报,依法查处。

(六)巩固长效机制。

将执法检查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常态化,及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

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危险废物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从源头防范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总结网络监控的经验,建立“治标治本一起抓、网上网下一起查”的办案机制。

八、有关要求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组织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危险废物企业逐一排查,对各重点企业以及工业园区废弃河道、厂房、废弃矿井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堆存、填埋危险废物地点一并纳入排查范围;要依法严肃查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按上限处罚的,一律依法按上限处罚。

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公安部门要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予以立案,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完善案件的证据和材料工作。

(三)环保、公安部门要充分利用“12369”、“110”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各类涉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实案件要及时公开通报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四)严守法纪底线。

环保和公安部门要严明纪律规定,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办案,确保查办的案件和做出的行政处罚,都要做到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要坚决杜绝跑风漏气、通风报信、包庇纵容等行为,一旦发现严肃追究,决不姑息。

(五)扎实做好填报工作。

本次环保、公安两部门联合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务必在检查中要认真填写《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按照“一企一表”要求做好备案和备查工作。

请各县区于8月17日前将联络员分别报市环保局、公安局,于9月10日前分别向市环保局、公安局报送专项执法检查总结报告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复印件。

 

表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被检单位名称

 

所属行业

被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产品名称

环评产废种类(HW01-HW49)

数量(吨/年)

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

□在建□试生产□正常生产□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

1.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

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等。

2.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主要包括:

贮存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贮存设施情况等。

3.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主要包括:

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

4.自行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

利用处置方式、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种危险废物数量(吨)、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

5.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

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被委托企业的有关情况等。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2.危险废物贮存环节

 

3.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

 

5.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节

 

现场监察结论:

 

是否构成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案件: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

(签字)

 

年月日

表2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执法检查表

被检单位名称

 

被检单位地址

现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首次取得经营证日期

 

换证日期

许可经营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核准经营规模

 

改建/扩建环评批复日期

 

改建/扩建环评验收日期

被检查单位生产状态

□在建□试生产□正常生产□停产□季节性停产□关闭

1.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

接受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等。

2.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主要包括:

贮存危险废物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贮存设施运行情况等。

3.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主要包括:

实际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种危险废物数量(吨)、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等。

4.危险废物产生情况,主要包括:

利用处置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种危险废物数量(吨)。

5.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主要包括:

转移接受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向外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危险废物运输、转移联单执行情况等。

 

6.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情况,主要包括:

委托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HW01-HW49)及各类危险废物数量(吨)、被委托企业的有关情况等。

1.危险废物接受环节

 

2.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

 

3.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4.危险废物产生环节

 

5、危险废物转移环节

 

6.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环节

 

现场监察结论:

 

是否构成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案件:

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被检查单位现场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记录人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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