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695011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1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docx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材料文件

 

图3-1莲峰河水源地周边采沙场

图3-2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农田

图3-3莲峰河水源保护区污染源分布图

第五章水源保护区管理措施

5.1建立水源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的相关规定,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务局、卫生局等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报请县政府、市政府审定后,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水源保护区地理界线,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

5.1.1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如下图5-1所示,其具体尺寸比例见下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图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

图5-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尺寸比例示意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

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警示车辆、船舶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或航道,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又分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5.1.2水源保护区标志内容

(1)界标内容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

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

XXXXXXXX"等。

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5-3。

图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正面示意图图5-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示意图

界标背面的上方用清晰、易懂的图形或文字说明根据HJ/T338-2007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标明保护区准确地理坐标和范围参数等为宜。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的管理要求,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和内容。

最下方靠右处书写"XX政府XX年设立"字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背面内容的示意图如图5-4。

(2)交通警示牌内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

一般公路如图5-5,高速公路如图5-6。

图5-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图5-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示意图(高速公路)

在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侧,可设立驶离告示牌,一般公路如图5-7,高速公路如图5-8。

图5-7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告示牌示意图(一般道路)

图5-8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告示牌示意图(高速公路)

(3)宣传牌内容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宣传牌上的图形和文字,如介绍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貌、划分情况、保护现状、管理要求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宜在明显位置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5.1.3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设立位置

(1)界标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位置应以根据HJ/T338-2007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界线进行设置,应充分考虑保护区地形、地标、地物的特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顶点处。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矩形或接近矩形时(如某些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外侧两顶点处设置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弧形或接近弧形时(如某些湖库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两个弧端点及弧顶处设置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为圆形或接近圆形时(如某些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宜在陆域四个方向的端点处设置界标;

如果地下取水口为多个水井形成的井群,划定的保护区范围为多边形区域时,宜在多边形的各顶点处设立界标,也可结合水源地护栏围网等隔离防护工程设立界标。

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设置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

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5768的相关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GB5863的相关要求。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的位置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但应符合GB/T15566和GB5768的相关要求。

5.1.4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1)颜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的基本色为蓝色,"两滴水"为绿色,"饮用水杯"为白色,文字为蓝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边,图案背景和文字为白色;高速公路为绿底、白边,图案背景和文字为白色。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的颜色为黄底、黑边、白色图案背景,黑色文字;立柱为黄色和黑色相间的斜向条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颜色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尺寸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尺寸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附录B。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尺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3)支持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宜采用双柱式的支持方式,尺寸可参考GB5768。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支持方式形式可多样,但必须符合GB5768和GB5863的规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支持方式由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标志柱的结构设计可参考GB576中交通标志柱的结构设计进行。

(4)材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应遵循耐久、经济的原则,宜采用铝合金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如有必要,也可采用大理石等材质。

标志表面宜采用反光材料。

道路警示牌的反光性能按照GB5768执行。

5.1.5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制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标志的加工要求、外观质量及其测试方法可参照JT/T279的有关规定执行。

5.1.6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管理与维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各级地方政府或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维护。

5.2制定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县环保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静宁县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报请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1)水源地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禁止利用渗坑、渗井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②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③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打井开采地下水资源。

(2)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②禁止从事牧业活动或集中式养殖业。

③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它有害废弃物。

④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⑤禁止修建油库。

⑥禁止建立墓地。

(3)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禁止修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

②禁止设立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③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漏措施。

④严禁石油勘探、钻探及开采。

预防由于油井施工造成的原油对水质的污染及由于油井施工过程中采取的止水措施不当,造成上下水体互相串通,高矿化度水对可开采淡水资源的污染。

5.3建立水源地保护区监督管理机制

由县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一个由县环保局、水务局、自来水公司、卫生局等,具有政府行为能力或相关监测资质的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

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桥梁两端、水源地附近以及人们生产生活活动接近水源地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公告牌,明确水源地各级保护区边界,公布监督危害水源行为的举报电话等。

同时,在交通干线进出口设置运输有毒有害化学品车辆绕行标志,禁止装载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车辆通过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在各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道路、桥梁、界碑上设置警示标牌,公布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报警电话等。

5.4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

(1)建立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系统

由县政府责成县水务局、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在甘泉水源地、五台山水源地、东峡水源地3个集中式水源地周围设立监测井,并由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负责对其实时监控水源地水质变化。

对地下水源补给区以及上游甘渭子河选取监测断面,进行长期水质动态观测,防止地下水被污染。

(2)水源监测网建设

为了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的监控,需要建立静宁县水源地监测系统。

地下水水源地监测井网的布设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之规定,考虑到静宁县水源地地下水径流场的流动方向,水源地地下水监测井数目布设应不少于4眼为宜,布设位置应在水源地地下水径流场的上游和旁侧。

