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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整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整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答案:

C

解析: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向上一级机关作出复议,

A(10日内

B(15日内

C(30日内

D(3个月内

答案:

B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1条。

该条规定: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答案:

A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该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乾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

4(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

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答案:

D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

该条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5(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答案;B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

第35条。

二、多项选择题

1(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哪几种途径解决,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答案:

ABCD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该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些,

A(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B(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D(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答案:

CD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第51条,第45条,第52条。

3(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负下列何种责任,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

答案;ABCD

解析:

见《消费乾权益保护法》第43条,该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

4(生产者在下列哪种情况下不对消费者负责赔偿,

A(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的化妆品不具有包装上标明的使用效果B(某人从生产者处盗窃其开发中的高压锅样品,在使用时被炸伤C(因销售者贮存不当致使药品变质而使某患者服药后过敏D(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生不适,但现在科学技术无法证明产品与不适之间的

关系

答案:

ABCD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第7条,《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30条。

5(贾小姐可通过下列哪些途径解决自己与该超市的争议,A(与经营者协商调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ABCD

解析:

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该条规定: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呆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或者协商调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quot;本案的消费者贾小姐与该超市的经营者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如消协调解不成,则贾小姐可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如能与该商家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三、案例分析

1案例消费者有维护尊严权吗

某自选商场是北京一家大型的自选超市,1994年1月3日李某(学生)去该超市购物,上午十时,当李某欲从珠宝店出来时,服务员张某

挡住了他的去路,张说:

"我怀疑你拿了本店的手饰,能否让我看看。

"当即遭到李某的断然拒绝,张说:

"看你贼眉鼠眼的样子,就知道不是好人,做贼心虚吧~

张某遂叫保安人员,将李某强拉到保卫室,由超市的女工作人员对李的大衣口袋及裤兜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超市的手饰,便放走了李某,李某很气愤,遂于1994年2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声称自选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与人身自由,要求自选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损失。

[问题]

1(消费者享有的维护尊严权的含义是什么,

2(本案中的自选超市是否侵权,

[分析]

1(消费者享有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清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及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25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3(本案中自选超市对消费者身体擅自搜查,肆意侮慢,并限制李某自由达半小时之久,侵犯了李某的人格尊严,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自选商场应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赔偿李某精神补偿费。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可见本案中自选超市还可受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案例2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

北京某服装公司从浙江村服装交易市场批发来的"洋洋"、"亚细亚、""优旎、""京美"4钟牌子的羽绒服,每件售价均为398员。

经北京技术监督局检查大队检查,发现标着含绒量60%的羽绒服内只有一些碎毛片、毛屑、纸屑,并散发出刺鼻的气味。

按照国家规定,羽绒服内含绒量应达到45%以上。

该公司出售的羽绒服中几乎没有绒质。

且清洁度极差,耗氧指数过规定,极易滋生细菌,对人体产生多种危害。

[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什么权利,对某服装公司应如何处罚,

[分析]

人身安全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首先考虑的是商品和服务的安全因素卫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保障安全权,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之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销售劣质羽绒服,一方面在经济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羽绒服充填的"垃圾"可能使购买衣服的消费者感染病毒,损害健康。

对于某服装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商品,有关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案例3小孩是消费者吗,

2003年8月7日下午,刚满月的婴儿小强被妈妈抱着一同乘坐巴士汽车。

但是由于巴士公司之前没有进行运行前的检查,导致刹车失灵,整车翻倒在路边。

而小强也因为这一行为,导致轻微脑震荡并有部分擦伤,在医院住院一周并花费7000元。

那么,小强能作为消费者去告巴士公司吗,

根据前面我们对消费者下的定义,只要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小孩当然不例外,都能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我国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案中小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当然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但是,众所周知,婴儿由于身体和智力的限制,没有能力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能由小强的父母来代为履行权利。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能因为小强没办法自己行使权利而否认其消费者地位。

可见,本案中,小强是消费者,应当由其作为原告,并由其法定代理人(如其父亲)代为起诉。

案例4购买种子的农民是消费者吗,

2005年8月,省农科院委托太阳种业公司代其销售最新研发的杂交玉米种子,太阳种业公司在李村进行大量宣传,由于宣传到位,李村农民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种子种到自己的地里。

太阳种业公司还定期派人进行实地技术指导。

眼看收获季节到了,地里种的玉米并未像种业公司宣传的那样,反而不如以前的玉米种子结出的玉米。

不少农民本来就不富裕,这下连老本都赔进去了。

不少农户开始找农业公司,农业公司也很疑惑。

后经专家鉴定,农科院提供的玉米种子并非其所称的种子,而是另一种类似种子,为伪劣种子,所以才导致玉米减产。

太阳种业公司将农科院告上法庭,李村村民推选村委会作为代表参加诉讼。

那么在此案中,李村村民能够作为消费者吗,

农民是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社会成员的一种称呼,如果其是为了生活消费目

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自然属于消费者,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享有相关的权利。

不能因为农民的身份而受到歧视或者剥夺其作为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但是对于农民来说,除了个人生活消费以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等产品进行生产。

