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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

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国电大渡河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实行“全员”责任制,凡车辆驾驶人均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责任负责,并按责任与利益对等的原则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第二章 交通安全及车辆管理

第三条 所有车辆归口综合办公室管理,交通安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全部门协助。

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管理和保险、维护及保养等。

第四条 车辆维护及保养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小车班专职驾驶人员实行定人定车管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随时具备出车条件。

凡因维护保养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损害的,驾驶维护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机动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公司接待事务用车和职能部门现场办公及员工轮休石棉至乌斯河火车站用车。

公司领导使用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安排。

员工长途公务用车,原则上乘火车,特殊情况,需填报“用车申请单”,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六条 遇重大会议或重要接待活动,车辆调度由分管领导统一安排、专人调度。

第七条公司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点制,考虑维修质量、工期和经济因素,原则上在范围进行汽车修理,定点修车单位每年末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履行维修合同。

第八条公司车辆在实行定点加油,定点加油点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办公及加油站的条件提出调查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签订、履行维修合同。

第九条公司车辆保险实行招标管理,保险单位每年末由综合办公室进行调研并提出具体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投保。

租用车辆在原单位参加保险。

第十条 公司本部实行专职驾驶员制度,员工严禁私自用车,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不同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分别按下列比例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

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

弹性系数

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

主要责任

全部责任

0.1万元以下

4%

5%

7%

10%

24%

0.1—1.0万元

3%

4%

6%

9%

23%

1.0—3.0万元

2%

3%

5%

8%

12%

3.0—5.0万元

1%

2%

3%

5%

1%

5.0万元以上

另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自负: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私自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将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未经许可,将车交与公司专职驾驶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肇事后逃逸或故意驶离事故现场;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车辆造成经济或财产损失;利用交通工具违法乱纪。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给予50元300元的经济处罚。

(一)处罚金额每次为50元的有:

1.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不入库;

2.出车时,责任车辆不具备出车条件(如卫生、燃油、轮胎等原因不具备出车条件);

3.停放车辆存在明显的不安全、不规范现象(如占用停车场过道造堵,车窗不关等);

4.在高速公里上超速行驶但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二)处罚金额每次为100元的有:

1.因驾驶人员个人原因而延误公司领导出行;

2.在高速公路上超速20%以上。

(三)处罚金额每次为300元的有:

1.隐瞒事故不报或隐瞒事故真相;

2.发生事故,私自解决未果事后引发纠纷;

3.责任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其原因与车辆维护保养有直接关系;

4.因驾驶人员个人原因延误公司领导出行并严重影响公司领导工作。

5.高速公路上行驶超速50%以上。

(四)处罚金额每次为5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的有:

1.醉酒后驾车或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2.将车交与无证人员驾驶,私自动车或将车私自交与他人驾驶。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配合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及安全部门配合事发地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协调处理,并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等有关工作;凡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内部员工伤亡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 在聘用年度内,驾驶员有以下情况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将按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考核年度内发生以下不安全情况

对临聘驾驶员的考核

发生负同等及以下责任的一般事故5次,或发生负次要责任的重大事故3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

待岗2周。

发生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一般事故3次,或发生负同等责任的重大事故2次,或发生负次要责任的特大事故1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10000元及以上

待岗1个月。

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般事故3次,或发生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事故2次,或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事故1次,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金额达30000元及以上。

待岗12个月。

或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凡专职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公安交警部门处以吊销驾驶证、扣分累计超过12分需要参加培训等,其间不能出车的,视为待岗。

第十七条 关于驾驶员的奖励

1.全年无责任事故,给予2000元安全年奖;

2.全年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少于2次,并无其他责任事故的给予1000元安全年奖;

3.每季度实行一次车辆安全评比竞赛,包括安全天数、里程保养、修车次数及金额、文明驾驶、车辆卫生、修车日志等,综合得分排名前三名给予300-500元奖励,凡发生任何原因责任交通事故则无参赛资格。

第十八条公司填报机动车辆交通安全报表和事故报告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时报送安全部门。

  第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划分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车辆使用规定日常管理。

1.部门公务用车原则上提前1小时提出申请;外出长途提前12小时以上提出申请,以便统一调度。

2.完成出车任务后,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车库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停放在其他位置;出车期间,要将车放在正规的停车场,不得随意停放在其他位置;由此发生的车辆财产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3.车辆入库时,做到车容整洁,油箱燃油充足,并及时补给常用物资。

