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X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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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XX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XX)

第一条为了精确认定、准时消退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按照《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等法律、规矩,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实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实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方案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安排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送设备检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实行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举行区域突出危急性预测的;

  (四)未实行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举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实行平安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办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肯定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平安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举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准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美、不行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实力不匹配的;

  (四)违背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通囫囵采区,或者虽贯通囫囵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峻水患,未实行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逼区域举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举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显然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举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篇2: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

发文号: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

发布单位: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5-09-26

实施日期:

2005-09-26

关于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平安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整顿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张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平安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按照《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以下简称《特殊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定整顿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张通知》(以下简称《紧张通知》)等相关法律、规矩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该以矿(井)为单位举行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平安、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打算作用的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历证、矿长平安资历证的部门应该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该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殊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详细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

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该立刻停止生产,排解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觉和排解隐患。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该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平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与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

查出的隐患记下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准时发觉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背操作规程的行为。

发觉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刻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采取分级管理和监控。

  普通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刻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平安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要根据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仔细自检。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该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状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该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缘由、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计划、平安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

重要状况应该随时报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美的提出修改看法,并对煤矿重大隐患记下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篇3:

北京市起重机械平安管理试行规定

发文号:

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

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按照《北京市劳动庇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平安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平安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创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报废等环节举行平安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创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详细要求另发);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历(申请的详细要求另发).

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举行记下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记下建档的详细要求另发).

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创造、安装单位举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历并颁发相应证书.资历审查可采纳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举行.

4.对起重机械的平安技术检验,必需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平安技术检验细则举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采取.

北京市起重机械平安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行少的垂直运送设备,其牢靠性、平安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平安.按照《北京市劳动庇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平安管理,保证平安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平安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创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独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创造、安装、检验、使用、修理、报废等必需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平安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平安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设计创造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平安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方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平安防护装置必需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需保证产品平安牢靠,操作修理便利.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平安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取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需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因生产特别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转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计划、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创造或改造.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需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创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需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需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实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送及实验调节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创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安装修理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担当.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需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举行资历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举行平安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必需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举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维修的单位必需经市劳动局资历认可,按照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维修计划和工艺.重大维修计划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维修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篇4:

北京市工业创造业平安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创造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平安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北京市平安生产条例》等法律、规矩、规则及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电子、仪器仪表、印刷、烟草等加工创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应该遵守本规范。

消防、道路交通、特种设备、军工、民用爆破器材及危急化学品的平安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平安生产工作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企业是平安生产的主体,必需担当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义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定期填报本企业平安生产有关状况。

第六条建立本市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章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

第七条企业应该依法设立和配备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该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平安工程师。

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应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平安生产专业技术询问机构、注册平安工程师或者助理注册平安工程师定期为本企业提供平安生产服务。

第八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矩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

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各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车间负责人、各班组长及各岗位人员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并将平安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到各岗位人员。

(二)建立健全下列平安生产规则制度:

1.平安生产教导和培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教导培训方案及内容,教导培训对象,教导培训的周期、学时以及考试、考核、存档要求等。

2.平安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实施的负责部门及职责,检查排查的总体方案和车间班组方案以及各专项方案、重点时期方案与周期,检查排查的形式与内容,隐患整改消退的责任单位、人员与经费保障,复查验收以及记录存档等。

3.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具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辨识程序,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名称、类型,危急因素的种类及范围,预防事故的措施和要求,负责部门及人员,以及应急处置、救援的措施要求等。

4.危急作业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的基本原则、危急作业的种类、易发事故的类型、平安防范措施及物资储备、负责部门和人员及审批程序等。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劳动防护用品选购、验收、配备、发放、更换、检验检测、使用、修理及日常保管等。

6.平安生产嘉奖和惩处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奖惩标准、申报及审批、奖惩程序及记录等。

7.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事故报告程序及内容、事故报告时限、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等。

8.平安生产例会、职业危害、从业人员招用、三同时、应急救援管理等其他平安生产规则制度。

平安生产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的组织形式、周期、主要内容、召集人及参与会议人员、会议纪要等。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

应包括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诉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扬教导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规矩、规则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从业人员招用管理制度。

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从业人员来源、平安生产教导培训、保险费用交纳及解聘、辞退等。

“三同时”管理制度。

应包括负责部门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以及相关材料存档等。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队伍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结合本企业实际状况,制定完美各生产岗位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四)企业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矩和《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企业的危急源情况、危急性分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企业每月至少应召开1次平安生产专题例会,讨论部署平安生产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第3号令),对从业人员举行平安生产教导和培训,对教导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布置其上岗作业。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平安生产教导和培训时光不得少于12学时;

(二)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教导和培训,教训培训时光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节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该重新接受车间和班组级的平安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特地的培训考核并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企业应保证平安生产方面须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平安技术应用和改造、平安设备维护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劳动庇护用品配备、平安教导培训、平安科技成绩推广使用、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应急演练等方面。

第十二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重大危急源、危急化学品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一)依据《危急化学重大危急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企业各类危急源举行辨识,记下建档,明确负责部门和管理职责。

对于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举行检查、检测、评估,必需安装监控、报警设备设施,制定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二)根据《北京市涉及使用危急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方法(试行)》(京安监发〔2009〕119号)要求,建立储存、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急化学品的日常平安管理。

(三)加强对自然、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的平安管理,指定部门、专人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专项应急处置预案,定期举行检查、检测。

生产作业场所必需加装燃气报警器并定期举行校验,确保报警装置平安有效。

第十三条企业应该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制定并实行详细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毒物、噪声、高温、低温、高湿等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规矩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应该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平安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该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平安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一)企业出租的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必需符合平安生产相关条件和标准。

严禁出租带有平安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严禁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二)厂房、场所、设备设施出租企业要了解把握承租企业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主要设备设施平安运行状况,催促承租企业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三)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必需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能否符合平安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平安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四)承租企业应主动接受出租企业在平安生产方面的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该定期开展平安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季度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发觉重大事故隐患应该立刻上报。

对发觉的事故隐患必需立刻整改消退,不能立刻整改消退的,要制定特地的整改治理计划,落实整改的资金、时光、责任人,尽快消退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须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并根据规定对应急预案举行评审和备案。

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十七条企业应该根据《平安标志及其使用规章》(GB2894-2008)和本市相关规定,在有危急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显然的平安警示标志或平安生产提醒语。

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平安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线,创设平安生产作业环境。

第十八条企业应该实行多种形式组织职工开展平安生产宣扬活动,大力宣扬平安生产法律规矩和标准规范,每年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月”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企业平安生产专题会议、培训教导、平安检查及隐患整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应急救援演练及设备设施平安检测、鉴定报告等有关资料归档保存时光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企业的“三同时”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平安设施,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讨论阶段,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该自行组织专家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其相邻建造物、地上地下等周边环境、设施以及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急、有害因素的种类、程度等平安生产条件举行论证或平安预评价,并编制平安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平安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举行设计,并编制平安专篇。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企业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举行施工,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平安生产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平安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该组织竣工验收,须要时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举行竣工验收评价,编制平安验收报告。

第二十五条平安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或平安预评价报告、平安专篇、验收报告应长久保存。

第四章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活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成立平安生产标准化活动领导小组或推动组织,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等制度,指定特地部门、人员负责,分解落实责任。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活动目标、实施计划和推动措施,保障活动长久持久开展。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或本市有关标准,制定完美本单位平安生产标准和考评方法,加强对职工的平安生产标准化活动教导培训,乐观开展标准化活动状况自评,确保平安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正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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