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柯《规训与惩罚》要点归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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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规训与惩罚》要点归纳

素,一个是由司法机关秘密进行的调查,另一个是被告的仪式行为”。

首先,司法机关秘密调查是指整个行使诉讼的过程,包括最后的判决,都是秘密进行的,这就意味着,君主及其法官在判断事实真相方面具有绝对排他的权力。

当前这种权力并不意味着他们能够随意判断,在确立事实真相的过程中依然要遵循某些准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性质与使用方法。

证据被划分为了不同的等级,等级最高的是“充足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罪行的发生,其次就是“半充足证据”,最低的是“副证”,而且它们之间可以按照精确的算数法则进行组合。

但是,这种程序往往要求获得犯人招供的供词,一方面是由于供词本身就可以作为较强的证据,另一更重要的方面就在于人们相信“这种程序运用自己全部明确无误的权威真正征服被告的唯一途径,真理充分展示其全部威力的唯一方式,就是使罪犯认罪”。

在这种条件语境下,供词具有两种歧义性,一方面人们强调它不过是许多证据中的一种,不是“明确证据”,但是另一方面有人也认为供词比其他任何证据都重要。

这种供词功能的歧义性实际上是和获得供词的两大手段分不开的,一种是要求被告在正式讯问前宣誓,完全有被告自愿给出,这种供词的有效性就将很高,但是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是,供词由司法拷问获得的。

这种拷问也并不是一种不惜代价获取事实真相的方式,而是也受到一定的制约,遵循明确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论证不是遵循非真即假的二元体系,而是遵循着逐渐升级的原则,根据已搜集的信息开始施加惩罚,同时利用这初步的惩罚来获取尚不清楚的事实真相,形成了惩罚的循环。

这个过程也在事实上意味着,“调查与惩罚已交融在一起”回到之前所说的刑法机制的另一个因素:

被告的仪式行为,即对犯人的公开惩罚,而在这种公开的、公众参与的仪式中,犯罪者的任务是公开承认对他的谴责和所犯罪行的真相,并当众受到肉体上的惩罚。

总而言之,在这种刑法机制中,“肉体受到多次折磨,从而成为一个承担着行为现实和调查结果、诉讼文件和罪犯陈述,犯罪和惩罚的综合体”。

那么,造成君主时期往往倾向于公开处决犯人的原因是什么呢?

福柯将之归结于君主权力的彰显。

违法行为“是对君主人格的冒犯,因为法律体现了居住的意志。

它也是对君主人身的冒犯,因为法律的效力体现了君主的力量”,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它通过公开处决犯人的形式,“用展现君权最壮观的情景来恢复君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进行深入分析的,就可以发现不仅仅是公开处决方面,事实上之前所说的在刑法流程中对犯人肉体的残暴对待也可以归入君权来加以分析。

如果想要实现公开处决仪式的完全效果,就离不开犯人的公开认罪,而如果一个案件中证据确凿,但是犯人在临刑前仍然大呼冤枉,那么这就会使得对案件并不完全了解的围观民众对法官判决的正确性产生质疑,最后非但无法彰显君权的神圣,反而引起民众的猜忌。

因此,君主就必然想方设法来使犯人来认罪,如果犯人拒绝认罪,那么刑讯逼供就难以避免了,即使从罪名确定方面这个步骤完全可以省略。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公开处决的仪式逐渐式微呢?

福柯发现,在公开处决的仪式中,主要角色是民众,“他们实际而直接的存在是举行这种仪式的必需品”。

在君权鼎盛时期,民众作为君权的自觉维护者与支持者,主动参与到对犯人的惩罚,“民众的报复被召唤出来,成为君主报复的一个次要组成部分”,对于民众的这种暴烈行动,君主“将此视为忠诚的表示,但他又用自己的特权严格地限制这种行动”。

但是,随着君权在随后的衰落,民众和君主的分歧开始产生,“民众被召来观看旨在恫吓他们的场面,而他们则可能表现出对惩罚权力的拒斥,有时会发生暴乱”,这在民众认为不公的案件中以及因暴动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经常发生。

二、惩罚

1、普遍的惩罚

这一章节福柯主要讨论了刑法改革呼声产生的原因以及刑罚过程中的“人道”的形成根源。

改革者抨击惩罚权力的过分性质,只是作为批判君主的“至上权力”体制的副产物,他们所针对的,是这种处于无规则状态的糟糕的权力体制,“或许应减轻惩罚的严酷性,但目的在于使惩罚更具有普遍性和必要性”。

那么,为什么改革者会对君主时期的刑法机制不满,要求更有效的惩罚呢?

