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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合同范本2MicrosoftWord文档

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合同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

2015年月日

 

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和范围:

工程投资:

工程投总投资暂定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合同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条件;

投标书(含附件)及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修正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服务业务。

五、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期限、方式、币种,向乙方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甲方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实施,工期X个月。

现暂定为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甲方委托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

(2)“甲方”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乙方”是指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和相应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组织。

(5)“项目经理”是指乙方派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乙方以外,甲方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乙方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甲方委托的乙方工作范围和内容。

(8)“乙方的附加工作”是指:

甲方委托工作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乙方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乙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政府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它文件;

6、本合同的内容条款;

7、甲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文件;

8、国家、重庆市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规范、规程;

9、工程设计文件。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乙方义务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及项目管理目标:

1、乙方工作涉及范围

(1)项目管理工作

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完成本工程除征地拆迁外的所有项目(即:

本工程招投标阶段、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等)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前期报建工作、完成或协助甲方委托的招标采购工作(即:

环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造价咨询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工程建设阶段(勘察、设计、施工)统筹管理、协调、项目验收、结算、决算、缺陷责任期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等。

2、工作阶段:

勘察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3、主要工作内容:

(1)协助甲方完成征地移交管理及手续办理工作;

(2)协助甲方完成项目目前所需尚未完成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甲方委托要求依据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单位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采购活动;

(4)按甲方委托要求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控制勘察、设计人的设计进度和质量;控制设计概算编制和协助甲方完成设计成果报批或备案工作;

(5)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各阶段报建和审批手续,包括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园林绿化、市政、消防、人防、环保等有关手续办理;

(6)经甲方授权,组织或协助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管理,协调参建各单位之间的关系,各单位与外环境之间的协调;

(7)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签证的审核,进度款支付的管理和审核等;

(8)根据工作大纲编制项目管理规划,编制工程实施的投资计划、用款计划、进度计划等;

(9)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助甲方办理工程结算、决算(含工程财务决算)、审计及权属登记;

(10)负责完成甲方委托的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整地移交给甲方;

(11)每月向甲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报。

包含月工作内容;存在问题;问题处理;款项使用情况;质量、进度、投资实际与计划的对比及偏离计划情况和修正措施等;

(12)配合并接受市级或上级有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稽查、审核、审计等工作;

(13)办理交接手续,处理回访问题,负责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协调保修期内各方关系直至保修期结束。

所有工作完成后,提供项目整体评估结果。

(14)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工作。

4、项目管理目标

质量控制目标:

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和重庆地方行业规范,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进度控制目标: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工程按计划工期完成并竣工验收。

投资控制目标:

控制在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增加工程额外费用;严格计量,无超前支付发生。

安全控制目标:

无重大伤亡及消防事故发生。

组织管理目标: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组织、管理、控制和协调,全面统筹安排,在确保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同时兼顾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力求保证建设项目的总体目标(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得以最合理的实现。

第五条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及乙方成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经理及其机构主要成员名单、项目管理规划和项目管理大纲,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服务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甲方的财产。

在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第八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甲 方义务

第九条甲方在乙方开展项目管理服务业务之前应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第一十条甲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提供外部条件。

第一十一条甲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1、提供工程资料:

提供工程资料满足工程管理要求。

(1)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的标准图纸、说明;

(2)工程立项相关资料;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4)甲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甲方与承包商确认的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5)其它与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2、提供时间:

满足项目管理服务工作顺利推进及施工进度要求。

第一十二条甲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确认类:

2天;

批准类:

3天

决策类:

5天;

第一十三条甲方授权的常驻代表为。

常驻代表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负责与乙方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乙方。

第一十四条甲方应当将授予乙方的权利,以及乙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一十五条甲方应在不影响乙方开展管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构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一十六条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程控电话市内通讯条件、乙方员工地值班住房,以及其他合理的生活和工作便利。

乙方权利

第一十七条乙方在甲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甲方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当书面报告甲方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7)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发布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甲方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管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甲方不支付工程款。

第一十八条乙方在委托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甲方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甲方批准时,乙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甲方。

在乙方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乙方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一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甲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由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甲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甲方权利

第二十条甲方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换项目经理师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工作周报及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本工程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的工作月报。

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二十四条当甲方发现乙方员不按合同履行项目管理服务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乙 方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责任期即本合同有效期。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乙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甲 方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应当履行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乙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甲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甲方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甲方做出停、缓建决策的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完成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如果附加工作是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则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向承包人获得索赔,乙方可从索赔中获得相应的附加工作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乙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时,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

该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甲方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乙方收到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双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在应当获得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甲方又未对乙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甲方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服务业务。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认为乙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乙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甲方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九条 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1、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计算正常工作酬金:

(1)项目管理工作酬金

项目管理正常工作酬金暂定共计¥元(人民币大写元整),支付的时间与比例如下:

1)甲方发出进场通知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万元;

2)施工图审查完成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

3)主体工程开工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

4)主体工程完工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

5)协助甲方完成竣工验收备案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

6)保修期(一年)结束后14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酬金万元。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1)由于甲方或承包人原因,使乙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因此产生的按下式计算:

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天数/30×(万元/个月)

从甲方发出进场通知起36个月以后为附加延期工作。

支付方式:

附加工作发生的次月月底支付。

(2)甲方委托工作范围以外,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时,因此产生的附加工作酬金双方届时通过书面协议另行商定。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非乙方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1个月以上,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工作发生的费用按一次性包干计取,计万元:

支付方式:

额外工作发生的次月月底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报酬采取的人民币支付。

第四十二条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乙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甲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所必要的乙方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交通、住宿和补贴等)经甲方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交通费、住宿费甲方实报实销,补贴按每人每天80元计。

第四十四条 在乙方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乙方聘用的,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聘用的,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乙方驻地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乙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甲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甲方、设计人和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七条 乙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甲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八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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