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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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5篇范文》
第一篇:
工伤保险业务培训会上的发言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劳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
大家上午好。
我是企业劳资负责人xx,由于时间关系,我们的企业我在此就不介绍了。
很高兴借此机会跟大家分享我们企业在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业务方面的经历,向大家学习。
我是xx年开始接触企业工伤保险业务的,由于当时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对业务不熟悉,加之民营企业在管理细节方面存在很多问题,许多不规范的管理方式给企业处理工伤业务带来很大的麻烦。
所以,我就经常跑劳动局,从《条例》条文的解释到看到、遇到的工伤案例,向领导及工伤经办人员虚心请教。
总的来说,当时我们的企业在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存在的隐患有如下几种情况:
1,应参保人员存在瞒报、漏报现象,甚至存在童工及超龄用工等现象。
由于我企业是手工制造业,员工经常跟机械打交道,这样便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这类人员发生工伤,全部由企业负责。
2,员工安全意识不够,企业也不注重岗前培训。
小工伤及同类型工伤不断,400人左右的企业,平均20天发生一起工伤。
3,企业工伤保险宣传不到位,员工工伤保险知识贫乏,劳资纠纷时有发生,例如有些不符合工伤界定的情况,员工坚持认定为工伤,企业要耗费人力物力去举证;一旦发生工伤,当事员工往往对企业提出无理及过分的要求,甚至还到劳动部门告状,这给企业管理和社会形象造成很大压力。
为此,劳动局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企业的实际情况,经常走返视察企业,亲临生产一线,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加强工伤预防及业务宣传。
现在,在劳动部门领导的大力关怀和支持下,我们企业注重工伤预防,对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具体说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的:
1,规范员工的招聘及解聘,适龄员工全员参保,非适龄人员及时清退。
2,改进生产工序,消除工伤源头,注重岗前技能及安全培训。
3,加强安全生产及工伤业务宣传,降低了工伤及劳资纠纷发生率,
4,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不论是在企业生产还是在上下班途中,我们都强调安全第一。
正是领导的重视和我们企业针对自身情况痛下决心整改到位,自今年初到现在,企业在10个月内发生小工伤3起,无重大工伤、工亡事故发生。
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第二篇: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规定崇义县工伤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一、工伤参保登记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申报参加工伤保险时,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与营业执照相符);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工资发放明细表;
8、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有关表格和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必要的实地调察。
(三)、未通过审核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向申报单位说明。
(四)、参保单位在以下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及账号;
8、经营范围;
9、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工伤保险费征缴
(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核定表格及有关资料核定当期缴费基数。
对难以核定缴费基数的单位,以上年度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造成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统筹地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以后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参保单位缴费率。
(三)、申报受理: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底受理下月参保缴费申报。
并要求参保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月工伤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2、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3、医保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参保单位缴费数额后,按现金或转帐方式缴费,单位必须按时(当月10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帐户缴费,交款后,凭银行进帐凭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股做入帐处理,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逾期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申请办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6、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有下列不同情形,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忆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制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十)、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终止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伤职工就医、伤残、工亡待遇管理
(一)、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积极救治,在本县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异地住院的,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1、工伤职工就医一般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工伤职工因急诊就医可就近诊疗。
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再转住定点医疗机构。
2、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到县外就医的,由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参保单位经办人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在3天内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县外诊治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超过30天的必须在48小时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3、工伤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由就诊的定点医院进行旧伤复发诊断,签署医生及医院意见,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定点医院就医。
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
4、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填写《工伤职工配制辅助器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医疗待遇审核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的标准支付。
2、工伤职工报销工伤医疗费需携带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书》;
2)、《崇义县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审批汇总表》;
3)、《崇义县工伤保险工伤医疗待遇申报表》;4)、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清单和正式发票原件;
5)、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7)、医保局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3、医疗费用报销时限。
工伤职工发生医疗费用结算的三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申报,超时限不予受理。
(三)、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审核
1、伤残职工在申请伤残待遇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崇义县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审批表》;2)、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4)、劳动能力鉴定书;
5)、劳动能力鉴定费正式票据;6)、其他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四)、工亡待遇审核
1、申请工亡待遇时,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崇义县工伤保险伤亡待遇申报审批表》;2)、工亡认定结论;3)、死亡证明;
4)、工亡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还需提供被供养人户口薄及复印件、与死者关系证明、生存证明、无生活来源证明等。
第三篇:
工伤保险培训材料工伤保险培训材料
工伤保险工作包括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待遇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整个工伤保险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并且要求非常严格,是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
工伤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工伤的范围
