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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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制度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
一、铁路建设基本要求
(1)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2)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远期扩建、新莲铁路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3)铁路建设用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铁路建设,协助铁路建设单位做好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工作和拆迁安置工作;
(5)已经取得使用权的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6)铁路建成后,必须依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正式运行;
二、铁路线路等级分类
铁路线路分为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有铁路和铁路专用线。
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专有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
铁路建设管理相关内容
一、铁路建设程序
(1)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3)工程实施阶段。
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批准后,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批准后,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4)竣工验收阶段。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5)后评价阶段。
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产、运营,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对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系统评价,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
二、铁路建设管理责任
(1)建设管理单位责任
●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租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
(2)勘察设计管理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承担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工作应认真做好经济社会调查,运用系统工程理论,综合考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建设规模和投资,推荐先进适宜的技术标准。
在充分进行方案论证和经济技术比较的基础上,推荐最佳设计方案;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差额一般不得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
●铁路建设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勘察设计企业必须按勘察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监理企业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并选派设计代表机构与人员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并按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3)施工管理责任
●承担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力量和机械设备;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建设管理单位批准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开展文明施工,推行标准化工地建设;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工程施工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必须对建筑材料、混凝土、构配件、设备等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产品和设备;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工工程。
确需分工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合同中约定。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在工程施工中应准确填写各种检验表格,按规定编制竣工文件;
(4)建设资金管理
●铁路建设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静态投资超出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部分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静态投资的10%,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除政策和特殊原因外,不得调增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概算;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
●铁路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必须按规定编制建设资金预算,严格执行批准预算;
●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建设资金支付规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价款,不得超拔,也不得拖欠。
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
●铁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
铁路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
1)铁路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批准,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建设资金已落实;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建立;
2)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比值,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可以不招标的工程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符合工程要求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招标人的责任:
●发布招标公告及编制招标文件,负责组织招标;
●审查投标人资格;
●组织现场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编制标底,组建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
●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责任;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规,按规定保守秘密;
●负责招标档案的建立和保存;
5)招标人的权利:
●参加设计文件鉴定;
●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经过资格审查选定投标人;
●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办理招标,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按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6)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投标;
●审查投标资格;
●发售招标文件;
●召开标前会;
●递送投标文件;
●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开标、评标、定标;
●校准招标结果;
●发中标通知书;
●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发包合同签订与备案;
(2)投标
1)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
2)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义务: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
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
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人投标文件;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实行资格预审的,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
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书;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各种投标保证;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3)开标
开标会程序:
●宣布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单;
●介绍招标项目的有关情况;
●公布评标、定标办法。
宣布开标顺序和唱标主要内容;
●请投标人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
函件;
●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必须按当场启封的投标文件正本宣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和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函件都应当当众予以宣读;
●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当场作出开标纪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纪录上签字,确认结果;
(4)评标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
●未按规定密封;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未同时加盖投标人秘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字(含投标联合体各方);
●实质性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或与招标文件有重大的偏离;
●投标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投标人在同一个投标段,提交一个以上的标价或自行投标又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
●在技术标文件中显示或暗示投标人的;
(5)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条件:
能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综合评分最高;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程序及效力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程序
(1)要约
1)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意图;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在有关报纸和网站上发布的铁路工程的招标公告在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要约是投标人根据公告的规定和形式向招标人递送的工程投标书;
(2)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铁路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就是订立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诺行为,投标单位为要约人,招标单位为承诺人;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要件
●成立生效。
当事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成立即可生效;
●批准登记生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后,合同方可生效;
●约定生效。
当事人约定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条件的,当约定的事实发生时,合同才能生效或失效;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采用成立生效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合同成立并生效。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不具备生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铁路工程大中型建设项目一般都是按照严格地程序和规定订立的,造成合同无效的情况极少。
(3)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三种情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肋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掌握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构成文件
构成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文件包括: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力义务的纪要、协议;
●招标承包工程中的招标文件、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
铁路工程施工的条款主要包括:
●当事人名称和住所。
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发包方是指具有工程发包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铁路工程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
承包方是指符合工程承包资质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工程概况。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系指铁道部批复的建设项目由乙方承担的建设项目中的某段或一项工程的名称)和工程地点(系指工程所在县以上行政区域)、承包范围及内容(系指承包地段的起止里程、规模或专业分类项目)、承包方式(系指双方约定的,甲方对乙方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概算总包及单价承包)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包括施工组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期延误和提前的处理等;
●质量与检验。
包括工程质量标准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的检查和签证等;
●安全施工。
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目标体系,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以及责任承担等;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即为保证合同实施双方约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材料设备供应。
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和乙方自购买材料设备的验证、使用、价差处理等;
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可不使用本条款的规定。
●合同价款与支付。
包括合同总价,工程支付的时间、金额和支付的方法等;
●竣工验收。
依据国家纪委记价建设[1990]1215号文《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和铁道部(84)铁签字第180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暂行方法》的规定执行;
●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
包括合同中双方约定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索赔的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的方式、争议解决的机构等;
●双方当事人协议的其他条款。
在订立合同中,承发包双方可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熟悉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规定条件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条件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是由铁路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的修订和调整。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变更的条件主要有: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变更合同;
●在合同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
●在情势变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请变更合同;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合同;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多以政策性因素、资金不到位、地质性变化、施工设计变更及施工单位履约能力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等因素引起变更。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条件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是指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后,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1)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大型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并不多见,地方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合同约定解除的情况偶尔存在。
(2)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主要有: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铁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解除或由于国家政策性变化或由于施工单位履约能力达不到
合同要求而解除;
熟悉铁路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处理
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概念
●铁路工程施工分包,是指铁路建筑业企业将所承包的铁路工程中的相关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2)分包工程内容和限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或者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但重点控制工程或关键工程的施工必须自行完成。
劳务作业可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
●专业工程分包必须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
●分包企业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筹必须同工程分包企业签订与工程施工期限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的人员;
(3)违法分包工程行为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分包工程;
●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包企业的;
●将重点控制工程或关键工程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
他人的;
●分包企业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4)违法分包工程的处理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
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损失的,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包工程
(1)转包工程的概念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行使承包者的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法律禁止转包。
(2)转包工程的行为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转包行为: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未在施工现场派驻人员及配套的项目管理机构,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3)转包工程的处理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对因转包工程造成损失的,与接受转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
1)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涵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2)总承包的内容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约定设计一施工的虹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