4.车辆原则上不外借。

公司以外单位因特殊情况借用公司车辆,由综合办公室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向借车单位有关负责人和驾驶员交待注意事项,保证借用车辆安全按时返回。

5.小车班必须确保24小时有1~2辆备用车辆待命。

6.建立车辆管理台帐,对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里程、维修保养、安全行车、保险、年审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管理制度。

7.建立行车日志。

行车日志应载明出车时间、目的地、出车任务、里程、驾驶员、乘座人数、预计返回时间等。

8.建立修车日志。

每位驾驶员要在修车笔记本上完好记录该车辆修理状况,同时办公室要统一做好修车原始记录。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条例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依法安全行车的观念,养成良好的驾车作风,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服从领导,听从调度,遵守纪律,爱岗敬业,按出车任务要求出车。

严禁出私车、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和捎办其它事情。

未经批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不得在危及车辆安全的地方停车。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严格凭派车单出车。

凡违反规定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出私车的,以及不按规定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依据本办法执行,发生事故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注意车辆保养,认真负责地使用和保管车辆上的一切装饰和配件;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和技术状况,及时发现车辆故障及时进行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二十六条出车前,带齐所有行车证件,要检查好车辆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

第二十七条遵守社会道德,文明行车,严禁开赌气车、争道车等危险驾车行为;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不许在车内吸烟,并有责任制止车内其他人吸烟。

第二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有关人员赶到后再进行处理,如有人受伤,应负责立即将伤员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第三十条任何时候,驾驶员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擅自离开影响公务者,视情节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上班期间驾驶员未接到出车任务时,应在公司综合办公室等候,不允许到其他办公室窜岗聊天,影响其他同志工作。

有事需离开时,应向小车班领导请假说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办完事后及时返回。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准借故推辞或拒不出车,有重要情况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各级领导反映。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设法及时通知综合办公室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无论什么情况,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24小时畅通。

对单位领导的呼叫应尽快回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回复的,事后要说明原因。

通讯工具遗失或变更电话号码,要及时报告,保持联系畅通。

第三十五条不违反规定驾车、出车和将车辆交由其他人驾驶。

第三十六条在区间严禁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专职驾驶员在此区间行车车速原则上控制在60~80(工地路段时速控制在40~60)。

第三十七条票据报销的归口管理

1.维修和材料类票据的报销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综合办公室领导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油料票据的报销,必须由随车人员签字认可,并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验收,报销时综合办公室应做好台帐记录,作为油料考核的依据。

3.驾驶员严禁经手餐饮费、住宿费用,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第五章车辆保险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车辆实行统一保险(借、租用车辆除外)。

第三十九条车辆保险的种类为: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乘员座位险、玻璃险、无过错险。

第四十条公司车辆保险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管理,具体负责办理车险的购买、理赔、建档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车辆保险单位的确定由总公司负责,采取选择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的方式择优确定。

第四十二条理赔流程

1.发生单车事故,首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将车开往定点维修厂,等待保险公司派人拍照定损。

2.发生双车碰撞事故,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向交警报案,等待交警认定责任,保险公司查勘定损。

如有人身伤亡应立即报120对伤员实施抢救。

3.发生盗抢险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

第四十三条索赔资料

交通事故在各方面损失基本确定后,经过交警调解并出具责任认定书、经济调解书后,须准备以下资料:

(一)赔付资料

1.驾驶证复印件。

2.行驶证复印件。

3.被保险人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清单、修车发票、其它发票原件。

5.出险通知书(公司盖章)、赔款收据第二联(公司盖章)。

6.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经济调解书(公司盖章)。

7.保单复印件。

(二)第三者赔付资料

1.如第三者有车辆损失,需提供照片、定损书、修车发票和施救费发票原件。

2.财产损失需有损失清单、原始发票和有关单证,而且事先通过保险公司认证。

3.人员伤亡需提供如下资料

(1)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处方。

(2)伤者需在县级医院就医,药费凭处方在公费医疗范围内赔付与伤情有关部分,住院治疗需提供住院证明。

(3)伤者残废或死亡需要资料。

(4)伤残鉴定书或死亡证明文件。

(5)伤残补偿或死亡补偿手续。

(6)被抚养人户口证明复印件及当地政府出具的死者生前供养状况证明书。

(7)在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助费等收据需交警签章。

(8)交通费需出具车票(限公交车)。

(三)火灾事故需由消防部门出具证明

(四)全损车辆需提供废品收购站证明,稽征部门报停手续证明书。

第六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四十四条汽车维修保养的基本原则

1.以汽车可靠性为中心,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

2.加强技术检验,合理确定维修项目、时机和深度。

3.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提高维修速度,保证维修质量。

4.加强管理,努力降低车辆维护费用。

第四十五条维修保养申报与审批程序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维修保养。

定点维修厂的选择按市场机制和公司有关要求确定,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合同。

所有车辆必须到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2.车辆如需报修,由驾驶员根据车辆技术状况、行驶里程等情况填写车辆报修单,经综合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车辆维修单附后),方可送修。

