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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培训班教案

安全生产管理实务

第一章常见危险作业

一、危险作业的定义

危险作业是当生产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进行危险作业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行为人采取适当的注意和预防措施仍难免对他人造成侵权损害。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此类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008年2月5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颁布了《反违章禁令》,其中第三条规定:

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

其中的危险作业是指高处作业、用火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等。

二、高处作业

(一)概念

高处作业,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坠落高度基准面,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可能坠落范围,指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范围半径(R)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指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吊绳,指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锚固点,指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锚固点连接器,指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缓冲器,指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部分能量的装置,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临边,指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二)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①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②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③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④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⑤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对高处作业进行分级管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将高处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①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②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③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④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高处作业分级与《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有所不同:

①一级:

作业高度在2m≤h≤5m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3m。

②二级: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4m。

③三级: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5m。

④四级: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为6m。

如作业场所存在《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中4.2描述的危险因素时,一、二、三级高处作业应升级管理。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

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三)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规避高处作业的风险。

2)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

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

4)项目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安全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四)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尽量减少在临边处进行作业。

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

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处休息。

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

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

踏步水平间距不得大于300mm:

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

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

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

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

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

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五)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

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储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

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

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

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

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

使用时应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全网应在使用前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六)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

作业前,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

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配备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的要求轮换作业。

(七)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①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②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③坠落保护计划。

④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⑤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敛。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①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②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③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④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⑤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⑥事故状态下。

(八)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作业申请人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组织实施作业,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作业批准人应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清楚安全控制措施,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批准和制止作业。

3.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应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离开现场。

4.作业监护人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要制止作业;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动火作业

(一)概念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的区域。

(二)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3)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位置、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

5)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

7)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把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个等级。

①特殊动火作业,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③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另外,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审查,根据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1.系统隔离

1)动火施工区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无关的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施和人员。

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的监护人员同意后方可操作。

4)储存可燃介质或助燃气体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并采样分析,确保系统内介质不在爆炸极限范围内。

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l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2.可燃气体检测

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

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分析结果的有效时间范围和气体检测频次。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于容积大、内部结构复杂的设备应多点采样,必要时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实施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lOm,且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监护人离开时应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五)特殊动火

1.高处动火作业

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必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受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

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在埋地管线作业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其他特殊动火

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和有毒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

1)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①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②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③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④安全工作方案。

⑤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⑥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⑦其他相关资料。

2)《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得超过24h。

3)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4)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监护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安全职责

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动火作业并没收《动火作业许可证》。

2)动火作业单位

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要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审批责任。

5)动火监护人

动火监护人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

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6)动火作业人

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己落实,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力停止动火。

(八)“五不动火”

1)不见有效的动火申请不动火。

2)未经认真检查逐条落实防火措施不动火。

3)没有动火监护人在场不动火。

4)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不动火。

5)未经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合格不动火。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一)概念

受限空间,指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

1)物理条件:

①有足够的空间,让员工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②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③并非设计用来给员工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2)危险特征:

①存在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机械、电气等危害。

②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③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如果以上条件都不存在,还应考虑是否符合本节中“四、受限空间作业(九)特殊情况”的内容。

注:

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进入,指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二)基本要求

1)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应配备到位。

5)在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将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安全工作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三)受限空间辨识

1)应对每个装置或作业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不断更新。

2)应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每年应对所有的安全工作方案进行评审。

3)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应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

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应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

所有警示标识应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四)进入前准备

1.隔离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事先编制隔离核查清单,隔离相关能源和物料的外部来源,与其相连的附属管道应断开或盲板隔离,相关设备应在机械上和电气上被隔离并挂牌。

同时按清单内容逐项核查隔离措施,并作为许可证的附件。

在有放射源的受限空间内作业,作业前应对放射源进行屏蔽处理。

2.清理、清洗

进入受限空间前,应进行清理、清洗。

清理、清洗受限空间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清空、清扫(如冲洗、蒸煮、洗涤和漂洗)、中和危害物、置换。

3.气体检测

1)检测要求

①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事前应进行气体检测,注明检测时间和结果;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30min后,仍未开始作业,应重新进行检测;如作业中断,再进入之前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

②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

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每次使用前后应检查。

③取样应有代表性,应特别注重人员可能工作的区域,取样点应包括空间顶端、中部和底部,取样时应停止任何气体吹扫,测试次序应是氧含量、易燃易爆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④当取样人员在受限空间外无法完成足够取样,需进入空间内进行初始取样时,应制定特别的控制措施,获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⑤进入受限空间期间,气体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时,应进行气体监测;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h:

连续检测仪器应安装在工作位置附近,且便于监护人、作业人员看见或听见。

2)检测标准

①受限空间内外的氧浓度应一致。

若不一致,在授权进入受限空间之前,应确定偏差的原因,氧浓度应保持在19.5~23.5%。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规定氧含量一般为l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12942-2006)规定“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l9~23%,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应有报警信号。

企业可根据所在地理位置及受限空间的空气质量选择执行适于本企业受限空间作业的标准和规范。

②不论是否有焊接、敲击等,受限空间内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挥发物的浓度都应满足以下条件:

当该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爆炸下限≥4%时,浓度<0.5%(体积)或当爆炸下限<4%时,浓度<0.2%(体积)。

同时还应考虑作业的设备是否带有易燃易爆气体(如氢气)或挥发性气体。

③受限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指标时,不得进入或应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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