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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习题资料

三、判断题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V)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V)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

9、判例在中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

10、“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V)

11、英美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

14、英国的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

(×)

15、美国的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

(×)

1、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一词的含义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即指所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涉外的民事关系。

(×)

2、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主要是公法的性质。

(×)

3、大陆法国家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

(V)

4、国际贸易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则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

(×)

5、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并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6、英国法是判例法,任何法院的判决都具有先例约束力。

(×)

7、在美国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的本身,而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解释的法律规则才是适用的法律。

(V)

8、在大陆法国家,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

9、判例在中国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

10、“国际商法”中的“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

(V)

11、英美有独立的民法和商法。

(×)

12、大陆法国家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原则上承认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

13、英美法中,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

(×)

14、英国的任何法院的判决都能形成先例,都具有约束力。

(×)

15、美国的联邦法院只受理上诉案件,不受理第一审案件。

(×)

1、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V)

2、即使合伙企业的财力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债务人也无权向任何一位合伙人请求全部  履行债务。

(×)

3、每个合伙人均有平等地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合伙人按照其出资比例参与  企业的利润分配。

(×)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组织,所以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

(×)

5、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本必须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份一般可以随意转让。

(×)

6、两合公司这种商事组织仅见于英美法系国家,它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有限合伙。

  (×)

7、我国公司法规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

(V)

8、合伙人办理退伙以后,对其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

9、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V)

10、合伙人以个人的出资为限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

11、大多数国家认为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12、按照各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必须由公司的股东担任。

(×)

13公司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公司以自己的各义起诉、应诉。

(V)

1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

(V)

1、对于悬赏广告,各国法律一般都认为是要约。

(V)

2、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所以承诺不能撤销。

(V)

3、承诺迟延一定不会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

4、各国法律都认为,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时,蒙受欺骗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V)

5、催告是英美法的一种制度,在英美法国家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作出催告,然后才能使债务人承担延迟履约的责任。

( ×  )

6、在违约构成问题上,大陆法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英美法采用过失责任原则(  × )

7、大陆法认为实际履行是对违约的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而在英美法系只有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尚属可能时,才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

( V  )

8、《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  × )。

9、英美法对损害赔偿采取金钱赔偿的原则,以回复原状为例外。

( V )

10、德国法认为解除合同与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采用。

(× )

11、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质。

( V  )

12、大陆法的情势变迁原则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合同基础论”。

( V  )

13、英美法认为,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履约不可能均可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 × ) 

14、按照英国的法律和判例,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

标的物灭失、两国发生战争和情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 V )

15、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内容不变。

( V )

16、合同的当事人只能转让合同的权利,不能转让合同的义务。

( × )

17、根据英美法关于对价的规定,对价应当是等价的。

( × )

18、受发价人对发价作了实质性变更后,只要发价人没有提出异议,合同即告成立。

( ×)

19、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且要求充足。

(×)

1、汇票的拒付不仅是指付款人明白地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逃避、死亡或宣告破产等情形。

(V)

2、各国仲裁法都规定,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

3、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V)

4、汇票保证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的主债务因任何原因无效时,除因款式欠缺而无效外,保证人仍应承担义务。

(V)

5、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因此,凡是在票据上签名的人,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必须按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对之负责。

(×)

6、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存在紧密联系,二者不能相分离。

(×)

7、善意并支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可以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

(V)

8、仲裁中仲裁员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

(×)

9、仲裁协议最重要的作用是排除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V)

10、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或要求变更。

(V)

 

四、名词解释

3、成文法: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具体系统的法律文件。

成文法是“不成文法”的对称。

国家机关依立法程序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3、上市公司: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

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4、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可见,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包括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进行的代理。

2、意定代理:

亦称“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的对称。

指由他人(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划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3、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过失或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4、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1、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2、仲裁协议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卖方的基本义务: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般还规定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的品质以及第三方的权利要求负有担保的义务。

买方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

一是支付货款,二是收取货物。

(名词解释)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事惯例: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交付货物:

一般是指卖方按照约定向买方提交货物的行为,其通常具有使货物所有权从卖方实际地转移给买方的效力。

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开始之前,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另一方在履行期开始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剥夺了受损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利益的情形,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通情打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没有理由预知这种结果。

五、简答题

1、简述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主要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律渊源不同。

在法律渊源上,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在于判例是否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在大陆法系中,一般情况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先前的判断不能作为司法判决的直接根据,法官与无权通过判例创造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但是,在法官和律师的法律观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应用到判决中才被视为法的渊源。

一般来说,法官在适用法律时,首先考虑适用的是普通法,而后是衡平法,最后才是制定法。

(2)法典编纂的不同。

大陆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采用较系统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发展阶段上,几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形式,不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类的不同。