这种消费本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生活消费范畴,但是在立法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时以户为单位,自身经济实力有限,且易受到假劣农药、化肥、种子等的坑害,因此作为一项特殊情况规定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即“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案例5单位也是消费者吗,

2003年中秋节,大宇制造厂给职工发了几盒月饼,不料职工吃后,纷纷上吐下泻,身体不适。

后经调查发现,原来这些月饼已经过期、变质。

本想让职工过好节的负责人谭某十分生气,决定对月饼厂进行投诉,要求月饼厂赔偿损失。

请问该单位有这个权利吗,

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这里的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商品和服务最终都要由人来消费,因此个人作为消费者是毫无疑问的。

至于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是生产消费,但也有一部分是生活消费。

单位购买的生活消费品,有的作为生活福利发给员工使用,有的虽非员工福利,但最终也归个人使用,这种单位生活消费在我国大量存在,所以,单位也被作为生活消费的主体纳入消费者范畴。

因此,大宇机械厂有权就月饼厂销售过期、变质月饼导致职工人身损害的行为直接要求月饼厂承担相关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案例6

2002年12月7日,张某在北京某商场购买蓝色派克笔100支,该商场为张某开具发票,并注明:

派克笔(蓝)100支,单价50元,金额5000元,产地美国。

2003年1月,张某起诉,认为在购买时服务员强调笔是原装进口,但是购买后却发现所购的笔在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于“三无产品”。

张某认为购物中心是欺诈,要求购物中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返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时张某在开具购物发票的时候曾一再要求服务员把原产地写为美国,服务员告知该笔是上海合资生产,不能写。

张某却声称是单位要求的,否则不能报销。

于是,该商场应张某的要求开具了发票。

所以,法院认为张某与购物中心的案件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规定。

这是一起典型的冒充消费者并希望获得双倍赔偿的案件。

虽然张某是一个合格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从事了表面上的商品交易行为,但是其行为并不符合消费者的下列要件:

(1)主观方面:

张某在购买钢笔时已经知道其购买的笔不是原装美国笔,其又不能提供购买如此大数量的笔是为了满足自己或者单位的生活消费的证据,因此主观方面不符合消费者的定义。

(2)客观方面:

张某在购买钢笔的时候,明知不是美国产的却要求商场为其开具虚假的单据,这种行为进一步表明了其主观上并不存在购买钢笔进行消费的意图,虽然发生了钢笔的买卖行为,实质上是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看出,张某是想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一经营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应用提示

1(经营者有哪些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经营者往往以企业、公司形式存在,而从事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公司的生存发展,为经营者赚取利益。

(2)经营者是社会成员,其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根据商业流程划分又可分为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等。

(3)经营者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商品获得回报;消费者则因取得商品或者享受服务而支付经营者报酬。

两者是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谁也离不开谁。

2(如何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纠纷,

消费者在找经营者协商之前,可以咨询或者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三包”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权益;是退货、换物还是修理,或者需要经营者赔偿损失等。

然后,消费者可以采用搜集的相关证据,如实物以及发票去找相关经销商,并如实陈述自己购物及发现质量问题的经过,并依法提出赔偿请求,经过协商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案例解读

案例7什么叫经营者,经营者包括哪些主体,

2000年5月,河南王某等7名农民,在河南某种子公司购买并播种了共100袋号称“河南新五号”的大白菜种子。

但是,直到同年10月,大白菜仍未长成。

王某等人委托农业部蔬菜种子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是该品种不是“河南新五号”。

2000年底,王某到法院起诉该种子公司。

法院认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应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原告所购买的种子并非种子包装袋上所注明的“河南新五号”,系被告在销售时掺假,故被告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需要明确,在我国,经营者应该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批发商、零售商等市场主体,与消费者相对应。

经营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社会成员。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仅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其权利,这不是对经营者的苛刻要求,而是由于其处于强势地位,国家考虑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而规定了经营者相应的法定义务。

所以,经营者不仅要履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更要履行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种子公司作为经营者,负有保证种子合格的义务,但是它却在销售时掺假,以假充真,欺骗农民,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赔偿由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案例8对于无偿提供的奖品。

经营者需要负责任吗,

2001年中秋,某火锅城举办了一场“八月十五月儿圆”歌曲大赛,并设奖品奖励前十名优胜者:

一等奖1名,奖励“雅马哈”电子琴一台;二等奖3名,奖励“吸烟王”抽油烟机一台;三等奖6名,奖励“苏尔”高压锅一个。

经过多

轮的较量,小红非常幸运地荣获三等奖,获得了“苏尔”高压锅一个。

次日,小红即用该高压锅蒸米饭。

但在蒸米饭的过程中,不料高压锅爆炸,小红被炸伤。

经诊断为:

左眼失明,右手食指折断。

事故发生后,小红的家人找火锅城索赔,火锅城以奖品为苏尔厂提供为由,让其直接找该厂。

但是苏尔厂以高压锅是奖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往往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

