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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简答100题

1.民法学研究的范围是什么?

答:

民法学研究的范围包括各项民事制度的内容、作用、特征及其产生、发展、变化的理论与实践及其规律。

当前要着重研究民法在建立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2.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1)民法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3)民事权利主体的基本理论;(4)民事权利的基本理论;(5)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

3.我国民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其特征是什么?

答: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特征是:

(1)主体为公民或法人;

(2)内容为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3)性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即横向的财产、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及多数为等价有偿等特征;另一部分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它具有主体地位平等,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等特征。

4.民法与行政法有何不同?

答:

行政法是国家制定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及其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同其它国家机关、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的属于财产关系,但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是: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彼此处于隶属的地位而非平等的地位;

(2)这种财产关系是依据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或指令发生的,不决定于当事人自愿与否;(3)这种财产关系往往按照无偿的原则进行,而不是等价有偿的。

例如,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命令某些企业关闭、停产、合并或转产等等,由此发生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5.民事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社会关系。

6.什么是绝对权与相对权?

答:

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

故绝对权又称对世权。

绝对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

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称对人权。

相对权的主体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就是一种相对权。

7.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何特征?

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不是天赋的,而是法律规定的,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平等性。

《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直接反映,非依法律不得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加以限制或剥夺。

(2)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既包括公民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公民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3)实现的物质保障性。

我国法律不仅从法律上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进行确认,而且又为我国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实现提供了物质保障。

8.宣告失踪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答:

宣告失踪的条件是: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即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而无任何音讯、生死不明持续两年;战争期间失踪的,则自战争结束之日算起下落不明满两年。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即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人,向失踪人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

即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进行审理,认为情况属实的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9.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答: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被监护人的财产。

具体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并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培养和教育;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排除他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非法侵害,维护其合法权益;(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4)对被监护人所致他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0.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即须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能以自己的名义和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答:

社会团体法人是公民自愿组织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法人。

其设立程序分两种情况:

(1)对于具备法人条件而依法无须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其依法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对于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自主管机关核准并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之日起,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1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何特点?

答: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大小也不尽相同;(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实现。

13.哪些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14.法律上的物的特征是什么?

答: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有下列特征:

(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

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文明社会强调对人格的尊重,因而不允许把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人体之外的物。

(2)物能够满足社会生活需要。

这就要求物具有一定的价值,从而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

(3)物能为人们所支配。

只有能为人们所控制或支配的物,人们才能以此为客体设定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5.股票与债券有何区别?

答:

股票与债券都是筹集资金的法律形式,同属资本性有价证券,二者主要区别是:

(1)债券属于一种借贷关系,持券人为债权人,债券发行人为债务人;股票属于一种永久性投资关系,股票持有人为投资人,其与出售股票的股份公司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2)债券票面金额一般固定不变;股票价格则受市场供求状况和其他因素影响时有涨落而高于或低于票面金额。

(3)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除债务人无力偿还外,一般均可收回本息;股票持有人虽可能获得股票涨价的利益,也要承担股票跌价的风险,能否分红亦取决于公司盈利状况,多则多分,少则少分,公司亏损则无红利,公司破产更会使股票一文不值,因此股票风险大于债券。

16.什么是民事行为?

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非法民事行为,法民事行为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它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主要是侵权行为及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等,无效民事行为又包括绝对无效民事行为和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是种属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只是民事行为中合法民事行为的一种。

17.民事法律行为有何特征?

答: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成立要素,即行为人要把进行法律行为的意思(意愿、意向)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

意思表示是构成法律行为的核心。

(2)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即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爷关系之目的。

(3)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内容与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18.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答: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要件,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即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与法人也只有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内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

即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思须与其真实意愿是一致的。

(3)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在法律无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9.什么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法律对法律行为的附条件有何要求?

答: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条件并把它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条件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

即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法律规定的某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必备条件是法定条件,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事实或以剥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4)条件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即因所附条件的成就而使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内容本身。

20.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包括哪些?

答:

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也称绝对无效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它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计划为前提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1.代理关系有何法律特征?

答:

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即委托代理应根据被代理人授权、法定或指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或有权机关指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根据代理活动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便较好地完成代理事务。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只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行为,才能为被代理人取得权利、设定义务。

(3)代理主要是实施法律行为。

即通过代理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建立、变更、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法律后果,因为代理人系以被化理人的名义且是为被代理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被代理人承受。

22.代理权的行使有何要求?

答: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代理权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

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

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视为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出代理权限的行为事后予以追认的,仍由被代理人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另外,法律还规定,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在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

代理人应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争取在对被代理人最有利的情况下完成代理行为;并在代理行为完成后,将有关代理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的单据、物品或证明文件交付被代理人。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3)禁止滥用代理权,主要是禁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为代理行为或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等行为。

23.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从原则上说,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被代理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自己愿望或利益时,则有权追认。

经“被代理人”追认以后,该项代理行为便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2)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所指的承担民事责任,显然是指行为人对其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相对人和被代理人的财产损害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损失的范围适用民事责任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

24.什么是滥用代理权?