3.车辆维修单一式贰份,一份留车队存档、一份交修理厂,要求维修项目明确、字迹清晰。

4.车辆维修完毕后,驾驶员应对维修项目逐一核实,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将结算单返回联带回车队存档。

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修理车辆换下的任何配件,都必须带回交综合办公室处理。

5.车辆在维修期间,发现需维修项目与维修单所列项目不符需增减项目,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实施调整后的维修项目,否则不予承认。

6.维修费用结算,由综合办公室按季度向分管领导报送车辆维修费用预结算单,经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7.车辆在使用中,在外地发生故障影响行车安全,驾驶员无法排除,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通知定点修理厂前来修理,或者由综合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就近选择厂家维修。

报销发票时,须附车辆维修明细单,发票上要有随车人员验证签字。

8.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部件损坏,其费用比照交通事故全责处理。

9.未按程序报经领导许可,驾驶员擅自将车辆送修,所发生费用,全部由送修人员个人承担。

10.驾驶员不得擅自拆除车辆配置的各种设备。

如经发现,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11.车辆保养原则上必须按车辆维修手册为准,车辆机油更换原则上在6000——8000公里左右进行。

12.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在旁守候,如发现没有在旁守候修车而造成所修部位存在缺憾,或者返修者,当事人负责该次车辆修理的全部费用,并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第四十六条出车前的维护

1.汽车外部的日常维护:

检查轮胎气压值;轮胎侧面有无划伤;胎冠面有无裂纹及磨损情况;清除轮胎花纹内和轮胎之间的金属片、石块等杂物;检查、紧固轮胎螺栓;检查整车外观、油漆和腐蚀情况;检查整车各种液体有无泄漏情况;检查风挡玻璃刮水片;检查车门和发动机罩技术状况;检查风挡玻璃和倒车镜。

2.汽车内部的日常维护:

检查方向盘的状况;检查油门踏板、离合器踏板、制动器踏板工作状况;检查手制动装置;检查车灯;检查仪表盘报警信号和警告蜂鸣器;检查喇叭;检查雨刷器和车窗洗涤器;检查风挡玻璃除霜器;检查后视镜和遮阳板;检查座椅和安全带;检查自动变速器的停车档(P档)。

3.发动机舱内的日常维护:

检查发动机机油的油量;检查冷却液的情况;检查散热器和软管;检查车辆燃油箱的油量;检查、补充风挡玻璃洗涤器液量;检查动力转向液压油的油量;检查制动和离合器总泵的储液量;检查、调整发动机风扇皮带;检查制动变速器液面高度;检查排气系统。

4.发动机启动后的仪表盘显示情况检查:

检查发动机不同转速下的工作情况;观察各仪表信号、报警装置的工作情况。

5.车辆起步后的检查:

低速慢行检查底盘工作情况;在安全路面上以20以下速度行驶车辆,观察各部工作情况;方向有无异常摆动、自然偏向或操纵沉重等现象;制动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第四十七条行车中的检查

1.行车中的检查与观察:

仪表的显示情况是否正常;汽车的行驶有无异响、异常情况。

2.途中停车的检查:

检查轮毂轴承、轮胎、制动鼓、变速器和驱动桥等部位,其温度是否正常。

3.检查底盘各部的固定情况。

4.检查全车有无“四漏”现象。

第四十八条收车后的维护

1.清洁全车内、外部,补给各类消耗备品。

2.检查、补充各类油、液,紧固各部螺栓并排除故障。

第四十九条换季维护:

其内容主要是更换符合季节温度要求的润滑油、冷却液,调整燃油供给系统和充电系统,检查冷却系统和暖风系统的工作情况,并对全车进行调整、紧固和清洁。

第五十条走合期的维护

为了保证和延长汽车的使用寿命,新车、大修车以及装用大修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走合期的磨合,并在走合期满时进行一次维护,其作业项目和深度按汽车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要认真对待,不得疏忽。

