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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户口调京有关规定

配偶户口调京(央属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一、两地分居解决干部夫妻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的文件规定,

以下条件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予以办理。

1.在京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处级以上管理人员;

7.博士学位获得者;

8.硕士学位获得者工作满3年;

9.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10.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1.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说明:

9-11条为人事部2003年6月从新调整的政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须占用出京干部户口指标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工作2年以上,且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常住户口在京)。

此类干部家庭生活基础在京,可不受分居时间、年龄和职务限制,只要有指标即可解决夫妻分居问题。

2.京内一方为干部(指男方或女方在京而夫妻双方父母不在京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年满30岁,工作需要,确实离不开的业务骨干。

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以上党政职务,可放宽到分居3年以上或年满28岁。

3.女方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是干部的,应分居5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

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是干部的,应分居10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

二、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大城市之间进行对调: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可以在北京与大城市(津、京、沪、各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之间有组织地进行对调。

1.对调需符合下列条件:

(1)出京和进京T员均为国家干部;

(2)出京干部和进京干部均存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3)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均在中央、国务院部委或部位所属在京单位工作;

(4)进京干部的配偶和出京干部在同一大城市工作;

(5)进京干部所在大城市人事局同意对调;

(6)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同意对调;

对调干部满足上述条件,不受分居年限、职务、年龄等方面的限制,不需要出京户口指标,可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2.对调程序:

(1)由进京干部的配偶所在部委人事司与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人事司(局)协商后向人事部行文,行文中不需附出京户口指标。

(2)人事部将调函发给行文部委,抄送进京干部所在城市人事局。

(3)出京干部办理调动手续时,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由其所在部委人事司转审批部委人事司,并送人事部。

(4)人事部收到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后,将调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

(5)进京干部办理调动进京手续。

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指标: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指标是出京干部户口指标。

它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在京单位在职国家正式干部,由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需要等原因进行工作调动而由北京迁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指标。

这类指标一律以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为准。

出国留学、离退休、辞职、辞退等人员及工人的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无效。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有效期限,从户口迁出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超过十二个月后不使用的,需提前2个月到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否则指标作废。

   办理指标备案手续时,各单位须填写《调出北京地区干部户口指标备案登记表》(附后),并附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各单位需留存一份在使用备案指标时使用)报北京分院。

凡使用备案户口指标时,必须附上北京市常住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使用:

此类指标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单位之间支援指标,必须有正当理由,并且支援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支持户口指标的函件。

发现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严重,又无特殊理由将指标借用有关单位的,北京分院将予以没收。

四、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地区调入人员所需材料:

各单位在上报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入干部的材料时,其中各类人员共同需要的材料:

 

(1)拟调人员的同意调出函;

 

(2)拟调人员的同意调入函;

 (3)结婚证复印件;

 (4)随迁人员的证明材料。

各类人员分别需要的材料:

  1.京内一方系业务骨干,京外一方系干部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2)出京干部户口《迂移证》复印件(可以是备案指标);

 (3)在京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4)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2.京内一方系业务骨干,京外一方系工人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份;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4份;

 (4)当年或去年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5)在京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2份);

 (6)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7)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份)。

3.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在京,并工作两年以上,夫妻一方的父母在京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2)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3)女方业务考核材料及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的父母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一方系博士学位获得者

      博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5.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又满三年

      硕士证学位书复印件。

6.在京一方系聘任高级技术职称者

      高级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7.在京一方系聘任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

      中级技术职称聘任书复印件。

8.在京一方系任处级以上职务

      行政职务任职文件复印件。

9.在京一方系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复印件。

  10.在京一方系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11.在京一方系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证书。

12.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任主任科员职务且年满30岁人员;

 任主任科员的批复复印件和在京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13.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学士学位证书和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及在京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14.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在京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15.解决夫妻分居进行对调

    

(1)同意接收函(进、出京干部各一份);

    

(2)调往地人事部门同意对调的函;

    (3)若出京干部与进京干部的配偶不在同一个部委工作,出京干部所在部委也需出具同意对调的函件。

  13.京内一方系工人,京外一方系干部

    

