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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就业创业政策汇总

河北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卡替代就业创业

证,除规定情形外不再发放纸质《就业创业证》。

社会保障

卡将作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服务和享受各

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身份凭证、享受政策载体和资金

落实渠道。

自2017年7月起,全省同步启动社会保障卡替

代就业创业证工作。

1.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转移就

业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

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

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

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

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

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

[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2.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

人员)的人员。

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

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

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

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冀财税[2019]22号。

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凡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

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

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

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对上述群

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

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以

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

人及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

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

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

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贫困县全额贴息。

可以展期1

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

5:

5的比例分担。

地方财政分担的部分,省对财政直管县分

担80%,对设区市本级、非财政直管县分担60%。

设区市

与非财政直管县的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确定,原则上设区市级

财政分担比例应占该市财政负担金额总额的50%以上

依据文件:

国发[2018]39号、财金[2018]22号、财金

[2016]85号、冀人社规[2019]1号。

4.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

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

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

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5.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

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

2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6.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适用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取得营业

执照、登记就业、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

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7.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

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

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园区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

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

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

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

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

的,据实补贴。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财规

[2018]21号。

8.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业提供低成

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含众创空间)

和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中的科技型小微企

业。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

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发[2015]33号、冀

人社字[2015]121号。

9.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适用对象:

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

内容、工作成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

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

不定。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资金渠道:

房租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

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

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0.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

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

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

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资金渠道:

--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

[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

员(不包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

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15%);

(二)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

劳动合同;(三)单位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

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补贴标准:

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

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

过300万元。

补贴期限:

各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

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贷款经担保机构和经办金

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

限内贷款不贴息。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

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依据文件:

国发[2018]39号、财金[2018]22号、财金

[2016]85号、冀人社规[2019]1号。

12.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

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

和新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政策审批期限截止2020年底。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办[2013]18号、

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

[2015]121号。

13.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

补贴标准:

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费的部分。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冀政办[2013]18号、冀

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4.特定政策补贴

适用对象: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

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分流职工安置方案中女40周岁、男50

周岁以上的人员。

补贴标准:

对其应缴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助。

补贴期限:

执行期限截止2020年底。

申请主体: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15.就业创业服务能力补贴

适用对象: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

平台的服务能力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软件购置、

软件开发等支出),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和创业服务等基本

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补贴标准:

市县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

免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量,安排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

提升其服务能力;补助资金还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

向社会其他服务机构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或成果。

补贴期限: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

务的社会机构组织。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

号、冀财规[2018]21号。

16.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

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公益岗位管理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财规[2018]21号。

17.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

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

财规[2018]21号。

18.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

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

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19.公益性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

省财政直管县(市)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

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

公益岗位管理单位或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发[2015]33号、冀财规[2018]21号。

20.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

政直管县(市)确定,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

3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

财规[2018]21号。

21.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

对在毕业年度有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

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

生。

补贴标准:

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人员。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人社字[2013]220号、冀政发[2015]33号、

冀财规[2018]21号。

22.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

青年和贫困县中职学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

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

补贴标准:

按当地最低标准给予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

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共同分担。

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确定。

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

见习单位。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2011]111号、冀政发[2015]33号、冀

财规[2018]21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23.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

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取得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在职业

资格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相应的

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在职业资格鉴定和专

项能力鉴定范围内的工种须取得培训合格证书),3个月内

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3个

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培训补

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的,按照职业

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

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4.岗位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企业新录用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

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补贴标准:

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签订合

同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

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实际培训课时,补

贴额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5.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适用对象: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

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社

部门、财政部门制定。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6.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三年内

的小微企业主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

点培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7.创业实训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后

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期限:

3个月。

申请主体:

创业实训基地。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

依据文件:

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

28.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政策名称: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

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

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按

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补贴期限:

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主体:

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

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2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

未就业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

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

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最高不超过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或备案的收费标

准。

补贴期限:

一次性。

申请主体:

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

点培训机构。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财规[2018]21号。

30.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适用对象: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金融机

构、担保机构等单位。

补贴标准:

按当地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5:

5比例分

担,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贷款回收性奖励、担保费用补助等奖励办法,用于担保

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工作奖励和费用补贴,奖励资金中央和

省级财政不分担。

补贴期限:

每年核算。

申请主体:

县(市、区)。

资金渠道:

奖励资金。

依据文件:

银发[2016]202号、财金[2016]85号、银

石发[2017]69号、冀政发[2015]41号。

31.创业孵化基地基金奖补

适用对象:

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创业孵化基地。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

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32.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示范基地奖金奖补

适用对象: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达

的任务,培训和输出一定数量的合格家政服务员,社会效益

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补贴标准:

对当年省认定的培训输出基地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至100万元的奖补。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省级家政服务员培训示范输出基地。

资金渠道:

就业补助资金。

依据文件:

冀政办[2014]1号。

33.促进创业项目和专项服务活动奖金奖补

适用对象:

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

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

及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

补贴标准:

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

(市)确定。

补贴期限:

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

活动组织单位。

资金渠道:

创业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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