在走合期间(3000-4000)严禁超速、超载,尽量避免在恶劣路面上长时间行驶。

第五十一条汽车在使用中的其他各部分(发动机部分、底盘部分、电气部分等)的维护,应严格按照车辆维护手册的规定,定期进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车辆的外表和内饰护理

1.车辆全套护理(包括:

车辆抛光、打蜡、室内清洗消毒、皮革保养护理),间隔时间为3个月,护理标准不超过400元/台。

2.车队应建立车辆外表和内饰护理的相关台帐。

3.车辆维修单车、车辆护理记录见附表

第七章备品备件及消耗品管理

第五十三条备品备件及消耗品的定义:

备品备件包括轮胎、随车工具(千斤顶、打气泵、汽修工具、拖绳、防滑链条等)、车用羊毛垫、夏季凉垫、真皮座垫、眼镜;一次性消耗品包括车辆上的矿泉水、手套、空新剂、抽纸、音乐磁带等。

第五十四条备品备件更换周期

1.轮胎的更换,应根据车辆行驶里程和车辆轮胎实际磨耗率确定,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2.真皮座套五年更新一次,采取比价定做方式;夏季凉垫、冬季软垫原则上使用两年以上再行更换。

3.随车工具按正常使用年限更换。

4.消耗品集中购买,按需领用

第五十五条备品备件及消耗品的购买

1.备品备件的购买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责任人根据各车的耗材情况,拟定购买计划,采取比价定点购买方式,填写购买申请表,报综合办公室,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3.随车常用工具按每台车一套配备。

特殊工具根据需要配置。

4.各型号轮胎购买量按车辆轮胎总量的40%比列购买(含随车配备)。

5.一次性消耗品(矿泉水、空新剂、手套等)原则上每季度购买一次,夏季每月购买一次。

第五十六条备品备件及消耗品的保管、使用与核销

1.备品备件的保管由综合办公室确定专人负责。

2.领用备品备件及消耗品须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3.未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不准驾驶员擅自在外购买备件。

车辆使用中,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购买备件,征得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购买,返回后应及时验收并做好台帐记录。

4.不得将车辆上的备件挪作私用,各车备件不得相互调换使用。

5.随车备件因驾驶员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备件损坏、报废、丢失等,由驾驶员承担赔偿。

6.已购备品备件必须入库验收,做好入、出库台帐记录,记录要准确、明细、清晰。

第五十七条油料管理

1.油料的购买,采取在定点加油站预购代存的方式。

燃油预购量参照车队上月实际消耗量确定。

2.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用综合办公室开具的油料单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综合办公室要将公司车辆牌照号告知加油站。

3.长途出车前,要事先在石棉指定加油站将油加满;从成都返回营地时,要事先在成都指定加油站将油加满;在上述区间之外出车时,燃油不够需零购时,购油发票上要有随行人员签字证明。

4.油料的加注必须符合各车辆使用的油料标号。

5.根据里程和车型耗油量,核定公里耗油数。

第五十八条车辆特殊设备得管理

1.对讲机的管理。

(1)使用对讲机应事先经分管领导同意,领用对讲机应登记。

(2)对讲机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充电。

(3)对讲机不得外借。

2.车载电话的管理

(1)安装车载电话须向分管领导报告申请。

(2)车载电话在使用过程中,充电话费要先向综合办公室领导报告。

(3)车载电话出现故障,按车辆维修程序报修。

3.高音喇叭的管理

(1)高音喇叭原则上不安装,安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申请,尽量少使用。

(2)在使用时,被相关管理部门查处,责任自负。

4.音乐磁碟的管理

(1)车用音乐磁碟由综合办公室根据公司各位领导意向集中购买、保管。

(2)各车在使用音乐磁碟时,应相互交叉轮换使用。

第五十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

车号

驾驶员

送修时间

取车时间

故障现象:

车管人员意见

综合办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修理厂

(维修处理意见)

驾驶员

(验车意见)

备注

备注:

本单一式两份,一份存修理厂,一份存综合办以供季度结算时财务核对使用。

附表二:

派车单

用车部门

用车人

事由

起止地点

自经至

计划用车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实际用车时间

月日时至月日时

车号

驾驶员

油料

公里数

派车人

领导批示

备注

备注:

本单一式两份,一份存综合办,一份司机留存报销时使用。

 

备注:

1发文编号:

2发文时间: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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