(1)出京干部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2)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及有关家庭困难的证明;

    (3)京内一方父母在京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4)在京一方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复印件或党政职务任命通知复印件;

    (5)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6)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五、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报文程序、行文要求及格式

各单位同意解决本单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以人事部门名义向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行文。

除表格须用电子版本发送北京分院组织人事处,其它材料交换即可。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干部

此文由人事部批准后,将同意调京批文的复印件、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同交换到单位人事部门,由本人持人事部同意调京批件,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持接收单位调函回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调动手续。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方庄桥往东100米向南)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联系电话:

010—      

行文要点:

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基本情况;二是调京符合条件款项;三是占用指标情况;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行文式样如下:

 

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

××到京工作的函

北京分院:

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所拟调××同志到京工作。

××,女,22岁,大学本科毕业,现系××单位干部。

其配偶××,31岁,硕士研究生毕业,是××工程师。

二人于×年×月结婚。

符合人发[1999]80号文件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京干部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或硕士满3年),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规定。

经研究,同意调××同志到京工作,由××公司安排工作。

随迁子女一名。

现将有关材料报上,请审批。

附件: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1份

2.××同志单位同意调出函

3.××同志单位同意调入函

4.××、××结婚证书复印件

5.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6.孩子在校证明

7.××中级职称聘书(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工人

   行文要点:

此类文报人事部后,由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故需沿用原报文方式。

行文须写明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夫妻双方基本情况;二是调京符合条件款项:

三是占用指标情况;四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此报文由人事部批准后,将批文转回原报文单位,由报文单位人事部门,持人事部批件和进京人员的档案直接送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信访处办理调动手,续(请勿让调京本人或家属拿档案)。

地  址:

北京市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彭守桓

       

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调入工人行文式样:

关于调××同志到京工作的函

北京分院:

为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我部拟调赵××同志到京工作。

赵××,女32岁,高中文化,现系江苏省×市××公司工人。

其配偶李××,32岁,硕士研究生,现系我部××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于×年×月结婚。

符合人发[1999]80号文件关于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在京干部聘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硕士满3年),不受年龄,分居时间限制,不占出京干部户口指标”的规定。

经研究,拟同意调赵××到京工作,由××接收安排。

随迁子女一名。

请审批。

附件: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3.《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4份(此表由填报单位电子表格打出并盖章后,与其它材料一同交换。

4.××同志单位同意调出函(2份)

5.××同志单位同意调入函(2份)

6.在京一方业务考核材料

7.××、××结婚证书复印件(2份)

8.孩子在校证明

9.××在京一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2份)

10.××中级职称聘书复印件(2份)

(单位盖章)

                     ××××年 ××月××日

                           

六、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表格

所有分居表格需由人事部门认真审核。

表中日期须填到“日”。

表格必须为电子版本格式,发电子邮件到即可。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登记表

拟调人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结婚日期

 

结婚证发证机关

编号

 

身份

录干转干骋干批准机关

文号

 

何年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学历

 

现工作单位

 

户口所在派出所

 

拟调入单位

编制定员

现有

尚缺

随迁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关系

现学习地点

职业

户口所在派出所

身份证号

是否农业户口

 

 

 

 

京内一方

姓名

分居年限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日期

学历

获学位时间

 

身份

现工作单位及地址

 

行政职务级别或技术职务

任职时间或聘任时间

 

调京时间

由何地何原因调京

 

户口所在派出所

 

登记表

调动人单位或地址

 

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

 

备注

 

单位意见

占用指标情况

 

 

 

 

      填表时间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

 

填表说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因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调(迁)京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户口所在派出所要与户籍簿一致。

4.居民身份证号码需正确填写,随迁人员中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5.出生年月、结婚日期等日期栏一律按公历年月日填写(例:

1997-02-28);

   6.何年毕业于何校专业一栏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年份及学校、系、专业;

   7.现工作单位一栏应填写现在工作单位的全称及其隶属关系;

