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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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河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
证,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
社会保障
卡将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
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
落实渠道。
自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
代就业创业证工作。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
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
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
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
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
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
[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
人员)的人员。
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
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冀财税[2019]22号。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
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
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
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
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
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
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
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
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
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
5:
5的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
担80%,对设区市本级、非财政直管县分担60%。
设区市
与非财政直管县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设区市级
财政分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金额总额的50%以上
依据文件:
国发[2018]39号、财金[2018]22号、财金
[2016]85号、冀人社规[2019]1号。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
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
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
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
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
2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6.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
执照、登记就业、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7.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
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
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
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
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财规
[2018]21号。
8.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
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
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
业。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
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15]33号、冀
人社字[2015]121号。
9.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适用对象:
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
内容、工作成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
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
不定。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资金渠道:
房租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
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
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0.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
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
[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
员(不包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二)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
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补贴标准: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
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300万元。
补贴期限:
各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
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金
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
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
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依据文件:
国发[2018]39号、财金[2018]22号、财金
[2016]85号、冀人社规[2019]1号。
12.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和新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20年底。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
[2015]121号。
1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
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办[2013]18号、冀
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4.特定政策补贴
适用对象: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
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岁、男50
周岁以上的人员。
补贴标准:
对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
补贴期限:
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底。
申请主体: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15.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贴
适用对象: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
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
软件开发等支出),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基本
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补贴标准:
市县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
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向社会其他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或成果。
补贴期限: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
务的社会机构组织。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
号、冀财规[2018]21号。
16.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公益岗位管理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财规[2018]21号。
17.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
财规[2018]21号。
18.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
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
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19.公益性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省财政直管县(市)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公益岗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财规[2018]21号。
20.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
政直管县(市)确定,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
财规[2018]21号。
21.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
对在毕业年度有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
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
生。
补贴标准:
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人员。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人社字[2013]220号、冀政发[2015]33号、
冀财规[2018]21号。
22.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
青年和贫困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
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
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
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
见习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11]111号、冀政发[2015]33号、冀
财规[2018]21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23.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
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
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
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3个月内
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个
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
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职业
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
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4.岗位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企业新录用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
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签订合
同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
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课时,补
贴额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5.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适用对象: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
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
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6.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三年内
的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
点培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7.创业实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后
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期限:
3个月。
申请主体:
创业实训基地。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
依据文件: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
28.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政策名称: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
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
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
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
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最高不超过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或备案的收费标
准。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
点培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30.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适用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等单位。
补贴标准:
按当地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5:
5比例分
担,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贷款回收性奖励、担保费用补助等奖励办法,用于担保
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工作奖励和费用补贴,奖励资金中央和
省级财政不分担。
补贴期限:
每年核算。
申请主体:
县(市、区)。
资金渠道:
奖励资金。
依据文件:
银发[2016]202号、财金[2016]85号、银
石发[2017]69号、冀政发[2015]41号。
31.创业孵化基地基金奖补
适用对象: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创业孵化基地。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
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32.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示范基地奖金奖补
适用对象: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
的任务,培训和输出一定数量的合格家政服务员,社会效益
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补贴标准:
对当年省认定的培训输出基地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至100万元的奖补。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省级家政服务员培训示范输出基地。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4]1号。
33.促进创业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奖金奖补
适用对象:
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
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
及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活动组织单位。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