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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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一)测绘资质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资质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二)地图审核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编制中小学教学地图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四)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第一款“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第二款“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七条第一款“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八)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资料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九)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测绘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

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

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十一)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54项“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

(十二)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批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项)

基础测绘规划备案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行政处罚(共51项)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三)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

(五)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发布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国务院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六)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基础测绘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4)《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七)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八)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九)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十一)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十三)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汇交,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补测或者重测,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十七)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八)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赔偿责任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十九)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二十)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二十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送审地图的或者擅自使用未经审核批准的地图的;”

(二十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二十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

1、实施机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2、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罚款,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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