福柯提出,这和君主时期对待非法活动的政策有关。

“在旧制度下,各个阶层都有各自被容忍的非法活动的余地”,这种非法活动根深蒂固,已经成为各个阶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而底层人民通过暴力或顽强地坚持也获得了一块宽容的空间,例如偷税漏税、走私以及抢劫等等。

但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财产私有制的观念的加强,使得底层的这种非法活动越来越难以被资产阶级所容忍,因此,君主时期的法律体系已经无法应对这种新出现的状况,控制这些非法活动,针对它们制定新的法律,就成为了一种必要。

在这个过程中,“非法活动结构也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而被改造。

财产的非法占有与权利的非法行使相互分离,这种区分体现了一种阶级对立”。

底层阶级的非法活动多是财产的非法占有,而资产阶级的非法活动多是权利的非法行使,因此“对非法占有财产——盗窃,有普通法庭审理,给予常规的惩罚,对非法形式权利——欺诈、偷税、不正当的商业活动,有专门法律机构来调解”。

因此福柯得出结论,“刑法改革产生于反对君主的至上权力的斗争与反对司空见惯的地下权力的斗争的汇合处”。

那么,“人道主义”的需求又是如何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产生的呢?

福柯将其归因于“惩罚权力经济学”。

福柯提出,在现代社会中,惩罚的目的已经不在于对过去罪行的救赎,而是为了防止其重演,所以没有必要继续对肉体实行残暴的惩罚,而追求在进行惩罚时应该正好足以防止罪行重演。

从这个角度出发,福柯提出了惩罚权力的主要原则:

最少原则,即使得惩罚的伤害略超过从犯罪中得到的好处即可;充分想象原则,即处罚的核心不是痛苦的实际感觉,而是这种“痛苦”的表象,所以应尽量扩展惩罚的表象,而不是体罚的现实;侧面效果原则,即“如果人们能断定罪犯不会重犯罪行,那么只要使其他人确信罪犯已受到惩罚就行了”;绝对确定原则;共同真理原则,即用充分的证据并依照普遍适用的方式来确定罪行,这也推出了一个分论点,“在罪行未被最终证明之前,被告应视为无罪”;详尽规定原则,即所有的犯罪必须明确界定,毫无遗漏地分门别类。

因此,福柯便得出结论,“在这种刑罚人道化的背后,所隐含的是……一种精心计算的惩罚权力经济学”。

2、惩罚的温和方式

在本章节中,福柯详细介绍了除君主制惩罚方式之外的另外两种惩罚制度:

惩罚之城和强制制度。

惩罚之城认为,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之上,建立服从权力关系的障碍-符号体系,这个体系应该遵循五个条件:

惩罚应尽可能不带有任意性,在犯罪与惩罚之间建立一种尽可能直接的联系;“这种符号系统应该干预暴力机制,减少人们使犯罪变得诱人的欲望,增强人们使刑罚变得可怕的兴趣”,也就是说,使得关于刑罚和伤害的表象应比关于犯罪的表象更活跃;应使用一种时间调节方法,惩罚应该随着效果而延长或者缩短时间;这些铭刻在犯人观念中的障碍-符号应该尽快和更广泛地传播,形成一套宣传经济学,“这种仪式化的符码灌输,应该尽可能地经常重复”;抑制和扭转关于犯罪的传统话语,消除罪犯所享有的荣耀。

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上,惩罚之城的景象应是:

在城市的道路两旁,有数以百计的小型惩罚剧场,这种惩罚是公之于众的。

盛大的公开处决的恐怖仪式逐渐让位于严肃的戏剧(观众认为可能会有某些残忍的事情,而实际上却没有),公众的记忆将会以传闻的形式复制法律的严峻话语。

同时,惩罚与罪行的特点相对应,不能使用统一的刑罚,即仅仅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加以调节。

以统一的监狱为基础的强制制度是与惩罚之城相差异的惩罚制度。

监禁具有劳动原则、隔离原则以及教化原则。

那么这些监狱和教养机构与改革者所倡导的惩罚之城相比,有哪些异同点呢?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他们都是一种面向未来的机制,它们的宗旨在于防止罪行的重演;其次惩罚并不是为了消除已有的罪行,而是改造罪犯;最后它们都主张采用能够使刑罚因人而异的方法。

但是两者的不同点更加突出,改革者的惩罚之城,主要将改造对象集中在人的观念上,“对人的改造应该确保通过加强符号系统及其所传播的表象将人重新确定为法律的权利主体的进程”;而教养机构,其所使用的不是被强化和被传播的的表象体系,而是被反复使用的强制方法,“人们试图通过这种改造技术所恢复的,不是卷入社会契约的基本利益中的权利主体,而是恭顺的臣民”。

事实上,社会实践的选择正是这种统一的监狱制度,巨大的监狱建筑所组成的网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遍布了整个欧洲。

这种刑罚被监禁所垄断的事实可以说令人感到非常惊讶,因为“监禁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已经在刑罚体系中被确定为仅次于死刑的惩罚,也不是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因公开酷刑的消失而留下的空白”,在君主时代,监禁在刑罚体系中仅仅占据着边缘的位置,并且带有君主滥用权力的印记,那么,为什么监狱制度能够脱颖而出,成为社会的主流选择呢?