   8.行政职务级别或技术职务一栏应只填写其中之一(更符合调京条件的)。

     若选择行政职务级别时,请填写本人现在担任的行政职务及待遇级别。

即处长、科长、科员等,并需填写任职时间。

 若选择技术职务时,请填写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工程师、会计师、教授、高级工程师等,并需填写聘任时间;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日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10.户口登记派出所——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人地方的户口登记派出所。

  11.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2.(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13.随迁人员职业——填写干部、工人或退休、离休、无业、待业、在校学生;

  14.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15.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6.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单位盖章;

  17.主管机关盖章——由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18.批准机关盖章——由市、区、县的人事、劳动(组织、民政等部门盖章;

  19.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20.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人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21.占用指标情况一栏应选择填写下列项目之一:

占用备案户口指标

占用当年,出京指标

获博士学位

获硕士学位后,工作又满三年

聘任高级技术职称

聘任中级技术职称满三年

任处级以上职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且年满35岁的其他人员。

其他

 

 

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

拟调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结婚日期

 

结婚证发证机关及文号

身份(干部、工人)

录干、转干、聘干批准机关及文号

何年毕业于何校何专业

 

现在工作

单   位

 

户口所在地

 

拟调入单位

名称

编制

(定员)

现有数

尚缺数

随迁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关系

现学习

地点

户口所

在地

是否非

农业户口

 

 

京内一方情况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身份(干部、工人)

工作单位及其地址

 

职务及任职时间

 

职称及聘任时间

何年何月由何地何原因调京

常住户口所在地

 

 

 

分居时间

专业技术干部情况

党政干部情况

 

 

 

占用指标情况

 

上报单位负责人

签字

人事部门章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此表限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调(迁)京人员使用;

2.此表须经人事部门在考核、核对本人档案后填写;

3.表中所填写的姓名要与户籍一致;

4.出生年月一栏一律按公历填写;

5.何年毕业于何校一栏应填写获得最高学历的年份及学校、系、专业;

6.现工作单位一栏应填写现在工作单位的全称及其隶属关系;

7.职务一栏应填写本人现在担任的主要行政职务,即处长、科长、科员等;

8.职称一栏应填写本人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如工程师、会计师、教授、高级工程师等;

9.何时何原因由何地调京一栏,年月用公历,何地用全称,原因要写因工作需要、军队干部转业、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随父母调入或原籍在京等具体原因;

10、占用指标一栏应写明占用当年调出干部指标(×××)户口指标或占用备案指标。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调动人

姓 名

单 位

或住址

户口登

记机关

身份证

号码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与调动人

员的关系

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迁入地

详细地址

或单位

迁入地

户口登记机  关

迁移原因

 

 

 

 

承办单位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调动人姓名——填写申请调动者本人的姓名。

2.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3.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调动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4.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申请调动者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5.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6.职业——填写干部、工人或退休、离休、无业、待业、在校学生。

7.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户口迁入地的详细地址或者迁入工作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8.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写调动人和随迁人员将要迁入地方的户口登记机关。

9.迁移原因——填写调动的理由(如“工作调动”、“夫妻分居”、“录干”、“招工”等)。

10.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事项。

11.承办单位签字盖章——由填写表格的人签名,承办部委人事、劳动部门盖章。

12.无业人员,需出具无业证明(原件);待业人员,需出具待业证明或待业证;在校生、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需出具在校证明;离退休人员需出具离休、退休证。

13.随迁人员必须与调动人员同一地区迁入的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城镇人员。

14.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书写。

一式三份。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编号:

调动人

姓 名

 

单 位

或住址

户口登

记机关

 

身份证

号 码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与调动人员的关系

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迁入地

详细地址或单位

迁入地

户口登记机   关

迁移原因

 

收取城市容纳费

标   准

备  注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调动人姓名——填写申请调动者本人的姓名。

2.    住址或单位——填写申请调动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或单位的名称和   地址。

3.    户口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调动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4.    居民身份证号码——填写申请调动者和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尚未领证和未达领证年龄的人员均填“未领”。

5.    与调动人关系——填写随迁人员与调动人的关系(如父、母、妻、子、女等)。

6.    职业——填写干部、工人或退休、离休、无业、待业、在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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