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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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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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docx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校园的车辆驾乘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校园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人员,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保卫处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道路交通管理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严格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觉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实施交通智能化管理,严格控制外来无关车辆进入校园。

第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分为校内车辆、校外车辆两类。

将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交通智能化管理系统的授权工作,由保卫处统一负责,经过授权的车辆可直接通过交通智能化管理设施进入校园。

第六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园交通标志行驶,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所有楼宇正门、消防通道、车库进出口、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方均严禁停车。

车辆停好后要注意锁好门窗,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第七条禁止摩托车(燃油发动机)、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

来校施工车辆及其它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按指定道路行驶。

第八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不得鸣笛、超车或并行;校内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让行。

第九条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时,应注意周围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十条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扬州扬大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在指定地点开展驾驶训练等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道路进行驾驶学习、训练。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装运或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需经门卫管理人员查验,凭资产使用或处置单位开具的《扬州大学公物出门凭证》通行。

第十三条凡校内各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涉及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校。

外来入校车辆要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保卫部门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三章非机动车及行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专用车道的路段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

骑行时需注意安全,不得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不得在醉酒后骑车。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校园内骑行应注意避让行人,减速慢行。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在车棚或其它指定地点,不得在教学楼、行政办公楼、实验室、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通道及其它一切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学校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举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七条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的车辆,保卫处协同后勤保障、学生管理等相关部门予以统一保管,并通过公告栏发布通告,限期凭证认领;对长期(半年及以上)不使用的无主、破损车辆,保卫处将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行人应在人行道内行走,在没有人行道的路段应靠行驶方向的右侧行走。

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无交通指示标志的,应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通行。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园主干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工具滑行,不得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交通道路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挖掘校内道路。

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封闭道路的,须经后勤保障处或基建处审核、保卫处批准。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须采取设置安全标志、夜间悬挂警示灯等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堆积物,以免影响交通,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线)。

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广告牌、安装的管线等,不得遮挡路灯和各类交通标识,不得影响通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保卫处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临时工作要求,可在相关路段、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

第二十四条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同时报保卫处。

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同时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规章制度的,保卫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做出相应处理(对校外车辆限制其进入校园,对校内车辆予以通报、曝光等处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

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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