工伤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另一种是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种是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6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费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3种情况: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事故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并在2日内上报工伤事故报告表。
(二)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是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事故现场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3、诊断证明书;
4、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单位成立批复复印件;
6、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
8、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其中属于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上下班途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三)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经审核提交材料完整的,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书面决定。
其中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内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的,不予受理。
(四)调查核实
受理工伤认定以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核,必要是对事实经过进行调查核实,已确定基本事实,做到程序合法
(五)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并在20日内送达用人人单位及受伤职工。
第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二个环节,是确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基本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以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确定。
伤残程度分为1-10级十个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提出申请,并提供劳动鉴定申报表、工伤认定决定、住院病历、职工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同时缴纳250元鉴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
对符合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参加医学体检的注意事项,于每月10日前统一上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医学查体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具体查体时间以后,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定点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医学查体。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出
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及时送达申请人及用人单位。
第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工作的第三个环节,就是按规定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社保处支付的待遇:
1、工伤医疗费。
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在定点医院或者因急救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规定范围标准的工伤医疗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标准分别为
8、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事故前12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3)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达到生活自理程度等级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的40%、部分不能自理的30%。
3、因工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死亡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
供养亲属1人者52个月;
供养亲属2人者56个月;
三人以上者60个月。
计发基数均为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供养亲属,配偶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再增加10%,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工资。
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的条件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经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父母死亡的,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岁的;
(6)其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女、外孙子女未满
18周岁的;
(7)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的。
(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20、
12、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
15、10个月的终止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四篇:
工伤保险培训讲义工伤保险培训讲义
梁金亮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以上规定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
工伤保险制度在国家之间不能互免,需要参加营业地所在国的工伤保险。
来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要参加中国的工伤保险,而到国外承包工程或投资设厂的中国企业则需要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
二、关于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
单位规定的加班加点时间也应视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级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职工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视为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这条由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主要包括如下十大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如果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也应该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在本地范围内;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另外考虑到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如果遇到事故下落不明的,很难确定职工是在事故中死亡了,还是由于事故暂时无法与单位取得联系。
本着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时间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从两方面理解。
一方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都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另一方面,不管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上,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的一项兜底性规定。
十四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逐一进行了列举,但现实生活是复杂多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出现新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未来要出现的情形,不可能在条例中穷尽。
为了使工伤范围的规定更科学、更合理,使那些随着时间的发展应该纳入工伤的情形能够纳入,条例规定了此条。
这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性、严属性,避免地方随意扩大工伤范围,条例没有将规定工伤范围的权利赋予地方性法规,而是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怎样防工伤的发生。
造成安全隐患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
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因素。
(一)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在:
1.身体健康状况有缺陷,例如身体有疾病,易紧张、烦躁、疲劳、冲动、兴奋等,或智商过低,应变和判断能力差;
2.错误行为,例如嗜酒、追逐打闹、意外滑倒、无意碰撞、误入危险区域等;
3.违纪违章,例如做事粗心大意、漫不经心、注意力不集中、不懂装懂、不履行安全措施、安全不认真、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碰运气、图省事、玩忽职守、特种工无证上岗等。
据有关统计资料分析,绝大多数工伤事故都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
所以,在施工工伤事故控制中一定要抓住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一关键因素。
譬如新工人上岗前一定要做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否则会给生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例如。
某报报道过,不久前在深圳某工地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一群民工为追讨工资,采取过激行为,爬到高层建筑的外脚手架上欲往下跳,通过做了有效的思想工作,工人们一个个陆续下来了,