答:

代理人取得代理权后,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禁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首先,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但由于代理人又是被代理的代理人,所以合同内容与条款实际上由代理人一人决定,在后一种情况下,代理人如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合同的缔结也是仅凭代理人一人决定,俗称“一手托两家”。

这些行为不仅与合同的属性相违背,而且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依代理人之好恶而发生偏向一方,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加以禁止。

其次,代理人不得借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超越代理权范围的民事活动。

假冒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虽因无权代理而归于无效,但大多给被代理人造成实际损失。

为制止这种行为,《民法通则》要求代理人对此项损害负赔偿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有共谋侵犯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意相互勾结进行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行为,是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因此所受损害共同负赔偿责任。

25.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

委托代理关系基于下列法定事由而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或代理期间届满;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但代理人不知被代理人死亡或双方原有约定于被代理人死亡后继续完成的代理行为仍有效:

(4)作为代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作为代理人的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6.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其法定事由是什么?

答: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统无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1)提起诉讼,即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事实;

(2)提出要求,即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向义务人作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同意履行,即义务人通过一定方式向权利人作出愿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7.什么是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有何区别?

答: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印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均为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之届满)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迥然不同:

(1)法律后果不同。

除斥期间届满导致实体权利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消灭胜诉权。

(2)适用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可主动适用除斥期间规定,义务人主动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则是只能由权利人主张才能适用,且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

(3)期间的不同。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

(4)条文表述不同。

即时效规定中多在条文中明示为时效,除斥期间的规定则仅规定权利存在的期间。

28.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答:

物权的特征是与债权相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也即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与精神财富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29.什么是主物权、从物权?

简述其分类意义。

答:

主物权是指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其本身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并依存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它们变更的命运不同,主物权具有独立性,而从物权则依存于主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30.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它有几层含义?

答: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含义:

(1)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财产所有人即权利主体,对其所有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即义务主体对其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3)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31.简述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

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

(2)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3)所有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4)所有权的客体是物或财产。

32.简述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限制。

答:

财产所有权的行使,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法律规定实现其所有权各项权能的行为。

财产所有人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既可以是在事实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也可以是按照法定方式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转让给他人。

所有人对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无限制的,应当符合法律确认所有权的目的。

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①效益原则。

充分、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益,做到“物尽其用”;②公益原则。

行使所有权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公共或他人利益,违背公共道德准则;③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用人不得滥用其所有权。

所有人如违反法律规定,不遵循上述原则滥用所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简述财产所有权消灭及其原因。

答:

财产所有权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财产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

实践中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所有权的转让;

(2)所有权客体的灭失;(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34.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答: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的、唯一的主体;

(2)国家财产所有权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全民所有制经济;(3)国家财产所有权与国有企业经营权适当分开是国家财产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和必然要求;(4)国家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5)国家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特殊。

35.简述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及其主要方法。

答:

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继而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取得的胜利成果。

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产生方法有以下几种:

(1)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资本归国家所有;

(2)赎买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3)资本积累;(4)税收;(5)通过法律行为获得财产;(6)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所有;(7)没收违法行为人财产或处以罚金、罚款;(8)依法征购、征用、征收的财产。

36.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

用益物权的基本法律特征是;

(1)用益物权是以所有权的权能为内容,而对所有权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是对他人的财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3)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对世权,(4)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致使原所有权人暂时或长期失去部分或全部权能。

37.国有企业经营权有哪些法律特征和内容?

答:

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经营权具有派生性,国家授权是经营权产生的前提,经营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2)经营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排他性;(3)经营权与所有权具有某种重合性和一致性;(4)经营权具有法定性。

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是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也是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经营权;(5)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

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内容,是指经营权所包含的各项权能。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能。

38.什么是担保物权?

简述其法律特征?

答:

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物权。

其法律特征主要有:

(1)担保物权是一种从物权。

设定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它是从属于所担保债权的从物权;

(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权上设定的,故而是他物权;(3)担保物权必须以特定物为标的;(4)担保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与追及的效力。

39.简述抵押权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A.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并不完全丧失抵押物的处分权,但在处分抵押物时,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B.如有第三人对抵押物提起追索或主张权利时,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妥善处理抵押权关系。

如必须处理抵押财产时,要保证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C.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人有权要求其妥善保管。

因抵押权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抵押人有请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权利。

D.抵押物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的,应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再作抵押的,其行为应为无效。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A.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自己的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有赔偿的义务。

B.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妥善保管。

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其行为或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抵押物价值已经减少,其原因在于抵押人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来的价值。

C.抵押权人不得在债务清偿期到来之前要求处分抵押物。

对于债权已过清偿期而未清偿的,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清偿。

40.留置权有何法律特征?

答:

留置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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