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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名词解释.docx

法律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

我们认为法学就是一门社会科学,它就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

所谓法律现象就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

法理学就是研究一般的法律与法律现象之规律与原理的理论学科。

就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与方法论。

 4、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就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5、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就是用阶级与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与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6、价值分析方法: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各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方法。

 

 7、实证分析方法 :

实证分析方法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与分析来建立与检验各种理论命题的方法。

  

8、法:

法就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就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就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就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9、制定 :

制定就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认可 :

认可就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11、法律解释 :

法律解释就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就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与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

法的要素就是指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各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 :

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就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就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就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

  

16、假定 :

假定就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就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7、处理 :

处理也就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就是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与必须做什么的规定。

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18、法律后果 :

法律后果也就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就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

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

  

19、权利规则 :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就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0、义务规则 :

义务规则就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1、复合规则 :

复合规则就是指兼具授予权利与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

强行性规则就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

任意性规则就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确定性规则 :

确定性规则就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她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

  

25、委任性规则 :

委任性规则就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6、准用性规则 :

准用性规则就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她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整性规则 :

调整性规则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

构成性规则就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29、法律原则 :

法律原则就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30、基本原则 :

基本原则就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她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她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

具体原则就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32、公理性原则 :

公理性原则就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33、政策性原则 :

政策性原则就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

实体性原则就是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配状态的法律原则。

  

35、程序性原则 :

程序性原则就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整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36、法律概念 :

法律概念就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7、法的渊源 :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就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与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就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与法律。

 

 39、部门规章 :

部门规章就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与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0、地方性法规 :

地方性法规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1、政府规章 :

政府规章就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

  

4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就是指根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要求,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规格严整、与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43、法律汇编 :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就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与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

法律编纂就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 :

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就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与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

  

46、成文法 :

成文法就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与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 :

不成文法就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 :

实体法就是指以规定与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

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

  

49、程序法 :

程序法就是指以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与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 :

公法就是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与,它一般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与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包括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51、私法 :

私法主要就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与,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包括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 :

衡平法就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与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强制力,即凡就是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与强制力,这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与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

法的效力层次就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范围就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与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就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与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就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与行为就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就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就是指法制运转机制与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

法学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61、法系 :

法系就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与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就是一种法律传统,它就是跨越历史与国度的  

62、法律部门 :

“法律部门”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与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与。

 

 6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就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具体包括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4、民商法法律部门 :

民商法法律部门就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与。

  

65、权利 :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66、义务 :

义务就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 :

应有权利就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就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与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要求,就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68、习惯权利 :

习惯权利就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9、法定权利 :

法定权利就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

又称作“客观权利”。

70、现实权利 :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1、基本权利与义务 :

基本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与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就是“不证自明的权利与义务”。

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2、普通权利与义务 :

普通权利与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在普通经济生活、文化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

  

73、一般权利 :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就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74、特殊权利 :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就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

  

75、性权利亦称:

“原有权利”。

第一性权利就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第二性权利 :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就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 :

就人权的性质与作用来瞧,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关于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就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就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与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与统语。

  

79、个人行为 :

个人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与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80、集体行为 :

集体行为就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81、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就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

  

82、角色行为 :

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就是角色行为。

  

83、非角色行为 :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方法律行为 :

单方法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标准合同等。

  

85、双方法律行为 :

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86、自为行为 :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她人参与的情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87、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8、积极行为 :

积极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消极行为 :

消极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 :

主行为指无需其她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 :

从行为指以其她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 :

抽象行为就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93、具体行为 :

具体行为就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 :

要式行为就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 :

非要式行为则就是指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96、意志行为:

意志行为就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 :

事实行为就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

就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 :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100、民事责任 :

所谓民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她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

  

101、行政责任 :

所谓行政责任就是指就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2、刑事责任 :

所谓刑事责任就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103、诉讼责任 :

所谓诉讼责任就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国家赔偿责任 :

所谓国家赔偿责任就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105、违宪责任 :

谓违宪责任就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06、过错责任 :

所谓过错责任,就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107、无过错责任 :

所谓无过错责任,就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就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108、公平责任 :

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

  

109、职务责任 :

所谓职务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就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企业、事业或其她组织)来承担责任的。

  

110、个人责任 :

所谓个人责任就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反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就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担责任的。

  

111、财产责任 :

所谓财产责任就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如民事法律中的赔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

  

112、非财产责任 :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就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担内容而就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法律责任。

  

113、归责 :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就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14、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就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处罚、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就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5、制裁 :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就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施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16、补偿 :

所谓补偿,就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础通过当事人要求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担弥补或赔偿的责任方式。

  

117、强制 :

所谓强制,就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础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施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

  

118、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19、基本法律关系 :

基本法律关系就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20、普通法律关系 :

普通法律关系就是依据以宪法与宪法性法律为指导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诉讼法律关系 :

诉讼法律关系就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就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隶属型法律关系 :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就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24、绝对法律关系 :

绝对法律关系就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125、相对法律关系 :

相对法律关系就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与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26、第一性法律关系 :

第一性法律关系就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第二性法律关系 :

第二性法律关系就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128、法律关系主体 :

法律关系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

  

129、自然人 :

自然人就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就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包括公民、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130、法人 :

法人就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131、权利能力 :

所谓权利能力,就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2、行为能力 :

行为能力就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能力。

  

133、法律关系客体 :

法律关系客体就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与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 :

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就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订立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 :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与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36、法律关系消灭 :

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就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如合同履行完毕。

  

137、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就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38、法律事件 :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就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 :

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就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与不作为。

  

140、确认式法律事实 :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就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1、排除式法律事实 :

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就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2、单一的法律事实 :

单一的法律事实就是无需其她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就是单一的法律事实。

143、事实构成 :

事实构成就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就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4、法的历史类型 :

法的历史类型就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就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5、法系 :

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就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与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与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与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6、大陆法系 :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就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7、英美法系 :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与判例法系,就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8、法律继承 :

所谓法律继承就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与新法对旧法的承接与继受。

  

149、法律移植 :

法律移植就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相互引进与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150、法制现代化 :

法制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与社会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151、法治  :

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

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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