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4)诉讼程序的不同。

由于历史的原因,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法官既要帮助双方当事人理清争议的焦点,积极指导取证活动,还要在法庭上主动询问双方,积极影响案件审理的过程。

这种诉讼程序突出法官的职能,具有纠问式诉讼的特征。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则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

因此,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又被称为对抗制诉讼程序。

2、简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

虽然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以判例为表现形式,其产生都依托于王权,但两者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普通法调整的对象是全方位的,几乎涉及法律的各个领域;衡平法调整的对象是有限的,只涉及普通法不能调整的私法领域。

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

普通法的这些有限的救济方法不能满足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要求。

衡平法则提供了一些新的救济方法,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

如①强制履行;②禁令。

(2)渊源不同,普通法的渊源以习惯法为主;衡平法则以罗马法为主。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复杂、僵化;衡平法的程序简单、灵活。

󰀀(4)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的救济方法只有损害赔偿;衡平法的救济方法则很多。

(5)法律规则的效力层次不同。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英国实行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并存的局面。

1873年英国对司法机构做了重大改革,废除了两种法院并存的结构体制,建立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衡平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即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和普通法都属判例法。

衡平法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规则。

衡平法的不少原则也为普通法的法律部门如刑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所适用。

衡平法对于信托法的发展尤其重要。

在合同法、地产法等法律和禁令上,衡平法也有重要的作用。

3、简述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与作用。

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被广大国际贸易当事人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9月27日,国际商会正式推出《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以取代已经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使用了近十年的Incoterms2000,新版本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其本身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贸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项贸易惯例,该项贸易惯例就对合同双方有法律效力。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

一,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申诉。

四,公司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2、简述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

(1)生命有限

(2)责任无限(3)相互代理。

(4)财产共有(5)利益共享

3、简述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

行为性质不同。

公司设立是发起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立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所追求的目标。

行为效力不同。

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公司虽然完成全部设立行为,但在尚未取得工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前,公司仍然不能成立,也就不能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

而公司一旦成立,即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方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行为主体不同。

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发起人。

公司成立是发起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发起人。

4、简述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

公司债与股份有着本质的区别:

1、公司债券的所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更无权对公司事务作出决策。

而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股东权,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决策。

2、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

不论公司是否有盈亏,都应按约定的利率向公司债的债权人支付利息。

所以,公司债的利率一般是固定的。

而股份的红利有无、多少取决于公司经营情况。

另外,公司的利润只有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尚有盈余可资分配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向胜东分派股利,股东分配股利的多少一般是不固定的。

3、公司债期限届满,公司应向债权人归还本金,而公司股东则无权请求公司退回出资,唯有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

4、公司债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

股份的缴付则不限于货币,也可以实物、无形财产等折价抵缴。

5、公司解散时,公司债优先于公司股份得到偿付,而公司股份只有在公司清偿完包括公司债在内的公司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财产时,才可参与分配。

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1.都是法人企业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两种基本形式,显然它们都是法人企业。

2.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公司以全部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直接对股东行使债权。

3.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限于自然人。

除国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法人名称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滋养,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这是与其它企业和经济实体的重要区别。

2.股东人数不同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此外,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设立方式和程序不同有限公司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程序比较简化,股东人数有限,且出资额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因而公司内外部关系简单,容易组建。

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要经过公开招股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较其他公司要严格,设立责任也较重,其内部组织和社会关系复杂,因而既不易组建,也不易管理。

4.人合和资合因素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属人资两合公司:

一方面,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另一方面,因其不公开招股,股东之间关系较密切,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

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5.注册资本数额、要求不同《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公司法》的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6.筹集资本的方式和难易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股东出资后获得的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买卖。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每股股票的金额较小,因而便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较大规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

7.组织机构及决策不同在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上,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中即可以章程确定之,而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经过创立大会的选任才可以产生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采用董事单轨制,董事和经理均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公司决策权和经营权为一体,对下属实行直线领导,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灵活、简便、效能高,是中小企业理想的公司形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资本的社会化和公众化,不仅分散了投资风险,而且有利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从而促进公司提高管理水平,适应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发展趋势。

8.股份转让方面的不同

1、简述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要有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2、什么是要约,它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3、何为承诺?

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

不得拒绝。

一项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承诺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第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都是相对人的行为,要约只对要约

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因此,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能力。

当受要约人是特定人

时,承诺由特定人作出;当受要约人是一定范围的人的时候,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

任何人作出。

受要约人的承诺,可以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行为能力人由其监

护人作出。

其他人作出的承诺的意思表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但可以视为

一项要约。

第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

拘束力。

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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