无偿提供的商品主要是指奖品、赠品、试用品等。

这些商品,消费者基于经营者的提供而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不需要为拥有或者使用支付费用。

但是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虽然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既可能是有偿提供,也可能是无偿提供,但是,即使对于免费提供的商品,经营者也。

应承担责任。

„„

9网上销售假冒商标服装案

工商普陀分局接“清水湾居委会红盾维权联络点”举报,在凯旋北路1555弄一住户内,查获当事人单某存放的大量涉嫌假冒阿玛尼(ARMANI)、古驰(GUCCI)、博世(BOSS)等名牌服装。

经查,当事人从2005年4月开始服装销售,从襄阳路等服装市场购进16个商标的假冒服装,并在“易趣网”“淘宝网”上开设名为“上海全都有”的网上店铺对外销售。

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772件、罚款232240元。

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络点”是老百姓家门口的“保护神”、社区里的“监察哨”,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或发现社区中有违法经营活动,可直接向联络点反映。

10经销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上海赛非凡贸易有限公司于去年4月从无锡市浦漕电缆有限公司购入共计47.3万米电线和电缆,存放在闵行区九星市场和中江路某仓库内准备销售而案发。

经抽样检验,其中23个规格的电线计26.5万米和22个规格的电缆计1.93万米为不合格产品,价值人民币31.92万元。

当事人以次充好,工商部门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缆线、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电线电缆行业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消费安全留下隐患。

消费者购买线缆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建材商店,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样,及时请权威机构检测。

11经销无检验报告食品案

帮帮长江副食品配送服务社于去年8月至11月,以现金购买的方式低价从广东市场买进来自疫区产牛肚113箱、牛筋44箱,合计3.1吨,准备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外销售时被查获。

经查,当事人提供不出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工商部门依法没收该批货物,并处罚款8.139万元。

提醒:

去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营者应严把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关,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

对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食品,工商部门将严格查处。

12销售劣质玉米种子案

去年4月,工商崇明分局接到一农民投诉,反映他在农得利三星店购买的玉米种发芽率低,烂种现象严重。

经查,农得利三星店于2005年10月购进山东省莱州市鲁丰种业公司生产的“鲁星”牌“掖单23”杂交玉米种共240公斤,已全部销售给当地农户。

该批玉米种经检验发芽率为61%,低于85%的国家标准,属于劣质种子。

该批种子造成受损面达27个行政村142户和200多亩土地。

工商依法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种子不同于其他商品,暴露质量问题要等种子下地发芽后才能反映。

在此,警示种子经销者要切实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否则得不偿失。

13销售假冒商标汽配件案

上海能宇商贸有限公司从市场购入一批明知是假冒“桑塔纳”商标的汽油泵、普桑水泵总成等16个品种,计3800个桑塔纳汽车配件,并对外销售。

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1306个汽车配件,销售金额6144元,商品总价值499293元。

工商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全部假冒汽车配件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

随着汽车越来越多进入普通家庭,一些厂商大量生产成熟车型的汽车配件;而这些配件往往比正品价格便宜,消费者也乐意购买。

这种贪图便宜的心理,不仅埋下了安全隐患,也助长了假冒汽车配件的泛滥。

为此,呼吁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配件,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14房产中介合同欺诈案

上海德众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受李某委托,挂牌销售其在石化地区的住房一套。

2007年3月,中介公司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擅自将李某的住房出租给陈某居住,并冒用李某名义、伪造李某的签名与陈某签订租房协议,共骗取房屋租金1500元和中介费175元,据为己有。

该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将租金返还给李某,并处罚款1万元。

提醒: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委托或买卖关系时,谨记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发票等;委托他人代理房屋买卖或租赁时,要及时与代理人沟通,并定时查看房屋情况。

15上门推销医疗器材欺诈消费者案

上海享受村医疗器材有限公司采取上门推销的方式销售“人体微循环治疗仪”。

公司承诺产品免费使用一年,每台收取押金350元,一年后由工作人员上门收回治疗仪,退还押金。

事实上,当消费者要求归还治疗仪退回押金时,公司却以各种借口百般阻挠,拒不退款。

工商部门介入调查时,当事人卷款逃跑。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工商部门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提醒:

上门推销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消费业态。

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在接受此类服务时一定要验明推销人员的身份证,仔细验看产品的说明,了解商品的功能、特性、型号、价格、售后服务和经营地址等。

按规定,对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回,不需要说明理由。

市消保委公布10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房产中介

16澳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拒不退还意向金

杨先生去年8月通过上海澳胜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看中本市虹桥路的一套二手房,当日就支付意向金1000元。

“澳胜”收钱后只给他一张收据,收据“财务主管”一栏处的落款是收款人的姓氏。

此后交易不成,杨先生要求退还意向金,却遭到拒绝,“澳胜”拒不接受调解。

在消保委的支持下,杨先生一纸诉状送到法院。

经判决,房产中介应退还消费者意向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点评】中介公司凭借优势地位侵吞消费者“意向金”,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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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冰点制冷(上海)空调维修公司”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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