这个问题需要留到第四部分才能回答。

三、规训

1、驯顺的身体&2、规训的手段

这两章相互连结,描述了规训权力的具体措施与运作手段。

福柯提出了“政治解剖学”的概念,“它规定了人们如何控制其他人的肉体,通过所选择的技术,按照预定的速度与效果,使后者不仅在‘做什么’方面,而且在‘怎么做’方面都符合前者的愿望”,纪律成为一般的支配方式,制造出驯顺的、训练有素的肉体(这里的纪律是discipline的复数,和我们平常理解的“纪律”有些差异)。

这些规训技术多是从细节入手,表现为一种权力“微观物理学”,对人体进行具体的政治干预。

纪律的具体内容与措施一共可以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纪律需要从对人的空间分配入手,它会使用以下几个技术:

建立封闭的空间;以更灵活、更细致的方式来利用空间;将不同用途的空间加以分类;注重等级排列。

纪律实现空间分配的方式,就是制定“活物表”,把无益或者有害的乌合之众变成有秩序的多元体。

“表格既是一种权力技术,又是一种知识规则……它是控制和使用独特因素集合体的首要条件,是‘分格’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基础”。

第二,纪律需要对活动的控制,它会使用以下几个技术:

时间表的制定与实行;动作时间性规定;肉体与姿势的关联,即形成一种姿势与全身位置之间的最佳联系;肉体-对象的联结,即纪律规定了肉体与其操纵对象(例如武器、工具、机器等)之间的每一种关系;彻底使用原则,禁止游惰和浪费时间。

通过这一过程,造就了一种操练的肉体,一种被权威操纵的肉体,一种受到有益训练的肉体。

第三,纪律需要对时间的筹划。

这主要通过4种方式来实现的,首先,把时间分解成连续的或平行的片断,每个片断应该在规定的时间结束;其次,提供一个分解计划来组织这些细微过程;此外,用考核作为一个阶段的结束;最后,根据每一个人的水平,为其量身定做适合他的操练。

这样就实现了一种“对控制活动与支配实践中的一种时间性的、单一性的、连续性和累积性的向度的整合”,即以积少成多的形式来推动实践的不断前进,典型的程序就是操练。

第四,纪律需要对力量的编排,“通过其各基本构成因素的协调组合而达到最大的效果”。

这也要求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单个肉体变成了一种可以被安置、移动及可与其他肉体配合的因素;其次,每一年龄系列的时间必须与其他年龄系列的时间相适应,从而获得最佳效果;最后,力量的精细结合需要有一个精确的命令系统。

“规训权力的成功无疑归因于使用了简单的手段:

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以及它们在该权力特有的程序——检查——中的组合”。

第一个手段是层级监视。

完美的规训机构应能使一切都一目了然,而且监视最好有中继站,使监视具体化并切实可行。

第二个手段是规范化裁决。

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组成,首先,在一切规训系统的核心都有一个小型处罚机制,“纪律分割了法律所不染指的领域”;其次,纪律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理由是不规范,不符合标准;此外,规训惩罚应具有缩小差距的功能,在实质上应是矫正性的;还有,惩罚仅仅是奖-罚二元体制的一个因素;最后,裁决具有两个作用,一是标示出差距,二是惩罚与奖励。

“在规训机构中无所不在、无时不在的无休止惩戒具有比较、区分、排列、同化、排斥的功能”。

第三个手段是检查,“检查把层级监视的技术与规范化裁决的技术结合起来,它是一种追求规范化的目光,一种能够导致定性、分类和惩罚的监视”。

检查把可见状态转化为权力的行使,正是规训的人经常被看见和能够随时被看见这一事实,使他们总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检查也把个体引入文件领域,“书写权力”作为规训机制的一个必要部分建立起来;由各种文牍技术所包围的检查把每一个人变成一个“个案”,现实中的个人被变成了客体化与标准化的文字;最后,检查处于使个人成为权力的后果与对象,知识的后果与对象的程序的中心位置。

3.全景敞视主义

边沁的全景敞视建筑是有效实现规训权力的建筑学形象。

在这个建筑中,“被囚禁者身上造成一种有意识的和持续的可见状态,从而保证权力自动地发挥作用”。

它在使用上具有多种价值,“凡是与一群人打交道而又要给每个人规定一项任务或一种特殊的行为方式时,就可以使用全景敞视模式”。

福柯对全景敞视模式高度评价,认为其注定要传遍整个社会机体,“它的使命就是变成一种普遍功能”。

它能够在增强权力的同时也能够增加生产,促进社会的进步。

规训体制在社会上的不断扩散,带来了各种更深刻进程的影响:

