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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书

附表三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交底告知书

项目编号:

黔()建安[20]第号

 

工程名称:

铜仁合益气体有限公司年分装100万瓶气体分线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

(章)铜仁合益气体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章)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单位:

(章)河北方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

监督机构:

(章)

 

二〇年月日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1、建设单位领取《告知书》后,应组织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项目负责人认真学习理解,各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各方责任主体应组织项目部本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告知书》及其中所述文件、规范,并在施工过程中贯彻执行。

2、各方责任主体应按照告知书所述内容认真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案或备查,并严格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3、建设(施工)单位应对后进场的施工(分包)单位进行交底告知,监理单位督促。

4、项目编号黔()建安[20]第号填写规则:

()中填省直或所在市(州)名或所在市(州)区(县)名,[20]中填年份,第号按当年本站报监项目依次排序编号001、002、003……。

5、各方责任主体如有好的建设性意见,亦可提供备用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贵州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站致:

铜仁合益气体有限公司年分装100万瓶气体分线新建项目(项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工程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之日起由我站进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给予支持、配合。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原则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都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实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项目实行基础、主体、装修三阶段安全检查评价,并依据三阶段安全检查评价结果,结合日常检查情况进行竣工评价。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依据

1、《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2、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文件。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标准、规范。

4、贵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行有关地方标准规范。

5、项目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等。

三、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程序

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建筑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向所属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领取《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详附表一、二、三),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1.《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交底告知书》;

4.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含编审批程序;

5.缴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进账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所列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七项分部分项工程,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具体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其中达到87号文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规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申报流程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程序

(一)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处于以下进度时,施工单位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检合格,监理单位检查后,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书面告知安全监督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具体安排由监督站根据项目情况在工作计划确定。

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管道安装等其它工程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工作计划中另行确定。

房屋建筑工程监督检查节点

工程施工阶段

形象进度

主要工作内容

1

开工前

取得施工许可

安全措施审查阶段、现场监督交底

2

基础施工阶段

2.1

基槽(基坑)开挖及边坡支护

开挖完工(深基坑挖至2m时)

安全管理资料、施工机械状况、施工用电,基槽(基坑)及边坡支护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

2.2

基础(含地下室结构)

地梁(或地下室顶板)施工

基础阶段安全评价(附表六)

3

主体施工阶段

3.1

主体施工至三层梁板(单层建筑和构筑物3米)

二层结构施工完

安全管理资料、高处作业、模板支撑、脚手架、机电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

3.2

危险性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层建筑中段(悬挑脚手架、附着式脚手架、吊篮等)、

已搭设并组织验收合格,但尚未使用

验收程序、实体防护

(具体安排由监督站根据项目情况中确定)

3.3

主体结构封顶

屋面梁板施工

同上

主体阶段评价(附表六)

4

装修施工阶段

外装修施工中

外架、高处作业、临电等实体防护,文明施工

装修阶段评价(附表六)

5

室外环境工程

工程收尾中

文明施工

竣工评价(附表六)

(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法定安全责任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

2.抽查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a.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b.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c.抽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三)现场监督检查方式

1.抽查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2.查阅相关安全管理资料

3.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

5.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表4)。

检查人员应如实记录形象进度、施工现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根据现场情况作出整改意见及要求:

a.现场情况较好,安全基本受控,由责任单位将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查;

b.现场一般隐患较多,或存在个别较大隐患,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复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参加复查合格,书面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c.现场存在重大危险源,要求相关单位暂停该部位的一切工作,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责任单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其公司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整改,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复查。

由监理单位总监组织、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参加复查合格,书面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

监督站视情况决定是否复查。

6、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文明施工情况较好的项目可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反之,则可增加抽查次数。

(四)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后,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详附表七),中止实施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在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后,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详附表七),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安全监督。

(五)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向监督机构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提交工程竣工评价自评部分资料。

工程竣工评价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论,直接进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A5表: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评分表》)。

五、建筑工程安全监督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等;

(四)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应当达到规范要求;

(五)工程如发生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安全监督机构。

(六)工程参建单位对各种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具体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

(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设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账,(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5)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6)办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进行使用管理;(7)按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及实施;(8)建立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9)开展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设置专职人员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2.监理单位。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提出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的要求;

(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操作资格证书;(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标准要求;(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或暂时停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复查整改结果,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行为,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10)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安全评价,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建设单位。

(1)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按规定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生产费用;(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4.勘察单位。

(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3)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5.设计单位。

(1)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提出指导意见;(3)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其他有关单位。

(1)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测合格证明;

(2)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要求具备安装的资质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进行验收、调试等;(3)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要求具备相应资质,按规定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建筑工程安全检查结果处理

(一)安全隐患

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一般项目”要求的隐患,现场提出改正要求。

属于标准、规范中不能满足“保证项目”要求的隐患,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二)责任主体行为。

对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但不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限期改正。

对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有关责任单位在限期届满次日内将整改情况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法定假日顺延);要求停工改正的,必须按程序复查,达到要求,方可复工。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到现场进行复查。

下列情况将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重新核查:

1、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2、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3、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安全监督机构按现场监督交底、安全评价结果分阶段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五)在工程竣工后,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历次检查记录和各阶段安全评价结果,对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竣工评价,并将竣工评价结果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六)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将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适时在网络、媒体等进行公示,并对未按要求停工改正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

 

七、各方责任主体签章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年月日年月日

施工单位(盖章):

公司安全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

(说明:

本监督交底告知书一式份,由签字人员所在单位各存一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存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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