这些监测井对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实时监控的同时,还应建立专门进行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实验室,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所规定的检测项目。

5.5建立健全水源地安全保障应急机制

县环保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源地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处置措施。

认真执行水源地安全值班、报告制度和有效的预警、应急救助机制,一旦发生突发性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监测、紧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程序,措施落实要到位。

5.6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与教育

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供水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共同参与水源地保护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提供保障。

6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和应急措施建设

6.1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按《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严格对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进行管理。

采取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程的建设、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确保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

6.1.1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工程的建设

陇西县政府宜根据水源保护区划分平面布置图,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重要拐点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按照环保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逐步建设隔离防护与污水收集管网设施;在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根据乡镇发展适时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环保厅。

6.1.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机制

县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工作的领导,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要严格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肃查处造成饮用水水源安全事件的违法行为。

6.1.3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尽快拟订《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办法》、《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莲峰河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定西市陇西县首阳莲峰河排污口管理办法》等地方规定;并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定西市陇西县首阳镇莲峰河水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

同时,在未来相关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等各类发展规划中,要充分考虑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相关成果。

6.1.4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在全区营造整治饮用水源污染的舆论氛围,使“保护水源,人人有责,从我做起”的观念深入人心。

为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思广益,更好地搞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应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介和会议、宣传车等宣传方式,着力做好饮水安全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戮力同心,共同搞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6.1.5设定相关法律

(1)禁止或限制在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可能对水源地产生影响的区域建立污染型或具有潜在污染威胁的企业;

(2)严禁建立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筑。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禁止存在任何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此保证水源的绝对安全;

(3)饮用水水源地的一二级保护区周围及准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不得进行非有益性的变更。

建议关闭莲峰河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采砂企业等;

(4)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垃圾处理行为。

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完全禁止包括深埋、焚烧等处理措施在内的垃圾处理行为;在二级及准保护区内处理垃圾的,应先经相关部门对水源地做影响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依评估进行;

(5)对于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农作物种植,应加强管理化学肥料及农药的使用,需先经过环保部门的检测,依科学指标使用;

(6)禁止在水源保护区非法开采或超采地下水。

6.2保护区的风险应急措施建设

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应急预案按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进行预警,分别以蓝、黄、橙、红进行标识。

事件分级规定参见《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陇西县首阳镇供、用水和地表、地下水环境特点确定。

建立水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和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的水务管理工作,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停止洗浴、洗车等用水供应,企业限制用水;如发生重大环境事故,应启动快速的调水运水机制。

准备一定数量的运水车,从污染事故发生到污染团迁移出境24小时不间断运水。

同时判断水源地受污染程度级别,迅速制定污染源控制办法,并及时发布污染信息。

在污染源得到暂时性控制后,应及时启动污染修复工程。

相应的建立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处置小组、应急监测小组、安全专家咨询组。

工作机制的建立主要包括预警预测机制的建立、应急处置程序的建立、决策会商系统、部门会商制度、恢复与重建机制的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的建立、紧急用水管理制度的建立、水价临时调整方的确定等内容。

应急保障措施队伍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紧急救援、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水量调度等内容。

 

7结论及建议

7.1结论

(1)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是保障农村人畜饮水安全的迫切需要,为确保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范围内农村居民安全饮水,本报告对该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进行了划分。

(2)根据陇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首阳镇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检测结果,该水源地水质不劣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准保护区)水质要求,也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要求,可为农村人饮供水。

(3)考虑到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属于地下水型水源地,同时又受到了莲峰河地表水的直接补给,水源受地表水影响大。

故同时考虑地下水型和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结合陇西县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范围。

(4)综合确定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截水墙为中心,向河道上游延伸500m,沿河流下游延伸50m。

两侧各沿河道中线向外扩展150m,一级保护区总面积为0.18km2。

二级保护区以截水墙为中心,向河道上游延伸1000m,沿河流下游延伸100m,两侧各沿河道中线向外扩展200m,二级保护区总范围0.57km2。

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不设准保护区。

7.2建议

(1)以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为基础,结合陇西县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2)尽快按定西市陇西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的范围,划定各级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标识物,严格按《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水源保护区内的人类活动进行管理和约束。

(3)建议取缔对首阳镇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采砂企业。

搬迁莲峰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农户,废弃一级保护区内的农田。

严格管理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行为,尽快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农村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和完善,从根本上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

(4)在定西市首阳镇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期内,对水源地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以确保水质的合格,供水的安全。

当水质不达标时,尽早掌握情况,启动莲峰河农村供水应急处理体系。

(5)定西市首阳镇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处渭源县和陇西县交界处,该水源工程位于渭源县莲峰镇下游4km处,距陇西县首阳镇8km。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两县应就保护区范围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各种措施,共同做好定西市首阳镇莲峰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