首先是纪律的功能转换,由之前消极地消除危险转变为对个人的积极利用;其次是规训机制的纷至沓来,沉重的纪律被分解,变成可转换、可调节、灵活的控制方法;此外还有国家对规训机制的控制,这里所说的就是警察制度,警察组织的建立使得社会每一个人都成为了可能的监督对象。

因此,总体上来说,一个规训社会在这种运动中形成了,“这是一个从封闭的规训、某种社会‘隔离区’扩展到一种无限普遍化的‘全景敞视主义’机制的运动”。

四、监狱

监狱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监狱的首要原则是隔离;工作是监狱改造的有效手段;它愈加成为一种调节刑罚的工具,根据犯人在监禁期间“有效转变”来衡量。

监狱谋求一种自主的权力,获得可以不受司法机制控制的管理权与评价犯人的权力。

权力的教化功能使得监狱变成一个建立一套知识的场所,用这套知识来调节教养活动,在这个过程中,犯人成为了需要认识的人,而其中的代表就是过失犯(这里过失犯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无犯罪动机的违法者,而是因恶劣环境或性格缺陷而有犯罪倾向的人)。

过失犯与普通罪犯的区别在于确定他的特征时重要的是他的生活而不是他的行为;还在于“他不仅是自身行为的制造者,而且他是被一组错综复杂的线索将他与它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的”。

同时,福柯指出,“教养技术和过失犯在某种意义上是一对孪生兄弟”,这里不仅是指由于过失性状的出现使得相关的应对知识的出现,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教养技术,而且在事实上,这种以教养技术为功能的监狱再生产了过失犯。

“监狱必然制造过失犯”,这是它强加给囚犯的这种非自然、无用的、无限的生存状态所决定的;监狱造成甚至鼓励了过失犯环境的形成,过失犯的集中极易容易产生相关亚文化;获释犯人的处境必然是他们成为累犯;犯人家庭可能被抛进贫困深渊从而制造过失犯。

福柯指出,监狱成为了区分、分配与利用过失犯的工具,这本身看起来是荒谬的,但是如果我们把它带入到阶级社会之中,假设法律本身或实施法律的方式能够为一个阶级的利益服务,“法律是为少数人指定的,适用于岁其他人施加压力的,原则上它适用于所有公民,但它主要针对人数最多而最不开化的阶级”,那么这个现象就很容易理解了。

从这个角度出发,福柯就推导出下面的结论:

监狱促成了各种非法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兴起,即过失犯罪,它将这种犯罪分离出来,成为一种公开的状态,这就使得把人们想要或者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

也就是说,“它被‘监狱体制’当做一个对付其他非法活动的工具”.这一点很好理解,如果人们认为一个孩子由于饥饿而偷吃一片面包可以理解和宽容的话,如果你得知这个孩子曾经多次由于偷窃而入狱,是一个屡教不改的惯犯,此时你还会理解和宽容他吗?

事实上,这种话语背后的逻辑在于,它将本是社会不公与分化所造成的一种社会事实,归因于行动者个人的思想品行的堕落与败坏,由此使得人们对之态度的改变。

对于统治阶级来说,过失罪犯群体有以下的一些好处:

能够通过他们监督其他的非法活动;这种过失犯罪只能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阻止了非法活动向更宽广、更明显的方向发展;过失罪犯同时也是统治集团非法活动的一个工具。

同时,由于这些罪犯与监狱的联系非常紧密,也使得其被雇佣成为告密者的可能性扩大,从而降低对底层阶级的监督成本,“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成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样也会使得底层阶级的其他人对过失罪犯群体的反感。

监狱制度的不断扩大,使得一系列机构组成“监狱群岛”,构成一个宏大的“监狱连续统一体”。

教养技术也随着“监狱群岛”的扩张而扩散到整个社会机体,产生了若干重要后果:

第一,这种宏大的机制产生了一种渐进的、连续的、不易察觉的等级,这种等级是从不守秩序过渡到犯罪;第二,“监狱”极其广泛的网络允许募用重要“过失犯”,从而建立了“规训职业经历”,这些机构形成协调的整体,“从中产生了安全的、可预知的、属于社会生活的职业经历:

救济团体、寄宿学徒、劳改农场、训练兵营、监狱、医院、救济院”;第三,惩罚权力变得自然与正当了,“‘监狱’连续性以及监狱形式的聚变,使得规训权力有可能合法化,或者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为规训权力正名”;第四,“监狱体系”使得规范作为一种新形式的“法律”出现;第五,“监狱结构”能够确保对肉体的实际捕获与持续观察,而惩罚机构基本上也能够适应新的权力经济,适应形成满足这种经济所需要的知识的手段;第六,使得监狱能够巩固自己的地位,“能以巨大的惯性力量来应付任何改造它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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